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李(39)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屯門青山公路青山灣段與富發里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押後五星期至7月2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李(39)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屯門青山公路青山灣段與富發里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押後五星期至7月2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15
👤龔(18) #判刑(#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
辯方特別指出報告第3段指感化官指被告犯案是由於由於自身不成熟,尤其為處理突然以來危機的能力,重犯機會十分低。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宣判時指報告正面,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行為亦沒有令警員有任何傷害。感化官報告提供途徑予裁判官考慮被告家庭背景,亦考慮第一時間認罪而有悔意,裁判官決定接納感化報告。
判處 ‼️12個月感化令‼️,需遵從額外條件:
1. 工作、學習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活動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15
👤龔(18) #判刑(#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
辯方特別指出報告第3段指感化官指被告犯案是由於由於自身不成熟,尤其為處理突然以來危機的能力,重犯機會十分低。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宣判時指報告正面,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行為亦沒有令警員有任何傷害。感化官報告提供途徑予裁判官考慮被告家庭背景,亦考慮第一時間認罪而有悔意,裁判官決定接納感化報告。
判處 ‼️12個月感化令‼️,需遵從額外條件:
1. 工作、學習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活動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已還押逾7個月/234天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拒絕D1/3/4保釋申請
D2/5沒有作出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已還押逾7個月/234天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拒絕D1/3/4保釋申請
D2/5沒有作出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0701金鐘 #答辯
袁 (3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2.襲警
案情: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1‼️‼️‼️
控方撤回控罪2
‼️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執行‼️
詳情後補
#林希維裁判官
#0701金鐘 #答辯
袁 (3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2.襲警
案情: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1‼️‼️‼️
控方撤回控罪2
‼️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執行‼️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警車,罔顧警員X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審。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警車,罔顧警員X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旺角
A1: 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7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A1-5:暴動
(2)A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3,5同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A2被指使用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A3被指使用掛耳式口罩,A5被指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
(3)-(4)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A1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D3沒有保釋申請
批准D4 押後宵禁令由原有時間改至2300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3還押候審,其他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旺角
A1: 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7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A1-5:暴動
(2)A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3,5同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A2被指使用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A3被指使用掛耳式口罩,A5被指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
(3)-(4)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A1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D3沒有保釋申請
批准D4 押後宵禁令由原有時間改至2300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3還押候審,其他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答辯 #判刑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① 非法集結
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② 襲警
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一‼️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一
控方撤回控罪二
--------------------------
🙇♂️辯方求情:
被告即時認罪,明白控罪的嚴重性並有深刻反省,明白集會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被告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盜竊相關的紀錄。被告當時因為工傷所以失業,一時衝動下犯案;這是被告第一次干犯與公共秩序有關的罪行。
📌辯方呈上幾封求情信
信件由被告本人、親屬以及上司撰寫,信中提及被告是一位好爸爸以及好員工,以往一向有捐款予慈善機構,形容被告本性善良。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相符,重犯機會不高,涉案時間短。案件牽扯輕微暴力、事件中也沒有人受到嚴重傷害,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相識、甚至有預謀犯案。
明白即時監禁的刑罰在所難免,但考慮到被告的家庭狀況、其已有深切反省以及其在案中角色輕微等,希望裁判官從輕發落。
👨⚖️林希維裁判官判刑前表示:
此案必定會判以即時監禁,表示被告的兒子在這裡,明白他看到父親離開會有衝擊,但法庭不可以因為兒子在場就偏離職責,表示不希望兒子因為這件事情而影響到其成長,寄語被告在案件徹底完結後要好好禰補離開了家庭期間造成的情況。
判詞:
參考上訴庭的指引 CAAR 4/2019後,認為此案之案情有其輕微及嚴重的成分。輕微的是涉及的暴力程度低;案中雖沒人受到嚴重傷害,但涉案人數多。
--------------------------
考慮求情及各項因素後,以9星期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即時認罪可扣減1/3刑期
‼️判處六星期即時監禁‼️
#林希維裁判官 #答辯 #判刑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① 非法集結
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② 襲警
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一‼️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一
控方撤回控罪二
--------------------------
🙇♂️辯方求情:
被告即時認罪,明白控罪的嚴重性並有深刻反省,明白集會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被告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盜竊相關的紀錄。被告當時因為工傷所以失業,一時衝動下犯案;這是被告第一次干犯與公共秩序有關的罪行。
📌辯方呈上幾封求情信
信件由被告本人、親屬以及上司撰寫,信中提及被告是一位好爸爸以及好員工,以往一向有捐款予慈善機構,形容被告本性善良。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相符,重犯機會不高,涉案時間短。案件牽扯輕微暴力、事件中也沒有人受到嚴重傷害,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相識、甚至有預謀犯案。
明白即時監禁的刑罰在所難免,但考慮到被告的家庭狀況、其已有深切反省以及其在案中角色輕微等,希望裁判官從輕發落。
👨⚖️林希維裁判官判刑前表示:
此案必定會判以即時監禁,表示被告的兒子在這裡,明白他看到父親離開會有衝擊,但法庭不可以因為兒子在場就偏離職責,表示不希望兒子因為這件事情而影響到其成長,寄語被告在案件徹底完結後要好好禰補離開了家庭期間造成的情況。
判詞:
參考上訴庭的指引 CAAR 4/2019後,認為此案之案情有其輕微及嚴重的成分。輕微的是涉及的暴力程度低;案中雖沒人受到嚴重傷害,但涉案人數多。
--------------------------
考慮求情及各項因素後,以9星期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即時認罪可扣減1/3刑期
‼️判處六星期即時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張 (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200,000
1. 人事擔保:共現金 $300,000
2.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 不准離境
4. 交出旅遊證件
5.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三次
直播員按:個別直播員立場,唔會接受篤灰割蓆撚做手足,你一個人嘅自由換唔番比你篤出黎咁多個手足嘅未來
*控方案情指,D6(即保釋申請人)在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潘兆童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張 (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200,000
1. 人事擔保:共現金 $300,000
2.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 不准離境
4. 交出旅遊證件
5.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三次
直播員按:個別直播員立場,唔會接受篤灰割蓆撚做手足,你一個人嘅自由換唔番比你篤出黎咁多個手足嘅未來
*控方案情指,D6(即保釋申請人)在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林 (21)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林 (21)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1001佐敦
A1: 袁(31)
A2: 黃(23)
A3: 黎(23)
A4: 吳(18)
A5: 甄(18)
A6: 方(25)
A7: 姚(24)
A8: 宋(24)
A9: 彭(29)
A10: 張(17)
A11: 雷(29)
A12: 韋(22)
A13: 梅(24)
A14: 林(26)
A15: 黃(23)
A16: 鄭(27)
A17: 陳(19)
控罪:
(1)A1-17:暴動
(2)A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7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A6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A8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A11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A17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 豁免一次警署報到
批准D5更改報到警署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1001佐敦
A1: 袁(31)
A2: 黃(23)
A3: 黎(23)
A4: 吳(18)
A5: 甄(18)
A6: 方(25)
A7: 姚(24)
A8: 宋(24)
A9: 彭(29)
A10: 張(17)
A11: 雷(29)
A12: 韋(22)
A13: 梅(24)
A14: 林(26)
A15: 黃(23)
A16: 鄭(27)
A17: 陳(19)
控罪:
(1)A1-17:暴動
(2)A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7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A6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A8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A11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A17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 豁免一次警署報到
批准D5更改報到警署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黃(17)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5)A5:管有攻擊性武器
(6)A5:暴動
(7)A1-4:暴動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6)A5被控於同日於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7)A1-4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黃(17)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5)A5:管有攻擊性武器
(6)A5:暴動
(7)A1-4:暴動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6)A5被控於同日於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7)A1-4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