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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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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30 公眾人士進庭,約25人~
1431 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警員9881 沈德華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是日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控方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裁判官質疑上一庭押後的目的相同。控方指 24/7收到申請。裁判官指希望為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 4/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擔保照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討論完畢 決定讓證人進行辨認程序
*除庭上人員,律師外 其他人都要除口罩
現休庭五分鐘 讓旁聽人士考慮決定留下還是暫時離開 在庭外等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嘴

D1林
D2黃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案情:被指於19年12月1日,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D2則管有1包索帶、2罐白電油及手1個打火機。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31沙田
#提堂
👤許(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控罪:
2)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
(5月31日在屯馬綫高架橋6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張貼海報)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文件和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因上次被告是被拘捕還押後即時上庭所以先前未有時間向控方提出。

押後至9月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討論完畢 決定讓證人進行辨認程序
*除庭上人員,律師外 其他人都要除口罩
現休庭五分鐘 讓旁聽人士考慮決定留下還是暫時離開 在庭外等候~

14:44 開庭~
證人進行辨認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提堂

D1 陳(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陳(26)🛑已還押逾5個月
D3 林(19)
D4 劉(16)
D5 莫(16)

控罪:1. 縱火(D1-D5)
2.管有攻擊性武器(D1-D5)

案情: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甘肅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燒毀該處馬路;並於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管有10瓶盛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鎚、4罐噴漆油、2罐電油、1瓶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D1保釋申請被拒
D2沒有擔保申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偉倫(40) 涉推跌葉子祈並搶走其電話

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刑:兩控罪各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另外需賠償$800元予事主。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D1胡
D2李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與廣東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D1被指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即3罐白電油。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鐵通。D2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伸縮鋼棒

控方將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一段有關截查D2的閉路電視片段

D1更改報到時間獲准,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投訴在警署中被迫穿著裝備拍照

案件訂於11月10日至1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PART1 PART2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 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抗議警黑勾結及要求追查721鄉黑襲襲市民,惟遊行被警方以武力驅散,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及海綿彈。
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更指「他們攜有可作為武器的工具,參與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 控方有強大理據顯示,若果有人阻止他們參與集會,他們會使用這些工具進行攻擊。」(獨媒 30/7/2019);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2個半月。

控方回應A2陳詞

控方認同A2代表就良好品格的陳詞,但沒有刑期扣減並非原則上錯誤。判刑書上未有提及裁判官對辯方陳詞的回應為不理想,但非必然是錯誤,法庭應著重最終刑期。 HKSAR v. TSO TSZ KIN (曹子建) 案指刑期扣減為特例及為法庭著情權。
至於量刑起點方面,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外,其他案件性質與本案不同,參考價值低。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涉案的胡椒噴劑傷害較輕微、影響較短文。雖然被告管有5枝胡椒噴劑顯示被有意持續使用,亦供給其他人使用,加上在示威現場管有上述物品,影響市民和平示威表達訴求,但本案涉及武器損害可為永久性,而衝突雖已完結但仍有擔憂。

控方回應A1陳詞

A1親自撰擬的求情信指自己「打算前往集會」,但「幸好沒有到達,否則會犯下更嚴重錯誤」,明顯顯示A1有打算使用該物品。而指打算用以自衛並非減刑因素。雖然自稱犯案為一時衝動,但管有其他保護裝備,甚至比A2更多,顯示犯案有預謀而非一時衝動。

控方指A1管有的伸縮棍可重複使用,雷射筆在53米內直射眼部四分一秒已可做成傷害,但法官問及有否報告顯示傷害程度,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控方同意A1代表指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有參考價值,如一群人夥同犯案為加刑因素,但不可完全跟從,因指引有控方認為不合理的地方,因此除加刑因素外,控方認為參考英國量刑指引並不適合。

法庭再次向控方確定控方並不知道二人在何時到達該地點,因此有可能剛到達上址。

A1代表回應

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合理(應為控方理解問題),而主動使用與因自衛而使用有程度上分別,應反映在判刑上。裁判官若不接納A1自衛的解釋應給予控辯雙方陳詞機會,加上種種求情因素裁判官皆沒有考慮,並不合理。

A2代表回應

HKSAR v. NG KA-KI, ROBERT AND OTHERS [2013] 案指的「exception case」為有正面良好品格,並非有正面良好品格的刑期扣減,因此若能證明被告人有正面良好品格即可進一步扣減刑期。該案申請人指Hung John Terence 案的被告雖然對社會有非常大的貢獻,而該案申請人雖善行未及Hung John Terrnce,但法庭亦應給予刑期扣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武器雖與本案殺傷力不同,但此只為判刑時其中之一的考慮因素,週遭環境比本案更為嚴重亦是該案的加刑因素。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豪 [2016] 案中涉及殺傷力較大的武器,難以單比較涉案的物品數量。

強調二人已服刑106天,計算扣減的刑期等,相等於已服刑8個月。

法官再次向控辯雙方確認就伸縮棍並無量刑指引。

押後至8月6日1000高等法院第一庭宣布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本案爭議在制服的定議,黃向戎暫委發現在上庭審訊結束後2日(即7月9日) ,終審法院就關迦曦一案(01報導) 的案例中說明如某一條例中沒說明些東西定議,法庭可借用另一些條例中的定議審訊。
本案爭議在 《入境條例》 第17C條 沒明確定議,裁判官建議控辯雙方可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1條 中作為參考。

休庭30分鐘,以便控辯雙方細閱相關條例。

陳詞完畢
詳情後補

1630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17) 🔥#判刑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報告大致正面。

裁判官指第七段有提及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支持,感化令不適合,感化官建議判處短時間社會服務令。加上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數量,裁判官確信被告會獲得足夠的監管及指導。裁判官指若有違反條件,將考慮索取非禁閉刑罰。

判處: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小休15分鐘~1530再繼續~
(辛苦各位旁聽師聽咁耐@@)

1530 開庭~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由於PW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9/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八日審訊]

第九日審訊

涉及第七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3速龍
PW14刑偵女警

作供完畢

明早9:30繼續

直播員按:
辯護律師盤問精彩
由於本案證人眾多,為免串供⋯細節暫不披露

[第十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
承認事實
⁃ 警員1329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1);警署警長46354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2)同時拘捕被告。
⁃ 證物
P1 (唔記得)
P2 灰色背囊
P3 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蓮花
P4 紙盒
P5 紙盒內的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蒺藜
P6 已剪裁的透明軟膠管
P7-P8 總督察33816撰寫的2份武器專家報告
P9 衣物+背囊內物品的照片(1-32)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今日完成承認事實,PW1, PW2盤問
明天 28/7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今日審訊完成~
明天930繼續於五庭
傳召證人 警員9881 沈德華作供
*陳官表示 若明天還未審訊完 將於星期三繼續審訊~
(詳情後補)

(直播員:辛苦各位旁聽員聽足一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1/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 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盤問時,控方證人一黃警長同意被告有好多其他post,單是涉案的貼文截圖已有86頁,無留意他的帳號幾時開始用,但確認有發佈其他野。代表被告的林凱依大律師,向黃警長指出被告於2011已開始使用該帳戶,而且有很多其他立場的留言

黃警長被問及知否被告在2012年已在FB發表自己的政見時,表示無意見。林大律師指被告當時已經用「金正恩」帳戶發佈貼文,表達支那人來港搶奶粉的不滿,黃警長表示無意見。被問及知否該群組談及示威,黃警長表示無意見,無印象

林大律師指出,呈堂的文件册只抽出對本案有關的貼文留言,在86頁的文字內只有一句「全民包圍新屋嶺」,而該句在9月20日11:43發佈。在整頁86頁文件册內,並無提及如何包圍,何時何日去包圍新屋嶺。黃警長同意

黃警長指,留意到有部份被告的留言被删除,指除管理員外就只有被告可以删除留言,但無深究被告是否群組管理員。群組成員名單有注明管理員及版主,但無㩒入去睇,純粹因為被告活躍,而且有留言,覺得被告係admin

另外,辯方大律師在庭上向證人指出,在去年9月有市民策劃到新屋嶺參觀,「銀髮族老而不廢」舉辦導賞團。又引述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報導,引述律師投訴被警員阻礙接觸被捕人,無閉路電視,訊號差,無辦法接觸當值主任。控方證人一同意有其他市民就新屋嶺拘留中心發表評論。

林大律師向黃警長確認,醫管局指在新屋嶺54名被捕人士中,有31人送院,6人嚴重且2人手部骨折。讀出另一人士網上留言……(抄唔切)。林大律師強調,讀出不代表係真,只係指出有人咁講。對於有網上留言,警方回應指留言失實。黃警長同意以上內容

最後,在盤問下黃警長對於2019年9月29日在愛丁堡廣場有「關注新屋嶺被捕人士」的集會,且有大約50,000人參與表示知悉但無意見。
--------------------------
審訊明天繼續,辯方明天繼續盤問PW1。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當時問PW1咩冧巴為合理辯解嘅講法。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一罰款 $1500
控罪二罰款 $500
以下為7月24日之審訊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控方結案陳詞

只聽被告在辯方主問中對管有有關物品的解釋看似完美,但實在經不起盤問。

在控方盤問被告時,被告承認P5棒球棍本身殺傷力強勁。在搜出P5時,被告並沒有棒球或手套等裝備。被告聲稱朋友已有棒球故只是購買棒球棍是不合常理的,而且被告由始至終根本未約過朋友打棒球,足見只是砌詞狡辯。

而P2及P4 2支鐵通喉身全以黑色膠紙包裹,其目的有2個:為防止脫手;令襲擊對象在黑夜難以看見鐵通。P2及P4從未在地盤使用,但被告從未在主問時提出,在盤問下才改稱是後備,令人生疑。

控方本欲質疑被告在被捕時未有就有關物品用途作任何解釋,待一年後今日才在庭上首度解釋,立時被裁判官喝止,斥主控官應十分清楚保持緘默是被捕人士的權利,並不得就此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揣測或推論。

被告稱P3 2支盛載了辣椒油的噴霧用作防治蛇蟲鼠蟻,但涉案的2支噴霧均盛滿辣椒油,根本沒有使用過的跡象。在辯方大律師的引導性問題下,被告才稱P3會用於噴在車底。被告更推說辣椒油由家人盛載,企圖推卸責任。

P7 2支鐳射筆雖然在家中搜出,但同樣在盤問下被告才承認從未在地盤使用。

以上種種可見被告之作供只是為自己開脫的託詞。


辯方結案陳詞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入罪元素包括:
1. 指稱物品是攻擊性武器;
2. 被告管有指稱物品;
3. 被告意圖以指稱物品作非法用途。

被告管有指稱物品?
對於第2項元素,即被告管有指稱物品並無爭議,但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另外2項入罪元素才可定罪,否則裁判官應判被告無罪。而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指稱物品是攻擊性武器?
控罪書上的所有指稱物品均不是本身生產作武器之用。鐳射筆並無任何改裝;而棒球棍上加上手把布是運動常見的改裝;辣椒油本身作食用,即使盛載在噴霧樽內亦不能證明必然是意圖作攻擊性武器之用;鐵通以黑色膠紙包裹亦同理。

被告意圖以指稱物品作非法用途?
被告已確認絕無意圖以指稱物品傷人或作任何非法用途。而控方亦未有舉出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以指稱物品傷人或作非法用途。如果裁判官接納辯方對物品用途的解釋,就應判被告無罪;即使裁判官不接納辯方解釋,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亦應判被告無罪。

被告被捕後態度合作,同意讓警方搜屋,因相信家中沒有任何違禁物品。搜出的P7 2支鐳射筆一直在被告睡房,從無使用,如何證明有攻擊意圖?被告願意作供,而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反觀PW1一直堅持見到被告站在車頭右前方,但從片段清晰可見根本並無此事。

被告在庭上清楚解釋P2及P4 2支鐵通用作駁通及拉桿之用,而控方根本無法爭議確有此可能性。即使P2在車門邊搜出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以此作非法用途。

棒球棍用作打棒球屬合理辯解,而加上手把布亦只為輔助擊球之用。而P3辣椒油噴霧在P10/a化驗報告中更佐證確有驅蛇蟲鼠蟻之用。P7鐳射筆擬在地盤「睇位」之用,亦方便被告外勤工作可隨身攜帶。再加上環境證供根本不支持指稱物品有任何意圖作非法用途。

在上訴庭一案例中,上訴人在家中廚房灶底被搜出1把用白布包裹的牛肉刀,在裁判法院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然而此判決被上訴庭推翻,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存有其他可能性,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此案例套用在控罪(2)在家中搜出的P7 2支鐳射筆固然適用;對於控罪(1),雖然環境不同無法直接套用,但亦可作為參考。在車上搜出指稱物品本身根本不足以證明有任何作非法用途的意圖。


裁判官需時1星期考慮判決,案件押後至7月29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

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本案控方稍前經律政司通知更改了大律師

先處理控方為某警員申請臨時匿名令。
被告面對一項襲警和一項對公眾地方阻路,控方為某警員申請臨時匿名令,辯方反對。

陳官細閱雙方書面,陳詞後 作出以下分析:
關於控方呈上的3份供詞
1.總督察供詞
2.心理學家供詞
3.警員y供詞(即申請臨時匿名令的警員 以下簡稱警員y)

總督察供詞
法庭主要考慮是否會對證人有否影響,總督察提出的例子與本案無關。

心理學家供詞
心理學家所提出的警員被起底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子,與本案無關,亦沒有證據證明警員y會這樣。

陳官認為兩份證供與本案無關所以不值得參考,也認為每單案件都是獨立參考。其他裁判官如何做和本案不相關,所以拒絕參考以上供詞。

警員y供詞
警員y表示已經有電話app透露該警員個人資料和家人資料,半夜經常收到不知名電話騷擾,也經常擔心會有人在家附近埋伏自己。
陳官表示根據其本人的生活經驗,都相信警員會有危險,擔心安全也合理,因此明白控方律師的說法。
但對於控方(上一個大律師)所說,即使把警員y的資料不公開,也不會影響法庭公平公正 陳官認為此說法太簡單,將公開審訊簡化了。舉例:正如要公眾人士蒙眼聽審,也稱不上是完全的審訊。
陳官覺得要在兩者(被告和投訴人)之間取平衡,而警員y的名字也是案件證據的一部分,如果法庭作出保密令,便會觸發被告的權利。

對於辯方的反對:

辯方認為申請保密令多數用在以下三個案件:
1.三合會
2.嚴重暴力
3.風化案
陳官認為當中保護一般用於其他證據是否可以接納,而身分保密令一般不影響案件中的程序。

辯方說本案的暴力程度不嚴重
陳官認為暴力程度輕重不關事,比較著重擔心起底會否影響警員的生活。對於辯方所說,任何一名知情者不會因為警員的個人資料被起底而認出他就是3萬警員之一的說法感到荒謬 。

辯方說申請保密令會導致影響新聞報導
陳官認為這些只是個人資料,不是意見發布自由,不覺得會影響到新聞報導。此外,把投訴人保密不會影響新聞報導的表面,認為辯方想太多。而對於辯方認為會影響讀者的閱讀,陳官認為這反而對辯方有利,不容辯方擔憂,反而會引起更多人留意案情。
(按:不太懂陳官的邏輯,為何不透露警員資料會有利案情?)

因此認為辯方的投訴不成立
辯方認為保密令會導致證人口供不實,一旦該名警員作出虛假供詞,但各人不知道案件的警員是誰,之後若再上庭便對其他案不公平。
陳官認為他只考慮本案,不考慮其他案件,所以若之後覺得有問題可以重新申請對該名警員永久不禁制令。

結論:
關於高等法院的禁制令,雖然已經足夠,不用重複申請,但可見警員y已被起底,若再被新聞報導其個人資料,情況會更嚴重,法庭難辭其咎。
作為香港市民一名,深明香港社會不會變得風平浪靜。任何人被起底可以尋找心理求救和警方報案。
(按:此處聽不清,有點混亂,望見諒)
對於辯方所說警員y並沒有受到死亡騷擾,不算嚴重,認為辯方應站在警員y的角度,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理應同情警員y的生活。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任何人的資訊,資料不得受侵擾破壞。而第14條,任何人包括執法人員,受到以上侵擾,任何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事實上,警員y的確受到嚴重侵擾,若不保護,會導致他的生活作息產生負面的影響。
申請匿名令符合第14條,也與第10條不衝突。
(按:聽不到第10條的內容,抱歉)

如不批准,會對證人、控方不公平公正。陳官表示只考慮本案發出保密令,而對於案件是否公平,身份匿名令是否多此一舉呢?對於辯方的說法認為匿名令是嚴苛,不認同,香港人權法案也同樣有這法例,又是嚴苛嗎?認為辯方需要更客觀,同理心。

不爭事實:
陳官認為控方沒有刻意隱瞞警員y的真實身分,不明白法庭上透露名字會如何影響案件運作?也表示警員的身分和稱呼不會影響案件的審訊,也不會造成妨礙司法公正。

決定批出臨時匿名令/保密令。
任何人,包括新聞報導,不得透露任何警員y的個人資料,如不遵守法庭指令,即藐視法庭,會被判罰款、監禁處罰。

案件明天930繼續於五庭審訊~
繼續傳召證人 警員9881 沈德華作供
*陳官表示 若明天還未審訊完 將於星期三繼續審訊~

(按:由於證人作供尚未完成,為了避免夾供,細節暫不披露~)
(按:由於證人,律師們聲量實在太細,直播員已經用盡全力聽,所以有些地方可能聽不清聽漏,望見諒T_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