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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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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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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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9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9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陳及A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陳及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張及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D1及D3申請押後以與D2法律代表討論案件
D2申請押後以等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D1符28
D2廖23無律師代表,自行申請保釋
(另事在押期間9月2日先出到)
D3梁18
D4林1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1)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一以外牛頭角偉業街德福一期及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3)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二以外場合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德福花園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據悉兩條控罪(各有一交替控罪)主要是時間分別,控罪1發生於7:50-8:26pm,控罪3發生於8:27-8:40pm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

🚧押後案件至9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D2保釋申請被拒,還押,放棄8天🔴

D1,3,4,5,6,7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視案情嚴重,要求三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8將軍澳 #提堂

盧、林(20-23)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物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D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梁 (36 )
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2019年12月25於德福廣場平台餐廳茜廊外公眾地方攜有
1)一支鐳射筆(3B等級)
2)一把折疊刀
3)一個可套兩指的指節銅套
4)一把鎖匙形折疊刀
5)一把圓形折疊刀

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押後案件至9月1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要求三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確認得到法律意見將轉介到區域法院。

D3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為0000-0700
裁判官批准

D4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為0000-0600
裁判官拒絕

D6申請取消禁足令
裁判官拒絕

D7申請可離開香港及取回旅遊證件,並增加現金擔保由$1,000至$50,000,人事擔保(姐姐)$50,000,並每個月回港報到一次。
裁判官拒絕首項要求,批准取回旅遊證件2日,辯方表示將於下堂9月10日會再次提出申請。

D9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裁判官批准

D11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0000-0700
裁判官拒絕

D15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0030-0700
裁判官拒絕

D16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300-0600
裁判官批准

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
裁判官批准

控方申請加強D5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一次報到變成三次
裁判官批准(由7月25日開始)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9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準備轉介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裁決速報

特別事項: 被告招認的自願性爭議
主要爭議pw2口供,細節後補。

裁判官不信納pw2證供,相較之下被告作供較合理,故裁定被告於特別事項爭議下為誠實可靠證人,相反pw2作供時多次以「唔記得」、「唔清楚」答問題,所以被裁定不可信。

一般事項:詳情後補
裁判官裁定pw1 證供前後矛盾,不能信納pw1證供。

由於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被告干犯所有控罪書所列的控罪元素,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獲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D1 關(25)
D2 林(20)

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D1)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D1)

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控罪四: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背景報告
D1:
背景報告十分正面,被告是一個非常勤力,並且清白的成年人,他和家人過著和平生活,他當時受到一些網上言論的指使,導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他的家人及朋友對他有正面評價,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於還押的15日已經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被告失去自由令他印象深刻,將不會再犯此罪。辯方律師引用一澳洲案例中的判詞,考慮於事件中無人受傷,亦無物件受損,希望法庭給一個機會年輕人。

裁判官質問第一被告所帶的物件是否可以製造汽油彈,辯方律師表示控方已同意上述物件是不能製造汽油彈,並認為法庭不能假設被告的動機是製造汽油彈這樣負面的目的。
--------------------------
第二被告
索取的勞教報告表示因為被告超重,不能進入勞教,不過可以進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十分勤力,犯了這罪是因為守法意識薄弱,並交上於還押期間寫一封信。被告於這15日還押期間十分內疚,家屬經常的探訪令第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盡到兒子責任,已經有深切反省,明白要用理性表達訴求。希望法庭採納社服報告採用161-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法庭經過10分鐘休庭後, #判刑 如下。

第一被告現年25歲,單親,無刑事定罪記錄。報告中提到被告十分愛護家人,並已作出深切反省,然而法庭不能忽略案件嚴重性。於本案,被告辯稱帶這些物品為自我防衛,法庭不認同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是用作保護自己,這些更會傷害他人,對他人而言十分危險。而雷射筆更會傷害他人眼睛。因此法庭需要有即時監禁式的懲罰,以讓被告有深刻反省。

控罪一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為10個月。控罪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變為4個月。
兩項控罪與同時發生,因此刑期會同期執行,即合共10個月。

第二被告現年20歲,單親,希望畢業後到日本繼續學習。當日,元朗721事件令被告感到不安,因此帶了案中工具,並仍然堅持到案發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於這種時候帶這些有一定殺傷力的物品到這個地方,是十分嚴重的。被告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懲處,因此法庭不能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控罪三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控罪四則判$500罰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由於法庭保安安排混亂,直播員未能進行1600案件直播,敬請留意資訊部剪報

直播員註:因為安排混亂搞到冇得旁聽真係好扯火:)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05黃大仙 #提堂

🌟此為1430提堂的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案件押後至九月三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大埔

陳(49)
控罪:襲警 (涉踢向警員X腿部)

控方申請押後等候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但希望是最後一次,因已是第三次押後。

押後至8月1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一分鐘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審訊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於10月7日於將軍澳,約200名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扔雜物。被告見警員增援後向唐賢街逃跑,被告人滑倒後,警方成功追截,混亂中被告人推了警員胸部

以自簽守行為結案,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2,000
*24個月不可再干犯有關暴力行為的罪行
*堂費:$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11天水圍

盧(21)

控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下令被告以自簽方式處理案件,即
守行為24 個月
及 自簽二千元

相關證物亦被沒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蔡(22)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被控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一些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扳手、一把鎅刀及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5 May 2020 oncc)

辯方於兩天前收到文件,需要再向警方索取相關影片,預計警方需時3-4星期。辯方收到影片後會向控方發出信件以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19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陳(55)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被控於12月25日於旺角路邊遇見警員時大叫「黑警」,並徒手扯斷交通安全島上欄杆之間的膠鏈。

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的犯罪意圖和目的,排期一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

是日控方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簡而言之,對方並沒有證據證明其陳詞部分,包括:
1. 被告是否在接觸到證人前便知悉其警員身份
2. 警方是否有在1900-2100之間有充分指示讓在場人士離開
3. 當時有否離開的路線

另外,強調PW1的供詞並不可靠,在主問階段,佢指出人同遮衝埋黎,當中「好似」,存在不確定性。PW1又有指稱擋遮動作,但從片段所見,其左手護頭,右手拿著警棍,又用哪隻手用以擋遮?PW1聲稱講了2次「警察,唔好郁」,但從盤問階段得知,其目的是驅散人群,又點會叫人「唔好郁」?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

而PW2 聲稱見到被告衝埋去,然而事實係當PW2見到時,佢地已經痴埋左喺一齊,辯方非要證明PW2存心講大話,但PW2起碼是用字不準確,希望法庭對其供詞給予較低比重

押後至2020年7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被告人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旺角 #提堂

李(24)
控罪:
(1)縱火
(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辯方律師指被告出院後能於2:30pm抵達法院,案件押後至今天2:30pm再處理。

❗️下午2:30pm西九需要旁聽師❗️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5將軍澳

D1: *
D2: 余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D2)
3.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D2)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將軍澳黨鐵站外,D1被指管有1支自拍神棍,而D1及D2被指未經當局批准之下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

擔保金 $2,000
宵禁00:00 至 06: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新案件

張 (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 一個士巴拿

上堂未出現,控方申請重新發出傳票今到庭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居住報稱地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9金鐘 #提堂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8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關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2捆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希望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