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答辯
陳(21)
控罪:傷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
❌不認罪❌
13個控方證人
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影片段共2小時半
錄影全面1小時12分鐘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處理審前覆核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2次至1次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答辯
陳(21)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
❌不認罪❌
13個控方證人
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影片段共2小時半
錄影全面1小時12分鐘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處理審前覆核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2次至1次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1柴灣 #提堂
高 (2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屬於景怡選區親共參選人楊漢成的3張選舉海報
案情:
楊漢成於2019年10月8日於富怡花園富欣餐廳告示版張貼3張海報。其後楊漢成於10月21日1645發現海報被毀。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於當日1117撕爛上述海報。追查發現被告居於富怡花園,警員3903於10月22日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在住所搜出案發當日衣著及背囊。在父親陪同下,被告在10月24日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願意簽保守行為
🟢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毀壞他人財物等罪行
💰需繳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3-7歸還被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1柴灣 #提堂
高 (2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屬於景怡選區親共參選人楊漢成的3張選舉海報
案情:
楊漢成於2019年10月8日於富怡花園富欣餐廳告示版張貼3張海報。其後楊漢成於10月21日1645發現海報被毀。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於當日1117撕爛上述海報。追查發現被告居於富怡花園,警員3903於10月22日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在住所搜出案發當日衣著及背囊。在父親陪同下,被告在10月24日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願意簽保守行為
🟢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毀壞他人財物等罪行
💰需繳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3-7歸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答辯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油、1樽食用油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
被索取DNA以檢測衣物及呼吸器上DNA
🛑認罪🛑
證物P1至P19全部充公
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包括本人、母親、姐姐、中學社工、校長、英文老師、班主任及區議員
另呈上2頁參與的學校活動
王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親因病過身,與母親及姐姐相依為命,母親時常要到外地工作,王因希望減輕家庭負擔而到餐廳兼職
在校非常受歡迎,常參與課外活動及慈善活動,包括賣旗和長者探訪
英文老師信中亦指王為班中圖書館管理員每天為同學準備報刊
王剛完成DSE並被HKCC取錄,希望能銜接大學學位
事發後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承擔責任
希望在指導下再次為社會成有用之才
法庭押後2星期以索取勞教、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答辯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油、1樽食用油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
被索取DNA以檢測衣物及呼吸器上DNA
🛑認罪🛑
證物P1至P19全部充公
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包括本人、母親、姐姐、中學社工、校長、英文老師、班主任及區議員
另呈上2頁參與的學校活動
王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親因病過身,與母親及姐姐相依為命,母親時常要到外地工作,王因希望減輕家庭負擔而到餐廳兼職
在校非常受歡迎,常參與課外活動及慈善活動,包括賣旗和長者探訪
英文老師信中亦指王為班中圖書館管理員每天為同學準備報刊
王剛完成DSE並被HKCC取錄,希望能銜接大學學位
事發後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承擔責任
希望在指導下再次為社會成有用之才
法庭押後2星期以索取勞教、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修訂控罪2-6,更改字眼)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9月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修訂控罪2-6,更改字眼)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9月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
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
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傳召警員9192張金福,郭官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控方主問(節錄):
有一高大示威者向我揮拳,擊中我右面嘴角,咁啱我右邊嘴角有「痱滋」,所以打落特別痛。事後「痱滋」進一步腫脹,拍下「痱滋」照片並存入P36照片册。張金福表示事後無睇醫生
嘗試拍閘示意同事開閘,但無回應。我跑上扶手電梯,隨手執起水刮和雪糕筒防禦……
當時楊岳橋議員和譚文豪議員上前了解,問我係咪警員?點解唔入去?
答:我係警員,我想返工,之後佢地無再追問。我用電話聯絡警總同事,5至10分鐘後同事確認身份,開半閘,我烏低身入……
📌早休15分鐘,11:11再開庭
補充:張金福指當時「痱滋」情況嚴重咗,即「痱滋」範圍爆咗,痛楚維持一星期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傳召警員9192張金福,郭官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控方主問(節錄):
有一高大示威者向我揮拳,擊中我右面嘴角,咁啱我右邊嘴角有「痱滋」,所以打落特別痛。事後「痱滋」進一步腫脹,拍下「痱滋」照片並存入P36照片册。張金福表示事後無睇醫生
嘗試拍閘示意同事開閘,但無回應。我跑上扶手電梯,隨手執起水刮和雪糕筒防禦……
當時楊岳橋議員和譚文豪議員上前了解,問我係咪警員?點解唔入去?
答:我係警員,我想返工,之後佢地無再追問。我用電話聯絡警總同事,5至10分鐘後同事確認身份,開半閘,我烏低身入……
📌早休15分鐘,11:11再開庭
補充:張金福指當時「痱滋」情況嚴重咗,即「痱滋」範圍爆咗,痛楚維持一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控辯雙方完成對PW3的盤問。
控方傳召PW4。PW4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PW4離開,上庭時間為時約3分鐘。裁判官表示:「好快,你可以走得喇。」庭上一片哄笑。
控方傳召PW5。PW5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D1律師簡單詢問後,PW4離開。
1126 休庭10分鐘。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控辯雙方完成對PW3的盤問。
控方傳召PW4。PW4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PW4離開,上庭時間為時約3分鐘。裁判官表示:「好快,你可以走得喇。」庭上一片哄笑。
控方傳召PW5。PW5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D1律師簡單詢問後,PW4離開。
1126 休庭1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D3律師指出PW3於辨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 PW3在D3律師盤問下承認有翻閱黃色牌。D3律師指出證物P34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裁判官確認此點。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D3律師指出PW3於辨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 PW3在D3律師盤問下承認有翻閱黃色牌。D3律師指出證物P34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裁判官確認此點。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提堂
D1:黃
D2:陶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管有2把螺絲批、剪鉗及萬用刀各一
D2: 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一把摺刀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3)抗拒警務人員
D2: 抗拒督察A
-----------------------------
D1 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條件為需要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可涉及同類型罪行及刑事損壞
撤回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撤回控罪🎉‼️‼️
-----------------------------
D2 進行答辯: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就著所有控罪,均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議證物鏈,並會爭議管有以及意圖。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D2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提堂
D1:黃
D2:陶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管有2把螺絲批、剪鉗及萬用刀各一
D2: 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一把摺刀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3)抗拒警務人員
D2: 抗拒督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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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條件為需要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可涉及同類型罪行及刑事損壞
撤回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撤回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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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進行答辯: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就著所有控罪,均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議證物鏈,並會爭議管有以及意圖。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D2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