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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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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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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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6屯門 #提堂

董(30)

控罪:
(1)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人, 即何君堯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期間還押候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27 休庭,完成盤問PW2,1200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2名少年

控罪: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其間繼續擔保外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審訊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支噴罐,每支都包上火機。

被告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將不會再傳召其他證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陳詞(後補)


午休至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審訊
休庭到1530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控方第一證人(PW1)作供完畢,控方將不再傳召證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以及不傳召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0921將軍澳

陳(20) - #0921將軍澳

控罪1:拒捕(拒捕警員16011)

控罪2:拒捕(拒捕高級警員50854)

控方修訂案情呈上
警員由申請匿名變成顯示隊及階級
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013牛頭角

D1 陳
D2 林
D3 賴
D4 吳
D5 何
D6 雷

控方陳述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7-11針對D1-D5

控罪5針對D2
由於噴漆沒有損害任何財產,辯方要求澄清誰人的財產受損。
控方引用檢控條例200條62,及David Bettenham案例,其中Section3中指定罪criminal act成立,指擁有即可。據另一本書157,162頁,控方稱有犯罪意圖即可,不需立即使用,在未來有意圖使用即可入罪,有條件性目的即可。因D2擁黑色噴漆,控方指D2於刑事毀壞前被捕,警方以防範罪案62條的條件下拘捕D2,因而控方認為理據足夠。

辯方指控方指控的毀壞沒有目標性,亦沒有指出D2藏有噴漆的目的。控方認為此時控方不能詳列目的,對控方不公。

法官問控方是否需要法官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控方指需要續上庭睇證據才會越來越清晰。法官指休庭間大家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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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控罪

修訂控罪一
非法集結

控罪七至十一 使用蒙面用品
分別各針對D1至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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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至9月7日下午兩點半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六位被告擔保條件照舊

1500 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黎(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認罪

案情:

指控他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警方驅散時見其向反方向行,覺可疑,截查發現其背囊有一枚汽油彈,2火機。警誡下表示冇嘢講。政府化驗氣油彈係玻璃樽裝200ml有機易燃混劑。

法庭判罪成。被告無案底

辯方求請:
被告丶父丶姐丶區議員求情信

本性純良合群開朗,因社會運動捲入,一時衝動,經過半年扣押沉澱反省十分內疚後悔,幸無造成任何傷亡破懷,願意受罰往後以溫和建設方式貢獻社會。

背囊搜氣油彈,并非騷亂現場而係之後,數量少200mL,而且配合截查沒反抗。考慮曾還押逾半年,本月初方獲保釋,如果判勞教此前扣押日子將不會扣減。為早日與家人團聚,明知監禁會有案底,仍望不用索取勞教報告,汽油彈無量刑指引,但根據之前其他法院同類案以12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望法庭判較低刑期監禁。

法庭考慮被告巳被扣半年,有時間沉澱反悔,採以18個月量刑起點,認罪1/3扣減,判監禁12個月。此前半年扣押期可扣減刑期。


被告即時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朱,陳(18-31) #答辯#0722荃灣 刑事毀壞)

D1朱 — 認罪
押後至10/8 14:30取得感化官報告以及更詳細的心理報告予法庭參考。詳情後補🙇

D2陳
缺席,法庭頒發拘捕令

控罪:刑事損毀

案情:

指控D1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在蘋果日報的片段和荃豐中心的CCTV認出被告及其於當日損毀現場的衣著,於2019年9月16日將其拘捕,並在其居住住所搜出相同的衣物作為證據,同時警方在被告的Instagram下載相關圖片,其中同樣顯示出被告當日於現場的衣著。

法庭讀出的控罪書被法官打斷並表示不是直接與本案有關,浪費法庭時間時間,無法支持控罪。控方要求申請兩個被告就損毀各賠償五萬元,法官提出辦事處的租金應為政府已付之公帑,並表示不明白損毀數字的計算方法。最後辯方根據被告及其家人指示願意賠償金額五萬元。

被告認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鴨脷洲 #判刑

👤袁(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去年11月11日早上在鴨脷洲橋道近鴨脷洲徑交界和三名不知名人士留下垃圾、垃圾桶、塑膠圍欄及交通圓筒等,佔地面積約6米乘3米,對該處車輛及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裁判官接受感化報告,及感化官的建議。

⁃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 $1000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前覆核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不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預留3日審訊,案件押後至10月28-3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周, 周(16)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損壞)

控方申請押後至24/8。

案件押後至 24/8 1430,兩被告已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PW4 PC26725
PW5 警長56359
以上作供完畢

案件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傳召DW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1110屯門

陳(17)
🛑自20200612認罪開始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2)較早前撤回,歸法庭存檔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上回求情及法庭指示:
呈上母親、姊姊、中學班主任及副校長等求情信。被告是一名正面積極且善良的年輕人,有堅定志向,經常參與義工服務。當時是受社會氛圍影響而衝動犯事,現已明白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對事件感懊悔,願意為所做承擔後果。希望法庭輕判。
法官要求先還押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心理報告。

【是日1442更新:】
辯方表示被告明白並確認各份報告之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入勞教中心或更新中心。當時被告無知且缺乏深思熟慮,但現已深感懊悔。家人一直支持被告又為他擔心,使他心有愧意。被告承諾以後必奉公守法,又希望可以完成學業。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年紀輕,但未確定會否跟從報告建議。辯方律師引述心理報告建議被告參與社會民生時事或繼續進修有助個人發展,而勞教中心亦是合適被告的更新處所。有助於被告成為「奉公守法之良民」,亦有懲教人員跟進引導被告成為「具建設性的社會棟樑」。判入勞教中心尤如判監,但環境更有助被告健康成長。

法官表示先休庭半小時,至1505宣判。

【1515開庭宣判】
引述被告背景及多封求情信內容,採納被告就當時罔顧後果感真誠悔意,又採納由跟進被捕後的學校社工之求情指被告雖受情緒困擾但仍然勤奮讀書等。

被告最有力的求情就是(程序上)第一時間認罪。法官認為案件嚴重,故索取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心理報告是希望能確保以多方面多角度證據量刑。報告指被告精神上、心理上及生理上均適合判處任何懲教處所。心理報告有常人的認知去分辨對錯,也無任何心理問題;唯對法律制度不尊重故或有重犯機會。被告就是次製作汽油彈以抗議警方執法不公一事認錯。建議判處勞教中心為最適合。法官認為被告除不遵從法律,對警方有報復心。案情嚴重的案件不應該以犯案時年紀輕作為輕判理由。量刑的輕重鬆緊以及有否有效阻嚇,亦要考慮到對社會影響,若發表仇恨敵視或挑戰政權。使政權以至社會有否受保障,亦於法官考慮之列。衡量過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二者,法官不打算考慮以上懲處,反而認為有需要判處入獄。

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至2年零8個月。

雖然教導所看似適合,最高3年,但法官認為監獄服刑更有助被告減低重犯機會。同時亦要求被告服刑時接受心理輔導,以建立更負責任的思維模式。

【速報】手足判監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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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完整版判刑理由(英文)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審訊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辯方提交書面陳詞

將於2020年6月3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3:吳 D5:丘

‼️‼️認罪‼️‼️
‼️‼️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 梁 D2: 周 D3: 王 D4: 鄺 D5: 葉
D6: 張 D7: 王 D8: 卓 D9: 曾 D10: 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完結後翌日的凌晨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立法會示威區外,並發生衝突。

此案件將與同庭 #0609金鐘 的案件 D1, D2, D4 合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2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D2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批准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答辯 #審前覆核

👥D1:戴 D2:温 D3:吳 D4:陳 D5:丘

控罪:
(1)非法集結 ( D1, D3, D4, D5 )
(2)襲警 ( D5 )
(3)阻差辦公 ( D2 )

(1)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D4, D5 )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D5 )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D2 )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D1, D2, D4 不認罪
此案件將與同庭 #0609金鐘 的案件 D1-D10 合併。

‼️D3, D5 認罪‼️
D3, D5代表律師陳詞及作求情,D5代表律師呈上影片截圖。
‼️兩被告即時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D1, D2, D4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2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Case 1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控罪: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 D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4, D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D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6)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D1-7)
蒙面 (D1-6)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獲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Case 2
*(1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蒙面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被拒,以原有條件擔保。

Case 3
18名手足 (陳,鄧,陳,何,李,陳,吳,許,伍,關,吳,*(14),*(15),*(15),鄧,梁,陸,王)
控罪:
非法集結(D1-18)
蒙面(D1-4, D7-14, D18)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控方想將以上三案合拼以轉介區院審訊,辯方反對。控方理據為是次非法集結牽涉人數多,案情嚴重。D2代表律師質疑新案件和舊案件合拼才做成涉案人數多的假象,硬要進行合拼再轉介區院是濫權。裁判官指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在何級法院審訊,他無權干涉。
裁判官最後決定8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先處理合拼case 2 case 3。9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case 1至區域法院,留待區域法院決定是否再將case 1和case 2+3合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北角 #提堂

👤黃(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管有1個黃色鉗及1支黑色噴漆

🎉控方撤銷控罪🎉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 繳交$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