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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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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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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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牛頭角觀塘道近九龍灣行人天橋附近襲擊 警員 16007。

0931 開庭,控方有1警誡供詞、將傳召控方證人1、2。

辯方對警誡供詞的自願性、準確性有爭議,除被告外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詢問pw1 畫草圖,指pw1畫草圖時將自己位置提前畫出,法庭批准將該位置標記刪除。

正式開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2銅鑼灣 #審訊

徐(2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𠝹刀、鐵釘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徐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徐准以5,000元現金及5,000元人事擔保保釋;2020年1月10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檢驗有關粉末後,確定非危險藥物,撤銷控罪(2);並由《公安條例》第33條改控《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案件原押後至3月27日答辯。
//控方庭外承認,未確定是否屬危險藥物的情況下,「一般都唔會告左先。」//(10/01/2020星島日報)

上回答辯

0947 開庭;仲有位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提堂

D1 李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指他於去年 10 月 31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交界,保管兩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仼何財產。

控罪2(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同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 21982

控罪3(指向D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她同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故意阻撓督察

D1獲批准以簽保守行為2000元,24個月,
🎉撤回控訴🎉

同意案情:
當晚8:40pm超過50示威者彌敦道佔路被警方驅散追截。被告全黑衫褲手套背囊,逃跑時扔背囊,後不慎跌倒被拘捕。途人交還背囊,內有2支噴漆,2支消毒藥水,一對手䄂,一頂棒球帽,一張8達通。拘捕時同其後兩次口供都保持緘默

D2,3 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九龍城 #提堂

吳(19)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沒有按照港鐵附例繳付可徵收的車費    

案情:
被控於去年10月31日中午,使用長者八達通乘搭港鐵牛頭角站至鑽石山站;並於翌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富都大廈外攜有一把錘。

辯方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8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以作答辯,期間索取醫療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1142 早休 休庭至 1205時
PW1 盤問未完成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原訴傳票
#0907機場 #藐視法庭

錢寶芬
人民力量兼鳩嗚團成員

控罪:
藐視法庭

背景:
機管局獲高等法院頒令延長於8月13日申請的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士忽視遵守或遵照臨時禁制令,或任何人士援助或煽動、協助或教唆他人違反臨時禁制令,可能會被控以藐視法庭,並可能會處以監禁或罰款。相關人士亦可能被強制遵守臨時禁制令。

網民號召9月7日堵塞機場道路行動。錢寶芬稱當日打算在機場內用餐,正準備乘搭巴士離開時見等候巴士隊伍很長,故坐在巴士站候車長椅上玩電話;就被多名警員包圍並要求其離開,若不離開將會將其拘捕。警方拘趕不果,最後以涉嫌藐視法庭將錢寶芬拘捕。

案件將押後至明年3月21日早上10時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屆時控方將傳召18名證人。預審安排於本年12月28日0930閉門聆訊,預料進行1小時。

據悉,錢寶芬就法律援助申請的上訴尚未有結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17) #違反保釋條件 (#1102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於6月21日10:25pm於YOHO MALL被警員截停,當時商場內有未被批准的集會,有市民於商場內叫口號。被告違反法庭宵禁命令

保釋被撤銷,需交由懲教看管 ‼️

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押後至6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覆核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1208 重新開庭,辯方繼續盤問PW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鈕(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以鐳射筆照射,並以竹枝襲擊警員,且向警員投擲水樽。警員身上多處瘀傷,並懷疑手肘及腳腕骨折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案件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有可能加控牽涉集體元素的更嚴重控罪或joint enterprise offence (夥同犯罪罪行)。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擔保申請,亦知悉被告於5月27日於高等法院申請擔保被拒。

被告有保釋申請:
- 辯方律師今早再次確認被告有意認罪,現在只等待控方確認維持襲警控罪,或有新增控罪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1300 午膳休庭至1430,控方未完成盤問pw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12銅鑼灣

徐(22)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詳情:
被控逾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非法攜有一把𠝹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兩把石屎鑿

早上小結:
控方證人PW1為拘捕被告之警員,作供完畢。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人報稱地盤科文,作供時提及到證物為開工裝備、地盤文具。

1300 午休至1430待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韓(25) #審訊#0806深水埗 襲警)

被控在8月5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深水埗警署附近的警方驅散行動中,襲擊警員X

控方8名證人,
主要證據包括米報現場片段以及警方錄影。

控辯爭議在於「是否襲擊」

今上午傳召警長X,
以及當時傳媒聯絡小隊的一名女督察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友愛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當日,在友愛邨愛義樓外管有30cm長一個紅色手抦鐵錘
—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名控方證人

不爭議事實:由被告身上搜到鐵錘及拘捕過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2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7九龍城

D1:陳(21)
D2:梁(17)
D3:潘(17)

控罪:
(1)D1,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D3各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九龍城馬頭涌道近富寧街交界,分別管有一支棘輪扳手及兩條六角匙。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法庭批准撤回控罪,各被告自簽保守行為,現金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徐(22) #1112銅鑼灣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Cap.228, Sec.17)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被告不認罪

控方不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傳召拘捕被告的陳警員,作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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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開庭,被告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捕當日在警署曾向警員出示當日在新填地街,購買石屎釘及石屎鑿的單據,但警員話唔需要寫,亦無影低

盤問下指出,當日到沙田石門的新地盤,放低73尺膠喉,但攜帶著石屎釘及石屎鑿,因為所佔空間不多。

當晚老闆因特殊交通狀況,准予提早下班後,被告回家前先在銅鑼灣食晚飯。表示即使銅鑼灣交通有阻塞,亦無諗過搭地鐵,因要再轉車回家(南區)太麻煩,所以在銅鑼灣等10分鐘車……同意控方提出搭巴士不是唯一的回家選擇,承認有諗過用其他交通工具回家

有留意到現場有防暴,現場環境緊張,所以走快兩步。但不是如控方證人聲稱「見到警員時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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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 辯方覆問
要求被告澄清,當時SOGO門口有警員清理地上磚頭,為何仍然等10分鐘車,而不立即離開現場?(答:因為防暴已經打算離開,之後就會回復正常,所以決定繼續等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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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小休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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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曾(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洗衣街一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6周至8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控辯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D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保釋相關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204旺角

D2:李(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4日晚上10時與同案另一名14歲被告,將發泡膠和膠欄杆放於彌敦道南行車線,佔據約9平方米路面,對車輛造成阻礙

同案14歲被告較早前獲法庭批准撤回控罪,自簽守行為18個月。而被告則承認控罪,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一封為被告親手撰寫,另一封由被告僱主撰,指他勤奮友善並會繼續聘用被告。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報告內容。內容指他一直合作,又得父親支持。感化官建議判以中長途社會服務令。法庭採納並跟隨報告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囑咐被告要準時認真遵守,「社會服務令唔係小事,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2)使用蒙面物品
(3)使用蒙面物品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案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槌子。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轉介文件

謝(30)🛑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指被告於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務人員W,意圖搶劫他。控方指警員W被不明人士「起飛腳」踢倒後,謝隨即衝前搶警槍,以及打警員頭部。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下午以合併另一新案,移交至區院文件。

辯方申請保釋申請被拒絕。
不需要八日保釋覆核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8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控方撤回修訂控罪文件,稱將來若有需要會再申請匿名令。裁判官提點控方可先了解被告之答辯意向才作出申請:如沒有審訊,申請匿名令亦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