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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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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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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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堂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梁(23), A2龔(49), A3李(16)
#0714沙田

控罪:
(1) 暴動 (A1-A3)
(2) 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 暴動 (A1-A2)
(4) 有意圖而傷人 (A1-A2)

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控罪一及二)

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83號鋪外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控罪三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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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承認控罪(1)及(3),控方將控罪(2)及(4)交由法庭存檔作為交換條件

‼️D3承認控罪(1),控罪(2)交由法庭存檔作為交換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4日 09: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陳(24) #審前覆核 (#1013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撤回控罪,守行為一年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14:43 開庭

醫療報告顯示,周佑銘醫生(音)診斷林泰金督察背部疼痛,背部下方兩邊有觸痛。

治療方法:處方止痛藥,病假10月1日至10月7日

明天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4/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16)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三日審訊]

PW7 速聾機場特警,警長洪偉庭(拘捕D3)作供完畢

PW8 刑事偵緝探員15386陳瑞發(負責處理D3被捕後的程序)作供

盤問涉及多名速龍用警棍圍毆D3,刑偵探員拖延就醫丶搜身摸入內褲丶無警誡和記錄下要求著返gear 影相等…

休庭 明0930再繼續

[第五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故案件押後到 7月22日 09:30 再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1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音),逮屬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

控方證人四 偵緝警員13685 陳子軒(音)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於本案負責核對及翻閱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找到於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共有4個鏡頭)及NowTV的直播片段。

辯方立場指出影片應在於呈堂性及關聯性。辯方又質疑控方主問過於引導性,欠缺證人親自作供的部分,有違作供原則,證人供詞因而未能準確

辯方質疑PW4非專家證人,案發時亦不在場,所提供的只屬個人意見,不能呈堂。片段亦沒有向PW1,2,3播放;而且閉路電視畫質差,畫面中人數眾多,不能單憑模糊影像辯認被告或警員,甚至連人數都不能確認。

另外,辯方指PW4只是重複承認事實:被捕男子為被告、案發地點、身份等,對案件沒有幫助。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無中段陳詞,以上是辯方案情。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1015大角咀

D2 丁 (17)

控罪1: 串謀製造爆炸品(交替控罪2:管有爆炸品)
控罪3:管有爆炸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同案控罪5,6只指向D1,故不陳列

保釋背景:
2019年10月17日首次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保釋申請,其後於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30日 及 6月30日,皆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唯一直被拒,還押至今。

上庭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據當時高級檢控官澄清D2(即申請人)曾有被捕記錄實為錯誤,除本案以外,D2並無任何被捕記錄。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新案件
#答辯

陳(22 )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公眾造成滋擾

辯方申請不答辯以索取控方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押後至8月26日下午九龍城一庭處理

保釋條件:
1000元現金
不離港交證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0831太子
#新案件 #暴動

D1王 29
D2簡 21
D3龍 20
D4連19
D5卓20
D6溫24

D1 D3缺席聆訊, 法庭批出拘捕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王、D2簡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

2)暴動
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D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18部閉路電視及1個滅火筒,
價值819181元。

4)暴動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造成身體傷害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D1王D3龍D5卓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8)刑事毀壞
D1王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損壞屬於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龍被控9月1日在油麻地鐵路站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保釋條件:
現金3000-5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固定地址
警署報到

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另一名涉#831 14歲少年將由少年庭另案處理)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9月1日油麻地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兩個打火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手持家屬飛20號或之前已進入庭內,但尚有家屬未能入內

預期直播員未能進行直播,敬請大家耐心等待及留意資訊部剪報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答辯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1名證人的權利。

押後至9月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計一天可完成。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25名被告(16-45) (暴動、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押後至9月3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交付區域法院程序,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5名被告(14-15) (暴動)

押後至9月30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處理案件合拼再轉介至區域法院。據悉辯方律師將反對合拼及轉介。

有被告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施(23)、文(20)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2九龍塘 #轉介文件

D1 曾(26) 🛑曾已還押逾7個月
D2 黃(30)
D3 鄭 (33)
D4 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曾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被告以私家車接載對方。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被告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2-4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本案時序
6月1日 審訊
6月18日 裁決罪成,需還押2星期等候多份報告再作判刑
6月24日 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6月30日 判處守行為

裁判官解釋覆核原因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情時引用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只會判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的,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因此沒聽到相關判詞,亦沒有判詞謄本或庭上錄音。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沒有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實屬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就辯方於6月30日的求情作出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官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等控方聽過錄音後再作回應辯方當日之求情。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01 翁
D02 周
D03 鍾
D04 鍾
D05 羅
D06 吳
D07 蘇
D08 孫
D09 鄧
D10 曾
D11 黃
D12 黃
D13 王
D14 甄
D15 李

控罪:暴動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暴動。

D1 更改報到日
D4 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14 更改居住地址及報到警署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 到觀塘法院處理轉介手續到區域法院
因法庭座位有限,每位被告只容許有兩位法律代表出席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答辯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控方會有9位証人 沒有會面記錄 控方指出由於證人人數眾多 因此要求有審前覆核
辯方沒有証人

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取消宵禁令
取消禁足令
取消人事擔保
以現金$20000擔保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蔡(20)
D2鍾(23)
D3林(23)
🛑各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情: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接報至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控方申請押後以對有關證物進行檢驗


‼️D1及D3沒有保釋申請,D2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