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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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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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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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審訊節錄:

早休前PW9作供完畢,現處理PW10控方主問;但PW10似乎一度忘記被告名字,王官斥責:

「第一,證人,我請你坐好啲,唔好挨後坐。第二,本席唔認為控方問問題有問題,佢問得好清楚,我唔知點解你唔明白,你唔明白可以叫人再問,但係唔好猛咁叫人問清楚啲!

(PW10欲辯駁。)

我冇叫你答問題!我淨係話俾你聽。

仲有,我請你自己檢討下,你自己上嚟連被告個名都唔清楚,你就唔好叫人問清楚問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需繳付堂費 $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
傳召辯方證人一(DW1),被告為自己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質問離場時間長。16:00因聽到警方已施放催淚彈,及叫在場人士散去,而決定離開維園。19:00在忌利佐治街近fashion walk一帶,但受到怡和街的催淚煙影響,眼有唔舒服及鼻酸。主控指出:「16:00想走,19:00仲係忌利佐治街,3個鐘都等唔到車翻?」被告自辯因現場太多人,要待前面的人移動才可以前行;多人情況下不會有車駛入;太多人令手機流動數據收唔到,不能查閱那裏和幾時有車。

被告回應問題「點解唔搭港鐵翻屋企?」被告憶述港鐵在當日14:00時宣布多個站關閉;巴士更直達家樓下,日常亦有搭巴士的習慣;他指有嘗試搵路去天后港鐵站,但太多人無辦法通往;因為站對面有巴士站,所以沒有去銅鑼灣港鐵站。主控質疑被告刻意停留在現場。

主控遂問為何不用背包中的保護裝備(「走到忌利佐治街有聞到催淚煙,而背囊有3M濾嘴口罩,點解唔戴上去?」)被告自辯因準備離開,無預料會突然施放催淚彈,一感到不適已立即離開該區域。

主控詢問路人給予的生理鹽水。與友人本於在不擠迫的銅鑼灣,但因感到不舒服而收取了路人的物資,洗臉後離開。主控逐問路人如何得悉你不適,被告指有大叫:「好揦!(刺痛)」揦到半蹲狀態,朋友回答沒有水後,有個有心人傳遞物資(紅色袋)並說:「呢度有啲物資啊,你攞去用啦。」有心人先拿出紅色袋、被告用右手接並放在地,再用左手接過水及生理鹽水。當刻不知道紅色袋有甚麼東西,因洗眼需時1-2分鐘便沒歸還紅色袋給路人。

主控質問為何去到中環也不選擇乘座港鐵,被告指自己從小搭巴士(有10年經驗),而且巴士能直達家樓下,又表示「我好想搭巴士」。

又被質問明知(亦承認)管有噴漆是犯法,但被告以從事廣告行業,不浪費噴漆為由,而沒有將其從紅色膠袋移除,繼續保存。

被問及「為何見到警車在背後要跑?」
被告回應:「因為啲警察好似懷疑我,我驚得滯就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58 休庭至1430

PW1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指可能需要多一日審訊,但指今日內可能有機會完成,梁官指暫定24/25號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PW1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已作完供

今天部份審訊內容

📌休庭,明天09:0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指希望將案件押後以等候化驗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手足精神狀態還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李(20) #提堂 (#10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1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 #1013將軍澳 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內,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同一於上址管有一支噴漆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被告對兩控罪皆 不認罪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認為需時1日半。

審期定為 28/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依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20)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將宵禁令由 2200-0600 改為 0000-06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 3/9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件 #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麥(54) #1115元朗 #審前覆核

修訂控罪:
(1)管有炸藥,於2019年11月15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被告均不認罪

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第1-2名為拘捕證人,第4-7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不挑戰大部分控方案情,包括被告的拘捕、警誡下說話、在身上及背囊中找到的物品及專家報告。

💁🏻‍♂️控方稱會依賴被告在警誡下的話語,然張官認為被告保持緘默,無此必要。控方反指,警察用「非常簡單的方法」處理案情,控方案情中寫的「被告表示『我冇嘢講』」並非全部。

被告將自辯,無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10月2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已獲撤控)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24)
A6: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A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A2:王宗堯(41)

沈(23)

劉穎匡(26)

吳(26)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刑事損壞 [A1黃]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刑事損壞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非法集結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背景:眾人在6月10日加控「暴動」罪,D3因檢控純粹基於立法會內一張寫有「林鄭下台」的紙上有其指紋而獲撤銷控罪,並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另外梁繼平及范姓手足傳票未能傳達,文姓手足未有出庭應訊被發出拘捕令;8月3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控方申請合併以上案件,由於暴動罪為同一案件同一控罪,約晚上8時55分進入立法會,涉及17至18個控方證人,包括8個立法會職員、保安及機電工程署職員,另外有約5小時CCTVB片段及其他開源片段如有線新聞片段
除A1黃外,辯方沒有反對
法庭建議留待其法援申請處理後再處理合併事宜

除A3何外,其他獲保釋被告因疫情嚴重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1次至每2週1次獲批
A1黃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提訊
女村長及畫家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1542 休庭。今日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D2及D3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於明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62) ‼️已還押近5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仍無保釋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今日審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在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19月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和你Shop」活動中襲擊警長A,於7月15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3星期監禁。申請人已還押1個月,本應返回荔枝角計算日子後即可獲釋,申請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由於申請人遲到10分鐘,法官下令申請人暫時交由懲教署扣押並延遲到最後處理

申請人因交通遲到,法官指有擔保應凖時應訊,法官接受申請人道歉。

辯方向法庭申請即時獲釋,不受擔保條件限制。

潘法官問到裁判官提出申請人還押的基礎,控方指以他的理解還押是基於程序問題,需要在收押所計算日數及處理證物。潘法官稱還押是謹慎及合理的程序,(但基於申請人已服刑,而控方亦沒有反對),法官宣判撤銷申請人擔保條件,即時獲釋。

(感謝旁聽補回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依賴一份招認供詞
辯方將傳召2-3名證人,將有五段影片呈堂,一共不長於30分鐘。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爭議事項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2.就是否接納控方證人pw21(案件調查警員)的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法庭聽取了雙方之陳詞

休庭,押後至明早930裁決是否接納以上證據證供呈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
控罪1表證成立,被告需答辯
控罪2表證不成立❤️

現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 25/8 08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招認供詞,將依賴三段片段,共長約180分鐘。
辯方將傳召2-3名證人。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15-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陳詞(大綱)
--------------------------
控罪(1)PW1韋濫光是否善意(in good faith)對侍被告?另外,當時PW1韋濫光並無基礎認為被告干犯任何罪行,但已經拔出警棍,這帶出2個問題:
(1) 武力有需要?
(2) 武力程度合適?

若警員不必要地使用過分武力,他就不是在正當履行職責。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元素就不能被滿足

就控罪(2)而言,控方沒有提出實質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任何財產。控方指當時附近有大量塗鴉,且當時附近有示威,從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管有噴漆的意圖。但這不是有力證據,正如地上有大量垃圾,不能從環境證供推論附近的人有亂拋垃圾。

最後,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可信性較高,給予被告證供較高比重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新增控罪:3.暴動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控罪一及二)

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新增控罪三及四)

被告毋須答辯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