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前覆核
區 (27)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務人員李智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務人員X。
背景:
2019年8月中,市民持續多日於機場舉行「和你飛」集會,區被指以雷射筆射傷警員眼睛,被控襲警。
控方申請修改早前向法庭呈交之審前覆核問卷,預計審訊所需時間由2天改為3至4天。控方將傳召證人PW1至PW4及PW12作供,但保留傳召另外幾位證人作供的權利。其餘證人供詞尚未備妥,暫未能給予辯方。裁判官斥控方至今仍未備妥相關文件。
辯方對證物沒有爭議,故認為無需傳召其餘證人,認為只傳召PW1至PW4就足夠,PW12供詞也可以書面方式處理。辯方認為只需2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涉及十數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共長約1至2小時。辯方指上次提堂時控方曾表示只倚賴約30分鐘片段,並以截圖輔助。
控方指被告沒有招認,而辯方只會由被告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有信心2天內完成。
控方補充指有兩份分別由專家證人及入境處職員作的英文口供需時1個月翻譯。
裁判官指,控辯雙方商討的其中兩段審期,同日在沙田法院有其他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要處理。為方便人群管理,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不希望同日有多於一宗同類案件。
🗓審訊日期定於2020年10月12至14日作3天本地話審訊
🔑 裁判官主動提出⭕️取消宵禁令⭕️,其餘保釋條件依舊,包括每週1次報到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前覆核
區 (27)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務人員李智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務人員X。
背景:
2019年8月中,市民持續多日於機場舉行「和你飛」集會,區被指以雷射筆射傷警員眼睛,被控襲警。
控方申請修改早前向法庭呈交之審前覆核問卷,預計審訊所需時間由2天改為3至4天。控方將傳召證人PW1至PW4及PW12作供,但保留傳召另外幾位證人作供的權利。其餘證人供詞尚未備妥,暫未能給予辯方。裁判官斥控方至今仍未備妥相關文件。
辯方對證物沒有爭議,故認為無需傳召其餘證人,認為只傳召PW1至PW4就足夠,PW12供詞也可以書面方式處理。辯方認為只需2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涉及十數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共長約1至2小時。辯方指上次提堂時控方曾表示只倚賴約30分鐘片段,並以截圖輔助。
控方指被告沒有招認,而辯方只會由被告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有信心2天內完成。
控方補充指有兩份分別由專家證人及入境處職員作的英文口供需時1個月翻譯。
裁判官指,控辯雙方商討的其中兩段審期,同日在沙田法院有其他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要處理。為方便人群管理,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不希望同日有多於一宗同類案件。
🗓審訊日期定於2020年10月12至14日作3天本地話審訊
🔑 裁判官主動提出⭕️取消宵禁令⭕️,其餘保釋條件依舊,包括每週1次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高,甄,許,李,羅,林,鍾,*,*(14-29) #審前覆核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是日審前覆核。
裁判官詢問D10、D11年紀,D10現時已過16歲生日。裁判官頒令禁止報導有關D10及D11的身份。
控方將傳召10名證人,加上警方拍攝人員PW12、16及17 控方指辯方沒有爭議。辯方要求傳召2名額外證人,沒有警戒供詞。部分辯方律師指需傳召拍攝人員(pw12、16),總共有14名證人傳召,主要盤問針對PW1-3。案情雙方同意可根據65(c) 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
辯方要求審期為2021年2月1-9日,裁判官質疑審期太遲,亦對未成年被告不利,代表律師表示沒有問題,裁判官作紀錄後批准。
擔保條件更改:
D7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2月1-9日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作 7日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高,甄,許,李,羅,林,鍾,*,*(14-29) #審前覆核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是日審前覆核。
裁判官詢問D10、D11年紀,D10現時已過16歲生日。裁判官頒令禁止報導有關D10及D11的身份。
控方將傳召10名證人,加上警方拍攝人員PW12、16及17 控方指辯方沒有爭議。辯方要求傳召2名額外證人,沒有警戒供詞。部分辯方律師指需傳召拍攝人員(pw12、16),總共有14名證人傳召,主要盤問針對PW1-3。案情雙方同意可根據65(c) 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
辯方要求審期為2021年2月1-9日,裁判官質疑審期太遲,亦對未成年被告不利,代表律師表示沒有問題,裁判官作紀錄後批准。
擔保條件更改:
D7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2月1-9日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作 7日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陳,杜(17-20) #提堂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1/9。辯方透露D3會去信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
保釋條件更改:
D1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 更改宵禁令時間 被拒❌
D3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押後至1/9 0930 西九龍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陳,杜(17-20) #提堂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1/9。辯方透露D3會去信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
保釋條件更改:
D1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 更改宵禁令時間 被拒❌
D3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押後至1/9 0930 西九龍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5丘(32)🛑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5)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背景:
D5早前承認於去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現正還押等候判刑。
判刑:
❗控罪(1) 判處2個半月監禁❗
❗控罪(2) 判處4個月監禁❗
❗同期執行❗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5丘(32)🛑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5)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背景:
D5早前承認於去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現正還押等候判刑。
判刑:
❗控罪(1) 判處2個半月監禁❗
❗控罪(2) 判處4個月監禁❗
❗同期執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8牛頭角
#審訊
徐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打鬥 (違反公安條例 第25條) — 認罪 — 罪名成立
4.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 不認罪
案情:
被指於19年10月18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牛頭角道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
PW1(吳耀華)作供
PW1指當時從地鐵站出來,在玉蓮台外看見被告與一名較年長男子因偷拍問題發生爭執,期間觀察到被告要求較年長男子刪除相片,被告作勢要搶手機時,較年長準備防守,被告準備起飛腳,PW1眼見即將發生打鬥,情急下蚊著被告
書面證供指被告向PW1批踭,唯PW1曾向便衣警員表達「只係好小事,係咪有需要錄證供」,警員當時回覆「睇下果啲係咪屬於激進分子」,錄取口供的警員堅稱被告有向PW1批踭,PW1在覆問下表示電光火石間忘記細節,但事後胸口沒痛楚故排除被告曾經批踭的說法,PW1在庭上作供指自己當時希望勸交,情急下蚊著被告,因失平衡向後跌而導致休克3至5秒,PW1在庭上同意被告人沒有攻擊他
PW1在庭上抱怨「勸交好似有罪咁」,指因為自己要出庭作供與妻子有爭執
PW2 (徐周志)作供
PW2在庭上指自己當時在一旁乘涼,眼看停車場入口附近被告與中年男子爭執,突然另一位意欲勸交的較年長男子在被告身後箍住被告膊頭,被告「郁一郁」身子,然後勸交的中年男子就呯嘭倒地,PW2表示「唔知係批踭還是勸交的男子失平衡倒地」。書面供詞:「勸交男子(丙)用雙手箍被告(甲),勸交男子想分開被告以及較年長男子,被告突然用手批踭批到勸交男子胸口位置」盤問底下,PW2指出書面口供有兩個錯處,1.睇唔到勸交男子是否箍頸 2. 淨係見到膊頭郁,自己從警署到現在都是如此作供
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主要講被告人普通襲擊吳先生,影片顯示現場混亂,被告人與吳失去平衡而跌低,兩名證人都指出被告人沒有任何批踭行動令吳跌低,PW2亦同意兩人都是失去平衡跌低,PW1更指被告無可能對他批踭,被告人沒有攻擊過他
就控罪4簡易裁決
被告與較年長男子發生爭執,PW1見被告兩次右腳提起,上前蚊住被告,引致被告與他一同跌倒,亦休克2至3秒,中間沒有任何事情發生
PW2見到被告與較年長男子爭執,勸交男子上前箍頸,見到被告人上半身向左前移動,PW2用「郁一郁、西一西」等字眼都沒有提及批踭
裁判官指片段上只見到PW1用手箍被告頸,並沒有見到被告批踭
由於控方證人證供未能支持控方案情,因此,控罪4 表證不成立
#梁少玲裁判官
#1018牛頭角
#審訊
徐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打鬥 (違反公安條例 第25條) — 認罪 — 罪名成立
4.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 不認罪
案情:
被指於19年10月18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牛頭角道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
PW1(吳耀華)作供
PW1指當時從地鐵站出來,在玉蓮台外看見被告與一名較年長男子因偷拍問題發生爭執,期間觀察到被告要求較年長男子刪除相片,被告作勢要搶手機時,較年長準備防守,被告準備起飛腳,PW1眼見即將發生打鬥,情急下蚊著被告
書面證供指被告向PW1批踭,唯PW1曾向便衣警員表達「只係好小事,係咪有需要錄證供」,警員當時回覆「睇下果啲係咪屬於激進分子」,錄取口供的警員堅稱被告有向PW1批踭,PW1在覆問下表示電光火石間忘記細節,但事後胸口沒痛楚故排除被告曾經批踭的說法,PW1在庭上作供指自己當時希望勸交,情急下蚊著被告,因失平衡向後跌而導致休克3至5秒,PW1在庭上同意被告人沒有攻擊他
PW1在庭上抱怨「勸交好似有罪咁」,指因為自己要出庭作供與妻子有爭執
PW2 (徐周志)作供
PW2在庭上指自己當時在一旁乘涼,眼看停車場入口附近被告與中年男子爭執,突然另一位意欲勸交的較年長男子在被告身後箍住被告膊頭,被告「郁一郁」身子,然後勸交的中年男子就呯嘭倒地,PW2表示「唔知係批踭還是勸交的男子失平衡倒地」。書面供詞:「勸交男子(丙)用雙手箍被告(甲),勸交男子想分開被告以及較年長男子,被告突然用手批踭批到勸交男子胸口位置」盤問底下,PW2指出書面口供有兩個錯處,1.睇唔到勸交男子是否箍頸 2. 淨係見到膊頭郁,自己從警署到現在都是如此作供
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主要講被告人普通襲擊吳先生,影片顯示現場混亂,被告人與吳失去平衡而跌低,兩名證人都指出被告人沒有任何批踭行動令吳跌低,PW2亦同意兩人都是失去平衡跌低,PW1更指被告無可能對他批踭,被告人沒有攻擊過他
就控罪4簡易裁決
被告與較年長男子發生爭執,PW1見被告兩次右腳提起,上前蚊住被告,引致被告與他一同跌倒,亦休克2至3秒,中間沒有任何事情發生
PW2見到被告與較年長男子爭執,勸交男子上前箍頸,見到被告人上半身向左前移動,PW2用「郁一郁、西一西」等字眼都沒有提及批踭
裁判官指片段上只見到PW1用手箍被告頸,並沒有見到被告批踭
由於控方證人證供未能支持控方案情,因此,控罪4 表證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大圍 #提堂
D1: 林
D2: 陳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18日在大圍連接美田邨的行人隧道NS34用噴漆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物,即隧道的牆壁
案情:
當晚約10時,1名途人左先生踩單車經過隧道NS34,目睹2人在隧道內用噴漆噴字。左先生向積存街方向離去並致電999報案,其後見到附近有警車巡邏,遂向警員求助。
約10時16分,警員在附近巡邏在上址見到2人坐在地上,2人手持噴漆。警員嘗試接近2人,2人隨即逃向下城門道。林在下城門道被附近的警員截停,在身上搜出1罐藍色噴漆。陳逃至大圍村被制服,身上搜出1罐紅色噴漆。
左先生認出2人,指案發時與2人相距約10米。2人在10時45分被捕。警誡下林承認對政府感到憤怒,故在地上噴漆表達不滿;陳表示只是一時貪玩。
2名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指示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撤回控罪
🔑2名被告各以$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及損壞他人財產,尤其屬香港政府的財物
2名被告亦需支付$500堂費,由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1至4充公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大圍 #提堂
D1: 林
D2: 陳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18日在大圍連接美田邨的行人隧道NS34用噴漆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物,即隧道的牆壁
案情:
當晚約10時,1名途人左先生踩單車經過隧道NS34,目睹2人在隧道內用噴漆噴字。左先生向積存街方向離去並致電999報案,其後見到附近有警車巡邏,遂向警員求助。
約10時16分,警員在附近巡邏在上址見到2人坐在地上,2人手持噴漆。警員嘗試接近2人,2人隨即逃向下城門道。林在下城門道被附近的警員截停,在身上搜出1罐藍色噴漆。陳逃至大圍村被制服,身上搜出1罐紅色噴漆。
左先生認出2人,指案發時與2人相距約10米。2人在10時45分被捕。警誡下林承認對政府感到憤怒,故在地上噴漆表達不滿;陳表示只是一時貪玩。
2名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指示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撤回控罪
🔑2名被告各以$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及損壞他人財產,尤其屬香港政府的財物
2名被告亦需支付$500堂費,由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1至4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1/2]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PW1 作供完畢
PW2 作供中
辯方有一條有關被告被截查的過程的短片於庭上播放。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續審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1/2]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PW1 作供完畢
PW2 作供中
辯方有一條有關被告被截查的過程的短片於庭上播放。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1225尖沙咀
#審訊
👤王(48)
控罪:襲警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控方案情
PW1 (警員X) 事發時和尖沙咀快速應變小隊一行十數人在海港城內作高調巡邏展示警力,小隊雖是便裝但穿者印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及頭盔。晚上約七時PW1在海港城三樓看見被告在4-5米距離迎面而來,被告走近時對PW1說「屌你」,然後用左肩撞向PW1整個胸膛至胳膊。PW1三度問被告「你做乜撞我」皆沒回應,之後由PC12773作出警誡,PW1將被告拘捕。
辯方案情
被告當天出現牙患致腫脹及有口氣所以帶了口罩,因適逢聖誕沒有診所營業未能求醫,但仍應太太要求到海港城吃晚飯和看燈飾。事發時在海港城三樓找餐廳進餐,右邊中庭發生巨響,被告邊走邊向右邊張望,左手臂突然碰撞到一些東西,被告形容是像在地鐵人多上落車時的輕微碰撞。PW1轉頭向被告叫「喂喂喂」「你做乜撞我」,被告未反應過來,幾秒後已被PW1拉向水牌位置作拘捕。
證據分析
辯方呈堂片段 (約15秒) 拍到被告被捕情況。反覆重看片段聽到被告說「我路過咋呀sir,我唔小心撞到咋」,亦信納當時環境十分嘈吵。裁判官信納PW1說他胸膛被撞,因他是當事人,而被告沒有目睹,重點在於被告有沒有襲擊意圖。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時實話實說,如主動承認和PW1有身體接觸,牙患亦在保釋後立即到診所治理並有醫生證明,被告沒刑事記錄,說真話的機會高。
PW1可能在吵雜的環境下誤以為是被告對他講粗口,亦不能排除被告不小心撞到PW1的可能,在有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盤問重點節錄
(基本只有一位控方證人警員X)
辯:PW1你話你覺得被告係特登撞向你
PW1:係,根據佢嘅行為
辯:咁點解你唔係即刻拘捕佢,而要不斷問佢「做乜撞我」?
PW1:要比機會佢解釋
辯:如果佢解釋話人多、唔小心,你就唔拘捕?
PW1:都係會拘捕,我只係想記錄低佢講咩。
~
辯:被告撞向你時係慢慢行,企直咁行向你
PW1:係
辯:但被告高你半個頭(pw1 自稱170cm 被告178cm),膊頭位置高過你膊頭,冇可能撞到你心口位咁大範圍 (辯方之前要pw1量度被撞範圍,橫30cm直15cm)
PW1:因為唔係點對點咁撞
PW1:因為片段係高炒所以影到被告膊頭高過我個膊頭
(注:全場黑人問號,連主控都聽唔明要喺覆問再確認)
~
辯:片段中被告有講「我路過架咋」
PW1:我當時聽唔到
辯:當時環境好嘈,「屌你」可能唔係被告講
PW1:不同意,當時被告好近,口有郁
辯:呢句你就聽到,「我路過架咋」你就聽唔到,一樣咁近,一樣係面對面喎 (PW1冇回應)
~
辯方陳詞主要將上述疑點總結。]
#陳慧敏裁判官
#1225尖沙咀
#審訊
👤王(48)
控罪:襲警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控方案情
PW1 (警員X) 事發時和尖沙咀快速應變小隊一行十數人在海港城內作高調巡邏展示警力,小隊雖是便裝但穿者印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及頭盔。晚上約七時PW1在海港城三樓看見被告在4-5米距離迎面而來,被告走近時對PW1說「屌你」,然後用左肩撞向PW1整個胸膛至胳膊。PW1三度問被告「你做乜撞我」皆沒回應,之後由PC12773作出警誡,PW1將被告拘捕。
辯方案情
被告當天出現牙患致腫脹及有口氣所以帶了口罩,因適逢聖誕沒有診所營業未能求醫,但仍應太太要求到海港城吃晚飯和看燈飾。事發時在海港城三樓找餐廳進餐,右邊中庭發生巨響,被告邊走邊向右邊張望,左手臂突然碰撞到一些東西,被告形容是像在地鐵人多上落車時的輕微碰撞。PW1轉頭向被告叫「喂喂喂」「你做乜撞我」,被告未反應過來,幾秒後已被PW1拉向水牌位置作拘捕。
證據分析
辯方呈堂片段 (約15秒) 拍到被告被捕情況。反覆重看片段聽到被告說「我路過咋呀sir,我唔小心撞到咋」,亦信納當時環境十分嘈吵。裁判官信納PW1說他胸膛被撞,因他是當事人,而被告沒有目睹,重點在於被告有沒有襲擊意圖。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時實話實說,如主動承認和PW1有身體接觸,牙患亦在保釋後立即到診所治理並有醫生證明,被告沒刑事記錄,說真話的機會高。
PW1可能在吵雜的環境下誤以為是被告對他講粗口,亦不能排除被告不小心撞到PW1的可能,在有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盤問重點節錄
(基本只有一位控方證人警員X)
辯:PW1你話你覺得被告係特登撞向你
PW1:係,根據佢嘅行為
辯:咁點解你唔係即刻拘捕佢,而要不斷問佢「做乜撞我」?
PW1:要比機會佢解釋
辯:如果佢解釋話人多、唔小心,你就唔拘捕?
PW1:都係會拘捕,我只係想記錄低佢講咩。
~
辯:被告撞向你時係慢慢行,企直咁行向你
PW1:係
辯:但被告高你半個頭(pw1 自稱170cm 被告178cm),膊頭位置高過你膊頭,冇可能撞到你心口位咁大範圍 (辯方之前要pw1量度被撞範圍,橫30cm直15cm)
PW1:因為唔係點對點咁撞
PW1:因為片段係高炒所以影到被告膊頭高過我個膊頭
(注:全場黑人問號,連主控都聽唔明要喺覆問再確認)
~
辯:片段中被告有講「我路過架咋」
PW1:我當時聽唔到
辯:當時環境好嘈,「屌你」可能唔係被告講
PW1:不同意,當時被告好近,口有郁
辯:呢句你就聽到,「我路過架咋」你就聽唔到,一樣咁近,一樣係面對面喎 (PW1冇回應)
~
辯方陳詞主要將上述疑點總結。]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堂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3.抗拒警務人員(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D3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控罪三及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部分被告處理申請法援之事宜、處理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等事宜。
D2則表示準備好答辯,並指打算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堂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3.抗拒警務人員(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D3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控罪三及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部分被告處理申請法援之事宜、處理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等事宜。
D2則表示準備好答辯,並指打算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堂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梁(23), A2龔(49), A3李(16)
#0714沙田
控罪:
(1) 暴動 (A1-A3)
(2) 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 暴動 (A1-A2)
(4) 有意圖而傷人 (A1-A2)
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控罪一及二)
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83號鋪外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控罪三及四)
--------------------------
‼️D1及D2承認控罪(1)及(3),控方將控罪(2)及(4)交由法庭存檔作為交換條件
‼️D3承認控罪(1),控罪(2)交由法庭存檔作為交換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4日 09: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梁(23), A2龔(49), A3李(16)
#0714沙田
控罪:
(1) 暴動 (A1-A3)
(2) 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 暴動 (A1-A2)
(4) 有意圖而傷人 (A1-A2)
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控罪一及二)
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83號鋪外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控罪三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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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承認控罪(1)及(3),控方將控罪(2)及(4)交由法庭存檔作為交換條件
‼️D3承認控罪(1),控罪(2)交由法庭存檔作為交換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4日 09: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14:43 開庭
醫療報告顯示,周佑銘醫生(音)診斷林泰金督察背部疼痛,背部下方兩邊有觸痛。
治療方法:處方止痛藥,病假10月1日至10月7日
明天續審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14:43 開庭
醫療報告顯示,周佑銘醫生(音)診斷林泰金督察背部疼痛,背部下方兩邊有觸痛。
治療方法:處方止痛藥,病假10月1日至10月7日
明天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故案件押後到 7月22日 09:30 再續。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故案件押後到 7月22日 09:30 再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連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連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1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音),逮屬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
控方證人四 偵緝警員13685 陳子軒(音)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於本案負責核對及翻閱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找到於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共有4個鏡頭)及NowTV的直播片段。
辯方立場指出影片應在於呈堂性及關聯性。辯方又質疑控方主問過於引導性,欠缺證人親自作供的部分,有違作供原則,證人供詞因而未能準確
辯方質疑PW4非專家證人,案發時亦不在場,所提供的只屬個人意見,不能呈堂。片段亦沒有向PW1,2,3播放;而且閉路電視畫質差,畫面中人數眾多,不能單憑模糊影像辯認被告或警員,甚至連人數都不能確認。
另外,辯方指PW4只是重複承認事實:被捕男子為被告、案發地點、身份等,對案件沒有幫助。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無中段陳詞,以上是辯方案情。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1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音),逮屬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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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四 偵緝警員13685 陳子軒(音)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於本案負責核對及翻閱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找到於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共有4個鏡頭)及NowTV的直播片段。
辯方立場指出影片應在於呈堂性及關聯性。辯方又質疑控方主問過於引導性,欠缺證人親自作供的部分,有違作供原則,證人供詞因而未能準確
辯方質疑PW4非專家證人,案發時亦不在場,所提供的只屬個人意見,不能呈堂。片段亦沒有向PW1,2,3播放;而且閉路電視畫質差,畫面中人數眾多,不能單憑模糊影像辯認被告或警員,甚至連人數都不能確認。
另外,辯方指PW4只是重複承認事實:被捕男子為被告、案發地點、身份等,對案件沒有幫助。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無中段陳詞,以上是辯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0831太子
#新案件 #暴動
D1王 29
D2簡 21
D3龍 20
D4連19
D5卓20
D6溫24
D1 D3缺席聆訊, 法庭批出拘捕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王、D2簡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
2)暴動
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D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18部閉路電視及1個滅火筒,
價值819181元。
4)暴動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造成身體傷害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D1王D3龍D5卓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8)刑事毀壞
D1王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損壞屬於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龍被控9月1日在油麻地鐵路站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保釋條件:
現金3000-5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固定地址
警署報到
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另一名涉#831 14歲少年將由少年庭另案處理)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9月1日油麻地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兩個打火機)
#上午庭
#0831太子
#新案件 #暴動
D1王 29
D2簡 21
D3龍 20
D4連19
D5卓20
D6溫24
D1 D3缺席聆訊, 法庭批出拘捕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王、D2簡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
2)暴動
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D1王D3龍D4連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旺角鐵路站內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18部閉路電視及1個滅火筒,
價值819181元。
4)暴動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造成身體傷害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D1王D3龍D4連D5卓D6溫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D1王D3龍D5卓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8)刑事毀壞
D1王被控去年8月31日在太子鐵路站內樓層L2月台損壞屬於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龍被控9月1日在油麻地鐵路站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保釋條件:
現金3000-5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固定地址
警署報到
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另一名涉#831 14歲少年將由少年庭另案處理)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9月1日油麻地C出口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兩個打火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