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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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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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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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自行判斷
謝(44)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 #20200120將軍澳 唐明街唐德街交界管有一個對講機,編號1910A113000)
案情:2020年1月21日傍晚於將軍澳唐順街唐德街交界有40名深色衣服人士聚集,警員奉命到場調查。PW1到場截停搜查被告,於背囊內發現一個深色對講機、袋、萬用刀、電筒、望遠鏡、手套、頭巾、三角巾、帽、灰色3M口罩。

拘捕後,PW2警誡下被告指物品為工作用途,PW3稍後進行錄影會面時亦有上庭講法。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時,辯方指出被告沒有定罪紀錄,亦坦白地第一時間認罪。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表示會認罪,認為自己大意,承諾以後會多加小心。辯方呈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及一名將軍澳區議員的求情信。

裁判官判處被告罰款2000元
(直播員註: 當晚將軍澳有防暴警員拆除連儂牆)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使用蒙面物品 (D1)
(3)使用蒙面物品 (D2 )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2)

案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槌子。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並預留30日作續審。
控方有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近3小時的呈堂片段。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郭(19)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3條鋼線及1包索帶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謝(20) #提堂#1225九龍灣 拒捕)

控罪:被指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9037。

是日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有修改證物呈堂。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

辯方透露11/8收到第一批文件,但缺少pw2及pw5的證人口供。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

休庭後,控方指PW2已接收上司命令,但太多案件處理,所以忘記預備證人口供。PW5為證物警員,因本案為於一宗案件中分拆,警員同時預備五宗案件的證供。控方承諾今日可交收。

案件押後至 1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擔保依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1) (2) (3) 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及3段片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1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2日作續審。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法庭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也供稱,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可質疑處為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就此法庭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W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旺角

郭(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控方傳召3名控方證人及播放4分鐘片段

案件訂於10月15至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被告就(1) 不認罪
被告就(2) 認罪

由於控罪二被告認罪,控罪一控方將撤銷控罪
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服/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案件將於 9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等候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70)
D2:譚(22)
D3:莫(38)
D4:羅健熙(36)
D5:温(21)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宵禁:
D1至3、5 00:00至06:00
報到:
D1至3、5 每週1次
D4 每週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下週一9:30再審,聽取控方結案陳詞

(另予一周時間九名辯方大律師呈交書面結案陳詞,預計將於九月尾庭上聽取,并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孫(17) #提堂#0925沙田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背景:
當日約21:15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認罪‼️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呈上心理醫療報告,有嚴重抑鬱
。呈上幾封朋友寫的求情信,被告是個樂於助人、品學兼優學生
。無案底,只是於20200718違反擔保條件(離境)
。坦白承認過失,節省法庭時間
。今年18歲,上年九月只有17歲
。剛完成中五課程,升中六
。年幼測試判斷為資優兒童
。與家人同住
。與家人政見有分歧,關係不佳
。某年出國留學患抑鬱
。當日在新城市被大量警員包圍令被告緊張
。辯方呈上相片,當日警員有用力箍着被告,被告有向拿鏡頭人士求救
。沒有足夠證供證明被告人有干犯其他罪行
。被捕後患創傷後遺
。曾經自殺三次,有留院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給被告機會自力更生

温官主動取消被告報到,被告不需再報到

案件押後三星期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於2020年9月11日14:30沙田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轉介文件

👥D1陸(20),D2梁(21)
👤D1蕭(20) (下面暫稱D3)

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辯方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但需於今日 或區域法院審訊前10天提出。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案件將合併並轉介到區域法院,押後至9月10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何官認為當下情況監禁式刑罰並非最適合亦非首要考慮,感化令是最適合的做法,被告更新才對社會有所裨益,鑑於縱火屬於嚴重罪行,須要維持較長感化期限
故根據《少年犯條例》第 15 (1)(c) 條頒下最長的三年感化令

期間須要跟隨感化官的指示
- 認真讀書、工作、居住
- 晚 9 朝 6 宵禁令
- 參與社區活動、小組
- 接受精神科或精神科治療
- 四個月後12月22日檢視感化進度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
#高等法院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宣布判決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
周家明法官裁定申請人在裁判法庭被拒絕保釋時,他應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狀,這是因為保釋程序源於人身保護令,提供一個簡易程序讓被羈押人士獲釋,故人身保護令並非一個挑戰保釋被拒的途徑

法庭又認為國安法第42並非不予保釋(no bail)的條文,法庭不認同被控人尋求保釋等同承認犯罪,正確的解讀是法庭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會繼續干犯國安罪行。在考慮該類保釋申請時,法庭認為需盡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根據並採納《國安法》第42條;前設是能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即《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就緊急狀態的規範。以上三項條文為法庭就本申請考慮的基礎。

至於余若海指由於國安法由人大常委立法,法庭應以大陸法詮釋國安法,周家明法官則認為香港法庭會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總裁判官的還押令亦並非非法,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2條,他有權決定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法庭認為指定法官的任命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即使由行政長官委任指定法官,司法機構全權決定哪一位指定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

法官駁回人身保護令狀申請,保釋申請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答辯

D1:黃 D2:伍 D3:劉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D1, D3: 不認罪
D2: 認罪❗️

D2 將於 9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D1 D3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案情、保釋條件後補(如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2/4]

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

主問撮要
隸屬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10月23日約早上7時到達新民樓對出忠孝街一帶。因接報附近有多宗刑事毀壞,當日有特別行動。由警長58969訓示,在愛民邨一帶觀察。當日一起行動的還有偵緝警員48815、偵緝警員女警9352、PC21590、PC21303 一共6人。約0758,PC21590用whatsapp報告見到被告扯爛吳奮金的選舉旗幟,我隨即尾隨被告,等其他同事過嚟幫手。0800 PC21303迎面截停被告,向被告出示委任證,0802宣佈拘捕,罪名是刑事毀壞。被告情緒激動,手舞足蹈及大叫,但不記得大叫的內容。我協助制服被告,用雙手攬住被告膊頭, 於被告右前方箍住,包圍了他,但他雙手仍然繼續搖擺,之後兩人失平衡倒地。我和被告面向地,有其他同事來幫忙但看不到他們的動作。被告再掙扎了約五秒,之後我起身,被告仍趴在地上。PC21303幫被告上手扣,再宣佈拘捕,罪名是抗拒警務人員,但不記得PC21303有沒有作警誡。我行路回紅磡警署,駕駛私家車到現場。只離開了現場約三至四分鐘,其他同事和被告仍在原地。最後警長58969、PC21303和PC21590帶被告上了警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註:這辯方案情會向全部警員證人都說一次...)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2:在附近,但不肯定是否截停,不記得有什麼動作) 這時PW2已在尾隨被告,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2:不同意)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2: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2:不清楚),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2:不同意,當時情況混亂,只知有人嘗試拘捕和制服被告)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PW2:不同意) ,直到回紅磡警署前都沒有人警誡。(PW2:不在場所以不清楚)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被告前面警員掛住委任證,於是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2:冇印象) ,亦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2:冇聽到) 說出「徐子揚」此名字前曾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說出「徐子揚」後曾經說 「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2:冇聽過)

向PW2展示現場照片 (被告被壓在地的情況) 和辯方影片。

指出兩人失平衡是謊言,你當時主動按低被告,所以才自己跌倒。(PW2:不同意)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2:不知道是誰說)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欄外是約3米高的斜坡,說「我要跳落去喇」,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2:冇印象)

覆問,問PW2認識徐子揚嗎?(PW2:不認識)

PW2作供完畢。

PW3 PC21303 徐子揚作供,現在隸屬西九龍警區機動部隊,10月23日當日隸屬九龍城警區情報組。當日約早上7時,受警長58969訓示,一行六人到敦民樓附近部署,因接報有一男子會在附近破壞區議員旗幟。0758收到PC21590通知,被告用手扯甩欄桿上的選舉旗幟。此時被告迎面而來,PC15108 (PW2) 亦在被告附近,距離比我近。我把委任證取出掛在頸上,截停被告,左手拿著委任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並宣佈拘捕及做警誡。被告回答「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警長58969將手扣交給我,我和PW2捉住被告準備幫他上手扣,但被告左右移動,糾纏之下無法上手扣,兩人趴在地上。集中力在被告身上,不知道其他警員何時到場。我試圖捉住被告的手上手扣, 但他不斷掙扎,花費了很多時間才上了手扣。我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有做警誡,被告沒有回應。之後被告起番身,行到近敦民樓附近嘗試跨越不是馬路側的欄杆,但不成功。於是安排他坐下保護他的安全。坐了幾分鐘,警車AM7008接送被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3:冇印象) 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3:不肯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3:冇留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3:冇留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3:冇留意,不清楚有沒有發生)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 (PW3: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說「我要跳落去喇」(PW3:冇印象) 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3: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3:唔肯定,我聽唔到)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3: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微微抬頭,然後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3:冇印象)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3:不能同意)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3:我可唔可以答唔記得?→被官訓斥後,PW3: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3: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3: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3:不同意)
指出當日你沒有對被告警誡及宣佈拘捕。根據記事冊,你向被告宣佈了兩次拘捕,兩次都提及駐守警區,是多此一舉,記事冊內的記錄是虛假陳述。(PW3:不同意)

向PW3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3:唔記得) 現場照片看到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起碼有三名警員在身邊,但你作供時指說你幫被告上手扣,PW2幫忙制服。(PW3:剛才有提及兩人在地下是有其他人來支援,只是我看不到) 你同意有多名警員將被告壓在地上 (PW3:同意)

官:你在作供時所說的警誡字句和記事冊所寫的不同,為何有此分別?以何版本為準?
PW3:因為我背唔熟警誡... 以記事冊為準。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仍有3名警員證人需作供,8月27-28日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新案件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直播員按:手足眼神有點空洞,望咗旁聽席十幾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
#非手足 #非聲援

🚹蔡立基(40)🚹

控罪:
(1)暴動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保釋被拒,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押後至8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新案件 #庭外消息

👤 *(14)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1樓78號舖東海堂餅店,涉嫌毀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櫥窗玻璃及顯示屏。

案情(大概):警方從閉路電視中認出被告,及後上門拘捕。
同案

裁判官批准擔保
- 保釋金$1000
- 宵禁 22: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將軍澳廣場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作供,是為第五部分。🌟

🌟PW3 警員7757 陳沛灝作供🌟

🌟控方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6月11日駐守同一部門,不過因應當時的情況就有其他崗位需要負責。2019年6月11日2000開始當值,翌日早上仍在當值。0730時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和速龍小隊的警員組成了防線。
當日負責政總的防衛工作,如錄影蒐證及協助其他警員拘捕犯法的人士。在大約0738時身處夏愨道近添華道,看到其中一名速龍小隊的警員沿著夏愨道衝了出去並截停了一名男子,其後將其制服在地。 於是PW3與隊員上前協助,負責錄影的工作。當時PW3並不是手持攝錄機錄影的警員,其後被告交由PW3處理。
當時PW1制服被告後PW3了解了PW1的資料及案情後,就以襲警及阻差辦公之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警誡被告後其用本地話向PW3說「我冇嘢講」。
PW3表示看到PW1截停被告,之後看到兩人有肢體碰撞。但因為距離兩人比較遠,所以不能看到實際情況,之後被告就被制服了在地上。

🌟辯方盤問🌟
確認PW3當日負責蒐證及錄影,警員14233(PW4)負責拍攝被告被拘捕的過程。表示在每次行動前都會檢查設備,要檢查攝錄機有沒有畫面和聲音。

🎞辯方播放P2🎞
辯方詢問片段未有收錄到聲音的原因。PW3表示當時沒有啟動攝錄機的收音功能,表示程序上錄影期間是要收音的。PW3表示當時自己站在在P2的拍攝者(PW4)後面及確認PW1是其中一個制服被告的警員。

PW3形容PW1截停被告時自己距離PW1大約13-15米左右,當時沒有東西阻擋視線,表示當時PW1跟被告有肢體碰撞。表示由看到PW1截停被告直到制服被告期間不超過二十秒。當時距離兩人太遠,聽不到PW1在制服被告期間有否向其發出警告。
PW3表示自己當時在防線後面整理裝備,其後看到PW1衝出防線再跟上前的。表示聽不到被告被制服期間有說「黑警」,指出自己聽不到並不代表被告沒有說過。

🎞辯方播PD4🎞
PW3表示當時有多於一位警員制服被告。PW3在PD4中未能指認出PW1。

🎞辯方呈上P3PW3指認PW1🎞
PW3未能透過P3指認出PW1,表示案發當日看到PW1制服被告,沒印象當時PW1有否背著背囊。

PW3於2019年6月13日錄取口供,其中把案發當日的經過都寫上了,有三頁,都有PW3的簽名。其中提及PW1在行人路近38553燈柱按倒一名男子。辯方斟酌「按倒」的字眼,詢問被告是怎麼被制服的。PW3表示當時看到被告躺了在地上,但看不到PW1是怎樣把被告按倒在地上的。又指當時距離被告太遠了,看不到其臉龐面向哪裡。辯方質疑距離遠但很清晰地看到PW1按下被告一說,PW3反駁當時因為距離遠所以看不清楚過程。 PW3表示當時向二人的位置奔跑中。PW3表示看到被告被按在地上,但沒有辦法辨認制服其的警員中誰才是PW1。PW3表示當時不止一位警員制服被告,並表示當時現場有很多人,情況混亂,無法數到究竟有幾多名警員制服被告。PW1之後把被告交給PW3時,PW3就知道PW1是其中一名制服被告的警員了。
辯方質疑PW3的口供裡沒有提及當時除了PW1外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PW3反駁「我冇提起其他人唔代表佢哋唔在場」。(直播員註: ?.? )
辯方詢問PW3為何侷限自己在口供裡只提及有PW1一人制服被告而不提及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 PW3表示因為當時不清楚其他警員的身分,所以就沒有提及他們。辯方再次就此提出質疑,PW3表示自己在撰寫口供時遺漏了。
辯方質疑其實PW3一早就知道自己遺漏了這部分的證供,為何其後不補充口供以澄清當時是有多於一名警員制服被告。PW3表示因為當下沒有目擊制服的經過,並不知道實際制服被告的警員人數及警員們的動作等,因此無法澄清。
PW3記得當時口供燈柱號碼「38553」是錯的,之後在同年12月2日就著這個錯誤作出更正。辯方質疑PW3當時作為負責蒐證的警員,為何沒有看清楚燈柱號碼再寫進口供?PW3表示當時情況混亂,無法澄清。「38553」一號碼是從案件主管口中得知,並非PW1告訴自己。辯方詢問其得知「38555」為正確號碼之原因,PW3表示是PW1案發時告訴自己的。辯方詢問所以PW1當時提供的燈柱號碼正確而是案件主管搞錯?PW3不同意並表示他從案件主管口中知道號碼之後就知道PW1所提供的「38555」是錯誤的,所以自己就在口供上把燈柱號碼寫成「38553」。
辯方質疑其於2019年6月12日在記事冊上面紀錄燈柱號碼為「38555」,而非其於翌日在口供中提及的「38553」。辯方指出PW3書寫3和5的寫法不一樣,指出其記事冊上書寫的是「38555」。PW3堅稱自己在記事冊上書寫的燈柱號碼是「38553」,書寫記事冊時筆漏墨了,表示「支筆唔係咁好」。辯方質疑紙張上沒有漏墨痕跡,PW3反駁「我抹咗呀嘛」。(直播員註:原子筆牌子?求推薦 支筆經常漏墨搞到張紙污糟曬...)
PW3表示看不到被告被截停到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用雙手推PW1,看不到PW1曾用左手箍被告上身、用雙手捉住被告雙臂及後退一大步。
辯方質疑PW3看不到上述事件是因為它們皆沒有發生。PW3不同意,表示自己不清楚有否發生。表示自己沒有把看到PW1按下被告的說法告訴PW4,口供內容都是憑自己的記憶書寫,不過遺漏了當時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之細節。

🎞辯方播放PD4PW3回憶被告被制服的過程🎞
1分32秒開始播放,1分46秒暫停。PW3表示片段的拍攝方向與自己當時看向PW1及被告的方向相反,未能幫助自己回憶事發經過。辯方指出PW1有「推」被告至花槽,PW3表示肯定沒有。


🌟控方覆問🌟

🎞控方展示PD3(2-3)🎞
PW3在盤問階段表示自己當時站了在鐵馬後面,PD3(2-3)看到同一排鐵馬。PW3表示剛剛到達現場時跟PW1隔了一排鐵馬,當時有幾層鐵馬。PW3表示當看到PW1有行動時有跟上去。表示自己當時要移開面前的鐵馬才能上前,那些鐵馬是三個口成一個三角形般放在路上。PW3表示看到PW1有行動之前正在整理裝備,檢查自己有否帶齊裝備。自己還在鐵馬後面時,PW1已經站了在鐵馬外面。自己整理裝備在先,看到PW1衝向前在後。整理裝備的時候看到PW1起步,當下立刻放下手頭上的工作,移開鐵馬衝出去協助。PW3表示面前的鐵馬要幾個人搬開,要搬開幾個鐵馬才可以出去。PW3估計被告被截停到被制服期間相隔不超過二十秒。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此部分為PW4作供,是為第六部分。(第一至六部分為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內容)🌟

🌟PW4 警員14233 曾家樂 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6月11日2000開始當值,翌日0730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當值。當日負責蒐證。

🎞控方播放P2🎞
07時36分51秒停下。PW4表示在開機攝影前一早已經得到警司陳光明(同音)有授權。控方留意到P2沒有聲音之原因。PW4解釋因為當時剛剛到達夏愨道及添華道附近,還在整理裝備期間就看到前面有騷動,需要立刻趕過去,表示匆忙期間相信是忘記了開啟攝錄機收音的按鈕,導致P2沒有聲音。控方詢問所謂騷動是?PW4解釋當時現場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其後看到有幾個速龍小隊的警員向前衝,亦聽到有人說需要幫忙,所以就立刻跑上前協助。趕到過去前面的時就已經看到有幾名警員按下了一名男子,於是便立刻開啟攝錄機拍攝蒐證。


🌟辯方盤問🌟
PW2表示獲授權的時候有檢查攝錄機,確認攝錄機上的日期時間都是準確的,所以P2上顯示的日期時間準確無誤。
辯方詢問PW4是否單憑P2就看到有四名警員制服男子。PW4表示從P2裡看得到但是不記得了當時確實制服男子的警員人數了。PW4於2019年7月16日撰寫了一份口供當時距離事發一個多月左右,PW4表示那時候的記憶比作供這天更為猶新。PW4表示知道口供出錯是可以更改的。其口供提及PW4當日看見PW1越過警戒線跑向一名男子,於是PW4跟隊員立即跟上,之後看到PW1在夏愨道行人路近燈柱38553將一名男子按在地上,後知為被告。辯方詢問PW4當時是否看到只有PW1一人制服被告,PW4表示現在看P2就應該是有幾個人制服被告,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PW4表示首先看到PW1跑向人群,然後就跟與隊員跟上前了。PW4表示從P2中看到有幾個人按著被告,過程大概20-30秒左右,不記得案發的確實時間。表示當時是聽到需要幫忙就馬上衝過去,當時沒有看錶所以不清楚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確實歷時多久,印象中應該沒有一分鐘之久。當時跟PW1有一定距離,所以看不到PW1跟被告在被告被制服前的接觸,只是看到PW1已經制服被告在地上了。看不到被告被制服的過程,不清楚有否發生PW1聲稱被襲擊的情況。
(直播員註:感謝細閱,睇埋好去訓覺...成日遲訓頭髮甩得快啲㗎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