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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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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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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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22) #1110九龍塘

控罪: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就披露事項方面索取律政司進一步指示。申請獲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麥(16) #1211旺角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1200於LG4開始派飛

1-13 綠飛5樓內庭座位
14-45 粉藍飛5樓大堂座位
46-93 黃飛3樓大堂座位
94-103 橙紅飛3樓大堂企位

現場人數約10人
很抱歉,直播員睇唔清楚疊飛嘅顏色🙈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方才完成PW1、2作供,容後補上。以下為控辯雙方中段陳詞部分。

==============

📌辯方作陳詞,指索帶從未被被告拿出,即使在搜查時也不是警員的關注點;無證據證明被告或任何人,曾在現場使用索帶。律師引用案例(HKSAR v. 梁有勝,HCMA293/2000),該案法官杜法官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228章17條之「非法用途」的定義,為與傷害、束縛人身及侵入住宅有關;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上述意圖。

涉案索帶幼且窄,通常只用來綁電線。(鄭官評論,自己見過有人用幼細索帶捆綁手指,令人行動不方便。)在一嘈雜的「鬧市」,以索帶得出被告將作非法行動的唯一推論,為不合理。

被告身上的索帶沒有作預先處理,並非在「很輕易便可扣著人」的狀態。被告可能是用索帶捆綁電線,如要作非法行動,不會用6吋索帶。故此,控方應無合理的定罪機會。

==============

📌控方回應,在非法集結的場合,可預視索帶有其他用途:如紮結鐵欄以妨礙警方行動。定罪應考慮索帶能否配合其他工具,協助示威人士與警方抗衡。

針對辯方所引案例,控方指出該案件於2000年發生,無法參考:「未有2019年嘅社會運動前,法律條例中對非法用途嘅定義都唔會擴展到有抗爭運動嘅前設。」律師指,社會情況自19年起迅速轉變,過去案例未能反映現今狀況。

控方隨後引另一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例(為屯門1男子持有削尖雨傘及去除手柄的行山杖、雷射筆)。蘇惠德總裁判官考慮到於案發場合下,物品被蓄意改裝以攻擊警員;本案一樣,如索帶在非法集結現場可造成障礙效果,在如今社會氣氛之下,足以符合「非法用途」。

加之於被告身上,又搜出頭盔、面具等,索帶並非單一的證據。如被告沒有合理解釋自己可用索帶作正當用途,控方只可得出唯一且「無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控罪成立。

鄭官質疑,在控方所引案例中,杜官針對「非法用途」,除了傷害束縛人身、侵入住宅外,沒有其他演繹。控方則解釋,杜官也無指出「其他狀況不符合『非法用途』」。

==============

📌鄭官指,需要時間做reserach,判斷《簡易治罪條例》17條是否涵括本案情況。

案件押後至1430。
1228 休庭。

午休總結按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306 PW2:拘捕被告警員 作供完畢
1430再開庭

直播員示:被告被形容為IQ博士-宇宙大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148再開庭

控方繼續就當時站內情況盤問DW1
控方:你向車頭方向行走,有否有看見車頭有人在月台向車廂指罵,有聚集和打鬥行為?
DW1:看不到上述所指的情況,只見到有一堆人圍住站務室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
被告所帶物品和公司生產的產品無關係 (DW1:同意) 亦不是公司的產品 (DW1:同意)
8月31日並不是打算去黃大仙 (DW1:不同意)
當天晚上10:37至11:00 三號月台非常混亂,有市民打鬥及指罵 (DW1:不知道)
被告當時有打算參與 (DW1:不同意)

控方:但你不知道哥哥的想法
DW1:當時我們兩人並肩而行,仍在討論去不去黃大仙,不知道車頭有打鬥

辯方覆問DW1關於鐳射筆和螺絲帽
DW1:鐳射筆用作示範顏色和效果給客戶看,鐳射筆內的模組和他們儀器內的是一樣。螺絲帽是地下金屬探測儀的組件。

裁判官向DW1發問。
官:你一個人向上走至一二號月台,即是和被告分開了,當時已決定要回家?(DW1:是) 那為什麼不是兩人一起上去?
DW1:可能當時他和某途人對話中
官:當時聽不到吵雜聲?
DW1:有人聲但不是爭執那種吵雜聲
官:知不知道警察為何要拘捕你?
DW1:可能因為我黑衫黑褲黑鞋和半銀半黑背囊
官:辯方呈上7張相片,是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相片1-5是激光測距儀,相片6-7是紅外線測温儀,所以金屬探測儀沒有呈堂相片。(DW1:是)(官:搖頭嘆息)
官:被告持有的丫叉並不能配合公司生產的儀器
DW1:是
官:剛才提出你會用鐳射筆為客戶做示範,但你哥哥不是銷售人員
DW1:大部份客人都知我們是兩兄弟,其實哥哥亦需和客人溝通如交貨期和生產進度,亦會和客人介紹新產品。

押後至8月1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聽取陳詞,裁判官要求辯方8月10日1630前提交書面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提堂

黃(16)

控罪:
傷人
被控本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4日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1437 開庭。

就午休前針對「非法用途」之爭議,控方呈交一則新聞報告,匯報在機場付国豪事件中,索帶駁長後可作束縛用途,要用剪刀才剪得斷,並非空手可以掙脫。故在考慮索帶之非法用途時,不但要看其長度,也要看其數量。

關於其他案例參考,控方指過去數月,有幾宗案件均是以索帶控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1單在少年庭處理、1單在西九龍處理),均是以簽保守行為了結案件;單以索帶交付審訊程序,「我哋可能係第一宗」。

控方重申控罪理據,為被告可能用多條索帶聯合起來,用作非法用途。

中段陳詞二(法律辯論)按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8月31日民陣發起「人大8.31落閘五周年遊行」又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9月2日首次提堂時,控方以葉案發時身處人群中有人向警察投擲汽油彈為由,反對葉保釋,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控方並非指控葉投擲汽油彈,若然還押就無法繼續學業,因而批准被告以5000元保釋;1月20日移交區域法院處理,因控方文件未全數交予辯方而多次押後至今。

不認罪

預計5天審期
以本地話審訊
控方有26名證人:13位市民作證人,以處理閉路電視片段連貫性,及13個警員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除葉外有2名證人
控辯雙方同意可先討論同意案情以減少需傳召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0900區域法院審訊
12月1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3紅磡

D1 伍
D2 林(26)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案件背景:
被控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海韻軒酒店外各管有一部對講機。
相關新聞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504/3TKI7CDD6BA7Q5MKNJXX2WXNEY/

辯方需要時研究案件,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7旺角

曾(62)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新之城外,企圖襲擊警長X

控方已申請匿名令,擔心控方證人被「起底」

辯方需要時考慮如何處理證物,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0年9月3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04土瓜灣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辯方要和律政司有書信對答,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5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西灣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D1周(21)、D2胡(20)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企圖搶劫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11月11日大三罷,在西灣河交通警察A以實彈射中D1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蹟出院。
事隔逾半年,6月2日周出庭應訊時仍需拐杖支撐,二人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6月30日轉介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等候控方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因疫情關係申請每週報到由2次減至1次,控方反對
法庭詢問控方每週報到2次或1次分別後,批准減少報到次數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4香港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D2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 ,二人涉進入疑抄襲MUJI的中資店舖「名創優品」裝修後被捕:11月16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兩週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許紹鼎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以現金50,000元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每週3次報到及遵守宵禁令;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8星期以等待法援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515 PW3完成作供
D1 豁免是日報到 獲批⭕️
案件押後至 7/8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是日討論如何處理申請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就保釋事宜,字眼上是法庭無須准予 (not need to),周官指9G的情況,法庭仍然有酌情權批准被告保釋,但港區國安法第42條則寫明除法庭不得准予 (no bail be granted),除非信納被告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申請人指出國安法重寫憲法詮釋

答辯人認為申請人論點沒有可辯之處,申請人應循正常刑事保釋程序,法庭應拒絕發出人身保護令狀,亦應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港區國安法的合憲性。再者,答辯人認為國安法第42條用字雖然不同,但屬於被告人重犯風險的情況,與固有法例未必有衝突

唯周官認為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正正挑戰羈押的合法性,不一定需要司法覆核處理,除非律政司認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由於申請過急,答辯人需時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及港區國安法第42條思考正式法律觀點

申請人與答辯人同意人身保護令狀及保釋兩類申請應一併處理,因此押後至8月20日10:30 於高等法院第一庭聆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王(22)、D2李(19)

控罪:
(1)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
(2) 暴動 [D1&D2]
(3) 非法禁錮 [D2]

背景:11月13日「晨曦行動」繼續三罷,深夜在銅鑼灣疑似便衣警員遭圍毆,事後二人被捕。11月28日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7月6日控方改控較嚴重的「有意圖而傷人」,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兩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由於控方延至昨天下午4時才將少量文件交予辯方,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背景: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超過有20個國家60個城市響應。警方雖在銅鑼灣佈防,但大批市民下午包圍警員並湧出軒尼詩道開始遊行。
三人踢保後9個月被起訴,在6月8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7月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D1潘代表律師昨天才收到法援署指派
D2李及D3施正申請法援
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署處理

D3施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令延遲一小時開始到0000至0700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審前覆核 #包圍警總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集會,黃之鋒被控三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林朗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人不認罪;周庭就被控兩項控罪,她承認全部控罪。(now新聞


審前覆核部份,控方有24名證人,經商討後可縮減7位證人 (PW10,11,12,13,14,18,19,負責拘捕/拍片/網上尋找涉案片段的警員),共17名證人。
當中爭議Whatsapp內容可否呈堂,會以案中案處理,大約需時1天
預計共6天審訊

D3判刑部分
就涉及D3的第1及第3控罪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押後待D1,D2審訊後一併處理。D3則想儘快處理
裁判官認為與D1,D2一併處理較為合適。

D1,2,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減至每週1次

押後至2020年11月23日至26日 ,11月30日至12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審訊
其間除上述提及外,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本案8月13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八庭續審,聽取所有證供;28日1030作結案陳詞及裁決,此前控辯雙方需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D1 張(16)
D2 關(18)
D3 鄭(18)

控罪:
(1)D1刑事損壞
(2)D1-2縱火罪
(3)D3串謀縱火罪
(4)D1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同被控於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D1及D2,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被控於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D1,2保䆁申請被拒
D1放棄八天覆核權利
D2保留八天覆核權利

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本案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訊。

‼️D1就刑毀罪作出一項投訴:
錄影會面前曾被警長威逼利誘。當時警長大力拍膊頭,稱「你點撚樣呀,如果你唔認我點都得。而家有兩條路你揀,一係認刑毀,一係認縱火。如果你唔認就縱火暴動一齊告。暴動坐十年,刑毀就警司警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