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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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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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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反修例風波引發連串示威。網民去年10月發起18區商場「SUCK神獸罷鷲」行動,其間有示威者在將軍澳港鐵站PopCorn商場內破壞多間美心集團旗下食肆,爆發警民衝突。其間一名地盤工人涉嫌推開警員,以阻止警員拘捕年輕人。涉案工人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阻差辦公罪,案件排期至7月13日開審。控方會傳召六名警員作供。辯方則將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被告或會自辯。

被告被指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賢街9號PopCorn商場一樓的Starbucks外,故意阻撓警員23385正當執行職務。控方指被告在警誡下稱,事發時因「唔想警察捉後生仔」,遂推開案中警員。辯方表明會爭議有關招認的自願性,並會依賴一條長約數分鐘的現場片段。//

(摘自《蘋果日報》2020.5.5)

答辯意向:❗️❗️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4封求情信
1. 自己
2. 長女
3. 次女
4. 太太

2份醫療報告交代被捕過程的傷勢及其後診斷(手踭骨折),曾做大型手術

裁判官問控方為何拘捕期間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是否被告在被捕至送院期間發生了什麼事?

辯方案情:被捕過程可形容為相當暴力,
由一條片段看出,第4名控方警察證人好大力撻左被告落地下(撻生魚咁撻),並拉入防線,相信由此造成。

裁判官問控方對造成傷勢有否解釋?

因在目前的相片及報告顯示,裁判官表示是完全不能接受,亦不相信傷勢由被告自行造成
法庭不會接受造成如此嚴重傷勢的拘捕行為。控方需向法庭提供解釋

辯方陳詞:
無論是如何阻撓,案情亦顯示只有輕微掙扎,但換來如此嚴重的傷勢。成件事中,警方並無受傷,過程只有十至二十秒,被告人並非參與活動的人,只是路過,見到警察拘捕後生仔,而希望「差佬唔好拉啲後生仔」。

希望裁判官能索取報告,甚至以罰款形式作為刑罰。辯方呈上案例:經審訊後的判決,抗拒阻撓的行為亦與本案更為嚴重。原審法官索取報告後,最終亦並無判處報告的命令。後到高等法院原訟庭潘兆童法官,重新索取報告,才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雖然此罪為例外條例,但此案亦是例外案件,希望裁判官能以罰款判決,若不能以罰款判決,亦希望能索取報告再行考慮刑罰。

休庭至本日15:45作出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裁決


馬(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7屯門
#續審

李(16)
控罪:
襲警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被告手指曾經受傷,做過手術,難以用力。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手持木鎚快速逃跑,其後轉身跳起,由上至下揮鎚。以被告的手指傷勢,難以想像可以做出此一連串高難度動作。受襲警員是警隊精銳,相信體格比被告壯健很多,可在不受襲的情況下制服被告。
辯方說法是該木鎚是警員插贜,警員處理證物時亦有嚴重錯誤。
多名警員的供詞有矛盾地方,例如pw2記事冊記錄警車內人數和實際情況不符,其後承認因為有其他同事做記錄所以他無為意;pw1說被告只有一人在路上逃跑所以很容易留意到,pw2在同一馬路的前方卻說沒留意到;pw1作供在十字路口看到有巴士停在路中心,pw2亦沒留意到。
被告在被補後被多名警員毆打,多次要求到醫院驗傷不被理會,警員沒有對被告要求作任何書面記錄。被告送院後亦被警員威脅不可向醫生提出驗傷,所以醫生沒發現被告一些傷勢。
辯方最後陳詞警員證供不可依賴,合理疑點舉證責任在控方,希望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7月2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宵禁令
#1225旺角

D1: * (1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5日於旺角彌敦道607號外地下在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喧嘩或擾亂性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的言詞,以其行上述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回保釋條件如下: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18
。禁足令

辯方就D1違反宵禁令一事解釋,羅官表示不追究。

案件8月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5大角咀
🛑已還押逾8個月

D1董 (23)
D2丁 (17)

修訂控罪1: 串謀製造爆炸品

交替控罪2:管有爆炸品

新增控罪:
3. 管有爆炸品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5. 管有爆炸品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案情:
修訂控罪1:在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交替控罪2: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控罪3: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控罪4: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控罪5:於10月15日,D1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控罪6:於10月15日,D1在紅磡單位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沒有保釋申請
D2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有關詳情

裁判官詢問控方被告被捕前並沒有如此嚴重之傷勢。控方以證人證供作出辯解。然而,裁判官指出控方提交案情予法庭考慮時並無辯解之內容,此對已認罪並同意案情的被告不公平,基於控方對說法有爭議,裁判官認為有需要釐清。

裁判官指出辯方應呈上影片給法庭參考

裁判官認為情況應予以全面考慮,若如辯方所言,被告被襲擊是緊接被制服後。

故此,需在另一堂再行處理。

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判

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515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辯方需準備短片,並於上午11點或之前把短片交給控方及法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申請

D12 黃

控罪:暴動

案情:
//去年 11 月 18 日,有示威者發起「營救理大」行動,警方於油麻地拘捕多人。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在內的 15 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裁判官批准各被告繼續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5.7)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撤銷宵禁令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警署,並更改宵禁令時間為0000-0500(7月11-13除外,裁判官批准此三天被告不需守宵禁令)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判刑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結果正面,D1獲僱主稱讚盡責,自小乖巧,感化官留意到被告人事後感到後悔,建議被告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質疑為何她不能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根據案情有理由相信若非港鐵職員及時廣播,被告人已經破壞整個月台的設施

辯方指被告已經明白這些方法不旦不能達到目的,反而對公眾造成不便,亦同意裁判官的觀察,指被告人僥倖地避免造成更大破壞,希望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受到網上留言煽動,不經思索而去破壞,留意到感化官詢問被告港鐵有什麼過錯,但被告未能回答,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港鐵有無理指控,被告所作的破壞對公眾造成不便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計劃行事,帶備衣服在犯事後更換,帶備鐵筆犯案,三個人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被告人心存僥倖,在定罪後才感受後悔,來得太遲。若非職員及時廣播,有理由相信被告的破壞更嚴重,量刑起點會更高

判刑:
考慮到上述理由,法庭拒絕採納感化官建議,以5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已向港鐵作出賠償,獲扣減1星期

總刑期為4星期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9金鐘 #提堂

許(50) (襲警)

控罪: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A

控方要求答辯
不認罪

控方會有四名證人,全部均為警員。控方亦會呈上兩條影片,共長約五分鐘。沒有會面紀錄。

辯方可能就某些很新的法律議題有爭議,亦會爭議匿名令。

除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准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4旺角 #提堂

蔡,廖,*,霍(14-31) (D1-4非法集結 D1-2,4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有共同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13日9:30am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10荔景 #提堂

女村長(24)🛑服刑中

控罪1:普通襲擊
不認罪

控罪2:阻撓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六名證人。辯方會傳召私人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證人。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案件押後至9月14-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審訊日期有待確認)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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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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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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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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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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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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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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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提堂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控罪二)

*D2 D3 因仍在醫院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裁判官准予D1保釋

D1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0
報到:1星期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1013將軍澳 #1208灣仔 #0421秀茂坪

現場三十人排隊中
已滿,門外尚有十多人輪候
公眾人士可到其他法庭旁聽

(控方律師與辯方律師吹水,席間提及移民,控方竟然叫辯方快啲走,咁你又何必代表狗,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沙田 在公眾地方做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譚(17)

因為辯方要和律政司商討案情,申請押後至11/8/2020 14:30 沙田第一庭,控方無反對,裁判官批准,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1013將軍澳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1441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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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藍田
D1 吳(18)
D2 蔡(38)
控罪: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用品

D1D2不於今天答辯
控辯雙方希望等待終審法院續審議蒙面法後才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下午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擔保條件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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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
D1 李(20) -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不於今天答辯

辯方希望休庭期間索取專家意見,有需要的話,於8月20日前能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擔保條件照舊

-------------------------------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D1 蔡(20)

控方認為驗證報告需時,因為搜證的部件太多,需時取化驗報告。
辯方備悉裁判官,控方應提早通知辯方押後時間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擔保條件照舊
因為被告放棄法律權利(保釋),還押交由懲教署處理

1450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8香港仔
#提堂

盧(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將於9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康(22 英籍) #答辯 (#1020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去年10月20日於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150厘米長棒。

🚧押後至7月23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或者提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梁(57) #答辯 (#1027尖沙咀 襲警)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指於去年10月27日下午四時許在太空館外襲擊警務人員A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
控方2個 證人


辯方就證人方面陳述:
有其他警務人員涉及此案,分別去信警方要求口供,暫時未曾收到回應,控方稱未必IDENTIFY到
希望PW1 協助認出。
控:當時行動警員起碼三四十個,但是當時裝束未必可以看到UI number。PW1 已經表示認不到與被告爭執的警員是誰
辯:我們需要多些時間索取當時與PW同隊的人,希望認出當時與被告爭執的兩個警員是誰
官:你們有什麼有效方法能令本案在時間表內進行,如何在30人中間認出第三個PW
辯: 就站在PW1 旁邊,不知為何他說認不出。旁邊的同僚記事冊應該可以幫到。
官:提供30個警務人員當時相關記事冊,篩選出來有可能目擊在第三節提到有可能涉及的那個警員,再辨認。幾時可以提交30個記事冊
控: 可能要四個星期
官:辯方先篩選可能目擊的警員,再辨認。辯方需要多少時間反饋給控方。
辯:收到後兩個星期。
官:證人供詞要多少時間
控:一個禮拜可以
官:十個星期後審前覆核。確定需出庭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0號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審前覆核。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其他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