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14:43 開庭
醫療報告顯示,周佑銘醫生(音)診斷林泰金督察背部疼痛,背部下方兩邊有觸痛。
治療方法:處方止痛藥,病假10月1日至10月7日
明天續審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14:43 開庭
醫療報告顯示,周佑銘醫生(音)診斷林泰金督察背部疼痛,背部下方兩邊有觸痛。
治療方法:處方止痛藥,病假10月1日至10月7日
明天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故案件押後到 7月22日 09:30 再續。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故案件押後到 7月22日 09:30 再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連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連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1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音),逮屬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
控方證人四 偵緝警員13685 陳子軒(音)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於本案負責核對及翻閱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找到於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共有4個鏡頭)及NowTV的直播片段。
辯方立場指出影片應在於呈堂性及關聯性。辯方又質疑控方主問過於引導性,欠缺證人親自作供的部分,有違作供原則,證人供詞因而未能準確
辯方質疑PW4非專家證人,案發時亦不在場,所提供的只屬個人意見,不能呈堂。片段亦沒有向PW1,2,3播放;而且閉路電視畫質差,畫面中人數眾多,不能單憑模糊影像辯認被告或警員,甚至連人數都不能確認。
另外,辯方指PW4只是重複承認事實:被捕男子為被告、案發地點、身份等,對案件沒有幫助。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無中段陳詞,以上是辯方案情。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1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音),逮屬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
控方證人四 偵緝警員13685 陳子軒(音)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於本案負責核對及翻閱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找到於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共有4個鏡頭)及NowTV的直播片段。
辯方立場指出影片應在於呈堂性及關聯性。辯方又質疑控方主問過於引導性,欠缺證人親自作供的部分,有違作供原則,證人供詞因而未能準確
辯方質疑PW4非專家證人,案發時亦不在場,所提供的只屬個人意見,不能呈堂。片段亦沒有向PW1,2,3播放;而且閉路電視畫質差,畫面中人數眾多,不能單憑模糊影像辯認被告或警員,甚至連人數都不能確認。
另外,辯方指PW4只是重複承認事實:被捕男子為被告、案發地點、身份等,對案件沒有幫助。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無中段陳詞,以上是辯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0831太子
#新案件 #暴動
D1王 29
D2簡 21
D3龍 20
D4連19
D5卓20
D6溫24
D1 D3缺席聆訊, 法庭批出拘捕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王、D2簡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
2)暴動
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D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18部閉路電視及1個滅火筒,
價值819181元。
4)暴動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造成身體傷害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D1王D3龍D5卓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8)刑事毀壞
D1王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損壞屬於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龍被控9月1日在油麻地鐵路站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保釋條件:
現金3000-5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固定地址
警署報到
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另一名涉#831 14歲少年將由少年庭另案處理)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9月1日油麻地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兩個打火機)
#上午庭
#0831太子
#新案件 #暴動
D1王 29
D2簡 21
D3龍 20
D4連19
D5卓20
D6溫24
D1 D3缺席聆訊, 法庭批出拘捕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王、D2簡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
2)暴動
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D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18部閉路電視及1個滅火筒,
價值819181元。
4)暴動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造成身體傷害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D1王D3龍D5卓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8)刑事毀壞
D1王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損壞屬於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龍被控9月1日在油麻地鐵路站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保釋條件:
現金3000-5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固定地址
警署報到
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另一名涉#831 14歲少年將由少年庭另案處理)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9月1日油麻地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兩個打火機)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答辯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1名證人的權利。
押後至9月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計一天可完成。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答辯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1名證人的權利。
押後至9月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計一天可完成。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25名被告(16-45) (暴動、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押後至9月3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交付區域法院程序,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25名被告(16-45) (暴動、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押後至9月3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交付區域法院程序,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5名被告(14-15) (暴動)
押後至9月30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處理案件合拼再轉介至區域法院。據悉辯方律師將反對合拼及轉介。
有被告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陳炳宙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5名被告(14-15) (暴動)
押後至9月30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處理案件合拼再轉介至區域法院。據悉辯方律師將反對合拼及轉介。
有被告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施(23)、文(20)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施(23)、文(20)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2九龍塘 #轉介文件
D1 曾(26) 🛑曾已還押逾7個月
D2 黃(30)
D3 鄭 (33)
D4 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被告以私家車接載對方。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被告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2-4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2九龍塘 #轉介文件
D1 曾(26) 🛑曾已還押逾7個月
D2 黃(30)
D3 鄭 (33)
D4 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被告以私家車接載對方。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被告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2-4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本案時序
6月1日 審訊
6月18日 裁決罪成,需還押2星期等候多份報告再作判刑
6月24日 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6月30日 判處守行為
裁判官解釋覆核原因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情時引用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只會判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的,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因此沒聽到相關判詞,亦沒有判詞謄本或庭上錄音。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沒有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實屬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就辯方於6月30日的求情作出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官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等控方聽過錄音後再作回應辯方當日之求情。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本案時序
6月1日 審訊
6月18日 裁決罪成,需還押2星期等候多份報告再作判刑
6月24日 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6月30日 判處守行為
裁判官解釋覆核原因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情時引用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只會判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的,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因此沒聽到相關判詞,亦沒有判詞謄本或庭上錄音。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沒有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實屬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就辯方於6月30日的求情作出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官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等控方聽過錄音後再作回應辯方當日之求情。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01 翁
D02 周
D03 鍾
D04 鍾
D05 羅
D06 吳
D07 蘇
D08 孫
D09 鄧
D10 曾
D11 黃
D12 黃
D13 王
D14 甄
D15 李
控罪:暴動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暴動。
D1 更改報到日
D4 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14 更改居住地址及報到警署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 到觀塘法院處理轉介手續到區域法院
因法庭座位有限,每位被告只容許有兩位法律代表出席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01 翁
D02 周
D03 鍾
D04 鍾
D05 羅
D06 吳
D07 蘇
D08 孫
D09 鄧
D10 曾
D11 黃
D12 黃
D13 王
D14 甄
D15 李
控罪:暴動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暴動。
D1 更改報到日
D4 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14 更改居住地址及報到警署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 到觀塘法院處理轉介手續到區域法院
因法庭座位有限,每位被告只容許有兩位法律代表出席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答辯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控方會有9位証人 沒有會面記錄 控方指出由於證人人數眾多 因此要求有審前覆核
辯方沒有証人
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取消宵禁令
取消禁足令
取消人事擔保
以現金$20000擔保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審前覆核。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答辯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控方會有9位証人 沒有會面記錄 控方指出由於證人人數眾多 因此要求有審前覆核
辯方沒有証人
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取消宵禁令
取消禁足令
取消人事擔保
以現金$20000擔保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蔡(20)
D2鍾(23)
D3林(23)
🛑各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情: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接報至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控方申請押後以對有關證物進行檢驗
‼️D1及D3沒有保釋申請,D2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蔡(20)
D2鍾(23)
D3林(23)
🛑各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情: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接報至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控方申請押後以對有關證物進行檢驗
‼️D1及D3沒有保釋申請,D2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羅(18)
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於天水圍天逸輕鐵站近燈柱AB1115 遊蕩。
兩人承認控罪。
案情:於當日清晨0340,一名港鐵保安見兩人於輕鐵站遊蕩,看似準備打爛八達通機。於0405,警員到附近地方找到兩人,將其拘捕。兩人帶警員到輕鐵站,找到鎚及黑手套等打算用作破壞的證物。
D1 當場指「知錯喇阿sir,俾次機會啦」
D2 指「知錯喇阿sir,啲嘢係D1 㗎」
兩人同意案情。
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兩人無刑事定罪記錄。
求情:
D1 :被告任職廚師,單親,母親最近有病,令被告需要負擔起家庭經濟責任。案發後深感後悔。母親求情信中稱讚被告十分有責任感。
D2 :被告任職侍應,態度十分良好,辯方附上一封求情信,為僱主對其良好態度的稱讚。
兩人為朋友,當日一時衝動便拿了工具想去作破壞,幸好最後能懸崖勒馬,及時再三考慮,認清法律後果。當時沒有人阻止他們,更沒有逃離,將工具放於輕鐵站。他們知道不能這樣做。他們被捕後第一時間向警方招認,心裏充滿悔意及愧疚感。
兩人沒有作出任何實際破壞,現時亦有社工持續跟進個案。辯方重申,兩人需要的是幫助,而非刑罰,希望能索取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裁判官押後本案至本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以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羅(18)
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於天水圍天逸輕鐵站近燈柱AB1115 遊蕩。
兩人承認控罪。
案情:於當日清晨0340,一名港鐵保安見兩人於輕鐵站遊蕩,看似準備打爛八達通機。於0405,警員到附近地方找到兩人,將其拘捕。兩人帶警員到輕鐵站,找到鎚及黑手套等打算用作破壞的證物。
D1 當場指「知錯喇阿sir,俾次機會啦」
D2 指「知錯喇阿sir,啲嘢係D1 㗎」
兩人同意案情。
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兩人無刑事定罪記錄。
求情:
D1 :被告任職廚師,單親,母親最近有病,令被告需要負擔起家庭經濟責任。案發後深感後悔。母親求情信中稱讚被告十分有責任感。
D2 :被告任職侍應,態度十分良好,辯方附上一封求情信,為僱主對其良好態度的稱讚。
兩人為朋友,當日一時衝動便拿了工具想去作破壞,幸好最後能懸崖勒馬,及時再三考慮,認清法律後果。當時沒有人阻止他們,更沒有逃離,將工具放於輕鐵站。他們知道不能這樣做。他們被捕後第一時間向警方招認,心裏充滿悔意及愧疚感。
兩人沒有作出任何實際破壞,現時亦有社工持續跟進個案。辯方重申,兩人需要的是幫助,而非刑罰,希望能索取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裁判官押後本案至本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