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剛剛20人案嘅保釋紙有寫錯,需要先處理再繼續其他案件。
召喚行開咗嘅手足and朋友仔,快啲返嚟啦~
全世界hold起哂其他程序同案件,就係等緊未返嚟嘅你你你!
——
另外好似仲有4單案未處理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剛剛20人案嘅保釋紙有寫錯,需要先處理再繼續其他案件。
召喚行開咗嘅手足and朋友仔,快啲返嚟啦~
全世界hold起哂其他程序同案件,就係等緊未返嚟嘅你你你!
——
另外好似仲有4單案未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荃灣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 同案另一被告撤控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一個鐵槌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分別是PW1 警員A、PW5及列表外的PW (涉同案被告控罪的警員B)。辯方透露對警誡口供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本地話審訊,期間保釋候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荃灣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一個鐵槌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分別是PW1 警員A、PW5及列表外的PW (涉同案被告控罪的警員B)。辯方透露對警誡口供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本地話審訊,期間保釋候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9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9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Cap212, 36(b)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用水樽(膠樽)擲向警長X。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案情已在6月30日被告承認控罪時讀出,不在此重覆。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Cap212, 36(b)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用水樽(膠樽)擲向警長X。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案情已在6月30日被告承認控罪時讀出,不在此重覆。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黎 (20)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3. 非法集結
4. 暴動
5.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 ?
7. ?
案情:於20年1月26日網民發起旺角騷亂四週年活動,期間有示威者進行堵路等,警方拘捕多人,被告疑遭拘捕時反抗,被指踢傷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控方要求撤銷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黎 (20)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3. 非法集結
4. 暴動
5.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 ?
7. ?
案情:於20年1月26日網民發起旺角騷亂四週年活動,期間有示威者進行堵路等,警方拘捕多人,被告疑遭拘捕時反抗,被指踢傷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控方要求撤銷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3,000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3,000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提堂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案情請參閱 上次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提堂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案情請參閱 上次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黃(22)
D2:孔(21)
D3:高(17)
D4:桂(19)
D5:黎(21)
D6:林(16)
D7:林(30)
D8:劉(18)
D9:李(25)
D10:李(22)
D11:馬(19)
D12:魏(17)
D13:彭(25)
D14:宋(30)
D15:譚(20)
D16:譚(21)
D17:譚(24)
D18:鄧(22)
D19:田(20)
D20:董(23)
控罪:
D1-20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2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7通知報稱地址已更改,較早前亦已通知所屬警署
D10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16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20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作續證獲批
另外,控罪書上D14資料有誤,辯方呈上文件以作出修訂。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545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黃(22)
D2:孔(21)
D3:高(17)
D4:桂(19)
D5:黎(21)
D6:林(16)
D7:林(30)
D8:劉(18)
D9:李(25)
D10:李(22)
D11:馬(19)
D12:魏(17)
D13:彭(25)
D14:宋(30)
D15:譚(20)
D16:譚(21)
D17:譚(24)
D18:鄧(22)
D19:田(20)
D20:董(23)
控罪:
D1-20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2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7通知報稱地址已更改,較早前亦已通知所屬警署
D10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16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20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作續證獲批
另外,控罪書上D14資料有誤,辯方呈上文件以作出修訂。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545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藍田鯉魚門道30號藍田救護站對面,與其他不知明人士以垃圾桶、磚頭及其他雜物阻礙行人及車輛使用道路,導致鯉魚門道左一二線及左三線的一半受阻,被告被追截150米後被捕。
被告於上一庭表示不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568
🛑本次選擇認罪🛑
求情理由:
。24歲
。與家人一同居住
。家人工作背景
。4封求情信(自己、姐姐、僱主、體育老師)總括而言被告有樂於助人、禮貌、友善、可靠等正面評論
。中一至中六的成績表顯示獲49次優點
。參與活動獲優異成績
。深感後悔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無其他激烈行為,並認罪有悔意,把案件押後候判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7日14:30在觀塘法院第一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有可能即時監禁
擔保條件照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藍田鯉魚門道30號藍田救護站對面,與其他不知明人士以垃圾桶、磚頭及其他雜物阻礙行人及車輛使用道路,導致鯉魚門道左一二線及左三線的一半受阻,被告被追截150米後被捕。
被告於上一庭表示不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568
🛑本次選擇認罪🛑
求情理由:
。24歲
。與家人一同居住
。家人工作背景
。4封求情信(自己、姐姐、僱主、體育老師)總括而言被告有樂於助人、禮貌、友善、可靠等正面評論
。中一至中六的成績表顯示獲49次優點
。參與活動獲優異成績
。深感後悔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無其他激烈行為,並認罪有悔意,把案件押後候判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7日14:30在觀塘法院第一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有可能即時監禁
擔保條件照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提堂
D1 謝(30)
D2 陳(17)
兩案合拼及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涉及警員X已有匿名令,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金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1另有新增控罪5-6但書記冇讀)
❌D1保釋申請被拒❌
請送車‼️
D2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提堂
D1 謝(30)
D2 陳(17)
兩案合拼及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涉及警員X已有匿名令,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金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1另有新增控罪5-6但書記冇讀)
❌D1保釋申請被拒❌
請送車‼️
D2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 #提堂 #藍絲 🚹
🕝14:30
👤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0吋長廚房用切肉刀)
案情:2019年11月11日0937時前警員(控方1、2證人)收到消息指,清水灣道坪石邨附近、連接坪石邨及牛池灣街市的天橋下,有示威者設路障,警員到場後見到橋上大約有200名示威者,有人大叫橋上有人拿刀。控方1、2證人上橋後見被告右手拿10吋長廚房刀,叫群眾勿再傷害他「嗰班人打我先,我先攞刀嚟報仇」。被告指09:00左右與男示威者有紛爭被拳打,所以回家拿刀想與男示威者理論。
(插曲:藍屍廢老耳殘)
插曲2: 曾爭拗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嚴重,是否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爭拗。
⭕️同意案情⭕️
求情理由:
。被告年紀(老)
。懊悔
。願意承認事實
。指當日飲茶後返家途中與年輕人有口角,眼角有少少受傷,在家一時衝動,於是拿刀再次回到現場與人理論,並非有組織預謀
。與鼓吹攻擊市民或示威者的組織無聯繫
。刀是家人於日本買回來的手信,在家中是廚具,並非三合會用的刀
。醫療紀錄(心臟(?)中風、糖尿病)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或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堂費$1000於擔保金扣除,證物一(刀)充公。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 #提堂 #藍絲 🚹
🕝14:30
👤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0吋長廚房用切肉刀)
案情:2019年11月11日0937時前警員(控方1、2證人)收到消息指,清水灣道坪石邨附近、連接坪石邨及牛池灣街市的天橋下,有示威者設路障,警員到場後見到橋上大約有200名示威者,有人大叫橋上有人拿刀。控方1、2證人上橋後見被告右手拿10吋長廚房刀,叫群眾勿再傷害他「嗰班人打我先,我先攞刀嚟報仇」。被告指09:00左右與男示威者有紛爭被拳打,所以回家拿刀想與男示威者理論。
(插曲:藍屍廢老耳殘)
插曲2: 曾爭拗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嚴重,是否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爭拗。
⭕️同意案情⭕️
求情理由:
。被告年紀(老)
。懊悔
。願意承認事實
。指當日飲茶後返家途中與年輕人有口角,眼角有少少受傷,在家一時衝動,於是拿刀再次回到現場與人理論,並非有組織預謀
。與鼓吹攻擊市民或示威者的組織無聯繫
。刀是家人於日本買回來的手信,在家中是廚具,並非三合會用的刀
。醫療紀錄(心臟(?)中風、糖尿病)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或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堂費$1000於擔保金扣除,證物一(刀)充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裁決 #襲警
韓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不爭議錄像顯示案發時候的情況,控辯雙方承認P1真實,被告不爭議PW1曾跌下、被告有接觸PW1
是否有襲擊意圖
因為位置問題,辯方指PW1 PW3與事實不符,唯法庭認為PW2視野清晰,在2至3米距離觀察,中間沒有阻隔,觀察到被告跑向PW1並用手從後推跌,PW3在被告事後大嗌「警察,停手」亦符合情節
PW1 向前跌沒能看見,防線以並列形式向前推進,他並不預期非警員插入防線,認為同事互相推撞反應當時情況,符合情理
法庭裁定PW1至3的證供清晰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人供稱在文記車仔麵用餐後,因對現場示威情況感到八卦而上前觀察,不爭議的景象是現場有多翻廣播呼籲示威者離開,現場有示威者利用雜物堵路,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被告在盤問底下亦承認聽到廣播,但沒有留意亦不清楚內容
被告是怎樣推跌PW1
被告說忘記了是否用手推跌PW1,而對於自己跳高雙腳離地的關鍵動作,被告人供稱沒有意識到,法庭認為被告人刻意迴避問題
被告是八卦還是參與示威
法庭認為被告的裝束與現場示威者無異,被告當時戴上頭盔,手戴勞工手套,現場錄像與被拘捕拍到被告身穿的裝束一致,被告被問及何時戴上,被告表示忘記了
法庭質疑被告為何吃飯要要戴上手套,保護自己的心態亦不合理,如果愛惜女朋友,又為何要去那裡吃飯
被告在現場從來沒有打算打電話了解女朋友情況,認為跑步比打電話快,唯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日常有與女朋友通話的習慣,而現場有障礙物及防線,充滿阻礙,被告的解釋令人疑惑
被告供稱奔跑過程中閃避不及撞倒PW1,錄像拍到被告人主動走入防線,並衝向他們,並非如被告供稱突然發現,被告的證供不攻自破,法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女朋友不在現場,指出車仔麵泊車位置,與被告證供相符,說在朋友通知才知被告被捕,證供明顯為配合被告
法庭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而女朋友是為了配合被告脫罪而作供,因此亦不接納被告及女朋友的證供
是否有意圖?
被告的路線顯示被告是有目的、意圖及意向
PW1當日只是穿著防暴衣服,沒有穿著戰術背心,錄像顯示被告在馬路右方急速奔跑,前方滿是警員,唯一可能是以PW1及其背脊為目標,目的是為了把PW1推倒並用身體壓住,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
案發時,PW1投入推進,PW2從後方觀察見到被告蓄意推PW1,因此判斷為襲警,而非提醒被告人小心,而PW3的觀察亦吻合PW2的供詞
被告受重重包圍並不可能襲警
被告以襲擊為目標,意圖破壞警方防線,逆向奔跑企圖逃離現場,竭盡步伐逃跑,被告亦承認自己有逃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對於被告企圖逃跑的行為是否引證自己犯罪的證據,陪審團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① 是否有企圖逃離 ② 為什麼要逃離,需考慮是否有其他無辜理由,而法庭對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被告是有企圖逃離而且沒有其他無辜的理由
被告供稱認為警員無心聽取他的解釋,但被告人沒有嘗試解釋或道歉就妄下判斷,唯一的可能是被告認為自己年輕跑得快,被說穿了才逃脫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
*於工作上十分盡責
*案件中被告的傷勢
*訴訟帶來的壓力
判刑: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傷勢是自己逃跑所造成,而本案較嚴重的襲警罪檢控,加上被告是偷襲PW1,可幸的是受襲警員並沒有受傷。根據案例法庭必須保障執法人員,監禁是唯一的考慮,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監禁,看不見其他減刑因素
總刑期:3星期監禁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裁決 #襲警
韓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不爭議錄像顯示案發時候的情況,控辯雙方承認P1真實,被告不爭議PW1曾跌下、被告有接觸PW1
是否有襲擊意圖
因為位置問題,辯方指PW1 PW3與事實不符,唯法庭認為PW2視野清晰,在2至3米距離觀察,中間沒有阻隔,觀察到被告跑向PW1並用手從後推跌,PW3在被告事後大嗌「警察,停手」亦符合情節
PW1 向前跌沒能看見,防線以並列形式向前推進,他並不預期非警員插入防線,認為同事互相推撞反應當時情況,符合情理
法庭裁定PW1至3的證供清晰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人供稱在文記車仔麵用餐後,因對現場示威情況感到八卦而上前觀察,不爭議的景象是現場有多翻廣播呼籲示威者離開,現場有示威者利用雜物堵路,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被告在盤問底下亦承認聽到廣播,但沒有留意亦不清楚內容
被告是怎樣推跌PW1
被告說忘記了是否用手推跌PW1,而對於自己跳高雙腳離地的關鍵動作,被告人供稱沒有意識到,法庭認為被告人刻意迴避問題
被告是八卦還是參與示威
法庭認為被告的裝束與現場示威者無異,被告當時戴上頭盔,手戴勞工手套,現場錄像與被拘捕拍到被告身穿的裝束一致,被告被問及何時戴上,被告表示忘記了
法庭質疑被告為何吃飯要要戴上手套,保護自己的心態亦不合理,如果愛惜女朋友,又為何要去那裡吃飯
被告在現場從來沒有打算打電話了解女朋友情況,認為跑步比打電話快,唯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日常有與女朋友通話的習慣,而現場有障礙物及防線,充滿阻礙,被告的解釋令人疑惑
被告供稱奔跑過程中閃避不及撞倒PW1,錄像拍到被告人主動走入防線,並衝向他們,並非如被告供稱突然發現,被告的證供不攻自破,法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女朋友不在現場,指出車仔麵泊車位置,與被告證供相符,說在朋友通知才知被告被捕,證供明顯為配合被告
法庭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而女朋友是為了配合被告脫罪而作供,因此亦不接納被告及女朋友的證供
是否有意圖?
被告的路線顯示被告是有目的、意圖及意向
PW1當日只是穿著防暴衣服,沒有穿著戰術背心,錄像顯示被告在馬路右方急速奔跑,前方滿是警員,唯一可能是以PW1及其背脊為目標,目的是為了把PW1推倒並用身體壓住,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
案發時,PW1投入推進,PW2從後方觀察見到被告蓄意推PW1,因此判斷為襲警,而非提醒被告人小心,而PW3的觀察亦吻合PW2的供詞
被告受重重包圍並不可能襲警
被告以襲擊為目標,意圖破壞警方防線,逆向奔跑企圖逃離現場,竭盡步伐逃跑,被告亦承認自己有逃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對於被告企圖逃跑的行為是否引證自己犯罪的證據,陪審團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① 是否有企圖逃離 ② 為什麼要逃離,需考慮是否有其他無辜理由,而法庭對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被告是有企圖逃離而且沒有其他無辜的理由
被告供稱認為警員無心聽取他的解釋,但被告人沒有嘗試解釋或道歉就妄下判斷,唯一的可能是被告認為自己年輕跑得快,被說穿了才逃脫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
*於工作上十分盡責
*案件中被告的傷勢
*訴訟帶來的壓力
判刑: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傷勢是自己逃跑所造成,而本案較嚴重的襲警罪檢控,加上被告是偷襲PW1,可幸的是受襲警員並沒有受傷。根據案例法庭必須保障執法人員,監禁是唯一的考慮,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監禁,看不見其他減刑因素
總刑期:3星期監禁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答辯
譚(2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月2日在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鐵鎚及2包索帶
❌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辯方沒有證人。
預計一天審訊,押後至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答辯
譚(2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月2日在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鐵鎚及2包索帶
❌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辯方沒有證人。
預計一天審訊,押後至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襲擊警長430。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詳情容後再補。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襲擊警長430。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詳情容後再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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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