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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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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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以待法援署處理A1/3/6之申請及A2呈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3-6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3-6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3-6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3-6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賴(27)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條款 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A1:葉(24)
A2:* (15)

控罪:
(1)A1-2暴動
(2)A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2企圖縱火
(4)A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A2另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地面,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4)A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破壞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待法援署處理二人之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2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2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2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2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2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前覆核

余,賴,鍾,龔,陳虹秀,簡,莫,梁(18-42)

控罪: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所有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8日09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庭第三庭 ( 區域 法院案件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曾(31)🛑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參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近百名示威者2019年9月4日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人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罪。
(摘自白粉報)

案情:20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白粉報)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
辯方對承認事實有少少商討。另外,控方依賴3片段,每段10分鐘,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辯方對醫療報告同意。控方有6位證人(1名港鐵職員(事主)、1名警長、1名警司、2名處理證物警員、1名法證專家)

爭議點:
。案發及被告被捕前的身份連貫性
。被告衣物證物送至化驗的證物連貫性

辯方指爭議點將於結案陳詞才提出,指控方要澄清案情,需表明被告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是甚麼。
---------------------------------------------------
承認事實:
。20190904警員1198X拘捕D1
。20190904警員18948拘捕D2
。警員10734在觀塘警署搜查D1

。20190905警員18948於將軍澳警署檢閱證物
。20190905警員12569檢取證物p21-27
。警員16734把證物p1-27交給警員618XX
。20190904在寶林站交給觀塘警署偵緝警員
。20190905凌晨PW1到將軍澳醫院驗傷
。有醫療報告p31,中文譯本p31(A)
。20190915警員61850X製作證物相片冊P41(1-14)
。20190920偵緝警員把證物送到化驗所
。20200113警員到化驗所取回證物

控辯雙方證人答問詳程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裁決
👤莊(25) #0612金鐘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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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述案情及證人作供,唔重覆……請睇直播台舊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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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關鍵議題:
沒有爭議PW1余天生正在執行職務,辯方亦不爭議被告人有轉身,且右手接觸余天生。雖然控罪不需證明被告人知悉受襲人的身份,但被告有否聽到PW1表露身份,有重要性

因為PW1若有表露身份而且被告有聽見,如果被告無意圖襲警,他不應有自然反應;若被告聽不到,那麼被告的行為是否自然反應,就要視乎:
1) 當時的環境,PW1撘膊頭的力度
2) 被告人的動作,用拳還是順勢用手掌
3) 被告動作的力度

📌證據分析:
PW1行近被告時,被告手部動作的過程在電光火石間發生,所以觀察不清楚是情有可原,接觸被告時的對話雖不盡相同,但大意一樣,分岐不關鍵。不影響證人可信性。不論是被手掌或拳打,因為都不是一點(而是有面積),同時打到面部和頸部並不出奇。

本席認為PW1已盡力講述事發經過,作供不清楚之處只是觀察上的限制。本席裁定PW1誠實可靠,除襲擊經過外,接納他的證供

PW2曾偉輝作供前部份肯定的地方,在後部份突然說不肯定,甚至推翻之前證供。本席不會接納他的供詞

PW3作供指,無見過呈堂的醫療報告P1,即時筆錄的記錄並無呈堂。亦無肯定地講PW1被手肘或???擊到。認為PW3供詞雖然誠實,但未必可靠

📌裁決總結
本席不能理解,為何被告在行人過路處,被人用打招呼般的力度撘膊頭,會有如此大的自然反應?無可否認被告人行為可疑,但嫌疑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PW1以「稍為大聲但未到嗌」的聲量對被告說話,而且PW1未講完「先生,差人/警察,過一過嚟/過嚟呢邊」八個字前,已被被告擊中。加上PW1未能講出被告是出拳或揮手,但有指出被告出手的力度,是大力過打招呼,但可以接受。此描述屬於中性,既可以支持被告動作屬於襲擊,亦可支持被告的動作是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

控方在舉證時,未能排除擊中余天生,屬被告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的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4]#0904寶琳
20200804紀錄

開審承認事實方面

控方傳召PW1李健宏(港鐵公司值班站長)

PW1於案發當時任職調景嶺站值班站長,當天不用上班。太太職業是寶琳站站務主任。十一時左右,在家中接到太太電話得知她入了將軍澳醫院,所以到寶琳站乘車去坑口站,再步行至將軍澳醫院。
23:45-23:50左右,目睹寶林站外有一大群蒙面年輕黑衣人聚集,被告由地下出口走入車站,當時車站門口大堂已有人聚集,PW1駐足約15分鐘左右繼續前往乘車。PW1其後在閘內,指於入閘位置又目睹有約20-30人圍毆2-3部閘機(例如用工具、汽水倒落閘機)、用遮及其他物件掩擋破壞行為,PW1駐足大約10秒左右,他表示於入閘前後也目睹該情況。當時無地鐵職員阻擋以上破壞行為,現場亦有人繼續上車,PW1駐足一會也前往上車。

PW1到車尾位置上車,當時有極大量乘客,坐下時聽到離遠有不知名人士大叫「調景嶺站長!」
陸續約十幾人走進車廂,有年輕女聲問他「點解要叫警察?」PW1估計是因為他於同年8月31日及9月1日在調景嶺站當值,他稱當時沒有報警但有警察進入調景嶺站。

其後,約十多人包圍PW1,他坐下,他指不認識這群人、這群人說的不是事實,所以站起來走向車頭方向想離開。接着增至約三十至四十人跟着PW1,當中有手持攝影機疑似記者的人。然後,不停有人用和平/兇狠/粗暴的語氣問「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要警察?」PW1稱當時感到害怕,不知為何要跟住他,於是調頭走,但這群人攔着他禁止他離開。

PW1稱「請你地全部離開!」,當時他與其他人沒有身體接觸,只是身體緊貼,像「逼巴士」一樣。其後有人曾經離開過車廂。
接下來剩餘記者圍着PW1,然後有約4-5男人走回PW1身處車廂,有拉扯動作,有估計1-2人在背面拉PW1的背囊。PW1跌低(第一次)但圍着他的人沒有跌,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其中,有一不明的蒙面戴黑cap帽眼鏡男試圖搶去PW1的雨傘(當晚有雨)但失敗。(可是真正搶傘的不是眼鏡男,詳見下文)

當時約4-5男人仍然圍着PW1阻擋他離開,他離開車廂走到近月台近車頭第二三卡位置,該4-5男人仍跟着,其中有人無戴帽。PW1再次返回車廂,4-5男人繼續拉扯他背囊及手,沒有說話。

PW1又跌低(第二次)這次有2-3人一起跌,其中1人壓着他不過很快站起離開,PW1指看不清壓着他的人,因為在 第二次跌低 前被弄跌眼鏡,他亦有400-500度近視。上一段提到的蒙面戴帽眼鏡男亦是其中一人。

PW1未站起,曾扯脫其中一個無眼鏡、身型壯碩、身高約1.7米、深色短T-shirt的面巾男的面巾。其後有一大群人走過來說「唔好扯!放手!」PW1憶述搶傘男不知是否還在附近,但記得被扯脫面巾壯碩男仍在場,用手遮蓋臉部。

PW1仍未站起,約2-3呎距離外,有其他人叫「唔好扯!」同時有人在扯PW1背囊。一會兒後,PW1感覺到拉扯者已對他放手,所以他都放開手(當時手持壯碩男被扯脫的深色面巾)重新站起。PW1憶述他當時感到害怕,怕這群人作出行為會影響到我,但不清楚是甚麼破壞行為。當時有身體接觸亦很害怕,怕傷害他。他覺得這群人無理取鬧,作出破壞行為,阻人搭車。

這群人陸續離開,約8-10分鐘後,有幾名警察過來。PW1去了醫院看醫生,右頸有被抓傷痕跡,右腰亦有被壓傷痕跡。

------遲少少補充辯方律師盤問PW1,以免剩餘證人夾口供-----

(小插曲:庭上有人電話連續響兩次,原來係控方🔔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20200324粉嶺

謝、馬。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

各罰款10000。
證物充公。

*吳官是日金句:表示一張單張$1500,22張是否要逐張計算?但最高罰款一萬,就一萬啦。
*吳官一開始很禮貌,當聽到是與運動有關的案件,瞬間變臉,還按計算機計算罰多少錢,不斷詢問控方最高刑罰是多少,最後不情願說罰一萬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深水埗
#提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現金作擔保金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不作供,傳召辯方證人鍾先生 (被告的弟弟) 作供。

鍾弟和哥哥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是家族生意,售賣測量儀器。弟弟舉例公司的測距儀和紅外線測温儀內有鐳射裝置。公司不生產鐳射筆,但會按客戶要求從世界各地採購鐳射筆裝進公司生產的儀器。螺絲帽用於地下金屬探測儀的支架。公司的工廠在東莞虎門,哥哥職位常與生產部門溝通,亦時常往返內地。在工廠內溝通常用到對講機。

8月31日當天兩人在天后吃飯,之後約了哥哥的朋友在黃大仙吃甜品。乘坐黨鐵在旺角站的車尾轉車,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事後決定不去黃大仙,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弟弟上去一二號月台後隨即被捕,被警方拘留45小時後獲釋放,沒有被起訴。當時兄弟皆穿著深色衫褲,弟弟不知道哥哥的背囊內有什麼。

辯方臨時要求播放PP23 (控方提供的太子站蘋果live片段),休庭15分鐘作準備。

1024再開庭

片段中看到有事件在車頭發生,弟弟表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到被釋放後看新聞報導才知道。辯方主問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19)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到8月25日1430移交至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還押20日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22) #0930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今天修訂控罪,補回警員編號(太細聲聽唔到)

控方要求押後6星期,以便安排外判大律師處理本案,有3位控方證人。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草議同意案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宵禁改為21:00至06:00

(書記係咪就黎斷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16) #20200125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黑色戰術筆(14cm長)、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辯方表示只需盤問控方證人一,所以一天審期已足夠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6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開審前3天須向法庭提交同意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控罪: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工具(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有人集會,為選舉拉票。該活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18:30,警方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進行清場行動,期間警員12835盧子賢發現被告穿著黑衫、以黑面蒙面、背黑背囊,站在身穿記者背心的人群後方;將其截停,帶到行人路旁搜查。
3/ 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黑色頭盔及啡色手套,問有何用途,被告未有回應。
4/ 警員將被告截停及搜身過程,由警員16120江善盈(音)攝下。
5/ 於北角警署,偵緝警員12917梅竣惟對被告進行等級1搜查,搜出證物P1-12(下詳)。
6/ 當日21時,偵緝警員12917把證物交給偵緝警員8614鍾偉良(音),過程中證物未受干擾。
7/ 11月3日15:35,警員把被告被截查片段燒錄到光碟中,期間無作剪輯,呈堂編為證物。15:45,警員把證物1-12拍攝成相片28張,亦編為證物。
8/ 被告過去無定罪記錄。
9/ 以上承認事實編為證物P15。

證物
P1 黑上衣1件
P2 黑長褲1條
P3 黑波鞋1對
P4 黑鞋套1對
P5 黑背包1個
P6 黑頭盔1個
P7 白色電話1個
P8 防毒面具1個連濾罐2個
P9 黑面巾2條
P10 灰色手套1對
P11 啡色手套1對
P12 黑色索帶1包
P13 被告截查錄影片
P14(1-28) 證物P1-12照片
P15 承認事實

法官詢問索帶數量。警員數後確認為48條。

控方證人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盤問鍾弟(DW1),以下撮要。
1. 有關兄弟兩人的工作崗位
DW1:我負責銷售,哥哥(被告)負責生產方面的溝通,年資較長。兩人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因要時常往返內地,自己亦要在外應酬客戶,比較少回去香港的辦公室。

2. 對講機的質問
控方:在工廠為何要用對講機溝通?
DW1:工廠某些地方收不到電話訊號
控方:對講機只在工廠使用,為何要將它帶離工廠?
DW1:不知道

3. 鐳射筆和公司產品的關係
控方:你對公司產品內的鐳射裝置的了解?知不知道發出的激光有分等級?能量不能過高?
DW1:(從內地)出口到其他國家要報關、不能直射眼睛,但不知道激光分等級及能量限制。但產品路向是客戶會要求更高强度的鐳射裝置,例如紅外線測温儀會用在熔爐,光線要更强才可看到及確保測量位置。
控方:向客人示範時不會使用這些高能量裝置?
DW1:有機會追成人體傷害的裝置都貼有危險標籤。

4. 8月31日在站內的行為
DW1:打算和哥哥一起去黃大仙吃甜品,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當時DW1在列車內挨在車尾駕駛室,被告亦在附近。從列車望向月台,有衣著普通的市民,亦有戴著豬嘴和頭盔的人,但沒留意他們的行為。DW1走出車廂,在月台向車頭方向行走,考慮還去不去黃大仙。最後決定不去,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

控方:車尾有往上直達一二號月台的扶手電梯,為何要走向車頭方向?
DW1:因想向大眾了解情況,車頭方向有車站控制室可找職員。
控方:廣播已說明列車不會開,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因以為只是一般的延誤
控方:3號月台列車不是去黃大仙的唯一方案?
(裁判官協助:有否想過用其他方法去黃大仙?)
DW1:只差數個站就到所以沒有想過用其他方法,如這班車不開就回家。

DW1:當時我走上一二號月台看有沒有列車回家,哥哥留在三四號月台了解情況,收集資訊。
控方:三號月台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不知道,我只說了「我上去睇下有冇車」,剛上去就被捕。(按控方指示在太子站平面圖標示出上去的樓梯)
有其他市民和我一起上去,只有我被捕。

裁判官要求休庭至1145,消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另滲嫌參與非法集結(另一宗案件)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因辯方在7月29日才收到文件,需要時間檢閱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22) #1110九龍塘

控罪: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就披露事項方面索取律政司進一步指示。申請獲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麥(16) #1211旺角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