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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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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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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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控方今天沒堅持就匿名爭論,因此控罪書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求情
D3明年升中六,將會考dse。在2019年11月3日,有一個網上號召的活動,名字為「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這活動與社會氣氛有關係,而當時社會氣氛動盪。被告本性沉靜,不善於表達自己情感,經歷721、831事件後他感到很憤怒,但不知如何發洩情緒,因此便嚮應號召參與行動。被告被捕時是在沙田百步梯,當時還沒做任何事。事件發生當時民怨沸騰,之後亦發生中大、理大事件,可見社會的持續動盪氣氛。經過這次事件,被告反省自己行為並不正確,沒想過後果便有損壞地鐵站設施的意圖。事後被告與其家人亦作更多溝通,被告明白自己應該如何做得更好,自己已經知錯,認為若要為社會出一份力,就應該以自己崗位出發。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亦指,被告非常關心社會,對香港很有感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感化令作判刑

D4案情

網上有人呼籲於2019年11月3日的下午1時在七區聚集,其中一個地方為沙田新城市廣場外的樓梯。於下午1時45分,有五名人士被看到在大會堂的角落換裝。當有便衣警員接近時,他們就向不同地方逃去。其中,有三位人士被捕,警員於其身上搜出四級鐳射筆、護目鏡、鎚等物品。

有一警員追捕5米後截停另一位人士,在他身上發現四級鐳射筆、護目鏡等物品。

當時D3被搜出管有一個鎚、兩支士巴拿、黑色口罩及鐵刀;而當一位警員與同一位女警作解釋時D4用一把雨傘敲打警員的頭,隨即被捕。被告警誡之下說不知他們(聚集人士)是甚麼人,在進一步警誡時更保持沉默。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2 part 1
Day 3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繼續盤問PW2
辯:口供紙描述,你想前捉住D1D3時,知道有警員在附近,大叫「幫手」但你在庭上作供時是「警察!幫手 」你知道口供可以作增補?
PW2:當時冇寫,冇察覺
辯:你大叫「幫手」十分響亮,相信在場人士都聽到
PW2:同意

PW2描述從後捉住兩人膊頭後,D1用左拳打了他左眼,身體被人打了一下,但不知道是誰打,背脊和臀部被踢,相信是D2,PW2見到D2被警長100拉開。D1D3繼續行,到了影片內顯示他們有肢體衝突的地方相距約15米。PW2說這段距離內有糾纏拉扯,「畀人打住咁過去 」。

影片內,D3有以下說話:多次重複「藍絲打人」、「我唔想用武力 」,PW2同意。
辯:為什麼當時你不說你是警察?
PW2:當時已耗盡體力,說不出
辯:但你之後又說感到生命受威脅,拿出胡椒噴霧又把D1壓在牆上,又會有體力?
PW2:當時表明警察身份可能會被打得更勁

辯方指出:影片內D1捉住PW2的手,D3說「我唔想用武力 」,片段中沒有人大叫自己是警務人員 (PW2:同意),反映被告以為他是藍絲,已準備放他走。
3名被告沒有堵路,出現現場只是湊熱鬧,你跟隨他們是因為裝束,想截停他們但同事久久未到所以先跟蹤。你在明安街搭住他們,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你大叫幫手但沒有說是警察,D1D3以為你是藍絲想私了他們,所以想控制你的動作,但沒有襲擊你。(PW2:不同意,當時覺得生命受威脅)

(控方覆問沒有重點,省略)

PW2作供完成,傳召PW3 SGT100 喬文龍(音)

PW3供詞
2155在德民街看見三名被告
D1黑衫黑褲黑鞋
D2灰衫黑短褲黑波鞋斜孭袋
D3黑衫黑牛仔褲黑鞋黑背囊
三人亦帶住cap帽、口罩及手套,所以在行人路上跟蹤他們。

到了必嘉街看見他們把行人路邊的磚頭掟出馬路,繼續跟隨他們到德民街,三人從黃埔站A出口拿竹支及磚頭掟出德民街,與現場二三百人叫囂及嗌口號。收到PW2電話,說他在附近亦見到此情況,監視此三人。我亦用電話聯絡主管龍督察報告此情況,她叫我繼續監視。2205人群四散,我和PW2有眼神接觸,示意他立即跟住三人。

行至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底. 看見三人上到樓梯頂後右轉,PW2亦跟著右轉, 上到平台後看見三名被告迎面而來,已除下口罩和手套。為免揭露身份,我越過了三人,亦看見PW2,和他有眼神接觸,行了一段距離才掉頭。此時亦用電話聯絡了PW2和龍督察,報告被告位置及要求增援。

三人行到必嘉街明安街交界停下逗留,PW2在對面行人路監視,我在三人後約15米,當時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到了2218,D1D3轉入明安街並離開了我視線。見到PW2急步過馬路並越過了D2追入明安街,相信他要截停及作拘捕,D2亦跑明安街。我聽到PW2說了一句「警察」,追入明安街看見三名被告不停揮拳毆打PW2,我上前大叫「警察!唔好打」用左手捉住D3右手捉住D2,期間和D2發生糾纏,為了制服D2所以放開了D3。

龍督察上前支援,因未能完全控制D2,於是用右手掌擊打D2右肩兩下,成功將他右手抽上來並用膠手銬鎖住。2235以襲擊及非法集結拘捕3人。

PW2送院,由其他警員處理3名被告,2323到達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1額頭左膝擦損,D2右手腕右肩扭傷,右臂流血,D3額頭右膝擦損,但三人向值日官表示不用看醫生。傷勢相信是拘捕過程造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可呈堂性的陳詞、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PW4作供,是為第三部分。

🌟PW3 警員16057 楊志偉(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2019年10月1日亦是駐守同一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接到指示需調查此案,要警誡被告。大約1515左右在旺角警署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去到會見室後大約是1516,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發出的時候有吧通知書的內容一字一句讀 給被告聽被告有閱讀通知書,PW3問被告是否明白箇中內容,被告沒有特別回應,之後簽收。 被告簽收通知書之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跟被告錄口供的時候沒有其他警員在場。錄口供時間是1526-1556,筆錄口供總共有三頁紙。PW3表示錄口供時被告有回答一些問題 ,被告回答問題後PW3就寫下。被告有在口供上簽名。PW3沒有在口供的第三頁簽名。PW3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3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3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5;筆錄口供則為PP6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提取被告的時候已經知道被告想去醫院,亦知道被告有被其他警員毆打。PW3有威脅被告指『唔錄口供就唔可以去醫院』,在會見室內被告曾經要求前往醫院。PW3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需要接受治療,進到會見室後就自己坐下在寫口供,一直沒有問過被告問題,口供內容都是PW3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辯方再指出PW3是在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質疑口供的內容全部都是PW3自己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口供中有一句「期間我轉身走的時候,唔小心用右腳絆到一個軍裝警員」。PW3表示這句話是被告用口語跟他講的,辯方質疑若被告果真用口語跟PW3演繹這句話,又豈會使用「絆倒」一字眼?辯方質疑這個不是被告口供的exact wording,PW3表示被告是這樣的意思,指出「絆倒」是自己和被告雙方都同意的字。辯方反駁這只是PW3單方面同意的字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錄口供的時候表現出害怕,PW3表示沒有留意,辯方質疑其可能性。辯方質疑PW3在沒有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合適的情況下就跟被告錄口供,錄口供前也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就開始寫口供。
辯方再度指出PW3是再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指出被告有要求過前往醫院,惟PW3只表示「安排下」,對被告的要求予以敷衍,PW3不同意。


🌟PW4 警員16479 李善峰(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被指派調查本案,10月2日跟被告錄取了兩份警戒口供。知道被告再10月1日已經被帶去旺角警署。10月2日1350時在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135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401被告簽署通知書,期間有讓被告閱讀通知書,被告閱畢後表示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並沒有任何要求,其後簽收。 PW4沒有把通知書的副本發給被告。PW4表示口供是與被告以一問一答的方式錄取的,在錄取第二份口供前有出去為被告影印第一份口供的副本。1402-1436時錄取第一份口供,1440-1503時錄取第二份口供。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4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4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7;其餘兩份口供依次呈堂為PP8及PP9


🌟辯方盤問🌟

早前從其他警員口中聽聞過被告的事情,知道被告有長期病患。表示不知道被告曾要求前往醫院、不知道被告較早前曾被其他警員毆打。表示在錄口供時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表示有詢問過被告是否需要醫療協助,惟被告表示不需要。不同意曾對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就可以快啲去醫院」。辯方指出PW4和被告進入了會見室之後沒有把羈留人士通知書發給被告,反而是坐下自顧自抄寫口供,PW4不同意。辯方指出PW4在錄口供前已經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案件的經過及背景,PW4同意。辯方指出PW4只是運用自己得知的資料編造一份警戒供詞,錄口供期間沒有問過被告任何問題,PW4不同意。
PP8的第三頁,答一那邊寫著:「咁我係唔小心嘅 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PW4表示當時被告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辯方質疑「絆倒」是書面用語;根據PW4的說法,被告若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又為何會突然使用書面語?辯方指出這個答案是PW4根據自己知道的資訊編造出來的,是擷取自PW3抄寫的口供。
辯方指出被告在PW4錄第一份口供的時候曾經要求去醫院,PW4不同意。辯方指出口供的內容都是PW4自行編造出來的,指PW4在抄寫完畢後並沒有予以被告足夠的時間細閱口供,而是要求被告簽名,PW4不同意。辯方質疑PW4為何可以在短短半小時內向被告錄取一份長達四頁的口供,PW4表示口供裡記載的都是真實事件。
辯方再次指出PW4錄取的兩份口供(PP8,PP9)都只是抄寫完畢後要求被告簽名,並沒有予以被告時間閱讀口供;口供中的「咁我係唔小心嘅,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一句是從別的地方抄回來的/是PW4自行編造的,PW4不同意。
辯方指出PW4當時知道被告很合作,因為被告當時很害怕,擔心會再度被警員毆打,PW4不同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1/2)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前文

1000 開庭

1️⃣PW1 龍女士(被襲擊市民)宣誓作證1️⃣,因為說話細聲和有重口音,被主控和裁判官提醒要大聲講嘢。

📌主問📌
於2019年9月22日早上五點落樓去晨運,大約在0515去到大水坑隧道行向富安花園,見到隧道兩邊牆身貼滿社會運動標語,有5~6人在清潔連儂牆,於是幫手去清理,大約在0705,見到被告行過嚟,用手機拍攝在場人士,證人上前用手遮住阻止佢拍攝,被告的手機在證人面前大概10厘米拍攝,唔想被拍攝和怕被觸碰到,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被告用手打證人左邊後腦,再打左邊面部一巴,證人眼鏡飛脫,跌倒在地。

被告在打人前冇講任何說話,事情在瞬間發生,證人唔記得被告係用左手定右手打佢,但肯定記得左邊後腦痛跟住面部痛,隨後有其他市民上前阻止被告及報案,去醫院驗傷。

🎯辯方盤問🎯
當日0500落樓,大概在0515-0530開始幫手鏟牆,初時只得兩三個人,見到有人清理,所以幫手,證人唔承認自己係藍絲,唔覺得見到文宣會嬲,只係覺得標語貼在牆上好污糟,所以清理,其間有用手撕,有用金屬鏟去鏟,鏟不是證人帶去,當時已在現場地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鏟牆係有挑撥性和有侮辱性,辯方指出當日鏟牆嘅市民只係穿著便服,不是穿制服的清潔工人,成班人係有威嚇性,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有冇諗過佢哋一班人係非法集結,用鏟刀會刮花牆身,清理後的文宣會做成垃圾,連串問題引起裁判官注意,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意途引導證人自招認罪,繼而提醒證人可以選擇唔回答,或者詢問法律意見;隨後,證人唔回答辯方以下問題:1. 你哋一齊鏟牆係有共同目的;2. 一齊執起個鏟開始,就係非法集結;3. 如果鏟花咗牆身,呢班人會犯非法集結,破壞他人財物;4. 點解唔報警、食環署,叫佢哋清?

證人聲稱雖然被告拍攝時無講嘢,但唔和平,被告行向證人面前,唔嬲佢影,但怕佢會放上網,有叫佢唔好影,但被告無答,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

證人再次回答辯方唔記得被告點樣打佢,但肯定當日左後腦和左邊面被打,打到跌在地上,辯方則表示證人在一小時前好肯定咁回應主控,現在就唔記得,係經唔起盤問,在講大話,證人當然否認。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威爾斯醫院向證人紀錄的口供:「佢右手手持手機,我上前問佢做乜影我哋,....,退後之後,後腦被打,跌眼鏡,再被打左面」,證人話當時應該記得清楚,𠵱家一年後唔記得。

辯方播出一段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拍攝到部分事發經過,片段開頭拍攝其他鏟牆的市民,無人逃避、反抗或打鬥,直至證人出現,左手同時持有金屬鏟和手機拍攝被告,之後開始有推撞,鏡頭十分混亂,有一段影到被告俾人箍頸;證人話見唔到被告㑭人打。

1305~1450休庭

證人跌倒在地下時,眼鏡飛脫,見唔到被告俾人箍頸或者被打,其間因為好嘈,聽唔到有人被打的聲音,起身執返眼鏡和手機之後,行咗4~5步去被告身邊,見到佢被人按在地上,被告有掙扎。

辯方呈上片段中的截圖,指出有人箍被告的頸,有人踢向被告頭部,問證人有無印象,但被裁判官質疑,證人無戴眼鏡,理應睇唔清楚。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現場問證人的紀錄:「...被佢除眼鏡,佢用手打後腦、打面...」,證人話唔記得當時點同警察講。

當日0812,證人去到威爾斯醫院睇急症,醫生紀錄證人左邊面無被打的痕跡,只係聲稱好痛。

📌控方覆問📌
當日0939警方在威爾斯醫院替證人錄口供,記憶清晰,記得在事發之前隧道內無人嗌交,無人襲擊其他清理人士,證人被打當刻只有被告在她正前方。

1️⃣PW1作證完畢1️⃣

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不傳召原來的第二名證人關先生上庭。

控方傳召警員25599上庭作第二證人,辯方隨即作出反對並呈上文件,讀出相關理據,請原諒直播員人老手腳慢抄唔切,只記得重點如下。

被告為持有白咭人士,情況為永久有精神問題,當日的口頭招認或簽署,全部都是在沒有家人或律師之下作出;被告當時右眼受傷腫起,被送院時,右眼被遮蓋,左眼亦被繃帶部份遮蓋,視力模糊,根本睇唔清楚Pol153和口供記錄;被捕時一名警員跪在被告身上,伸手入衣領內找尋物品,隨即取出一把刀,被告即時否認。

裁判官休庭,因為證人位要消毒。

1550再開庭時裁判官話稍後有公事要辦,問控方要問幾耐,控方需要大概45分鐘,裁判官唔想中途打斷盤問,問控辯雙方明天有無足夠時間,雙方都覺得可以,於是休庭,明天10/8 0930再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2/2)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1000 開庭

2️⃣傳召PW2 警員25599宣誓作證2️⃣

📌主問📌
2019年9月22日0707 軍裝警員25599和高級警員50929收到電台指示,去大水坑站處理一單案件,0712到達B出口,見到有一名男子被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

到場後接替兩名市民(關、梁),接管被制服喺地下的男子(被告),當時被告想逃走,不斷郁,畀咗指示和警告叫佢唔好再郁,被告不聽從,於是在0715 上手扣,等佢平伏冷靜,將被告交畀50929看管,PW2去其他位置作出調查,查問過受害人龍群女士 、關先生和被告,PW2無印象各人距離有多遠;PW2問被告較早前發生咩事,被告講返佢7點鐘到隧道,有男女撕牆上紙張,用手機拍攝,同人理論,有碰撞,用手打PW1,有撕紙男女朋友幫手,被人打和被制服在地上。

裁判官要PW2暫時避席,問主控所倚賴嘅證據係被告在警誡之前的陳述定之後的口供,控方表示係之後的,咁裁判官就叫主控重點問在被拘捕後的事情,和叫主控引導證人說話快慢和句子長短,”唔好下下要我出聲”。

PW2再上庭,在主控指示下PW2重複憶述被告說話,喺9月22朝早7點行經大水坑站,途經外面嘅行人隧道,見到有班男女清理緊牆上嘅張貼,被告用電話影嗰班男女,影嗰位女士,同人理論,佢就用手除咗女士嘅眼鏡,用手打佢頭同左邊嘅面,後來俾人制服喺地下,期間被告就話畀人打到佢嘅右邊眼角、嘴唇同心口;被告當時清醒,表達清晰。

講完啲說話之後,PW2認為初步證據足夠,0725向被告作出警誡,同宣佈罪名 - 毆打罪,宣佈拘捕後又作出警誡,被告在警戒後有作回應:見到有人撕紙,我先打佢。

主控問PW2點樣向被告作出警戒?PW2話用口講36個字標準警誡:「唔係是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話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之後向被告作快速搜身,睇下有冇危險物品,冇發現,冇發覺有文件顯示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同一個正常人冇分別,冇任何事令PW2懷疑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冇要求搵律師;被告當時受傷,有叫十字車到場送佢睇醫生,高級警員50929 同埋PW2陪同去威爾斯親王醫院,0810去到急症室,在另一警員54041協助下除手扣,換上解犯鏈,在急症室等,之後去警崗搵下有冇羈留人士嘅通知書,搵唔到,跟住通知上級,由他處理,50929就喺現場看管住被告,後來有其他嘅警員送咗文件過黎,隨即講解畀被告聽佢有嘅權利;講解過程係在急症室嘅房入面(後確認為布簾),PW2和50929在塲,被告坐喺到,PW2企喺到。

主控問PW2點樣講解畀被告聽?PW2答:讀重點

呈上證物四 - 被告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給PW2確認,是在2019年9月22日早上9點09分發出,PW2有向被告讀出每一項上面嘅粗體字,再畀被告睇呢份通知書,被告冇話睇唔到,冇作出任何要求,睇完之後被告和PW2都有簽名;PW2指當時被告眼受傷,現場救護員有做初步治療,被告係自己行上十字車,由宣讀權利到簽名期間,被告精神狀況正常。

被告簽完之後PW2就開始補錄口供,在同一地點,50929在場,PW2向被告講會用他的警員記事冊做補錄口供,寫完就俾被告睇,並逐個字複讀畀佢聽,被告無話睇唔到。

呈上證物五 - PW2記事冊副本給法庭,指出由47頁0921記項去到51頁1009補錄完畢,為補錄口供,在51頁的結尾宣言係被告嘅筆跡,其他係PW2嘅筆跡,記事冊上有多處出現兩人簽名,是因為有錯字要修改,佐1009補錄完畢之後有向被告講返補錄嘅情況,有提醒被告有權作出修改同更正;尾段的結尾宣言,係PW2話畀佢聽咁寫。

最後主控問PW2:由你到現場見到被告開始到被告簽名呢段期間,你或者其他警員有冇作出毆打、恐嚇或者引誘被告去作出招認或者簽名?期間被告有冇要求尋找律師?回答:無。

🎯辯方盤問🎯
詢問PW2在22/9當日1240時所作的口供,內容提及PW2在現場問PW1,PW1話大概在0700有人上前跟她理論,其間被告用手機影佢,兩人理論,被告除她的眼鏡,用手打她後腦,再打左邊面。

PW2唔記得當時PW1與被告之間的距離,現場有其他市民,有環境噪音。

PW2確認被告右眼受傷,被救護員用沙布繃帶等物料遮蓋,左眼就無事,律師質疑送被告去醫院,目的係盡快接受治療,冇迫切性去錄取口供或作出調查。

PW2在現場調查期間,無印象被告的父母曾經到埸,亦無留意50929有無接觸過他們。

辯方律師指出PW2在主問時話宣讀36個字嘅警誡,漏咗兩項重點,質疑PW2在現場無發出警誡,質疑被告冇在現場向PW2講述過程;相反,被告在被PW2按在地下時,有嗌過佢見到有人撕紙,用手機拍攝,跟住俾人打,PW2否認。

PW2指接管被告時,他在被告左邊撳住膊頭,50929在右邊撳住膊頭,無留意50929有無申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話告佢藏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50929將把刀交給途人。

辯方詢問PW2有無在學堂接受過面對「精神上冇行為能力嘅人(MIP)」的訓練,呈上證物六 - 警方網頁對MIP的指引,PW2回答有相關訓練,知悉各項工作程序和MIP人士的行為指標,但未睇過該網頁。

辯方提出兩項疑點,被告用手機在好近距離咁拍攝,有冇考慮過這種係不恰當嘅社交行為,係MIP嘅行為指標;被告模仿PW1言語亦都係指標之一。

呈上辯方證物三 - 發給被告的精神病咭,PW2見過這種咭,在搜身時有睇被告錢包,但無見過這咭。

呈上辯方證物五 - 警方的身體檢查表格,填寫人員為PW2 25599,但證人話冇印象有呢份文件,唔清楚呢份表格。

呈上辯方證物六 - Pol1150,類似Pol153,專門發給MIP人士,PW2同意如果被告係MIP人士,係要有「合適成年人」加簽。

證人被問及有冇講解Pol153的內容時,解說有逐句讀出與主問讀重點前後矛盾,被質疑根本冇讀過Pol153比被告聽。

辯方再提出連串質疑,冇比被告睇補錄記事冊;PW2曾出示一份聲明,比被告照抄作為補錄的結尾宣言;被告的結尾宣言是在MIP的情況下,在弱勢的情況下而寫;冇迫切性在當日0909~1019一小時內錄取口供;PW2均否認。

呈上辯方證物十 - 一份在22/9 1130發出的副本簽收確認書,內有一段備注寫明被告拒絕簽收。

📌覆問📌
PW2冇留意50929搜出一把刀,專注力放在被告人身上;確認被告由頭到尾無跡象為MIP;PW2冇見過被告人母親,唔知佢係邊個;在威爾斯醫院接冇人要求陪同被捕。

2️⃣PW2作供完畢2️⃣,1305~1525休庭

3️⃣傳召PW3,50929黃沙展3️⃣

🎯辯方盤問🎯
PW3敘述當日22/9 0707接獲電台命令去馬鞍山大水坑站B出口,0712到達,見到一男名子被另外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確認該男子為庭上被告。

當日冇接觸過被告人父母,無交過被告人的電話給被告母親,替被告請假之用,亦冇講過叫被告人母親自己去醫院。

PW3唔同意辯方所指,伸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告佢管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並將把刀交給現場市民。

PW3確認救護員有替被告包紥,右眼有腫,紗布遮蓋右眼,但無遮蓋左眼。

在隧道現場冇人自稱為被告父母,在醫院期間冇接觸過被告人母親,只知有人自稱被告人母親,亦冇印象被告母親送食物俾佢。

PW3曾經叫該名自稱母親人士唔好大聲騷擾被告,叫佢唔好在急症室的布簾外來行去行去並大聲嗌。

當日大概1130,被告同一名女子交談,PW3向該名女子發出警告,唔好大聲嗌;冇考慮比被告見母親,因為佢係成年人。

📌控方盤問📌
PW3指在發出Pol153和做補錄口供時,已經冇紗布遮住被告隻眼,被告人有戴眼鏡。

3️⃣PW3作證完畢3️⃣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證,但會傳召被告人母親作證。

1555~1603休庭,並為證人欄消毒。

💖傳召被告人母親陳女士作證💖

🎯辯方盤問🎯
當日0710~0715從TG群組見到一張相,認到相中人係被告,於是叫醒被告父親先落去現場。

陳大概在0710~0725去到,警察已經在場,未能與被告交談,與另一名警員疑似係PW3對話,告知被告人要返工,但而家返唔到,要替佢請假,PW3不容許交談,陳堅持要打電話,後來PW3交被告人的電話給陳。

陳講述被告在小學一年級證實有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情況持續,大約在七八年前陪同被告見社工申請殘疾人士證明,該張卡經常有帶在身,因為要使用特別八達通,會俾人查證件。

陳女士當日自行搭馬鐵去威爾斯醫院,大概在10點前到,有兩至三名警員在被告身旁,問被告食咗早餐未,被告表示唔要,但陳女士照樣買咗早餐交咗俾被告,見到佢食咗。

有段時間知道被告在急症室的布簾間隔之後,有警員在場,聽唔到布簾後有咩對話,只係聽到有人講嘢,PW3用唔好嘅語氣叫陳唔好行嚟行去。

大概到1130,陳見到警員叫被告簽文件,大聲嗌咗5-6次,叫佢唔好簽,話律師嚟緊。

📌控方盤問📌
確認被告係集中力有問題,但冇精神錯亂;
問被告病情有冇改進,陳回答係睇環境,被告有時唔識表達自己,唔識表達見過乜嘢做過乜嘢;
被告在煤氣公司任職, 2019年成為技工,有能力獨自上班,有能力獨立去街;
陳同意被告唔會主動話俾人聽佢有精神病,亦唔會主動show張正俾人睇,但就一定會帶係身;

被告平日係五天工作,當日需要加班,唔會打電話返公司請假,因為星期日冇人,當日係直接打電話俾被告人上司。

控方指出連串問題質疑陳女士:
- PW3冇俾個被告人嘅電話佢打,否認;
- 陳冇在現場自稱係被告人母親,不確定;
- PW3冇叫佢去威爾斯醫院,唔記得;
- 係咪11點先去到醫院,不是,十點前去到;
- 警察係咪叫被告簽名落張紙,係,但唔知係咩紙;
- PW3有叫唔好大聲嗌唔好騷擾被告,係;
💖陳女士作證完畢💖

辯方作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係MIP人士,做Pol153和錄口供要特別考慮,警察對MIP有識別機制,唔需要一定要見到證件。

案件嘅基礎係,被告母親證明被告一定有殘疾人士登記證在身,亦有兩份文件證明被告經母親提醒後,作證係有不同;第一份文件係簽收副本認收書,被告人不簽署;第二份文件係證物八,第二次會面紀錄,雖然控方不倚賴,但證明被告對該口供有所補充,內容為被告於拘捕現場有提出要求見律師。

辯方認為被告有合理基礎說服法庭,被告係MIP人士,在無「適合成年人」陪同下錄取口供係不合適,案件嘅起點係建基與不合適的情況之下,法庭應可以運用酌情權剔除所有口供。

案件押後至7/9 1600在屯門法院第八庭,聽取特別事項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控方文件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沈(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不認罪

4個控方證人
辯方申請只須傳召PW1、PW2及PW3
沒有警誡供詞或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對照射警員人士為被捕人有爭議
1名辯方證人為專家證人
亦會依賴公開來源片段

預計審期為2天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林景年高級警務督察,駐守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

當晚因有不同政見人士在北角聚集,所以由12:15開始與隊員巡邏。在富臨有300人聚集,在20:15左右,與17434到新光劇院外勸告人群散去。在商務印書館外見1男1女拍攝,當時我無為意,向糖水道繼續巡邏。未幾,有福建人用粗口罵佢地影警察,當時有近100人圍觀。警員17434就叫我停一停,因當日有政見不同人士,在北角發生肢體衝突,所以我轉身回頭,邀請被告他們離開。仇小姐突然情緒激動用右手推我同事,於是制服仇小姐,男被告無大反抗。

用對講機通知隊員,要求支援。封鎖現場避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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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林督察表示,於商務印書館外第一眼見被告,見被告手持手機(無留意是否雙手)。當時無發現有人對罵,是同事告知,我才回頭望。現場不算擠迫混亂,人群亦沒有如較早般,走出馬路的人,可以通過但會碰到

一接觸到已經好激動,當時用手勢示意她們到僑冠大廈,「唔好影喇,呢到危險呀。」同事無嘗試撥開鏡頭,只用手勢示意她們。好激動但又好合作咁跟你行去另一邊

睇片後證人確認案發時講過:佢哋又偷影我地。與剛才所說:邀請被告到僑冠大廈,有好大出入。

播放片段,片中聽到有警員對拍片者說「你又影乜嘢呀」辯方質疑警員態度惡劣,並非是單純想要邀請被告離開現場。PW2答:係一個引子,就如平時問:哥仔,去邊呀?並唔係想問候佢,只係想截查。

📌
裁判官斥責警員在片中所言的態度輕佻、蔑視,根本不是邀請被告離開。

--------------------------

PW2指不知道被告的身份及政見,純粹是因為他們較年輕,覺得他們政見與福建人不同。當天職責是維持秩序,帶走被告兩個,比勸退數十人較容易、可行,所以選擇指示被告離開。

再播多次片,PW2林督察確認片中有兩名比被告更年輕的黑衣人,在PW1&PW2身旁走過,但並無警員截停他們。於是辯方再問PW2截停被告的基礎,是否因為他們拍攝警員,而不是擔心與現場人士有爭執?林督察不同意,指現場有人鬧被告影警察,擔心會有進一步衝突,所以才邀請被告離開。

林督察同意片段與證供有出入,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記憶不清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 D2:周(21)
D3:文(21) / D4:麥(20)
D5:黎(28) / D6:呂(19)
D7:梁(22) / D8:曾(18)
D9:何(20) / D10:梁(20)
D11:馬(17) / D12:關(22)
D13:黃(16) / D14:韓(25)
D15:莊(22) / D16:高(22)
D17:李(18) / D18:鄧(20)
D19:霍(21) / D20:陳(18)
D21:石(20) / D22:朱(31)
D23:周(19) /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 D28:黃(19)
D29:鄧(39) / D30:李(29)
D31:羅(20) / D32:王(18)
D33:陳(20) / D34:余(24)
D35:姜(22) /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 D40:張(20)
D41:黃(19) / D42:郭(20)
D43:岑(19) / D44:呂(19)
D45:張(23) / D46:林(30)
D47:范(29) / D48:賴(19)
D49:何(24) / D50:樊(28)
D51:朱(23) /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D1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17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D5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D5管有攻擊性武器
(7)D33管有攻擊性武器
(8)D36管有攻擊性武器
(9)D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下午提訊的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控方匯報,指本案牽涉的52位被告,一部分仍需待法援回覆,一部分代表律師仍需時間獲取其當事人指示,故控辯雙方請求押後提訊。

控方又回應上次法庭指示(即考慮審訊方向,是否分開審訊),表示控方已於7月10日向各被告人發信件,信中附有表格,要求被告肯定「同意事項」,並考慮就同意事項對案件作分割。然而,至今只收到14名律師代表的回覆,亦獲知部分被告需要多些時間考慮,故暫時未有分割基礎。

D3缺席聆訊,代表律師表示未能與他取得聯絡。
法庭應控方申請,對D3發出拘捕令,並批准代表律師終止代表被告。

==============

答辯
D2/6/11/15/19/24/28/30/32/40/44/49/50/52否認控罪。
其餘被告今日無需答辯。

由於有代表律師臨時取消否認控罪,法官批評眾被告就答辯意向應考慮清楚,不可朝三暮四。在確認立場前,應取得詳細的法律意見,回答後即使獲得新的法律意見,亦不宜再作更動。

===============

控方於8月10日去信法庭,信中提出4個合併組別提議
A 有實際證據顯示其作出某些行動的被告
B 有錄影片段顯示其在暴動現場的被告
C 除暴動外被加控其他控罪的被告
D 有相同拘捕警員的被告

若循A、B方向,有22名被告可被合併,餘下30人。法官評論,A方向可以考慮;但B組別中的被告雖在現場卻不知行為,故應否將A、B兩組「放在一起審訊」,值得商榷。不同被告案件有不同爭議,應根據爭議性質分割審訊。

法官話鋒一轉,問控方既然其餘30名被告無錄影證實在場,檢控基礎在哪裡?控方回答,雖無錄像片段,但有其他證據。法官遂指,另一件案件(即湯杜夫婦案)牽涉類似的討論——對於不在現場的被告,控方有否檢控基礎?是否可以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而顯示被告參與暴動」?控方依賴什麼證據,請法庭推論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又指,若控方提議有被告共同犯罪,請控方提出共同犯罪原則。

D5/12/20/27代表律師向法庭指出,得知控方要將5小時的錄像、8小時的開源影片、17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播放,時長共31小時。他申請法庭指引控方,向被告提供一份列表,指出哪段片段的幾分幾秒是針對哪位被告。

法官駁回,認為就算控方不製作列表,辯方也可向控方問清楚,私下處理。「唔需要下下由法官指示,因為法官唔係主導,都唔會代表被告辯護」。又著主控官自己考慮是否適合製作列表。

D49代表律師就控方第一封信中的「同意事項」,提出觀察性意見,指第1、2、3、7、14同意事項用詞有所不妥、未能涵蓋所有狀況等,辯方部分事務律師或大律師有憂慮。(由於該信未有被讀出,不詳錄D49代表律師提出的爭議。)法官回應,控方問卷未盡細緻,希望控方更新問卷,以便利法庭審訊。

D49代表律師又提出2個建議:希望下次聆訊,眾被告親口答辯,以確保本案有明顯推進;希望聆訊當天,法庭明確提供審訊日期,作為一「指標性決定」,供代表律師判斷自己可否繼續代表被告。法官同意上述說法。

==============

擔保條件更改申請:D1/2/4-6/8/11/12/14-21/23-27/29-31/33/34/37/39/40/42/44-46/48/50-52。
主要申請為:從每星期報到1次,改為每2星期報到1次;更改報到地點;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日報到。
🟢擔保條件更改申請全部獲批🟢

D1/11/19代表律師指出,既然大部分被告申請都獲批,不如批准所有被告可將1星期1次的報到,改為2星期1次。法官對這做法有微言;但考慮到疫情,先問「有冇被告想維持1個星期1次報到」(庭外旁聽人士大笑),
🟢後批准所有被告減少報到次數🟢

本案押後至10月2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候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運騰法官
#20160606反釋法遊行 #不服定罪上訴

👥吳文遠, 周嘉發, 鄭沛倫
控罪:2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阻差辦工 非法集結

午休退庭,1415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

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他的解釋是取易不取難。但是,警員的防暴裝備遠比現場聚集的「街坊」優良,亦可快速要求支援,沒有不處理聚集群眾的理由

📌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當時警員證人負責為人潮管制。各控方證人都指出,2名被告無任何可疑,亦無對人構成危險。從片段中,接觸被告的語氣、對話內容可見,他們心態並不是擔心被告安危,而是擔心被拍攝,老羞成怒截查被告。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
--------------------------

(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

📌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單憑法庭接納的證供片段所及,2位警員當絕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剔除他們的證供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何官向主控Mr. Wong說,案中警員在沒有合理基礎下用武力制服被告。不論武力程度如何,亦希望控方可以關注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8) #提堂 (#1224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1 開庭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辯方透露昨日得知律政司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將進行進一步商討。

案件押後至 11/9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期間擔保照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堂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銅鑼灣利園山道54號至70號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及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背景:5月27日市民上街反對国歌法二讀,警方翌日在多區肆意搜查市民。梁在30日首次上庭,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元保釋,並須承諾不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企、守宵禁令及每週報到3次。

已完成化驗確認內含汽油
由5月23至2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梁每天出入涉案大廈,在案發前與一名不知名男子離開大廈
由於沒有密碼未能開啟梁電話檢驗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檢驗指紋及DNA化驗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廿六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堂

申索人:陳/ 理大編委學生記者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陳於2019年11月11日晚上約9時,在旺角豉油街採訪。記者群拍攝期間警方清場驅散人群時緊貼警方防線,其中一名警員警告「唔好再跟住我啦,如果唔係就噴胡椒噴霧。」陳隨即後退,但站於後方的警員向他發射胡椒球槍彈,令其iPhone手機損毀。

律政司代表表示有意將案件移交至上級法院;申索人指8月7收到信件並作出反對,認為幾百蚊的索償若移至高等法院並須肆花上萬去處理此索償是不合理。

被告人須於9月9日或之前呈遞書面陳詞表述移交上級法院並附上相關案例,而申索人須於10月7日或之前回覆。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小額錢債審裁處第廿六庭進行辯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A1:文(21) ‼️今早亦缺席52人聆訊
A2:范(30)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連同夏慤道暴動案的被告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因A1代表律師未能聯絡上A1,法庭作出拘捕令並批准律師終止代表其當事人。‼️

案件押後至10月23日100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A1:馮(39) / A2:張(21)
A3:張(18) / A4:張(23)
A5:何(25) / A6:謝(20)
A7:*(15) / A8:林(18)
A9:莫(33) / A10:楊(20)
A11:歐陽(41) / A12:古(27)
A13:*(15) / A14:馮(26)
A15:*(14) / A16:*(14)
A17:李(24) / A18:黃(35)
A19:黎(20) / A20:江(25)
A21:曾(24) / A22:黃(20)
A23:張(20) / A24:*(15)
A25:何(19) / A26:鄭(18)
A27:梁(16) / A28:洪(25)
A29:陳(19) / A30:謝(21)
A31:譚(21) / A32:李(21)
A33:劉(28) / A34:劉(29)
A35:陳(20) / A36:邱(23)
A37:林(21) / A38:李(22)
A39:林(22) / A40:謝(27)
A41:陳(27) / A42:游(22)
A43:蘇(21) / A44:何(22)

控罪:
(1)A1-44暴動
(2)A2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A28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A3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A4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A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A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A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於8月10日去信法庭,
提出4項合併組別提議
A 有實際證據顯示其作出某些行動的被告
B 有錄影片段顯示其在暴動現場的被告
C 除暴動外被加控其他控罪的被告
D 有相同拘捕警員的被告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全部報到時地之更改申請
批准全部被告更改每兩週報到一次
批准豁免今天所有警署報到
拒絕A40取回護照以更換作工作相關用途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23日10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候審,部份有法援申請正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