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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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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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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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10]
#0728上環 #暴動

0945開庭
法官考慮控辯雙方文件後,決定拒絕辯方要求,對OFCA 三名證人作出「自招控罪」的警告,因為郭官不同意早前案例的裁判官所作的決定,認為OFCA的人員所作的測試,並無違反公義,或不合乎公眾利益,而律政司已經發出「免予起訴書」給三名證人,更指出如果有私人檢控,律政司會終止,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不應受到干擾,審訊繼續。

PW14 OFCA 職員簡先生宣誓作供
主控向法庭指出昨日己交「免予起訴書」給證人,PW14指在30/9/2019,收到由警員11937交給OFCA檢查的五部對講機,其中兩部與此䅁有關,控方呈上兩部證物,PW14確認,兩部均為Baofeng UV-X9,編號被貼紙遮蓋,未能辯認;兩部對講機隨後交俾技術支援小組雷先生作技術測試。

PW14指証物存在OFCA其間,一直由簡先生或雷先生作妥善保管,並無受到其他人干預。

辯方向PW14查問一些職務問題,如果証人放假期間,誰持有証物房鎖匙,PW14據他所知只有一條証物房鎖匙,一直由他持有,但唔肯定有冇後備匙。

辯方再指出他的口供內容用字和格式,與另一名證人的口供十分相似,質疑兩人一同作口供,PW14無獨立記憶,證人否認。

1100 PW14 作供完畢
PW15 OFCA 職員雷先生宣誓作供

PW15 確認在昨天收到免予起訴書;證人在OFCA支援服務組工作,職位acting inspector, 負責檢測電訊器材,例如:車用對講機,手持對講機,手提電話,和wifi器材,曾經測試過約30部對講機。

PW15對測試對講機的知識,不是從學校學得,OFCA也沒有正式訓練,只是由上司在日常工作中指導,他亦不知到上司的知識情度。

1125~1153休庭

PW15 出席前,辯方不接納PW15為專家證人,控方提出改為事實證人。

控方繼續引導PW15作供,在4/10/2019從PW14接收兩部對講機,測試完畢後一直鎖在鐡櫃內,妥善保存未被干擾,直至交還。

PW15確認庭上兩部對講機為該日測試的機,並向控方仔細講解測試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講機的發射和接收頻率,可調校的頻率範圍,發射輸出功率...等資料,測試工具是一部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s monitor (CMS), 控方提出將該部CMS的較準證書呈堂為證物,遭辯方反對,因為證書上的簽署人未有上庭作證。

辯方盤問
PW15唔記得當日係在同一日內做晒五部對講機的測試,抑或分開做;測試不是在屏敝無線電波的室內做,不能全面確定不受干擾;CMS在其他工作日子也曾壞過;雖然OFCA只有一部CMS,但在測試報告中無寫用什麼器材作測試。

1318~1445 休庭

主控覆問
PW14指在測試過程中,無察覺有無線電干擾,CMS運作正常。

1448 PW15 作證完畢
1450 PW16 OFCA 職員黎先生宣誓作供

PW16 確認在昨天收到律政司的免予起訴書,PW16 在4/11/2019接替PW14作為證物人員,並在11/11/2019交還五部對講機連同測試報告與警方,證物在交還前無被干擾。

辯方查問PW16如何與PW14交接證物。

1515 PW16 作證完畢

控方提出另一名OFCA牌照部職員,因家事未能在今日上庭,可以安排在明天。

1517~1543 休庭
控辯雙方相議後,D1 & D2 願意簽署事實承認書,即未領有由OFCA發出的無線電操作牌照,因此,控辯雙方同意PW17不用上庭。

餘下時間由辯方作D1 & D2的「中段陳詞」
(由於辯方呈上一大疊文件,只作撮要講述,又講得好快,抄唔切,臨時直播員就此道歉)大概重點如下:
控方全無實質證據證明D1 & D2參與暴動,只憑時間、空間、服飾和裝備推斷並不合理,就每項推斷作出反駁。

時間: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D1 & D2在速龍出現之前33秒,已經步行離開東慈後巷,當時不是逃跑避開警察,並舉案例,逃避警察並不是罪行,有警方證人指出當日是驅散行動,無可能又叫人走又拉人。

空間:無證據顯示D1 & D2有到德輔道西參與暴動,不能推斷D1 & D2鼓勵其他人干犯暴動,他們離開東慈後巷,只是避開TG。

服飾和裝備:當日在現場有好多人有類似衣著,不論年長年幼,有市民穿着普通服飾也有戴頭盔;在D1 & D2身上檢取的物品,完全沒有警方描述的暴動物品:磚頭、雷射筆和鐵通。

1645 休庭,11/6 10:00 繼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10]
#0728上環 #暴動

0959 廣播 1002開庭

1003 傳召證人,余順廣 先生(同音),現於科電工程任職高級工程師。控方指該證人為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

1131控方陳詞,書面陳詞開首主要為本案背景陳述及本案法律原則。另特引述辯方中段陳詞中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範圍是否存在暴動;如判決該地點有暴動的話,眾被告又有否參與暴動?控方認為多項細節就現階段不宜逐一深究,尤其這些該由陪審團審理。辯方不認同。

1220 郭官訊問辯方是否認為控方偏離原本檢控基礎,而須作出投訴或重啟審訊再傳召部份相關證人?聽畢控方審訊初期具體講述案發時地的錄音及覆述陳詞後,辯方決定不申請reopen case,雙方將「後果自負」。

經過一輪爭論及澄清,郭官重申法庭須確保維持公平審訊,且需要思考有否偏離原本開案陳詞時的檢控基礎及檢視證供等。預料明天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明天100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1015 休庭30分鍾以便雙方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被告將承認首兩項控罪後是否還要堅持第三項控罪的起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2/2]
👤林(33) #1215旺角

10:37 開庭,傳召PW3 警員18852 作供

作供時聲稱:
當晚負責協助押解被捕人上警車,到報案室協助封存財物,聲稱被告無要求見律師或醫生,亦無任何投訴。

被告坐在警車最後排角落位,雙手被索帶索住,否認與另一警員各自用電筒照被告左眼,因為自己無電筒在身。

10:50 PW3作供完畢,休庭清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31太子

劉,廖(17-19) (刑事毀壞:涉開傘遮掩他人及躲於傘下)

辯方雙方律師要求押後五星期,以便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案件。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2除就宵禁令有修改外,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2宵禁令時間由明天起轉至2230-0700。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 - 刑事毀壞:破壞民建聯張嘉欣的宣傳牌,價值$20元

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元堂費。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被告之前就就控罪1認罪,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10:08 開庭
由於法庭在今日開庭前才收到控方修訂了部份案情撮要中的部份字眼(如攻擊性武器的描述、案發地點的準確位置等。
裁判官指知悉被告對第二項控罪有認罪意向,而被告亦已在早前承認第一條控罪,裁判官認為第三項控罪其實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因此詢問是否繼續控告被告的第三項控罪。

辯方表示其實早已找辯方作溝通,但控方堅持需要看被告是否承認特定案情才考慮撤控。

由於本案原定審訊2日,現在或只需審理一條控罪,有充足時間處理。因此裁判官給予雙方30分鍾整理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是否繼續需要就被告的第三項控罪起訴。

10:15 休庭30分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休庭12點再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2/2]
👤林(33) #1215旺角

11:12再開庭
*不爭議本案涉及鐳射筆
------------------------------
傳召PW4, 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盧永佳(音),1996年加入警隊,現屬刑偵隊technical service division。

負責檢驗分析處理證物,提取信息資料作呈堂/舉證用,處理超過1500案件及2000件證物。亦曾經9次,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

郭憬憲大律師質疑專家證人,無接受任何醫學訓練,只是略懂眼睛的構造,認知與一般人無異。而法庭需要專家解釋,鐳射光如何令眼睛受傷,及眼睛可容忍強光的程度,而不是解釋鐳射筆原理的專家

控方律師指,該名專家證人會量度涉案鐳射筆功率,並引述權威國際標準(Norminal Ocular Hazzard Distance),解釋對眼球傷害……

郭大狀補充,即使按上述標準進行評估,因欠缺醫學知識,該專家的解釋也是片面的,不會比一般人解釋得更好。
-----------------------
12:41 再開庭

#黃士翔裁判官 接受PW4作為電子裝置專家證人,辯方反對專家證人報告(共4頁)呈堂,但可供法庭參照

PW4在2020年1月13日分別收到涉案鐳射筆,電池。在確認鐳射筆可正常運作後,便換上新的AAA電,測試其發射功率,並用頻譜儀讀取激光波長。

測試結果顯示,該鐳射筆激光波長為532.95nm,在10 cm距離下可輸出59.44 mw。根據標準,屬於3b級(共有5級)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案情:被指於2019 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輕鐵站附近襲擊休班警員X


控方三名證人,今將先傳召兩名

-休班警員X(匿名令, 庭上不會稱其名,稱X先生)
-最早到場女警員

證物:

P1四張事後拍攝現場照片
P2 醫療報告副本受害人名隱去。
P3 遮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證人:
可能有一位,視乎證供發展

(預定兩天審訊)

被告不認罪。法官詢問被告會否考慮如同另兩名被告考慮用其他方式處理,而被告本人及家人意思都是不考慮。
(案中曾有另外兩名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獲得控方撤控。)

上午傳休班警員X作證(內容後補)


X供詞
當天我23:15需要返工,21:46 準備返工,我跑步去到天秀路近輕鐵站有蓋的行人隧道,見到一名男子黑色衫(男子甲),用黑色衫在牆上噴了一個「年」字,我用手提電話影低兩幅相,之後用手提電話報警,男子甲隧道內離開,我尾隨。見到10名青少年在場,見到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與男子甲交談,聽不見講什麼。

男子乙向我走過來,我看見甲將黑色油給了一名女士,女放進自己環保袋與甲一起向出口離開,我跟著他們。男子乙衝埋我身邊,非常接近,我舉起雙手擋駕,他用右手向後掟開噴漆,向我左手打下來,打了一下,我覺得手很痛,隨即退後保持距離,但乙繼續用手提電話對我面推過來,我唯有閃身避開他,我見到甲和女子離開隧道,向輕鐵站走去。我避開乙跟隨甲,此時女子向足球場方向逃去無蹤。到輕鐵站對出單車徑行人路位置,當時十多名男女包括甲、乙聚集,期間兩人不停向我推撞,我見到他們雙手放在背後,用身體推我。乙不停用電話向我身體、頭部推過來。

期間我高聲喊救命:” 打人呀!救命呀“ 。路過一個市民三十歲左右粗鏡框眼鐘男子走過來,問我什麼事,我說他們打人。見義勇為的市民不但幫我擋住青少年,還叫我離開。我說我報警了,為何要走,但他們逼近我身邊我逼不得已向後退。

21:50左右,十幾人中有一個人拿起雨傘擋住我前面,甲乙在雨傘後面。當時我在雨傘前面很近,三到四尺。拿傘的後期我知道是一名男子。傘打開了,在我身前面,甲乙分別在傘後面,傘遮擋了我視線。我看見開遮的男子咖啡色衫、黑色短褲、黑色襪波鞋,是一把黑色直骨遮,我感覺這把遮向我推進,頂部突起位置向我心口刺了過來,撞到我心口,我覺得心口位置很疼,大叫救命。傘接觸胸口大約一秒左右,然後我用雙手擋開遮,向後退。又有另外一些男子向我身撞過來。包括男子甲,以及現場一個間條衫男子,二人不停用身體撞我身體,我唯有向後退避他們,一路被逼到離開行人路,唯有退後離開上址,繞了一個圈再回到上址。期間我見到男子甲、乙以及持傘的男子向天秀足球場方向一班人走去。我跟隨他們,進入足球場。在足球場近入口處,用我身體擋住男子甲,期間乙與持遮男子向出口走去。與此同時,我看見有軍裝警察來到,於是我跟警察講,較早前甲噴漆在牆上噴字,另外乙及持遮男子較早前毆打我,正向球場另一方出口逃走。我見到有警察將男子甲截停,而男子乙及啡衫男即將離開球場。我帶領警察去出口處將男子乙和拿遮男子截停。期間,我跟現場警察講述較早前發生的事實。講完以後,我帶警察返回現場,分別指出第一位置:我被人用遮插心口,第二位置:被男子乙用右手打我左手一下,跟住我再帶警察回去噴黑色油現場,當時牆上有天、月、年字,我告訴警察我看見男子甲用黑漆噴年字。我知有警察留守現場,我想返去現場,當時球場已經有三四十人圍住警察以及男子甲,不停用粗口大聲鬧警察,群情洶湧,當時我見到天秀路那邊有幾部警車停泊。於是我避上警車,期間(證人電話響)期間我在車上見到情緒激動的市民,由三四十人變百幾二百人,甚至有人用飲水水樽向警察和警車投擲,最後約晚11點左右,我最後由衝鋒隊91號車代理上址。

2310返回天水圍警署,期間接到刑事偵緝隊指示,叫我留在警署等候協助調查。

——-庭上剪影
辯方盤問時指出X去年7月31日0340的口供內容與今天庭上所講很大出入:
讀出X當天口供紙內容:而當AP2 即乙衝至距離我約三米左右位置,我就見他將右手手持的噴漆向後掟落地,並繼續衝向我處,當AP2衝至我面前時,我立即舉起雙手保護自己。而AP2就用右手大力打落我左手前臂位置。

辯:你今天講法是舉起雙手,才有掟噴漆落地環節,與口供相反
X: 我舉起雙手,他又掟罐
辯:現在又變同時了
X:我舉了很多次
辯:但口供是這樣寫的先掟後舉
X:不同意
辯: 你不同意口供?
X:其實兩個動作同時發生,電光火石間好短時間
辯: 有時間空隙。
X:很短時間
辯:所以不是同時
X:間隔很短
辯:哪個先哪個後?所以是同時還是先後?
X:同時,又有先後
辯:最後答案,同時還是先後,扔罐還是
X:先扔罐後打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林(20)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證物文件,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他於2019年11月3日,在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女警員X

案件於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管有1枝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孫(26)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於2019年12月24日,在在尖沙嘴海港城2樓2417號店外,襲擊警員A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

預留2天審期

案件將於8月27日及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賴(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缺席聆訊

被告於12月4日報到後便再無音訊,警方嘗試聯絡被告不果,被告母親指被告自拘捕後已搬走,現已不知所蹤,控方指被告未有離境紀錄

裁判官批准發出拘捕令,屆時仍容許被告保釋候訊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不可離港

是否充公原來保釋金容後再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5,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控方證人1,2,不會呈上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0保釋金
⁃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提堂

林(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疑似汽油彈)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檢視化驗報告及等待律政司指示,辯方不反對。辯方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改為一星期報到兩次) 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押後至7月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