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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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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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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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向法庭呈交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2019年9月25日的報告中文釋本(p108)。現傳召譚博士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0938 開庭,控方申請增加交替控罪2: 未能於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 (3)。要求答辯。

被告對控罪1及交替控罪2 不認罪。

現正處理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八日審訊

全部控辯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於2020年9月28日9:30 聽取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先交書面陳詞,控方7日內,辯方14日內交。所有被告原擔保條件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1: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控罪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及後質疑控罪2的受害人是錯誤的
控方指案件受害人已於6月提堂時修改

案件將稍作押後,以供控辯雙方確認控罪2受害人,預計11點30再開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呂,胡(17-32)🛑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要求答辯,D1律師表示可答辯,D2、D3申請押後至24/9 0930 答辯。D2律師透露正索取醫療報告。

D1答辯,面對控罪1。

控罪1 - 參與非法集結 #1201旺角

案情: 2019年11月30日旺角有示威者阻路示威,2341時PW1 PC23503 駕駛警車沿彌敦道巡邏,期間於豉油街附近有示威者突然衝出馬路向警車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車駛至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0名示威者聚集,期間有示威者使用鐳射光束照射警車,無視警方警告「此乃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警車駛至近亞皆老街交界亦有100人集結並使用鐳射照射、投擲磚頭,PW1思疑為同一群人因而追截。其後部分人群逃向大角咀方向。PW2 PC13154 透過電台知道部署,赴奶路臣街新填地街交界追截相信為該群人的群眾,當中截停D1。搜查期間D1身上搜出口罩、手肘及大腿盔甲、黑色頸圍巾、手套、手袖。

其後PW7 刑事偵緝警員7608為D1進行錄影會面,期間D1承認與朋友參與集會,有協助阻礙道路以表達政見。於群眾被警告時,其朋友徐人群退至油麻地。D1承認參與建造路障及幫他人「把風」,保護衣物為他人於現場給予。

‼️認罪‼️

D1牽涉另一案件,要求同事
👤石(17)🛑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協議,若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會撤回控罪2。

控罪1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019年11月2日於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

案情:2019年11月2日 維多利亞公園有人組織一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其後示威者開始堵路、縱火等行動。為防止行動蔓延至旺角區,包括PW1 PC22619在內的警員奉命於1400時開始在旺角區巡邏。至1423時於彌敦道760號外PW1留意到一名全黑衣著人士眼神迴避警員,因而截查後知道為被告的男子。於身上搜出一支噴漆、一把多用途刀、保護裝備、頭盔連阻風面罩、豬嘴。拘捕後刑事偵緝警員5745於警署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物品用作參與維園的集會,刀用作「割嘢」,噴漆用作於地上噴上標語。

‼️認罪‼️

控方撤回此案控罪2

證物處理:第一宗案件證物 1-21 充公,第二宗案件證物留待案件完結處理,但控方確認將申請D1有關證物充公。

求情

被告現年17歲,有3次不相關案底。案發前曾就讀VTC課程但未畢業。警誡下於第一時間已作出招認,但同時指出物品為在場一名叫「呀峰」的人士給予,被告本身知道物品內容,但亦只知道「集會有用」,招認下只能推斷地指出多用途刀「應該係用嚟介嘢」。相關案情未算同類案件中較嚴重,亦沒有證據指向被告有參與或意圖參與暴力事件,由他人給予物品一點亦指出被告沒有預謀。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母親、熟悉被告的傳道人及一名校長撰寫,大致內容指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早年經歷父母離異,之前具案底但未有嘗試過失去自由的滋味。因兩案還押的3個月時間深切反思,願意承擔刑事責任。父母因被告還押而「多咗探」被告,現時嘗試修補家庭關係。

辯方要求法庭不考慮中心報告,原因為希望獲得刑期扣減。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14/9 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委員會」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麥(16) #提堂 (#1211旺角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1 -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於2019年12月11日 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按下兩架屬於新巴的巴士UF8210及SP2762的緊急死火掣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指如被告承認控罪1,可撤回控罪2。

被告答辯:控罪1 ‼️認罪‼️

控方正式撤回修訂控罪2。

證物處理:1-9充公,10-13歸還被告。22歸還予九巴

求情方面,辯方呈上求情信,大體與背景有關。辯方指案件較輕微,未有對乘客造成太大阻礙。背景比較「基層」,父母承諾會注意多加照顧被告,學校社工與老師亦知道本案,會照顧被告。

控方確認案發時巴士為靜止狀態,確認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案件押後 21/9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擔保依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20分鐘,處理證人爭議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見字請聽電話,主控等緊你俾指示佢

11:48 開庭,指示係繼續要求將whatsapp及telegram信息呈堂。郭官要求控方進一步提交理據,不能依賴控方的空泛陳述作決定。因本案由單一法官審理而不涉及陪審團,郭官要求先查閱控方依賴的信息再決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A出庭作供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陪審團由5人組成

=====================================

第一證人 (母親)何姵誼女士作供

📂背景
於2004年7月16日誕下陳,與有吸食毒品的男友同居,直到陳3歲後,經常遭到家暴而決定離開,返回公公元朗住處。
在2017年獨自搬到天水圍的公屋,一星期與陳會面一次,日常主要靠電話及Whatsapp聯絡,間中會有爭執,但陳會主動氹佢,也會傾談拍拖事宜,何女士認為是別人眼中的姊妹

📁失踪及死訊
在9月19日以Facetime收到調景嶺港鐵職員的聯絡,得悉陳將電話、畫筆以及畫簿遺留於港鐵站內,唯何女士表示從19日始已無法聯絡陳,但因身在韓國,至21日返港即時到港鐵站取回物品並報警。何女士表示在20日從陳的朋友趙君怡經WhatsApp通知陳與朋友於9月19日於美孚港鐵站最後一次見面,也得知當天陳在校內表現異常,搶了別人書包後瞓係地下,需要多人處理

於9月26日收到重案組電話通知女兒死訊,於9月30日認屍並確認已進行驗屍,於10月10日進行火化,幾日後再接受CCTVB訪問

📁死者游水能力
何女士表示陳在中學時期自學游泳,然後再跟同學在校外學習跳水,但有一次接她放工的時間不小心拗柴,自此就沒有跳水,休息好幾個月後才間中游泳

📁死者的刑事案件
1. 襲警案
陳於19年8月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朋友,探訪後不願離開,直至男友的父親把陳接走,送到東涌交予公公,唯陳下車後即時登上另一架的士返回塘福,由於陳身上沒有現金,到達塘福後直奔懲教所,的士司機於是報警,期間陳踢了到場支援的女警,被帶返梅窩警署,由於母親見陳的精神狀況差、自言自語,亦只會冷淡地打招呼,與往時有異,擔心自己無法控制陳,即使警署提出保釋,母親亦要求將陳送院

陳大約在8月12日上庭,母親因無法接受亦不懂面對陳的變化,未有陪伴陳上庭,裁判官將陳羈留在女童院

2. 刑事損壞案
陳在女童院內因情緒失控而整爛野
何女士韓遊期間得悉陳突然需於9月20日就刑事損壞案出庭應訊

📁死者在女童院的情況
陳過往有多次離家出走的情況,裁判官為陳頒下保護令,陳曾經3至5次入住女童院。19年,女童院黃姑娘告知母親 陳的情緒不太好,有自殺行為需要送屯門醫院監察,陳在醫院內不斷鬧,大喊大叫不想返回女童院,指「有把聲同佢講野」,女童院姑娘從屯門醫院接走陳。母親何女士表示沒有到女童院探訪陳,主要依賴陳在女童院中寫信,母親聲稱的內容主要是陳表達「自己唔乖,唔聽話,叫媽咪唔好唔開心」母親指陳介意他人話媽咪,母親曾安慰陳不要理會別人說話,但陳因為別人罵他沒家教而失去動力返校

直到9月12日,陳再就襲警案上庭,裁判官准予陳保釋,陳因此返回公公住所,何女士續表示陳「出返黎都好想變好」,陳主動要求為母親為她更換社交媒體,不想再找回以前的朋友,示意「多謝媽咪你生我出黎,媽咪我愛你」

📁離家出走
何女士表示陳即使離家出走,但會在社交媒體留下蛛絲馬跡讓母親得知她安好,母親表示陳多數因為返學問題而離家出走,也有一次是因為與同住的舅父有爭執而離家出走

📁死者與異性關係
何女士表示陳每次陳離家出走,都是在男生的住所找到,男子均表示陳自稱19歲

其中有一次完全無法聯絡,後來得知陳去了做陪酒

而現任男朋友是陳在寄宿學校通過同學介紹的筆友,被羈留的男友將信寄到母親住處,陳再拜託母親將信件內容拍照並傳送給她,何女士留意到信件內容正面,沒有阻止他們書信來往,母親表示未曾見過男友及其父親

📁死者的精神狀況
母親表示陳在女童院內經常聽到一把男聲與她傾談,母親因此問陳有沒有跟醫生提及,陳回應「有但冇理」,一度在院內企圖用膠袋自殺而送院,姑娘向母親表示「反叛期」都係咁,當母親問醫生陳是否需要覆診,醫生也表示陳只是反叛行為,仍有開藥予陳服用。期後,母親翻查陳的手機,其中一條訊息為「扮自殺走咗去」

就上面提及的襲警案,母親也有問陳為何打差人,陳表示「唔知,有把聲叫我做」

母親過去並沒有主動帶陳尋求心理輔導,指每次陳從女童院回家就很開心,母親便覺得無問。另外,母親認為19年8月,即使陳在精神及情緒與往時不同,感覺陳仍然開朗,過去亦未曾將私人物品隨意放在地上

何女士指女兒怕煩,不能過分追問,即使知道女兒發生咩事也甚少出聲,認為女兒報喜不報憂

代表醫管局的馬國礎大律師在庭上表示陳分別在19年3月13日、19年8月19日及19年8月21日由3名精神科醫生接見


=================================

第二證人 (公公)何潤來先生作供

📁背景
陳自3歲已與何先生同住,而在19年時陳與公公、舅父及其女友同住

📁離家出走
19年8月陳與舅父有爭執因而離家出走,之前亦因離家出走而被下令入住女童院。8月中被捕,當日何先生收到陳母電話,得悉陳到了大嶼山懲教所(亦即塘福懲教所)探望男朋友,因母親沒空需要何先生代為接送,其後姓伍的司機(亦即男朋友的父親)通知他毋須到塘福,伍司機會將陳送到東涌車站。何先生表示自己約15時到達約好地點,甫看見陳落車便「好反覆,一條氣搭的士返懲教所搵男朋友」,何先生觀察到陳「神情好奇怪」。何先生表示自己沒辦法,唯有搭車返回元朗住處,陳整天也沒有回家,何先生亦無法聯絡陳。其後得悉陳乘搭的士到懲教所,但身上沒有現金,的士司機報警,爭執之間陳弄傷女警

上庭當日,何先生有陪伴陳,留意到陳都係有少少反覆,眼神並不正常,何先生表示自己從未見過

📁失踪前夜至失踪當日
19年9月18日晚,何先生留意到陳變得異常,陳表示「有人係我耳邊傾偈,叫我不斷執野」,看來唔似正常人,直到5至6點都沒睡,他留意到陳介乎於執與唔執之間。何觀察到陳的房間仍然凌亂,問陳還有沒有人與他傾偈,陳表示「有」。

19日早上,陳向他表達「公公唔記得俾零用錢佢」,何先生表示當日陳的返學衣著與過往不同,而陳亦比原本9點返學遲了出門口,陳的回答是「記錯咗,原來係10點返學」,何先生表示陳自開學後好開心,與同學及老師都啱key。直到晚上,母親何女士打來詢問陳有沒有回家。何先生表示翌日(9月20日)來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等了半天也不見陳

官:陳有沒有特別唔開心
何:通常擺係自己個心
官:陳自中二就開始離家出走,有冇問佢原因係邊
何:無問佢,我感覺佢有少少反叛
官:你都少主動問佢識咩朋友
何:都好少問亦都少問
官:佢同舅父係咪都多爭執
何:好少,都係1至2次
官:知有把男聲同佢傾偈,有冇同佢睇醫生
何:有問佢但佢話唔洗

(庭內禁止公眾使用電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企圖謀殺 (斬何妖),傷人

1220 案件繁多,尚未到董手足案,請耐心等候......
1243 仲未到,請再等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郭官裁定大部分信息都與本案無關,既然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根本無必要再進一步舉證明被告有預謀到現場

被告的文字信息「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郭官指上述信息屬於有條件的講法,而被告假設的情況最終沒有發生,當晚並無示威者「救人」。另外,被告從無在信息中,表示會在當晚使用暴力

郭官舉例:救人都唔一定用暴力㗎,叫「放人!放人」或者同佢理論都可以係。被告又無講會使用暴力,而控方案情亦無指出被告到警總救人,即使讓tg及wtsapp信息呈堂,又如何幫助到控方案情呢?

休庭,明早裁決是否接納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信息呈堂

詳情21:00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傷人19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上午傷人對象仍是何君堯,下午更改了)

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4將軍澳



控罪:
1. 不小心驚駛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於19年8月4日在將軍澳遊行時,被告將私家車停泊在將軍澳寶琳的迴旋處堵路,警員伸手入車窗欲關掉引擎,司機加速逃走,導致警員手肘受傷。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當時曾考慮到判監,徐官考慮到報告正面,還押期間已吸取教訓,太太及父親也十分支持,犯案屬一時衝動及守法意識不足,過往有穩定工作並得僱主支持

兩項控罪各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總刑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星宇🚹

控罪:
1. 傷人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管有第1部毒藥

案情:被指於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一名馮姓男子;及傷害一名馬姓男子,並在觀塘警署接見室內管有第一部毒藥,即「偉哥」。

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藥物為昔多芬,第二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右手手㬹有擦損

控方需時考慮控罪適合性及審訊法庭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451 休庭至1515,待裁判官考慮新呈上案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馬 (44)
D2陳 (25)
D3林 (27)
D4陳 (24)
D5劉 (33)
D6謝 (32)

控罪: 1.暴動(D1-D6)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D3,D5,D6)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及分域街交界,參與暴動;D2,3,5,6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面巾、頸巾等物品蒙面。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表示將修改控罪1-5的涉事地址,庭上未有讀出修訂控罪。

D1,3,5,6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盧(23)
D2王(46)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3.暴動 (D1,D2)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案情:
D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一)

D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二)

兩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控罪三至四)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兩位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118觀塘 #更改保釋條件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使警員受傷。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更改獲批
⁃ 警署報到次數減少:每星期一次(原本四次)
⁃ 宵禁令:22:00-05:00(原本21:00-8:00)

🟢原有條件
⁃ 保釋金 $20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影片,有警誡供詞。
(現場人士出入好嘈...直播員表示聽唔到有關詳情,望見諒。)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審訊將以本地話進行。

押後至12月9-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11開庭,傳召PW2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D1羅 (17)
D2周 (19)

控罪:阻差辦公(D1-D2)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妨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