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落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0937開庭,全滿
0945休庭,雙方需時整理承認事實及案情,1015再開庭
1032開庭
1141休庭,1200再開庭,請庭外手足盡量避免討論案情,以免影響證人
1209開庭
1257休庭,1430再續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落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0937開庭,全滿
0945休庭,雙方需時整理承認事實及案情,1015再開庭
1032開庭
1141休庭,1200再開庭,請庭外手足盡量避免討論案情,以免影響證人
1209開庭
1257休庭,1430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莊涉嫌在當日下午獨自經過灣仔警總外時,被身穿便衣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從後拍膊,余天生自稱警員並要求查問,被告轉身時懷疑拳打余天生頸部,同行10232曾偉輝隨即與余天生制服莊。警誡下莊稱:「阿sir,唔好意思,嗰吓係自然反應。」
背景:莊在事隔4個月,2019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2月16日否認控罪;在1月8日開始審訊,因武肺排期至5月14日續審。
審訊重點:
(1) 3名控方證人
PW1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報稱受襲者)、PW2探員PC10232曾偉輝(目擊證人)、PW4負責驗傷的鍾汶庭醫生
(2) 受襲位置
PW1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面」,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為「左邊面部近頸」;PW2在庭上指男子擊中余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腫痛位置為左頸
(3) 拳v手v㬹
PW1在庭上堅稱被莊「拳擊」,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被男子用右「手」襲擊,後改稱不清楚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亦同意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2在庭上先表示不記得有否看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其後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PW1稱被「elbow」所傷
(4) 左轉v右轉
PW1在庭上堅稱男子向「左」轉身用右手襲擊自己「左邊」,不同意男子左轉根本無可能襲擊自己,指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PW2在庭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並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後來又表示不記得男子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其他矛盾位太多不能盡錄
(補)
罪名 不 成 立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莊涉嫌在當日下午獨自經過灣仔警總外時,被身穿便衣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從後拍膊,余天生自稱警員並要求查問,被告轉身時懷疑拳打余天生頸部,同行10232曾偉輝隨即與余天生制服莊。警誡下莊稱:「阿sir,唔好意思,嗰吓係自然反應。」
背景:莊在事隔4個月,2019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2月16日否認控罪;在1月8日開始審訊,因武肺排期至5月14日續審。
審訊重點:
(1) 3名控方證人
PW1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報稱受襲者)、PW2探員PC10232曾偉輝(目擊證人)、PW4負責驗傷的鍾汶庭醫生
(2) 受襲位置
PW1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面」,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為「左邊面部近頸」;PW2在庭上指男子擊中余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腫痛位置為左頸
(3) 拳v手v㬹
PW1在庭上堅稱被莊「拳擊」,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被男子用右「手」襲擊,後改稱不清楚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亦同意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2在庭上先表示不記得有否看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其後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PW1稱被「elbow」所傷
(4) 左轉v右轉
PW1在庭上堅稱男子向「左」轉身用右手襲擊自己「左邊」,不同意男子左轉根本無可能襲擊自己,指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PW2在庭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並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後來又表示不記得男子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其他矛盾位太多不能盡錄
(補)
罪名 不 成 立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提堂
👤姚(37)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兩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一、二:認罪
控方申請充公3號證-八達通
辯方無反對
⭕️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求情信,辯方求情指:
1)被告反思後,深感明白暴力並非能解決問題,並表達深厚悔意
2)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希望能輕判被告
3)被告以往刑事紀錄性質唔同,希望法官考慮不以以往犯罪紀錄為量刑因素
案件押後到2020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提堂
👤姚(37)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兩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一、二:認罪
控方申請充公3號證-八達通
辯方無反對
⭕️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求情信,辯方求情指:
1)被告反思後,深感明白暴力並非能解決問題,並表達深厚悔意
2)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希望能輕判被告
3)被告以往刑事紀錄性質唔同,希望法官考慮不以以往犯罪紀錄為量刑因素
案件押後到2020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5元朗
劉(56)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交替控罪:於同日同地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回一半保釋金獲批
(即現以港幣15萬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5元朗
劉(56)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交替控罪:於同日同地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回一半保釋金獲批
(即現以港幣15萬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和1名專家證人,及呈上4段共約20分鐘的CCTV片段;將不會依賴警誡供詞。
案件將於12月14至18日0900時區域法院以本地語進行五天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和1名專家證人,及呈上4段共約20分鐘的CCTV片段;將不會依賴警誡供詞。
案件將於12月14至18日0900時區域法院以本地語進行五天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9將軍澳
A1:⿈(29)
A2:陳(58)
🛑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A1-2暴動
(2)A1-2有意圖傷人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二人就兩項控罪均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二人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9將軍澳
A1:⿈(29)
A2:陳(58)
🛑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A1-2暴動
(2)A1-2有意圖傷人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二人就兩項控罪均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二人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旺角
黎(24)🛑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屬於香港政府、登記編號為AM83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
(2)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和一支胡椒噴霧
(3)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管有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控罪(1)、(2):認罪
控罪(3):不認罪;案件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被告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旺角
黎(24)🛑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屬於香港政府、登記編號為AM83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
(2)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和一支胡椒噴霧
(3)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管有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控罪(1)、(2):認罪
控罪(3):不認罪;案件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中環
👤張(35)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控罪(2),(3)不認罪
控罪二及三將於11月4-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訊;控罪一的判刑將於同日進行,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中環
👤張(35)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控罪(2),(3)不認罪
控罪二及三將於11月4-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訊;控罪一的判刑將於同日進行,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答辯
D1譚(24)
D2郭(24)
控罪:
1) 襲警 (D1)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21982
2) 阻差辦公 (D2)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21982
❌不認罪❌
控方有11名證人,要求進行審前覆核釐清同意案情及爭議點。
押後至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擔保。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要求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向各方索取文件。
押後至9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原有條件擔保。
#1111油麻地
#提堂
D1盧(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D2為新案的被告,控方申請和D1的舊案合拼,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兩案合拼。
辯方要求押後以索取文件。
D1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地點更改,並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
宵禁令由2300-0600改為2200-0600
D2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宵禁2200-06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9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答辯
D1譚(24)
D2郭(24)
控罪:
1) 襲警 (D1)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21982
2) 阻差辦公 (D2)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21982
❌不認罪❌
控方有11名證人,要求進行審前覆核釐清同意案情及爭議點。
押後至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擔保。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要求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向各方索取文件。
押後至9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原有條件擔保。
#1111油麻地
#提堂
D1盧(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D2為新案的被告,控方申請和D1的舊案合拼,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兩案合拼。
辯方要求押後以索取文件。
D1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地點更改,並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
宵禁令由2300-0600改為2200-0600
D2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宵禁2200-06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9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被告同意案情
撤回控罪
$1000自簽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堂費(可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1~4充公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被告同意案情
撤回控罪
$1000自簽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堂費(可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1~4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
(1)刑事毀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鎚、鎅刀)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被告從3米遠向一架政府車輛丟石頭。並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高度易燃的有機物質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被告承認(1)(2)控罪
基於裁判官認為控罪二當中存有爭議,案件押後至8月1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
(1)刑事毀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鎚、鎅刀)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被告從3米遠向一架政府車輛丟石頭。並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高度易燃的有機物質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被告承認(1)(2)控罪
基於裁判官認為控罪二當中存有爭議,案件押後至8月1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以待法援署處理A1/3/6之申請及A2呈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3-6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3-6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3-6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3-6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以待法援署處理A1/3/6之申請及A2呈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3-6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3-6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3-6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3-6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賴(27)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條款 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賴(27)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條款 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A1:葉(24)
A2:* (15)
控罪:
(1)A1-2暴動
(2)A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2企圖縱火
(4)A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A2另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地面,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4)A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破壞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待法援署處理二人之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2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2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2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2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2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A1:葉(24)
A2:* (15)
控罪:
(1)A1-2暴動
(2)A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2企圖縱火
(4)A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A2另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地面,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4)A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破壞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待法援署處理二人之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2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2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2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2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2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西九龍裁判法庭第三庭 ( 區域 法院案件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曾(31)🛑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曾(31)🛑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參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近百名示威者2019年9月4日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人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罪。
(摘自白粉報)
案情:20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白粉報)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
辯方對承認事實有少少商討。另外,控方依賴3片段,每段10分鐘,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辯方對醫療報告同意。控方有6位證人(1名港鐵職員(事主)、1名警長、1名警司、2名處理證物警員、1名法證專家)
爭議點:
。案發及被告被捕前的身份連貫性
。被告衣物證物送至化驗的證物連貫性
辯方指爭議點將於結案陳詞才提出,指控方要澄清案情,需表明被告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是甚麼。
---------------------------------------------------
承認事實:
。20190904警員1198X拘捕D1
。20190904警員18948拘捕D2
。警員10734在觀塘警署搜查D1
檢
。20190905警員18948於將軍澳警署檢閱證物
。20190905警員12569檢取證物p21-27
。警員16734把證物p1-27交給警員618XX
。20190904在寶林站交給觀塘警署偵緝警員
。20190905凌晨PW1到將軍澳醫院驗傷
。有醫療報告p31,中文譯本p31(A)
。20190915警員61850X製作證物相片冊P41(1-14)
。20190920偵緝警員把證物送到化驗所
。20200113警員到化驗所取回證物
控辯雙方證人答問詳程後補~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參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近百名示威者2019年9月4日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人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罪。
(摘自白粉報)
案情:20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白粉報)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
辯方對承認事實有少少商討。另外,控方依賴3片段,每段10分鐘,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辯方對醫療報告同意。控方有6位證人(1名港鐵職員(事主)、1名警長、1名警司、2名處理證物警員、1名法證專家)
爭議點:
。案發及被告被捕前的身份連貫性
。被告衣物證物送至化驗的證物連貫性
辯方指爭議點將於結案陳詞才提出,指控方要澄清案情,需表明被告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是甚麼。
---------------------------------------------------
承認事實:
。20190904警員1198X拘捕D1
。20190904警員18948拘捕D2
。警員10734在觀塘警署搜查D1
檢
。20190905警員18948於將軍澳警署檢閱證物
。20190905警員12569檢取證物p21-27
。警員16734把證物p1-27交給警員618XX
。20190904在寶林站交給觀塘警署偵緝警員
。20190905凌晨PW1到將軍澳醫院驗傷
。有醫療報告p31,中文譯本p31(A)
。20190915警員61850X製作證物相片冊P41(1-14)
。20190920偵緝警員把證物送到化驗所
。20200113警員到化驗所取回證物
控辯雙方證人答問詳程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