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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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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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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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灣懲教所

容B感謝每一位接佢的手足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10]
#0728上環 #暴動

1000 廣播 1004 開庭

1005 郭官暴動罪三人表證成立
1005 辯方申請五分鐘休庭討論

辯方: D1 D2大律師
辯方二: D3大律師

1014 辯方回覆D1D2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二指D3作供,及會傳召一名證人

D3: 今年十七,2003年出世,今年中五。
辯方二: 問案發經過
D3: 交待當天與朋友參與遮打花園集會,出街目的主要是敍舊。案發前一晚(27/7)曾與朋友傾談至凌晨兩三時。該位朋友為中一時好友,對方父母亦認識D3,該朋友於中三時到台灣讀書。(下稱友人為A)

因為聊天,五時才完午餐,五時半才上地鐵。地鐵到西營盤,因為A從手機上知道中環集會將近完結,遊行隊伍正前往西區警署。A於google map尋找位置後,於B3出口出閘。D3於案發當日前從沒有到過西營盤。D3聲稱不清晰清楚當時集會目的,D3只曾與一名朋友參與616遊行。616遊行因為一名女性朋友自己一人參與,D3希望陪她。案發當天,D3身穿黑色衫,A身穿紅色衫。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28,為D3當時身穿衣服。展示當天合照,A指沒有深色衫,D3在家中給她深藍色衫,A的紅色衫則放到D3背囊。當日D3有化妝,身穿黑色衫原因為不希望標奇立異,聲稱絕不會穿白色,白色有機會被打。

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34,為D3當時背囊。辯方二申請其展示相片為證物B6。辯方二展示口罩,D3稱是A俾,為小童口罩。D3因為口罩肉酸關係而放到背囊。A提供口罩的目的為怕被影到,不希望樣貌在電視中出現。D3解釋友人帶口戴的原因為自己家中只有小童口罩。
在616遊行,D3曾帶口罩,原因同為怕被影到;身穿黑色衫,原因同為不希望標奇立異;當天身處的遊行隊伍D3認為是和平。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36,為D3當時背囊中的縮骨遮。D3解釋當天天氣報告稱落雨,及日常習慣上背囊會有遮,以及D3習慣每天都會帶遮,遮不重。辯方二稱D3被捕時戴另一個口罩證物P33,D3解釋於西營盤站出口附近有人派發,不清楚派發者身份。D3銀包曾放到A斜咩袋處,自己背囊太多扣。辯方二展示控方cctv截圖證物,相片與D3形容一致。

1107 辯方二問及當天D3及A衣著,D3交待後交待當天情況。出閘後,觀其情況,D3先企於惠康後面其後去到日本城門外,D3不清晰西營盤街名。D3退後目的是因為看到防線,亦有很多人,D3回覆指從來沒有出過馬路,及於惠康處認為身邊多為街坊及普通市民,因看到人手中一袋二袋。

1109 現法庭嘗試判斷移動距離為多少,辯方二指示相片以確認D3曾移動的位置,及申請相片為證物。D3再回覆沒有出馬路。D3指日本城外看到很多人在馬路行來行去,D3主要是與A傾談。曾看到兩個一男一女急救員,拿著兩個頭盔問是否需要,因為情況唔對路。A拒絕及稱好核突,D3接受一個頭盔,原因是FA被拒絕會好慘。急救員當時有反光衣,反光衣有十字架,D3判斷為急救員。D3有戴上頭盔,五分鐘內看到兩個女性拿著保鮮紙來,聲稱因看到二人短袖短褲,中tg會好痛。A拒絕及稱好核突,D3接受包前手臂。D3婉拒包腳,因為其位置較後。兩名女性中有一名身穿反光衣。D3從未沒有遇過tg經驗,D3不因對tg考慮而接受,是因A拒絕覺得好慘,所以接受。D3曾聽到好嘈及敲打聲音,聽到槍聲及煙,判斷為兩粒催淚彈,亦見到前面人士叫退後。D3及A吸入tg,喊哂及睇唔到路,沒有方向地行而與A失散。

失散後好快有第二輪tg,感覺比上次更辛苦,加上D3當時戴隱形眼鏡,未能睇到任何野。對眼,鼻感覺好"啦",感覺呼吸唔到。週圍走想沖眼,印象中有一兩名人士扶D3,唔清楚其位置,走幾步後有人再扶起D3到一大廈閘口位,幫D3沖眼。兩名人士以生理鹽水沖眼。

1132 辯方二展示cctv截圖,D3確認自己位置及當時環境,辯方二則確認地圖上位置。D3從未認識D1D2。大概沖眼十秒以內。D3未能交待位置等等,原因眼看不到任何東西,D3確認
協助其沖眼的為D1D2,因為一同被捕。矇糊地看到是警察,及聽到有人大叫有警察、快啲走。D3稱D1單手環抱起了D3的腰,D3形容為面向地弓身狀。到鐵絲網前聽到警察講「警察,咪郁」。有一名男士協助D3爬過鐵絲網。D1抱D3到鐵絲網前,D3聽到D1D2應該被捕,D3不清楚眼前為鐵絲網,但因聽到警察過緊來,自然反應下希望逃離現場。

1144 郭官休庭二十五分鐘
1209 開庭

1210 D3回覆戴綠色隱形眼鏡因為貪靚。D3時常化妝。沖洗眼後,D3能睇到野但矇。聽野及記憶好矇,因為身體仍感痛楚。辯方問先後次序,D3再度確認。爬過鐵絲網後,看到D1D2被捕。一名警員曾隔鐵絲網以警棍打D3頭部,只打中鐵絲網,及有粗言穢語。另一名警員聲稱「見你咁細個,自己爬出來就唔拉你」,D3爬出後被捕。D3未能提供身份證,因為銀包在友人處。回到差館,同一名記資料的警員要求D3找A,由於只能打whatsapp call,D3以自己手機打給A,當中有提及A的名字。後期從警方得知銀包已被送到警署,後期D3問A,A聲稱自己沒有囉銀包到警署,不清楚中間細節。

1220 D3再度確認被捕時的頭盔及保鮮紙不是屬於本人。D3重覆自己與A沒有參與現場示威活動,包括叫口號,沒有開過遮,沒有搬運,沒有參與任何擾亂秩序行為,沒有作出威嚇性行為,沒有仿礙警務人員職務,沒有意圖及造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穿黑衫沒有試圖鼓勵現場人士使用暴力,使用頭盔及保鮮紙亦沒有試圖鼓勵現場人士使用暴力,不認為黑衫黑褲會令人害怕,大量旁觀人士亦是黑衫黑褲。

1225 辯方向D3盤問。D3不認識及沒有見過D1D2,第一次接觸為案發當日。辯方確認D3身體因tg不舒服,行走不便。當時仍有大量敲打聲,同意現場環境混亂,不能一一知道所有人對話,有少量頭暈感。辯方申請播P51片段。D1或D2曾與D3對話,叫D3側頭而洗眼。辯方於影片確認該大廈應該為圓輝閣。D3大概記得D2提及行埋一邊,唔好係馬路中間,及後向內街移動。

1232 辯方再度確認D1以單手抱走D3,當時呼吸仍有困難及驚慌。D3由第二次tg開始喊。D3確認第一次叫警察咪郁時,D3已過鐵絲網。辯方確認D3曾聽到「有防暴或警察跑緊過來」的位置,D3回覆位置不太記得,辯方嘗試問是否日本城門口位置。D3有印象,但未能肯定。辯方嘗試再度了解時間順序。辯方展示相片證據,西元里一帶仍然收到tg影響。辯方問D3是否肯定為生理鹽水,D3稱液體曾流到嘴裡,得知絕不是水。辯方再度確認D1D2或現場人士沒有以任何形式鼓勵D3參與暴動或犯法,D3確認。

1245 控方盤問D3
控方確認時序,控方指警察咪郁後,D3仍然沒有暫停其爬網動作,D3其時不清楚D1D2情況。控方郭官及辯方再度確認位置。鐵絲網前3至5米聽到「警察咪郁」,大約3秒內到鐵絲網。D3當時沒有留意D2行為。辯方投訴控方,辯方及辯方二曾多次確認D3年幼,以及事件相隔一年,控方多番確認時間順序,對D3不公。郭官希望控方注意問題,有需要時會介入。

控方確認「警察咪郁」後,3至5米及3秒細節,D3回覆大概記得。控方問「警察咪郁」是否多於一次,D3回覆聽到兩次「警察咪郁」,一為被抱起時,二為過鐵絲網後。控方確認D3 616集會是為陪朋友,D3解釋害怕朋友孤單。D3其後知道是200萬人遊行,其友人是同班同學。

控方確認案發當日D3是陪A,D3確認727晚及616晚都是友人邀請,D3只清楚該晚遮打有集會,但不清楚幾點。前晚傾電話只是閒談。控方問D3睇到的資料,D3回覆A指在台灣看到示威現場有很多衝突,A想求知,因而D3陪A去。

1313 1445再開庭

1447 控方續盤問D3,問D3是否清楚616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控方問如果D3指參與616半小時,問D3是否為之參與。D3稱其於616沒有做犯法的事。

1454 D3聲稱A想感受一下環境。控方稱D3沒有關心728是否合法,D3稱因為與A只是希望睇下就算。控方指D3不清楚有否批准集會,不清楚是否可以戴頭盔戴口罩。控方稱D3須約時間才出發,D3稱訓到自然醒再聯絡,不須預先約定。大概三,四時與A會面。與A會面,5分鐘後去711買野食。控方質疑A想感受一下環境,為何不食住去。D3稱坐低食,主要目的亦是見兩年無見的朋友,傾計影相。控方質疑D3及A知道集會完結,為何還要去。D3稱A想跟從遊行隊伍睇,控方主問下D3稱沒有留意該遊行是否合法。控方誤會D3曾稱有路障,結果翻查紀錄只是防線,防線為傘陣,不為路障。D3看到人搬野,亦看到紙箱搬運。D3稱視覺範圍不曾看到路障,整整半小時只逗留在日本城,只曾看到傘陣。

1510 控方稱遊行亦完結,D3及A皆不能感受,續問逗留原因。控方質問逗留一陣定義,D3稱為半小時也可以是一陣,控方不同意。控方指佩戴頭盔因危險,D3及A意識到危險,為何選擇接受頭盔保鮮紙而不離開。D3重申因為A的拒絕而接受,及認為其一不會給黑衣人打,其二自己無任何犯法事,只是旁觀的黑衫市民,不會被拘捕。控方再問同一條問題,D3答只是觀察,相信會無事。控方質問A好衰咁拒絕的意思,D3稱語氣及不禮貌。控方指現場可能有人需要,D3不想再拒絕是因為不想拒絕人,人地好慘。同樣問題亦引用到保鮮紙處。

1520 控方續確認D3是否深信自己不會被捕,為何本能反應逃離警察。D3曾提及就咁走好哂,控方問其定義。D3認為山長水遠入來,車錢都哂哂,亦因正在等A父親的電話。D3稱A父親曾稱夜啲再打來,地鐵時是打A whatsapp call。A一直是使用D3的hotspot。控方質疑為何要在示威現場等待,D3稱危險不會波及自己,未諗到去邊,亦沒有做甚麼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813機場 #提訊

👤女村長(24)(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涉打、禁錮付国豪 🛑已還押逾10個月)

被告因為入院,未能出席今天的提訊。

被告的代表律師將會代表被告參與稍後的審前覆核。代表律師指,已向被告索取足夠的指示及明確的答辯方向。

被告就三項控罪均 - 不認罪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水 (噴霧瓶)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及1位專家證人說明鐳射筆的傷害性。裁判官問辯方有沒有專家證人以反駁控方說法,辯方稱暫時沒有。

押後至7月23-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控罪:刑事損壞 (涉用膠水損壞交通銀行的門鎖)

押後至8月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判官判罪名成立,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不知幾時開庭 太多雜案
休庭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審訊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段
法庭傳召辯方證人(拍攝者dw1)
接受控辯雙方盤問


休庭12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今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犯案
‼️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只供參考,讀者應尋求更多資料來源cross check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指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多方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校長、家長、體育界人士,證明被告是一位受人愛戴,為學生指引未來的教師,被告亦是體壇港隊代表,持續為體育界作重大貢獻。辯方最後稱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警員亦沒受傷,希望被告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他可能以後不能做教師。裁判官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架喎」辯方稱其實有很多案例是不需監禁的。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下午庭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還押 (小欖)‼️各位請送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致信予控方商討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4屯門 #審前覆核

王(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2019年10月4日在屯門杯渡路近河傍街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同意案情
聲稱雷射筆只係貪得意上淘寶買黎玩下

控方要求充公第1及第2證物
第3證物歸還被告
控辯雙方都同意

🎊撤回控罪🥳
被告同意簽$2000蚊保守行為
24個月內要行為良好
法庭表示被告可取得500蚊訟費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 🛑已還押逾6個月
👤D2:吳 🛑已還押逾6個月
👤D3:張
👤D4:張
👤D5:嚴

控罪及背景: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airbnb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多個地點檢獲槍及子彈。

‼️D1及D2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3及D5以原有有條件繼續擔保,
批准D5申請大陸回鄉證副本,但需要繳交有關影印費。
D4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於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法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押後至七月二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庭囗頭裁決。期間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提堂

吳 (22) 🛑自5月27日開始還押至今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因被告於保釋期間再次被捕,因此即時還押‼️

背景://吳曾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據悉,他在去年7月13日曾參與光復上水遊行,被警員追捕時,疑驚慌過度跨越天橋欄杆,險從天橋墮下,幸有人及時拉回。// 香港01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