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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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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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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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3吳(33)🛑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D3於2020年6月29日承認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還押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6/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五日審訊]

第六日審訊

第六被告不適缺席
休庭明930再續

九龍城首次啟用視像延伸庭
七庭多出約廿個位

[第七日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PW表示今日抱恙不適,劉官叮囑PW要睇醫生;案件暫時押後至1500續審。

下午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2警員劉臻良。PW2在主問時引述被告落口供時稱「我冇嘢講」,又指被捕後沒有任何一個階段/程序對被告施行暴力或威迫利誘。

由於PW2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新案件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47開庭,先處理其他案件
庭內已坐滿(其他案被告/代表) ,旁聽師可等其他案被告步出後再嘗試進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區(25)
D2:陳(22)
D3:陳(18)
D4:陳(18)
D5:陳(18)
D6:陳(21)
D7:陳(22)
D8:鄭(25)
D9:鄭(23)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4:鍾(28)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8:何(20)
D19:何(22)
D20:何(25)

控罪:
(1)D1-20暴動
(2)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2)D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74條索帶
(3)D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合共239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3更改警署報到申請獲批
D18禁足令增加豁免條款(若須徵詢法律意見可踏足禁足範圍)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1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新案件

林(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報到:1星期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剛剛20人案嘅保釋紙有寫錯,需要先處理再繼續其他案件。

召喚行開咗嘅手足and朋友仔,快啲返嚟啦~
全世界hold起哂其他程序同案件,就係等緊未返嚟嘅你你你!

——
另外好似仲有4單案未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1120 休庭約十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荃灣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 同案另一被告撤控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一個鐵槌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分別是PW1 警員A、PW5及列表外的PW (涉同案被告控罪的警員B)。辯方透露對警誡口供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本地話審訊,期間保釋候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9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Cap212, 36(b)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用水樽(膠樽)擲向警長X。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案情已在6月30日被告承認控罪時讀出,不在此重覆。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休庭到1430
下午繼續盤問PW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 曾(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同案另一被告之控罪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理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違反保釋條件
先後於本年6月12日及7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被撤銷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黎 (20)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3. 非法集結
4. 暴動
5.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 ?
7. ?

案情:於20年1月26日網民發起旺角騷亂四週年活動,期間有示威者進行堵路等,警方拘捕多人,被告疑遭拘捕時反抗,被指踢傷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控方要求撤銷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3,000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提堂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案情請參閱 上次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黃(22)
D2:孔(21)
D3:高(17)
D4:桂(19)
D5:黎(21)
D6:林(16)
D7:林(30)
D8:劉(18)
D9:李(25)
D10:李(22)
D11:馬(19)
D12:魏(17)
D13:彭(25)
D14:宋(30)
D15:譚(20)
D16:譚(21)
D17:譚(24)
D18:鄧(22)
D19:田(20)
D20:董(23)

控罪:
D1-20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2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7通知報稱地址已更改,較早前亦已通知所屬警署
D10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16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20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作續證獲批

另外,控罪書上D14資料有誤,辯方呈上文件以作出修訂。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545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藍田鯉魚門道30號藍田救護站對面,與其他不知明人士以垃圾桶、磚頭及其他雜物阻礙行人及車輛使用道路,導致鯉魚門道左一二線及左三線的一半受阻,被告被追截150米後被捕。

被告於上一庭表示不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568

🛑本次選擇認罪🛑

求情理由:
。24歲
。與家人一同居住
。家人工作背景
。4封求情信(自己、姐姐、僱主、體育老師)總括而言被告有樂於助人、禮貌、友善、可靠等正面評論
。中一至中六的成績表顯示獲49次優點
。參與活動獲優異成績
。深感後悔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無其他激烈行為,並認罪有悔意,把案件押後候判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7日14:30在觀塘法院第一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有可能即時監禁

擔保條件照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提堂

D1 謝(30)
D2 陳(17)

兩案合拼及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涉及警員X已有匿名令,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金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1另有新增控罪5-6但書記冇讀)

D1保釋申請被拒
請送車‼️

D2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