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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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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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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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裁決
👤莊(25) #0612金鐘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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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述案情及證人作供,唔重覆……請睇直播台舊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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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關鍵議題:
沒有爭議PW1余天生正在執行職務,辯方亦不爭議被告人有轉身,且右手接觸余天生。雖然控罪不需證明被告人知悉受襲人的身份,但被告有否聽到PW1表露身份,有重要性

因為PW1若有表露身份而且被告有聽見,如果被告無意圖襲警,他不應有自然反應;若被告聽不到,那麼被告的行為是否自然反應,就要視乎:
1) 當時的環境,PW1撘膊頭的力度
2) 被告人的動作,用拳還是順勢用手掌
3) 被告動作的力度

📌證據分析:
PW1行近被告時,被告手部動作的過程在電光火石間發生,所以觀察不清楚是情有可原,接觸被告時的對話雖不盡相同,但大意一樣,分岐不關鍵。不影響證人可信性。不論是被手掌或拳打,因為都不是一點(而是有面積),同時打到面部和頸部並不出奇。

本席認為PW1已盡力講述事發經過,作供不清楚之處只是觀察上的限制。本席裁定PW1誠實可靠,除襲擊經過外,接納他的證供

PW2曾偉輝作供前部份肯定的地方,在後部份突然說不肯定,甚至推翻之前證供。本席不會接納他的供詞

PW3作供指,無見過呈堂的醫療報告P1,即時筆錄的記錄並無呈堂。亦無肯定地講PW1被手肘或???擊到。認為PW3供詞雖然誠實,但未必可靠

📌裁決總結
本席不能理解,為何被告在行人過路處,被人用打招呼般的力度撘膊頭,會有如此大的自然反應?無可否認被告人行為可疑,但嫌疑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PW1以「稍為大聲但未到嗌」的聲量對被告說話,而且PW1未講完「先生,差人/警察,過一過嚟/過嚟呢邊」八個字前,已被被告擊中。加上PW1未能講出被告是出拳或揮手,但有指出被告出手的力度,是大力過打招呼,但可以接受。此描述屬於中性,既可以支持被告動作屬於襲擊,亦可支持被告的動作是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

控方在舉證時,未能排除擊中余天生,屬被告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的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4]#0904寶琳
20200804紀錄

開審承認事實方面

控方傳召PW1李健宏(港鐵公司值班站長)

PW1於案發當時任職調景嶺站值班站長,當天不用上班。太太職業是寶琳站站務主任。十一時左右,在家中接到太太電話得知她入了將軍澳醫院,所以到寶琳站乘車去坑口站,再步行至將軍澳醫院。
23:45-23:50左右,目睹寶林站外有一大群蒙面年輕黑衣人聚集,被告由地下出口走入車站,當時車站門口大堂已有人聚集,PW1駐足約15分鐘左右繼續前往乘車。PW1其後在閘內,指於入閘位置又目睹有約20-30人圍毆2-3部閘機(例如用工具、汽水倒落閘機)、用遮及其他物件掩擋破壞行為,PW1駐足大約10秒左右,他表示於入閘前後也目睹該情況。當時無地鐵職員阻擋以上破壞行為,現場亦有人繼續上車,PW1駐足一會也前往上車。

PW1到車尾位置上車,當時有極大量乘客,坐下時聽到離遠有不知名人士大叫「調景嶺站長!」
陸續約十幾人走進車廂,有年輕女聲問他「點解要叫警察?」PW1估計是因為他於同年8月31日及9月1日在調景嶺站當值,他稱當時沒有報警但有警察進入調景嶺站。

其後,約十多人包圍PW1,他坐下,他指不認識這群人、這群人說的不是事實,所以站起來走向車頭方向想離開。接着增至約三十至四十人跟着PW1,當中有手持攝影機疑似記者的人。然後,不停有人用和平/兇狠/粗暴的語氣問「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要警察?」PW1稱當時感到害怕,不知為何要跟住他,於是調頭走,但這群人攔着他禁止他離開。

PW1稱「請你地全部離開!」,當時他與其他人沒有身體接觸,只是身體緊貼,像「逼巴士」一樣。其後有人曾經離開過車廂。
接下來剩餘記者圍着PW1,然後有約4-5男人走回PW1身處車廂,有拉扯動作,有估計1-2人在背面拉PW1的背囊。PW1跌低(第一次)但圍着他的人沒有跌,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其中,有一不明的蒙面戴黑cap帽眼鏡男試圖搶去PW1的雨傘(當晚有雨)但失敗。(可是真正搶傘的不是眼鏡男,詳見下文)

當時約4-5男人仍然圍着PW1阻擋他離開,他離開車廂走到近月台近車頭第二三卡位置,該4-5男人仍跟着,其中有人無戴帽。PW1再次返回車廂,4-5男人繼續拉扯他背囊及手,沒有說話。

PW1又跌低(第二次)這次有2-3人一起跌,其中1人壓着他不過很快站起離開,PW1指看不清壓着他的人,因為在 第二次跌低 前被弄跌眼鏡,他亦有400-500度近視。上一段提到的蒙面戴帽眼鏡男亦是其中一人。

PW1未站起,曾扯脫其中一個無眼鏡、身型壯碩、身高約1.7米、深色短T-shirt的面巾男的面巾。其後有一大群人走過來說「唔好扯!放手!」PW1憶述搶傘男不知是否還在附近,但記得被扯脫面巾壯碩男仍在場,用手遮蓋臉部。

PW1仍未站起,約2-3呎距離外,有其他人叫「唔好扯!」同時有人在扯PW1背囊。一會兒後,PW1感覺到拉扯者已對他放手,所以他都放開手(當時手持壯碩男被扯脫的深色面巾)重新站起。PW1憶述他當時感到害怕,怕這群人作出行為會影響到我,但不清楚是甚麼破壞行為。當時有身體接觸亦很害怕,怕傷害他。他覺得這群人無理取鬧,作出破壞行為,阻人搭車。

這群人陸續離開,約8-10分鐘後,有幾名警察過來。PW1去了醫院看醫生,右頸有被抓傷痕跡,右腰亦有被壓傷痕跡。

------遲少少補充辯方律師盤問PW1,以免剩餘證人夾口供-----

(小插曲:庭上有人電話連續響兩次,原來係控方🔔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20200324粉嶺

謝、馬。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

各罰款10000。
證物充公。

*吳官是日金句:表示一張單張$1500,22張是否要逐張計算?但最高罰款一萬,就一萬啦。
*吳官一開始很禮貌,當聽到是與運動有關的案件,瞬間變臉,還按計算機計算罰多少錢,不斷詢問控方最高刑罰是多少,最後不情願說罰一萬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深水埗
#提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現金作擔保金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不作供,傳召辯方證人鍾先生 (被告的弟弟) 作供。

鍾弟和哥哥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是家族生意,售賣測量儀器。弟弟舉例公司的測距儀和紅外線測温儀內有鐳射裝置。公司不生產鐳射筆,但會按客戶要求從世界各地採購鐳射筆裝進公司生產的儀器。螺絲帽用於地下金屬探測儀的支架。公司的工廠在東莞虎門,哥哥職位常與生產部門溝通,亦時常往返內地。在工廠內溝通常用到對講機。

8月31日當天兩人在天后吃飯,之後約了哥哥的朋友在黃大仙吃甜品。乘坐黨鐵在旺角站的車尾轉車,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事後決定不去黃大仙,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弟弟上去一二號月台後隨即被捕,被警方拘留45小時後獲釋放,沒有被起訴。當時兄弟皆穿著深色衫褲,弟弟不知道哥哥的背囊內有什麼。

辯方臨時要求播放PP23 (控方提供的太子站蘋果live片段),休庭15分鐘作準備。

1024再開庭

片段中看到有事件在車頭發生,弟弟表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到被釋放後看新聞報導才知道。辯方主問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19)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到8月25日1430移交至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還押20日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22) #0930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今天修訂控罪,補回警員編號(太細聲聽唔到)

控方要求押後6星期,以便安排外判大律師處理本案,有3位控方證人。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草議同意案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宵禁改為21:00至06:00

(書記係咪就黎斷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16) #20200125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黑色戰術筆(14cm長)、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辯方表示只需盤問控方證人一,所以一天審期已足夠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6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開審前3天須向法庭提交同意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控罪: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工具(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有人集會,為選舉拉票。該活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18:30,警方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進行清場行動,期間警員12835盧子賢發現被告穿著黑衫、以黑面蒙面、背黑背囊,站在身穿記者背心的人群後方;將其截停,帶到行人路旁搜查。
3/ 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黑色頭盔及啡色手套,問有何用途,被告未有回應。
4/ 警員將被告截停及搜身過程,由警員16120江善盈(音)攝下。
5/ 於北角警署,偵緝警員12917梅竣惟對被告進行等級1搜查,搜出證物P1-12(下詳)。
6/ 當日21時,偵緝警員12917把證物交給偵緝警員8614鍾偉良(音),過程中證物未受干擾。
7/ 11月3日15:35,警員把被告被截查片段燒錄到光碟中,期間無作剪輯,呈堂編為證物。15:45,警員把證物1-12拍攝成相片28張,亦編為證物。
8/ 被告過去無定罪記錄。
9/ 以上承認事實編為證物P15。

證物
P1 黑上衣1件
P2 黑長褲1條
P3 黑波鞋1對
P4 黑鞋套1對
P5 黑背包1個
P6 黑頭盔1個
P7 白色電話1個
P8 防毒面具1個連濾罐2個
P9 黑面巾2條
P10 灰色手套1對
P11 啡色手套1對
P12 黑色索帶1包
P13 被告截查錄影片
P14(1-28) 證物P1-12照片
P15 承認事實

法官詢問索帶數量。警員數後確認為48條。

控方證人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盤問鍾弟(DW1),以下撮要。
1. 有關兄弟兩人的工作崗位
DW1:我負責銷售,哥哥(被告)負責生產方面的溝通,年資較長。兩人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因要時常往返內地,自己亦要在外應酬客戶,比較少回去香港的辦公室。

2. 對講機的質問
控方:在工廠為何要用對講機溝通?
DW1:工廠某些地方收不到電話訊號
控方:對講機只在工廠使用,為何要將它帶離工廠?
DW1:不知道

3. 鐳射筆和公司產品的關係
控方:你對公司產品內的鐳射裝置的了解?知不知道發出的激光有分等級?能量不能過高?
DW1:(從內地)出口到其他國家要報關、不能直射眼睛,但不知道激光分等級及能量限制。但產品路向是客戶會要求更高强度的鐳射裝置,例如紅外線測温儀會用在熔爐,光線要更强才可看到及確保測量位置。
控方:向客人示範時不會使用這些高能量裝置?
DW1:有機會追成人體傷害的裝置都貼有危險標籤。

4. 8月31日在站內的行為
DW1:打算和哥哥一起去黃大仙吃甜品,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當時DW1在列車內挨在車尾駕駛室,被告亦在附近。從列車望向月台,有衣著普通的市民,亦有戴著豬嘴和頭盔的人,但沒留意他們的行為。DW1走出車廂,在月台向車頭方向行走,考慮還去不去黃大仙。最後決定不去,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

控方:車尾有往上直達一二號月台的扶手電梯,為何要走向車頭方向?
DW1:因想向大眾了解情況,車頭方向有車站控制室可找職員。
控方:廣播已說明列車不會開,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因以為只是一般的延誤
控方:3號月台列車不是去黃大仙的唯一方案?
(裁判官協助:有否想過用其他方法去黃大仙?)
DW1:只差數個站就到所以沒有想過用其他方法,如這班車不開就回家。

DW1:當時我走上一二號月台看有沒有列車回家,哥哥留在三四號月台了解情況,收集資訊。
控方:三號月台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不知道,我只說了「我上去睇下有冇車」,剛上去就被捕。(按控方指示在太子站平面圖標示出上去的樓梯)
有其他市民和我一起上去,只有我被捕。

裁判官要求休庭至1145,消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另滲嫌參與非法集結(另一宗案件)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因辯方在7月29日才收到文件,需要時間檢閱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22) #1110九龍塘

控罪: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就披露事項方面索取律政司進一步指示。申請獲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麥(16) #1211旺角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1200於LG4開始派飛

1-13 綠飛5樓內庭座位
14-45 粉藍飛5樓大堂座位
46-93 黃飛3樓大堂座位
94-103 橙紅飛3樓大堂企位

現場人數約10人
很抱歉,直播員睇唔清楚疊飛嘅顏色🙈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方才完成PW1、2作供,容後補上。以下為控辯雙方中段陳詞部分。

==============

📌辯方作陳詞,指索帶從未被被告拿出,即使在搜查時也不是警員的關注點;無證據證明被告或任何人,曾在現場使用索帶。律師引用案例(HKSAR v. 梁有勝,HCMA293/2000),該案法官杜法官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228章17條之「非法用途」的定義,為與傷害、束縛人身及侵入住宅有關;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上述意圖。

涉案索帶幼且窄,通常只用來綁電線。(鄭官評論,自己見過有人用幼細索帶捆綁手指,令人行動不方便。)在一嘈雜的「鬧市」,以索帶得出被告將作非法行動的唯一推論,為不合理。

被告身上的索帶沒有作預先處理,並非在「很輕易便可扣著人」的狀態。被告可能是用索帶捆綁電線,如要作非法行動,不會用6吋索帶。故此,控方應無合理的定罪機會。

==============

📌控方回應,在非法集結的場合,可預視索帶有其他用途:如紮結鐵欄以妨礙警方行動。定罪應考慮索帶能否配合其他工具,協助示威人士與警方抗衡。

針對辯方所引案例,控方指出該案件於2000年發生,無法參考:「未有2019年嘅社會運動前,法律條例中對非法用途嘅定義都唔會擴展到有抗爭運動嘅前設。」律師指,社會情況自19年起迅速轉變,過去案例未能反映現今狀況。

控方隨後引另一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例(為屯門1男子持有削尖雨傘及去除手柄的行山杖、雷射筆)。蘇惠德總裁判官考慮到於案發場合下,物品被蓄意改裝以攻擊警員;本案一樣,如索帶在非法集結現場可造成障礙效果,在如今社會氣氛之下,足以符合「非法用途」。

加之於被告身上,又搜出頭盔、面具等,索帶並非單一的證據。如被告沒有合理解釋自己可用索帶作正當用途,控方只可得出唯一且「無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控罪成立。

鄭官質疑,在控方所引案例中,杜官針對「非法用途」,除了傷害束縛人身、侵入住宅外,沒有其他演繹。控方則解釋,杜官也無指出「其他狀況不符合『非法用途』」。

==============

📌鄭官指,需要時間做reserach,判斷《簡易治罪條例》17條是否涵括本案情況。

案件押後至1430。
1228 休庭。

午休總結按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306 PW2:拘捕被告警員 作供完畢
1430再開庭

直播員示:被告被形容為IQ博士-宇宙大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148再開庭

控方繼續就當時站內情況盤問DW1
控方:你向車頭方向行走,有否有看見車頭有人在月台向車廂指罵,有聚集和打鬥行為?
DW1:看不到上述所指的情況,只見到有一堆人圍住站務室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
被告所帶物品和公司生產的產品無關係 (DW1:同意) 亦不是公司的產品 (DW1:同意)
8月31日並不是打算去黃大仙 (DW1:不同意)
當天晚上10:37至11:00 三號月台非常混亂,有市民打鬥及指罵 (DW1:不知道)
被告當時有打算參與 (DW1:不同意)

控方:但你不知道哥哥的想法
DW1:當時我們兩人並肩而行,仍在討論去不去黃大仙,不知道車頭有打鬥

辯方覆問DW1關於鐳射筆和螺絲帽
DW1:鐳射筆用作示範顏色和效果給客戶看,鐳射筆內的模組和他們儀器內的是一樣。螺絲帽是地下金屬探測儀的組件。

裁判官向DW1發問。
官:你一個人向上走至一二號月台,即是和被告分開了,當時已決定要回家?(DW1:是) 那為什麼不是兩人一起上去?
DW1:可能當時他和某途人對話中
官:當時聽不到吵雜聲?
DW1:有人聲但不是爭執那種吵雜聲
官:知不知道警察為何要拘捕你?
DW1:可能因為我黑衫黑褲黑鞋和半銀半黑背囊
官:辯方呈上7張相片,是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相片1-5是激光測距儀,相片6-7是紅外線測温儀,所以金屬探測儀沒有呈堂相片。(DW1:是)(官:搖頭嘆息)
官:被告持有的丫叉並不能配合公司生產的儀器
DW1:是
官:剛才提出你會用鐳射筆為客戶做示範,但你哥哥不是銷售人員
DW1:大部份客人都知我們是兩兄弟,其實哥哥亦需和客人溝通如交貨期和生產進度,亦會和客人介紹新產品。

押後至8月1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聽取陳詞,裁判官要求辯方8月10日1630前提交書面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提堂

黃(16)

控罪:
傷人
被控本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4日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1437 開庭。

就午休前針對「非法用途」之爭議,控方呈交一則新聞報告,匯報在機場付国豪事件中,索帶駁長後可作束縛用途,要用剪刀才剪得斷,並非空手可以掙脫。故在考慮索帶之非法用途時,不但要看其長度,也要看其數量。

關於其他案例參考,控方指過去數月,有幾宗案件均是以索帶控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1單在少年庭處理、1單在西九龍處理),均是以簽保守行為了結案件;單以索帶交付審訊程序,「我哋可能係第一宗」。

控方重申控罪理據,為被告可能用多條索帶聯合起來,用作非法用途。

中段陳詞二(法律辯論)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