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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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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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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 認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的案情摘要:

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有10人左右噴黑色字樣、張貼海報,當警員來到,人群向大圍方向逃去,便衣警追截,有警員聽到D1大嗌「跑快啲喇,啊sir,遂以噴漆罐掟向警員A的左腳,D1被制服時用雙手推警員A心口兩次(控罪1),其後在D1背包裡搜到噴漆(控罪2)

罪名成立

求情:
— 被告初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被告屬於輕微的襲警行為,被告只是用噴漆扔警員的左腳,及被制服時推了警員心口兩次
— 警員事後沒有驗傷顯示警員沒有受傷
— 被告並沒有以侮辱性的方式襲警
— 控方以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是最高刑罰較輕微的條例
—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賴云龍的覆核聆訊案件,裁判官參考英國判刑委員會就襲警一罪的指引,辯方聲稱被告屬於第三類:較輕傷害及較低罪責
~ 被告當時並非身處示威場合
~ 對警員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 被告一時糊塗犯下此案
辯方希望法庭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感化令處理

法庭考案情、案例及法例最高刑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

D2
控罪: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D2因尋找辯方物理專家證人,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D2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答辯,於8月10日前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杜(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無合法辯解下於尖沙嘴藝術館外管有兩支彈弓、32粒彈珠、179粒鋼珠及一支金屬伸縮棍。

背景: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嘴海旁舉行「追究警暴集會」,主題為守護民眾與記者同行,並針對早前警方用水炮車故意染藍清真寺一事,集會開始前警方在梳士巴利花園發射催淚彈、胡椒噴霧及懷疑橡膠子彈。

杜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在10月29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4月27日控方撤回「管有違禁武器」罪,押後至今天答辯。

認罪‼️

罪名成立🛑

法庭指案情嚴重,即使在《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下,也不具緩刑因素

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扣減

‼️判監8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七個多月 (#1013旺角 意圖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涉以膠水樽擲中警車車尾)*另涉 #1001油麻地 D1 暴動

(1) 企圖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

認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攜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 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

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

案情背景:
被告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五十名黑衣人示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案發時被告將不知明物件(膠水樽)擲向警車,後逃往砵蘭街。警方隨後追截到。但成程冇用鐳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1佐敦
#1001油麻地

D1袁 31
D2黃 23
D3黎 23
D4吳 18
D5 甄 18
D6方 25
D7姚 24
D8 宋 24
D9彭 29
D10 張 17
D11 雷 29
D12 韋22
D13 梅24
D14聶22(absent) 申請拘捕令
D15林26
D16黃23
D17鄭 27
D18陳 19

控罪
1)暴動
D1-D18 被控於10月1日,與羅、李、何、楊(另案)及其他不知名人士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方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眾坊街交界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射器以及彈珠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宋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454-456號外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雷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永星里交界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8陳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近永星里交界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D14聶未到庭律師三日聯絡不果,電話短訊不覆,批出拘捕令


其他被告保釋條件
5000現金
一週一次警署報到
不得離港
居住報稱地址,搬屋24小時通知

二名被告更改地址
四名被告修正地址

♻️申請案轉區域法院審理
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上午10:00西九龍法院作為區域法院再次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
完結
今日總結
三名手足罪成:
何還押待社服報告,保釋變收監
杜判8個月,保釋變收監
羅判8個月,10月6日還押至今,仲有一案在身今被加控暴動

另有19名手足新被控10月1日佐敦油麻地暴動
超過一半係女仔,也有尼泊爾籍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控辯雙方盤問PW1(即控方第一證人)的過程,其他部分容後補充。


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供
PW1 港鐵站務主任莫志富
PW2消防處救護隊目
PW3 軍裝警員24205
PW4 便裝警員9346

控辯雙方承認之事實:
1.PW1當日在中環站當值
2.PW3、4到場處理本案
3.PW4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話「我無襲擊港鐵職員,其他我冇嘢講。」
4.救護把PW1送到瑪麗醫院
5.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盤問PW1🌟

PW1指事發當日他正穿黃黑色制服於付款區內維持秩序,見到被告跳閘離開付款區。因此喝止被告「先生,你做咩呀」,被告轉身望向他,PW1拍卡出閘再問被告「你頭先做乜」,被告回應他「你係咪欠打」,PW1再問被告「點解你跳閘」。

PW1指被告用右手向他左邊面拍打2下,之後再用左手拍打他左邊面2下,重覆2次,共拍打他面部8下,力度就如「老豆教仔」般,好似「提醒你咁」。PW1指被拍打後面部有感到熱和痛。

PW1又指身旁有一女子叫「唔好打,唔好打」,另一男子則把被告推開。PW1指由於站內有警員,所以被告甩開他的手離開,之後警員趕至將被告制服並帶到站內的警崗,而他亦被救護送到瑪麗醫院。被問如再見到那個男子會唔會認得出該人,PW1表示不肯定能否認出。


🌟辯方盤問PW1🌟

PW1表示當日站內人流7成滿左右。被問到看到被告跳閘,被告即是沒有付款?PW1指要檢查其身上有無八達通卡,又或者其之前有否試過拍卡,是否一時情急等,或可酌情處理。

辯方再問PW1被告用了多久去打他8下,PW1指20秒左右。辯方問PW1為何那20秒內不作出任何自衛?PW1表示其職員訓練教要聆聽客人。辯方追問職員訓練教你「企定俾人打?」
PW1又指港鐵無教,是自己的責任心重,而且被告當時的力道不太大,只是像「老豆教仔」般,當刻覺得自已「仲涯得住」,故此沒有作出任何反應及自衛。

辯方指出,PW1可以有不同方式保護自已,如閃/擋/推/走等,但PW1都認為不合適因此無使用。

PW1表示送院時是去驗傷。辯方問PW1當時知不知道自已有否受傷,PW1指當時個心「就好似而家咁笠笠亂」。辯方問PW1醫生怎樣說?PW1回答醫生表示其沒有表面傷痕。

🌟辯方向PW1指出:🌟
1.當日多於一人跳閘,所以你見狀就指罵他們。
PW1不同意。
2.你當時在閘內揮動右手拿住的對講機。
PW1同意,表示當時要找來清潔組。(早前A出口大堂的閘機附近有玻璃被打碎)
3.你當時曾向被告說「你咪走,我而家就出閘打鑊你」
PW1不同意。
4.被告只是「撳」住你2邊面
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在案發後2日的首份書面記錄(即10月16日的警署口供)首次指控被告打了他8下,而不是早前向警員、救護員及醫生所指的4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控辯雙方盤問PW2-4的過程,餘下部分其後補充。

PART1 👈🏿控辯雙方盤問PW1(此為第二部分)

🌟控方盤問PW2🌟
PW2為消防處救護隊目,當日1935到達警崗,看見PW1面上有微紅,檢查維生指數後,PW1表示感到痛楚,故此給了PW1冰包冰敷臉部以減輕痛楚,然後把PW1送往瑪麗醫院。


🌟辯方盤問PW2🌟
辯方問自2001年入行以來有否接觸過被掌摑的個案。
PW2回答有。
辯方問當時有否在PW1面上見到掌印?
PW2回答沒有,並表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痕顯示其曾被摑。
其後辯方拿出一份醫療文件,問PW2從何得知其中一項資料,PW2回答其乃由傷者(PW1) 提供。


🌟控方盤問PW3🌟
PW3表示案發時他正身穿軍裝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執勤,1911聽到近恆生櫃員機的位置有爭執聲音,到場後見到被告及PW1 , PW1指被告跳閘及打他。被告其後更推開PW1的手嘗試逃走,PW3在2名隊員協助下制服被告,為被告鎖上索帶手扣後把其帶到警崗。

🌟辯方盤問PW3🌟
辯方問PW3在制服被告後有否即時搜查被告,PW3表示其後在警崗內的休息室向被告搜身,之後把其交至PW4,由PW4以普通襲擊的罪名拘捕被告。其後並無追問有關細節。
辯方續問知不知道其他警員有否參與調查?PW3回答不知道。


🌟控方盤問PW4🌟
PW4在案發當日同樣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執勤,19:11聽到閘機方向有嘈吵聲於是前去,見到PW3跑,自已亦加入;最終在閘機外約20米制服1人。其後將眾人帶到警崗調查,自已亦接替PW3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PW4🌟
PW4指警崗內有兩個房間,他跟PW1在同一間房,PW3則與被告在同一間房。他指PW1向他表示被告因跳閘被他(PW1)截停,被告其後拍打佢。

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需繼續處理案件
11:27休庭 至 12:0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控辯雙方盤問被告的過程,餘下部分其後補充。

PART1 👈🏿 控辯雙方盤問PW1
PART2👈🏿控辯雙方盤問PW2-4
(此為第三部分)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指當晚1800在屯門完成工作,知道當晚中環有集會,因此經西鐵前往中環。1910到達中環,因沒有帶八達通而跳閘,跳閘前眼見有其他人跳閘。

跳閘後聽到後面有人大叫「做乜跳閘」,被告回頭看到PW1,再轉身走,期間聽到「你咪走,我而家就出黎打鑊你」,被告聽後感覺奇怪及難以置信。被告形容PW1第一次表示要「打鑊」他時右手正揮動手上的對講機,揮動了3,4下。

當PW1拍卡出閘,雙方距離接近時被告舉起右手手掌,張開在胸前高度伸前,也就是PW1面部的高度。而PW1繼續揮動右手以及身體擺動配合,被告把左手同樣地伸出,兩隻手掌放上PW1面上,此時被告感到PW1用力向前壓,隨後就大叫「打人呀,打人呀」,PW1將對講機由上而下擊在被告左臂3,4次。

一男一女站在被告的左前及右前方,邊拍片邊大叫「唔好打」,被告發現附近有防暴出現,擔心自已會被當成打人者因此退後,但仍被制服。

辯方最後問被告有否打過PW1及向其說過「你係咪欠打」,被告全數否認。


🌟控方盤問被告🌟
1.控方問被告知不知道當晚中環的集會內容是支持美國通過人權法?
被告回答知道。
2.再問到被告是否因為對港鐵不滿而跳閘?
被告表示自已當日的確沒有帶八達通,而且當時比較趕時間、不想去遠處買飛,故此跳閘。
3.再問被告聽到PW1說要「打鑊你」後感到難以置信,是否因為當時他只有一人? 被告否認,被告不解站務員看見自已跳閘會這樣說,思疑站務員是否擁有特權。
被告被問當時為何未有即時離開,他表示因為不知道PW1當時揮動對講機是要「打埋嚟」或想「掟佢」,因此想用手隔開PW1。
被告被問到為何不叫警員找當時在場的一男一女做證,被告表示不認識他們,同時亦知道警察會打人,因此當時只有顧及擔心之後「點算」。

最後控方再問被告有否向PW1說「你係咪欠打」及摑佢2邊面,被告再次否認。


13:55 休庭 , 14:30 將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以下為辯方陳詞。

PART1 👈🏿控辯雙方盤問PW1
PART2 👈🏿控辯雙方盤問PW2-4
PART3 👈🏿控辯雙方盤問被告
(此部分為第四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辯方陳詞🌟

辯方表示PW3、4沒有說接觸PW1的時候他有明顯的傷勢。
PW2表示觀察到PW1有少許傷,質疑是不是跟巴掌的傷勢不吻合,其後亦強調看不到跟PW1證供所提及吻和的傷勢。
醫療報告中,醫生亦指找不到任何傷勢。
辯方表示如果純粹是PW1的臉上有紅,那麼情況跟被告人的案情會比較吻合,相反,跟PW1表示曾被掌摑8下的說法有很大的出入。

辯方表示PW1聲稱被打了八次,過程有二十秒。如果屬真,臉上會有明顯的傷勢,但客觀證據顯示PW1臉上沒有明顯的傷勢。
辯方表示被告的證供可信,沒有被控方的任何證供推翻。

辯方針對PW1的證供:
1.在聲稱受襲的過程的反應不合符常理
PW1表示被打了八次(歷時二十秒),不論證人口供以及客觀證據,都顯示其臉上並無明顯/與其口供吻合的傷勢。PW1亦承認了當時沒有還擊、沒有作出自衛、沒有尋求幫忙,全部沒有做。辯方質疑即使是「盡忠職守」也不會這樣,其反應違反常理。若果PW1表示來不及反應或許會講得通,但過程歷時20秒,並不會出現反應不及的情況。故此辯方認為PW1的證供當中有不實成分,並不可信。

辯方表示PW2-4的證供紀錄指出PW1在不同時候向不同人聲稱他是被襲四次/四巴掌,有別於PW1證供裏所指的八巴掌。辯方進一步質疑PW1的證供不可信。

並表示盤問PW1為何他的證供跟其他PW有出入時,PW1給予唯一的答案就是他不記得、他在作供時很混亂。


辯方表示PW1混亂的證供反映其不論在可信性及可靠性上都不及格,認為PW1不值得法庭接納其供詞。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林(22)

控罪:襲警

於19年11月3日,被告在沙田港鐵站A1出口,當時身處PW1警署警長張家宏的左邊,被告伸出左腳踢到PW1,PW1感到疼痛並質問被告「點解襲警」,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2000
。24個月內不能干犯使用武力的罪行
。支付$1000堂費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X,引起多人聚集,擾亂公眾秩序。

背景: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兩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傳召控方證人一(PW1: 男子X),基於安全理由,及案件性質敏感,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及特別通道出庭作證。

控方申請呈上一段約20分鐘27秒的片段,並申請押後4星期作2天的審訊程序。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1000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法庭批准D1更改報到時間)
⁃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案件押後至 7月9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中文審訊,7月10日將為預留審期。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龔(18) #提堂#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以腳踢一名警長X (58151)一下,當時警長正在追捕在將軍澳站A1出口的示威者。

🔴認罪🔴

證人1:警長58151
證人2:目擊並制服寶寶,寶寶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人3:與寶寶錄影會面的人

求情理由:
。呈上寶寶自己寫、3個親友,中學老師等人的求情信
。18歲,本屆DSE考生,正等候放榜,順利的話可以參加聯招面試,本屆DSE於候審時進行
。無刑事定罪紀錄,初犯
。小學中學成績優秀
。(最近親人身體狀況)
。家中負擔愈來愈重,寶寶出來打工幫補家計,不是放棄而是幫忙分擔
。過往5個月上班能表現出寶寶係人品優秀有責任既人,大量正面評價
。警長無受傷,無須就醫

辯方呈上1宗案例

徐官考慮寶寶背景、求情信、狗受傷情況、現場環境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5:15觀塘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代表不判監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9)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不是聲援
#提訊 #牛屎佬

🚹🚹白衣暴徒🚹🚹
A1:王志榮(54)
A2:黃英傑(48)
A3:林觀良(48) 🛑期間還押
A4:林啟明(43) 🛑期間還押
A5:鄧懷琛(60)
A6:吳偉南/ 飛天南(57)
A7:鄧英斌(61)

控罪:
(1) A1-4, 7暴動
(2) A1-4, 7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 A5-6暴動
(4) A5-6
(5) A5暴動
(6) A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A1-4, 7同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內參與暴動
(2) A1-4, 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 A5-6同被控於19年7月22日凌晨在元朗西鐵站J出口參與暴動
(4) A5-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 A5被控於19年7月22日凌晨在元朗形點商場內參與暴動
(6) A5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保釋相關事宜:
A2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及須在更換新回鄉證後於7月9日或之前向法庭交出新證
A5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A6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A3 保釋申請被拒

辯方表示已於上週五收到控方新文件及近80條CCTV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A3-4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否認2項控罪,無警誡供詞

控方申請傳召8位控方證人,以及呈上一段約26分鐘的片段。控方申請押後3星期作2日的審訊。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書面提供雙方同意的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9日(預留30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D1 李(22)
D2 李(19)
D3 利(25)
D4 鍾(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與蘇進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4位證人,兩段共長約9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共9段與四名被告的會面錄影。

控辯雙方將配合進行不正式認人手續。

一輪商議後,押後至8月7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屆時一拼處理警員匿名令申請,所需文件及陳詞須於7天前交予法庭。審訊定於8月27-28日、8月31日、9月1日及9月4日於第十三庭進行。

D1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3更改擔保人
其餘條件不變,四名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吳(38)🛑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以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
(2) 被控於同日在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保管底控制5個桶載有約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份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2個載有汽油的玻璃樽、2罐卡式石油氣、2個漏斗及一個膠泵連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A1:石(28) 🛑已還押逾7個月
A2:劉(31)
A3:陳(35)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案件押後至7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第二第三被告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