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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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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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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1屯門

D1梁
D2張
D3*
D4*
D5*
D6*

控罪:
1. 串謀縱火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交替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

案情:
被指19年12月1日,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而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控罪1)

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控罪2)

D1被指沒有當局授權下管有無線對講機 (控罪3)

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轉介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孟加拉手足(17)

判刑:
滿意報告結果,判以18個月居家感化令,住報稱地址,每半年向感化官報告一次

嚴官:Don't disappointed me

直播員按:超級細聲,同英文差,對唔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0714沙田
#提堂

賴(27)

控罪:
暴動 (新城市廣場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押後至8月4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2沙田 #提堂

D1 陳(24)
D2周(23)
D3 黃(43)

控罪: 1.暴動(D1-D3)
2.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阻差辦公(D2)

案情: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D2被指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另被指於高級督察林佩武把D1制服時嘗試拉走D1。(控罪二及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文件表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陳(18)
D2 陳(26)
D3 江(25)
D4 陳(17)
D5 黃(20)
D6 梁(22)
D7 曾(23)
D8 鄧(22)
D9 詹(25)

控罪: 1.暴動(D1-D9)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6)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9)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D6被指於同日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控罪二)
D9被指於同日管有1支六角匙及1支士巴拿(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部分被告之代表律師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材料、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1,D7,D9則準備好透露答辯意向,三名被告皆表示不認罪

D3申請更改保釋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5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判刑🔥

👤馬(20)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明白及了解勞教報告,惟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的選項亦因被告剛滿21歲不適合。


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發時被搜出3種不同噴罐,均包上打火機。
該3噴罐被政府化驗師黃博士化驗後證實可以噴出0.5米至1.5米(按:不確定係咪仲有支再遠d) 火燄,案發時被告管有該物品自用或供人使用都是危險行為。


由於被告在4月時年滿21歲,不合適判處更生中心,而勞教中心則因被告健康狀況不適合,因此只剩監禁一個選擇。

參考多個案例後,認為被告所管的噴罐更具殺傷力,而且時花了一定時間改裝或從他人取得,是有組織的行為,裁判官最終以12個月為起點判處被告監禁,考慮初犯扣減2個月,‼️判處10個月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新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彈弓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輛電單車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

保釋申請被拒‼️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押後至9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控方聲稱已完成化驗報告,但至今仍未收到)

‼️請送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劉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3日0930屯門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銅鑼灣 #提堂

謝(25)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社民連幹事去年6月9日反修例大遊行時,被指與警員交涉期間襲警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押後至9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PART 2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
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小腿有瘀傷,頭皮後方亦有血腫,前額及肘部均有擦傷,以及頭皮後方有裂傷。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
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
📹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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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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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2 (盤問PW2)
PART 1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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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二 (PW2) — 警員5854 李煒杰,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是特別職務A小隊。

同意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知道警員A身份。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5854同意在影片有聽到「離開警察封鎖線」,同意當時在案發地點也拉了封鎖線。約16:35見到被告慢條斯理地由行人路行上馬路,他便和警員A叫被告上返行人路,並示意他行人路方向。5854同意他右手持警棍,同意行人路在自己右方,草叢在左方。不同意沒有伸出左手,不同意用左手指示被告。

同意被告純粹逗留在馬路,沒有攻擊性和危險性動作。衣着是沒有穿任何護具,沒有攻擊性或挑釁性行為,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雖在路中間但沒有導致交通阻塞,同意本身有封鎖線使車輛無法行走。否認沒有迫切性和立即要上返行人路,同意職務是驅趕人上返行人路。

同意被告沒有理會指示及用雙手推開A的心口。現場見到穿黃背心的男士走近自己方向,從右邊走過來,因此上前拉開黃背心人士。不同意目擊到被告揮拳打A,看不到有打,只從A的口中得知有打過。

同意在被告推開A之後,因黃背心男子介入,自己要離開先處理黃背心男子,因此目擊不到揮動拳頭襲擊A。不同意要拉開男子,而看不到事發經過。

5854指現場沒有警員噴過胡椒噴劑。看完圖片後,便稱有舉高過、有施放過,亦同意向被告人方向施放噴劑,但當時看不到。處理完黃背心男士,見到被告已經被警員A和其他隊員㯲在地,看到被告手腳郁動,有掙扎。同意激烈掙扎,拒絕合作。

5854當時見到有血跡在地,當時看不到有血跡在頭聽不到被告或警員說頭流血。不同意被告受傷而不想瞓低被制服。之後被告受控,扶起被告後帶上行人路。不同意是因為有催淚煙而帶被告離開。因為近遮打平台,有示威者聚集,對警員和被告不安全,加上想遠離催淚煙才處理拘捕。

見到有警員為被告止血,但沒留意詳細內容。知道有水「兜頭淋落去」被告身上,是因被告要求警員用水幫忙清洗血跡,但沒有留意包紮。

不同意自己、警員A和隊員,唯一職責是清場及要求被告上返行人路。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挑釁性行為。不同意被告沒有用雙手推警員A,同意沒有目擊揮拳。不同意因為要處理黃背心而目擊不到揮拳,不同意被告沒有掙扎及因傷不能瞓在地。

同意16:40在行人路才作拘捕。同意整個過程在馬路中間混亂,認同除了自己、警員A,還有其他隊員圍住被告。同意期間有警員施放胡椒噴劑,同意自己和警員A持有警棍,同意自己有揮動警棍,不同意因場面混亂而不能肯定被告沒有推A。
============================
控方覆問
在自己用左手指示被告上返行人路時,不認同被告沒有反應,因被告用右手撥自己左手。不認同因為混亂,所以不能確定被告沒有推A。推是一個明顯的動作。認同沒有目擊揮拳攻擊警員A。當時在場,而過程只看到警員A和被告在糾纏,因距離太近,難以看清楚。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警員證供成立。被告不選擇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供的多張圖片及截圖,正式由臨時證物四更改至證物四。
辯方將準備書面陳詞,因圖片文件眾多。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14: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續,作結案陳詞
《深夜補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7月29日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查劉,在劉身上搜出證物P1、P2及P3
(2)在014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
(3) P1為背包、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P3為30粒波子
(4) (抄唔切)

辯方指抗辯方向為物品非用作攻擊性武器,亦對控方專家證人身份有爭議

反對口供呈堂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作為證物D1,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反對口供呈堂

控方指在0126時的口頭證供及0310至0318時的補錄口供皆沒有口頭招認,亦因劉在羈留時受不公平對待及在沒有法律代表下簽署補錄口供,因而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1) 首先在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出證物PP2及PP3時,劉稱「把𠝹刀之前留喺袋冇拎返出嚟」,在𠝹刀在本案並不涉及,而供詞亦只有提及「自衛」,從未指出用作攻擊的方法或組成改裝武器的方法等,因此口供價值低;

(2) 被捕當天劉因在生理期而有腹痛及疲乏等症狀,較早前服用的藥效已過,加上被捕時為深夜,羈留45分鐘的房間亦極為冰冷,被告要求毛氈及調高冷氣温度不獲理會,要求服用在隨身物品的止痛藥亦不獲理會,WPC 13529要求劉先簽署補錄口供,稱「快啲簽先會處理太凍問題」,使劉在身體不適情況下錄取及簽署補錄口供,在冰冷房間一個半小時簽署補錄口供才有毛氈及熱水,因此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3) WPC 13529在0216要求劉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時,沒有仔細讀出並解釋內容,以致劉不清楚自己權利,不知道自己可就在羈留時待遇作出投訴,而通知書在簽署後被警方收走,亦沒有給予劉副本,令劉未有機會閱讀。後來亦有另一名女警來到阻止被告會見律師,但未能認出該女警。

反對錄影片段呈堂
在片段中負責測試證物P2及P3的WPC 14039 非專家身份,片段的價值低
法庭指可在盤問WPC 14039時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1 PC12289莊予俊(音)
現駐守警犬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00至0745當更,乘EU99巡邏
7月29日0100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因而前去;0112到達後見F出口並沒有人聚集,因此在附近兜截;0119坐EU99經過見到H出口地下樓梯時,見2男1女身穿黑色衣服及背有黑色背包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追上去在梯間截停3人搜查。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有街燈照明,而西鐵已非服務時間,樓梯為公眾可到達地方,但H出口已落閘。
因3人中有女士,因此召喚EU85及EU82到場協助,其中EU82上有一名女警。0124 EU82到場,由女警處理劉。

辯方盤問
案發前一週為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PW1確認,但指無聽聞會再發生白衣人打人事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45至0830當更,乘EU82巡邏
7月29日0057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或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前去;0119收到通知在H出口有2男1女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0124到達H出口,當時EU85及EU99已經在場,有2男1女被截停,PW2和女子到梯間較下平台位置對女子搜身,而2名男子在梯間較上平台位置被搜身,其後女子被捕,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在劉身上有一個腰包及一個背囊,腰包內有卡片、電話、充電器等,背囊兩則掛有行山杖、水及止汗劑,背囊內有衫、毛巾、生理鹽水、急救用品、用以裝風褸的布袋、黃色頭盔,頭盔內載有護目鏡、一包波子、「彈弓杯」及一把紫色𠝹刀。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P2及P3確認,控方亦試圖向PW2展示紫色𠝹刀,但𠝹刀並非涉及在控罪內,辯方反對向PW2展示,控方撤回。
PW2將背囊內物品展示地上,警誡劉
問1:「袋內物品係邊個㗎?」
答1:「係我嘅」
問2:「咁你呢堆嘢有咩用途?」
答1:「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其他嘢用嚟自衛用」
PW2向PW12611及PW2040報告後,在0140在H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警誡下劉稱「啲波子我用嚟自衛用,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另外2男亦有被捕。
0145劉連同證物上警車到元朗警署;0158到達元朗警署,到報案室報到及滙報案情,PW2稱劉沒有向值日官作出要求。
0205至0216間在報案室一間接見室內,向劉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房內只有PW2及被告,沒有其他人。PW2聲稱將通知書讀一次作解釋及讓劉閱讀並簽署,稱「叫佢慢慢睇,睇完明白先好簽」,期間劉沒有作出任何要求。PW2指通知書左下方為PW2本人所寫,右下方簽名為劉及PW2本人簽名。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為臨時證物PP5

PW2在同一接見室向劉補錄口供並寫在記事冊上,並寫上拘捕時問答及警誡下的問答,當時房內沒有其他人,PW2向劉讀出補錄內容,並讓劉閱讀記事冊上內容,稱當時劉精神狀態良好沒有不適表現。

控方讓PW2閱讀筆記簿,並呈上筆記簿第14頁寫上時間0220至第19頁影印本予裁判官,PW2確認此為補錄內容,是PW2本人所寫。第14頁上其中一個字寫錯要修改,因而要劉簽名確認。

第19頁第9行劉所寫的「宣言」由PW2提供的聲明讓劉抄寫。PW2稱劉沒有要求修改或更補。

PW2指補錄時專注補錄沒有留意房間有沒有其他人出入。PW2稱自己在整個過程沒有離開接見室,劉亦從未離開其視線範圍,也沒有其他人和劉交談。

PW2指劉沒有藥物要求、沒有律師要求、沒有任何要求,房間温度適中,劉身穿長袖上衣及長褲,亦沒有任何恐嚇或引誘劉招認或簽署通知書或補錄口供。

記事冊影印本為臨時證物PP6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為臨時證物PP7,辯方對此有爭議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簽名為PW2及劉,認收書指附件有4頁,包括3頁口供副本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盤問
到達H出口時沒有警誡劉就開始搜查背囊?唔係
有印象物品中有必理痛經痛配方?沒有印象
有任何藥物在劉身上?沒有印象
有搜查劉的銀包?是
銀包內有學生會卡,卡上有律師電話?沒有印象
有歸還律師電話卡片予劉?沒有印象
銀包在H出口或警署內搜查?在現場主要搜查攻擊性武器有關物品,在警署搜查銀包
有八達通?是
有身分證?是
有信用卡?沒有印象
劉電話為粉紅色及白色?玫瑰金
有一把藍色短遮?沒有印象
有一條藍色毛巾?沒有印象
有一盒24支裝水彩?沒有印象
有白色即棄膠手套?沒有印象
有醫療膠紙?沒有印象
有藥水膠布?沒有印象
有消毒紗布?沒有印象
有普通紗布?沒有印象
有急救三角巾?沒有印象
有10包消毒藥水?沒有印象
有黑色鴨嘴帽?沒有印象
有裝風褸布袋?沒有印象
有藍色手袖?沒有印象
當時身穿黑色長袖布料上衣或短袖上衣加上冰袖?黑色長袖布料上衣
物件有放在地上展示予被告?是
用多大空間展示物品?只用證人檯面面積可展示,只有展示P1、P2及P3,其他未有取出展示,一個急救包亦放在地上展示,但沒有打開,搜查後覺得有關的物品才展示地上,如頭盔等

有關警誡前查問及警誡後的區別,WPC 13529 盧卓凝花費相當時間理解,在此不贅。

前後共2次警誡。

無問及彈弓杯?不是,彈弓杯包含在「嗰堆嘢」
警誡前有講明問彈弓杯用途?有指着該物品問劉「有咩用」劉回應「用嚟射波子」
沒有在筆記簿及口供內寫對彈弓杯的紀錄?不同意
警誡後,答2「用嚟射波子」是指波子或彈弓杯?指地上展示物品,沒有指明

第6段問1答1前寫「我向AP1展示該物品在地,並向AP1警誡及查問,當時我向AP1指出上述物品並查問」
第8段「0140我向AP1作出拘捕並警誡」
2次警誡後均未有查問彈弓杯用途,亦從未紀錄查問彈弓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休庭時偷睇記事簿温書被辯方發現🛑

2011年加入警隊,未曾作供,今次為第一次。

知道作供未完成時不可翻閱文件及與其他人談及案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知道但忘記

今天中午12時15分辯方見到PW2閱讀筆記簿副本第12頁至第14頁頂,此非證物,辯方亦沒有有關內容。

第12頁寫有0140至0220時的紀錄,與本案有關,但沒有呈堂。

休庭時閱讀口供紙本身不覺得有問題?

今天中午11時57分裁判官強調不可閱讀有關資料,12時15分被發現閱讀口供紙,相隔只有17分鐘。PW2稱已忘記法庭提示,亦忘記學堂教導,辯方指PW2是有意干犯,明知辯方正在問及筆記簿內容,因此在休庭時「温書」。若如PW2稱連17分鐘記憶都沒有,根本無可能記得劉被捕當天的對話。
而筆記簿由第13頁至第19頁都與劉被捕當時情況有關,但「0220」前筆記簿紀錄,即第13頁至第14頁頂,並未有給予辯方。口供認收書內4頁為不盡不實,與被告有關的筆記簿紀錄沒有給予辯方,而偷看筆記簿前亦無問准案件主管或控辯雙方,可見PW2覺得犯規無所謂。

呈上筆記簿第13頁至第14頁頂作臨時證物PP6A

🛑辯方正式投訴PW2偷看筆記簿🛑

辯方繼續盤問

劉從未講過「彈弓杯」3個字?不同意

PW2確認PP5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在0205發出,而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在0340發出,中間共1小時35分鐘在接見室內,而補錄口供在0220至0300間錄取。

先寫初稿再抄寫到PP6記事冊?不同意
羈留首45分鐘離開接見室去抄寫,劉不在PW2視線範圍?不同意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全部讀出給劉?除外國公民部分,有講對劉不適用
有否提及某些權利是有條件才對劉適用?有,連同備註亦有讀出,只為有關裁判官決定事項,沒有其他

辯方請PW2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注意事項(1)及(3)有否讀出?雖不適用但覺得劉會明白所以都有讀出

辯方指PW2只有讀出標題,並未有讀出細項,當時已為深夜0205,知道劉肚痛、冷、疲累。
PW2指不認為劉需要休息或求醫,因劉沒有表示,對於羈留房間冷氣是否長開表示不記得。

午休前PW2承認查問時細節雖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但有用一張紙寫低時間及問答。

午休後辯方繼續盤問

有另一本筆記?沒有
該紙張現在在哪?已丟棄,因為覺得無需要,內容已抄在記事冊內
該紙張是證物?⋯
為何覺得可自行處理?⋯
警察通例有指定警誡前問答需要紀錄?不是
即是警誡前問答無需紀錄,但PW2有紀錄?不是,沒有寫警誡前問答
所以該紙張所寫的為警誡下供詞,更不應自行丟棄?⋯
45分鐘離開會面室去抄寫紙張內容,由另一女警看守劉?不同意
劉有向該女警要求見律師,但沒有被理會?不同意
PW2沒有向該女警了解劉的要求?不同意
有向PW2及該女警表示冷氣過大?不同意
完成PP6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及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後有向劉提供毛氈及熱水?沒有提供亦沒有要求
補錄口供及簽署文件時劉沒有律師陪同?同意
知道劉希望會見律師?不同意
為何要在深夜至0340做補錄口供而不在另一天早上做?覺得劉精神狀態ok
是因為知道劉身體虛弱所以做?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要為再次確認警誡時序,不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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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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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第3C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5日1249至1253在灣仔警察總部12樓彈場測試P2彈珠發射器及P3波子。

首先量度其中一粒波子,重5.5g,直徑16.43mm。

將波子經樽頸放入氣球內,在一米距離外瞄準木靶子,拿住氣球內波子向後拉,放手彈出波子,共試3次,發射方法相同。

結果木靶子沒有任何損毀,有一聲聲響。

播放測試錄影片段

呈上片段中木靶子為證物P8
錄影片段為臨時證物PP9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8日錄取口供?是
測試後發現氣球連接位撕裂,即「爛咗」?同意
第一次試射失敗?同意
警方有曾公佈此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有曾用相同方法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深夜補充》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 #提堂 (#1020中環 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 #提堂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黎智英, 李卓人, 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 李柱銘,區諾軒#提堂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