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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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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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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審訊

程(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告於去年11月12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一支鐵勾、三個螺絲帽、一支士巴拿以及50支鐵枝,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主問PW1 鄭家俊(音) 警員12095
PW1憶遊案發當晚原坐警車上,原本正往香港仔,但途經承西路發現為數約20名黑色衫褲人士堵塞,於是便連同其他隊員落車追捕。
他和沙展34577「停吓跑吓」5分鍾後到達卑路乍灣公園,進入男廁發現其中一廁格有上鎖,聽見呼吸聲但拍門半分鍾無人應,及後被告從廁格內出來,不理會PW1向門口逃走,但被PW1截停。PW1見被告全身濕透走出來,即懷疑被告或與較早前承西路的非法集及堵路案件有關。
PW1 從被告背囊上搜出鐵勾、士巴拿、50支鐵枝、外套、手套,太陽眼鏡、電話等物品。
PW1問被告點解有呢啲嘢,被告無出聲。
搜出物品後PW1認為被告同較早前承西路的非法集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拘捕帶到西區警署。


辯方盤問PW1
辯:進剛才在主問是指10點正到達公園?
PW1:係
辯:10點05分拘捕被告?
PW1:係
辯:10點入公園,10點05分拘捕?
PW1:10點係入男廁
辯:你入到男廁,揾人用咗幾耐?
PW1:幾秒鍾,一眼睇晒
辯:留意呼吸聲又幾耐?
PW1:幾秒鍾
辯:仲有係廁格外等半分鍾?
PW1:問咗入面有無人,但聽到有聲所以拍門。
辯:開門之後被告點?
PW1:向門口走
辯:你同沙展35477點企?
PW1:企係廁格門口
辯:分開企?
PW1:分開企係廁格外,圍住門口
辯:被告開門後衝出去?
PW1:快步走
辯:你點截停佢
PW1:(被告做出伸手捉及勒住的動作)
辯:有無接觸被告?
PW1:有
辯:係咩位置?
PW1:上身,勒住佢前面身
辯:咁沙展34577有咩行動?
PW1:都係類似咁嘅動作截住被告
辯:咩動作?
PW1:唔太肯定,我專注截住被告留意唔到
何官:係你身邊,但係你留意唔到?
PW1:唔好意思
辯:截住佢嘅動作,你會形容係制服?
PW1:(10秒後...)都會
辯:我向你指出你係警員記事冊同書面口供係形容被告係衝出黎,你同沙展34577馬上制服,呢份口供係2019年11月19日錄取,同你係庭上嘅講法唔同。
PW1:不同意,因為係事實
辯:你係廁格外截停被告嘅目的係?
PW1:(…又10秒) 想揾相關...堵路人士,因為佢開口後不理會我地跑走嘅行為不正常,相信佢之較早嘅堵路有關。
辯:你之前唔係話跑係快步。
辯:有合理懷疑?點解果陣唔拘捕?
PW1:當時只係懷疑,要進一步調查。
辯:調查係開佢背囊?
PW1:仲有快速搜身。
辯:有無要求被告被身份證
PW1:未
辯:點解?
PW1:被告想走,事出突發
辯:搜袋前有無睇身份證?
PW1:搜咗身先睇,因要睇下有無危險物品,例如刀
辯:點解主問時無提及(搜身及查身份證) ?
PW1: 疏忽
辯:截停佢係因為覺得佢同堵路有關?
PW1:係
辯:係搜完背囊後强化咗你對佢懷疑?
PW1:係
辯:咁點解都唔警戒被告?
PW1:無親眼見到佢堵路,要聽吓佢解釋。
辯:呢個唔係不警戒佢嘅理由。
PW1:不同意
辯:咁點解搜完背囊後亦唔作出警誡?
PW1:比機會佢解釋,雖然有關,但又未必有關。
辯:我向你指出你嘅做法不合理
PW1:不同意
辯:違反咗警例中相關嘅指引
PW1:不同意
辯:搜出cap帽,太陽眼鏡等物品嘅次序有無特別意思?
PW1:無
辯:由面拎開始拎?
PW1:(...3,4秒) 係
辯:啲嘢擺係邊?
PW1:地下
辯:廁所地下?
PW1:係
辯:灘開擺?
PW1:係
辯:全部灘係地?
PW1:拎啲大件出黎,鐵枝數完留返係背囊
辯:係男廁內數?
PW1:係,快速咁數
辯:當時士巴拿同螺絲帽係咪分開?
PW1:係
辯:十幾樣嘢拎出黎放係地,再放返入背囊?
PW1:係
辯:我向你拍出你10點正入男廁,5分鐘時間內聽呼吸聲、拍門、等半分鐘、快速搜身、再搜背囊係唔夠時間完成。
PW1:不同意
辯:仲包括埋數鐵枝
PW1:不同意
辯:我向你指出你根本無喺男廁內搜背囊?
PW1:不同意
辯:你係書面口供同警員記事冊都有寫當時制服被告?
PW1:係
辯:當時對被告使用武力?
PW1:無
辯:因此先係供詞中用制服嘅字眼?
PW1:不同意
辯:警隊中對制服定義包括咩動作?有無規定咩叫制服?
PW1:無
辯:我向你指出你當時係廁所內向被告嘅肚打咗4拳?
PW1:不同意
辯:你從來都係截停被告前表明警察身份?
PW1:唔係
辯:離開時邊個拎被告嘅背囊?
PW1:我拎
辯:被告由邊個帶上警車?
PW1:我
辯:我向你指出其實被告嘅背囊係喺被告上警車後,由另一警員拎上車嘅?
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PW1
控:身上有無警察嘅標示
PW1:有,啲章有寫
控:搜出物品後强化咗對被告非法集結嘅懷疑?
PW1:係
控:邊樣物品?
PW1:士巴拿
控:點解呢?
PW1:因為從經驗得知士巴拿可拆鐵欄(直播員:佢的確係話係佢嘅經驗🙈)
控:係咩經驗?
PW1:過去半年處理堵路嘅經驗


何官:當時沙展做緊乜?
PW1:只係睇住
何官:搜背囊果陣都係?
PW1:都係,因為唔算太多嘢
何官:拍門果陣?
PW1:幫手叫
何官:點叫?
PW1:入面有人就出黎、入面有人就應吓
何官:敲門呢?
PW1:無
何官:問問題果啲?
PW1:無

控方指漏咗一條覆問,何官準許再問。

控:返到警署有同被告見值日官?
PW1:有
控:被告當時無投訴?
PW1:係

辯方陳詞
上訴庭在詮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時,指出條例原意是,只規限適合用來束縛/侵害人身,入侵圍封住宅,而不是任何非法用途的物品。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1968] HKLR 716

就本案控罪而言,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外,須提供證據顯示涉案的4樣物件可用必須束縛/侵害人身,入侵住宅。

控方案情指,較早前承西路有非法集結,被告在男廁被拘捕,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打算使用有關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及堵路。而使用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屬於該條例不容許的詮釋範圍,法庭不應接納。

另外,被告管有物品的證明,純粹依賴PW1的作供,而且所描述的時間不合理,制服時嘅情況亦和事實不乎,環境證供薄弱,而且無法證明動機,未能在毫無合理懷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


1241
辯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500

(水蛇春咁長都睇晒,Thanks!)

但仲有判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判刑#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20200608罪成還押)

補充求情:

感化官 建議中段時間110-160?小時服務令
認為是對被告有建設性處理方式
他合作和強烈意願完成
被告已經被10天監禁
是手停口停的基層市民
願意以無償勞力付出貢獻社會


官:
看過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
對上刑事記錄已是2014年,沒有同類案底
改控罪一般會判監禁,但都視乎案件。社會服務令都不輕

🛑免其即時監禁,判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曹(1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2樓行人天橋,腳踢及拉扯一名女子的行李箱,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有「和你shop」抗議水貨客,曹於2020年1月3日被捕;1月4日首次提堂,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1次,及禁足上水廣場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部分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
1. 現任老闆
2. 中學老師
3. 中學同學
其中提及:與朋友遇上其他人遇刧案,協助受害者追截匪徒,雖被咬傷,但仍能成功截停匪徒。(蘇文隆問有否證明?辯方得指示後,證明有落口供,如有需要,將來可呈上)
4. 信義會社工

辯方指出,當時情況是因為該女子的行李箱碾過被告的腳,故導致事情發生。

辯方提交案例:
1. 鄧得霞(音同) - 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定罪,罰款$3,000

2. 周諾恆 - 罰款$2,000-$3,000不等

押後至2020年7月1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法庭保留所有刑罰可能。辯方需提交追截匪徒之證明。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8粉嶺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獲批

擔保條件

D1
現金保釋:$500
一星期一次報到
不離開香港
宵禁令:0000-0700

D2
現金保釋:$1,000
一星期一次報到
不離開香港
宵禁令:0000-0700

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由於第二被告另涉案件,雖然本案控方不反對其保釋,但另外案件的保釋事宜將在其7月再提堂時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匿名令裁決:
由於高等法院的禁制令,已廣泛地受保障警員及家人資料,防止一般性起底。因此,本席會就個別申訴人個人基礎作出裁決。

申訴人未有提供確實證據,證明申訴人有任何影響。本席不接受申訴人在庭上空泛的聲稱,理由是控方指是「收到律政司指示」才提出申請,並沒有證明申訴人是受驚恐證人,在爭議高等法院禁制令有效性時,亦無提供實質數據,說明起底的嚴重性,這種臨時申請並不理想。

就過往警員起底事件而言,大部份警員都因為執行職務而被起底,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因法庭審訊公開的資料而被起底。所以,要求法庭批出匿名令是不相關,不合理,不相稱的。

本席拒絕匿名令申請,理由係與訟雙方的名字是案情的一部分。若隱藏其中一方,會使案情空洞,傳媒不積極報導,令案件無法引起適切的公眾關注。

另外,高院頒布的禁制令亦有其效用,據辯方陳詞,高院於去年10月頒布禁止公開警員資料的禁制令,11月和12月的起底情況便大幅減少;加上最近有案件因違反該禁令而被判監禁式刑罰,裁判官認為已有足夠阻嚇性。

事實上,公眾在傳媒報導案件後,向與訟雙方提供涉案證據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匿名令申請有違公開法庭原則(open justice)

--------------------------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指示,及檢閱控方在6月初提供的101份警員記事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黃大仙

👥葉,黃(18-19)(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有兩項申請:
1. 押後至7月24日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獲批
2. D1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 獲批

除以上獲批准的申請外,D1 D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或聽取答辯。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覆核聆訊
👤庾(33) #0612金鐘
控罪:非法集結
(2020年6月8日認罪,判監兩星期)

控方:
當時整個場合皆充斥群眾暴力行為,裁判官於判詞似乎未作充份考慮,只集中於被告個人行動。控方要求即將刑期增加至2個月即時監禁。裁判官詢問兩個月監禁是如何得來,控方答是憑經驗。


📌辯方回應:
控方依賴簡短的判詞謄本,認為原審裁判官無充份考慮現場的暴力行為。但判詞簡短,並不代表他沒有充份考慮案件所有因素。上訴法庭的案例(黃之鋒案)指,非法集結案中如有暴力元素,需有阻嚇性懲罰如即時監禁,而原有裁決已體現上級法庭的想法。

上級法庭沒有判刑指引,裁判官因就每件案件的案情作出不同判刑,刑期上沒有必然性,質疑控方為什麼提出兩個月刑期,而不是一個半月、三星期或三個月? 時間上並沒有根據。

呈堂片段中,被告只有幾秒鐘在搬動鐵馬,然後已離開。被告出現的龍和道只有約二十人聚集,有扔雪糕筒的情況,但在夏慤道的人群的行為 (較激烈) 不應和被告拉上關係,所以原有判刑已是恰當。

🎉維持原判,辯方可取回$30,000訟費。


--------------------------
📌裁決理由大綱:
根據終審法院黃之鋒案的判詞135段,非法集結的量刑的考慮因素有以下(但不限於)8項:

1. 是否有預謀
當日原是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警方後來宣佈腰斬,於是在不同地點出現集結情況,但這些其他街道的集結 (被告不在場)與案情無關。

2. 人數
雖然於夏慤道集結人數眾多,但根據控方片段,被告在龍和道集結,只有約二十人,和夏慤道的人群相距數十米。

3. 暴力程度,是否涉及武器使用
在控方呈堂的片段中,只見有示威者掟磚、傘等雜物,見不到有殺傷力大的武器。

4. 該集結覆蓋的地方/範圍
如上述提到,只涉及政總門前的範圍。

5. 暴力造成的後果,是否有財物損毀或有人受傷
被告搬鐵馬,不是為了對他人造成傷害,只是阻礙警員執法,當日亦無警務人員因此受傷。

6. 非法集結維持的長度及 7. 威脅性
當時龍和道附近的非法集結,呈堂片段中顯示只維持了幾十秒。在警員施放催淚彈後,在場人士已經散去。

8. 被告的參與程度
被告並非安排、帶領、煽動、組織是次非法集結的人。只是下班路過,在現場出現幾十秒,參與角色有限。

--------------------------
由於沒有量刑指引,阻嚇式刑罰給予法庭很大的酌情權。控方誤當法庭沒有充份考慮現場的暴力行為。本席認為,若現場無暴力行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已經具一定阻嚇性。原審已經考慮到現場其他人的行為,並給予比重,決定判處被告3星期即時監禁(認罪減1/3變2星期)。

相信公眾見到一名有正當職業、無刑事定罪記錄、良好背景品格的人,亦被判處即時監禁,已經相當有阻嚇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20將軍澳

👤🛑已還押28天(3項遊蕩:跟蹤將軍澳斬人藍絲)

當值律師代表被告申請不答辯並將案件押後2個月以聘請私人律師。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1224尖沙咀

何(25)
涉襲擊警長A

PW1沙展A:完成作供
PW2拘捕警員:完成大部分 盤問

休庭 1430再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趙(18) #提堂#1111沙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雙方需要休庭15分鐘處理文件問題。
1527註: 唔係15分鐘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鄧少雄裁判官
#1026沙田

梁(24)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摘要:

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有10人左右噴黑色字樣、張貼海報,當警員來到,人群向大圍方向逃去,便衣警追截,有警員聽到D1大嗌「跑快啲喇,啊sir,遂以噴漆罐掟向警員A的左腳,D1被制服時用雙手推警員A心口兩次(控罪1),其後在D1背包裡搜到噴漆(控罪2)

求情:
—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
— 被告屬於輕微的襲警行為,被告只是用噴漆扔警員的左腳,及被制服時推了警員心口兩下
— 被告有悔意及承諾日後奉公守法
— 還押11天後已知道還押的痛苦,已有深刻印象
—被告願意承擔責任
辯方希望法庭判較少時數社會服務令

量刑基礎:正面社會服務報告,當中提及被告的背景、家庭及心路歷程,襲警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但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嚴重、相對輕微,考慮到被告已還押11天

判刑:
控罪1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2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期執行

總刑期: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周 (17),嚴 (16),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 批准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1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周(17) #1111筲箕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索帶、膠帶等物品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 黎 (22)
👤D2: 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堵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D1)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天水圍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保釋條件如下:
$2000現金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1元朗

陳(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21日於元朗形點I 一樓1110-1111號舖外保管25釐米長的扳手及45cm長的磨刀器,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程(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

🎉🎉🎉罪名不成立🎉🎉🎉

詳情候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D1陸(20),D2梁(21)
#合併案件👤D3蕭(20)

修訂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新增控罪: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並與同日案件合併。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轉介至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提堂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申請呈上證物、及傳召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林(20)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企圖襲警

背景(獨媒)
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由於控方突然有新增影片作証,辯方需時檢閱,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眾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