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審前覆核

杜(23)

控罪: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案情: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內,用雨傘打向兩名警察,並在雙方互相掙扎期間,咬斷偵緝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前端。

案件將於10月12-28日開審,為期12天。

(感謝手足提供資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審訊

控罪
D1-3:
(1) 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Vcity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3:
(3)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把鎅刀。

被告均否認控罪

控方有11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3位被告皆會作供,無辯方證人。

案件爭議點
D1)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行山杖的證物鏈、管有意圖及可否被視為攻擊性武器
D2)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D3)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鎅刀是否插贓嫁禍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0月1日16:07,警員18648於屯門鄉事會路華僑永亨銀行外宣佈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2) 於同時同地,警員18121對D2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
3) 警方於互聯網上找到3段片段並呈堂為證物P1A-C,畫面顯示上述拘捕情況,完整及準確。
4) D1-3均無刑事定罪記錄。

===============

1122 已完成PW1(警員18648謝泳賢)控方主問,現休庭10分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四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15警長方樂文作供完畢

控辯就是否傳召控方證人PW21 pc13729作供有爭議

控方希望該警員在三條已經呈堂的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其中六名被告在當時現場出現

多名辯方律師反對,證供涉多名被告,口供從沒提及專家證人身分,反對他講這方面證供,意見證供,因為他並不在現場,也沒有參加任何拘捕,意見是該證人不適宜給意見證供。

官:
證人不認識被告,片同人一樣樣的話,不用該證人指出啦,我認都得啦! 你要他認一個他不認識的人,無意義。陪審團都可以看相認證人,不需要證人去認。警方因為這條片段認為這個是第幾被告,進行調查,如果是解釋的話又不同,如單純辨認是無必要的。

控方:
引用英國上訴庭 2002年判決,辨認案發現場拍攝的相片是否被告四種方法:

1)相片足夠清晰,陪審團可辨認庭上
2)證人認識被告
3)不認識但用SPECIAL 知識大量時間查看分析現場攝影圖像,獲得陪審團不具備的信息
4)掌握FACIAL MAPPING SKILLS的專家證人

控方指本案依賴第一第三理據傳召PW21。認為PW21比陪審團處於更好位置辨認被告,因他不停觀看錄影片段查看分析現場攝影圖像

然而控方所舉出案例依賴第二方法,並沒有指出第三方法在香港是否適用。

休庭商議後

控方繼續依賴證人PW21口供。辯方認為是否可以呈堂,是否有足夠事實根據,在乎證供如何,建議先讓證人出庭給口供,是否能作為辨認證據方面以特別事項處理。

法庭將聽取證人口供,辯方保留反對接納作為證供的權利。


插曲:

播片時PW21突然在證人席上向控方不斷搖頭示意

第三被告的律師抗議,證人與控方的庭上眼神溝通。

其後,主控表示播錯了片P116,原意是播P118


休庭下午14:30 再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進度報告
#2016反釋法遊行

盧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於16年11月6日集結在西環干諾道西158A,作出威嚇、侮辱及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9年9月11日裁定罪成,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進度報告:
被告已完成27個小時社會服務令,因受疫情影響,感化官建議延長12個月予被告完成,法庭接納該建議。

(感謝臨直幫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羅(24) 🔥#判刑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指報告正面,提及被告背景、反省等,希望可接納感化報告建議短時間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處被告 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張(26)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

背景:1月19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6月10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辯方申請押後,因上週四才剛收到控方錄影片段,需時檢視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蘇(18)

控罪1:有意圖而射擊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控方表示還在等候槍械化驗報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0月1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提訊。
(按:蘇手足精神良好,蘇官一分鐘處理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2將軍澳 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於將軍澳寶順路及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爭議專家報告的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辯方保留傳召一名事實證人,需一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 28/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答辯

陳(21)

控罪:傷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

不認罪

13個控方證人
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影片段共2小時半
錄影全面1小時12分鐘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處理審前覆核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2次至1次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15名被告(16-61)

【公眾旁聽安排如下】
綠色1-13號(13張) - 四樓三庭內庭座位
藍色1-50(50張) - 四樓大堂延伸庭座位
白色1-100(100張) - 四樓大堂延伸庭座位

【家屬旁聽安排如下】
粉紅色1-15號(15張) - 四樓三庭內庭座位

【傳媒記者安排如下】
綠色1-9號(9張) - 四樓三庭內庭座位
白色1-7(7張) - 四樓大堂延伸庭座位

1450 書記表示羅官會先過一庭處理是日新案。 有勞各位久等,煩請耐心等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1柴灣 #提堂

高 (2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屬於景怡選區親共參選人楊漢成的3張選舉海報

案情:
楊漢成於2019年10月8日於富怡花園富欣餐廳告示版張貼3張海報。其後楊漢成於10月21日1645發現海報被毀。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於當日1117撕爛上述海報。追查發現被告居於富怡花園,警員3903於10月22日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在住所搜出案發當日衣著及背囊。在父親陪同下,被告在10月24日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願意簽保守行為
🟢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毀壞他人財物等罪行
💰需繳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3-7歸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答辯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油、1樽食用油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

被索取DNA以檢測衣物及呼吸器上DNA

🛑認罪🛑

證物P1至P19全部充公

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包括本人、母親、姐姐、中學社工、校長、英文老師、班主任及區議員

另呈上2頁參與的學校活動

王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親因病過身,與母親及姐姐相依為命,母親時常要到外地工作,王因希望減輕家庭負擔而到餐廳兼職

在校非常受歡迎,常參與課外活動及慈善活動,包括賣旗和長者探訪
英文老師信中亦指王為班中圖書館管理員每天為同學準備報刊
王剛完成DSE並被HKCC取錄,希望能銜接大學學位
事發後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承擔責任
希望在指導下再次為社會成有用之才

法庭押後2星期以索取勞教、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審訊

今日完成PW1作供、PW2控方主問。
1631 休庭,明日0930同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修訂控罪2-6,更改字眼)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9月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四日審訊

休庭明早930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09:00 開庭,處理呈堂影片事宜(部份影片真確性未被確立)後,就會傳召PW1張金福(水刮隊長)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