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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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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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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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52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9金鐘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

更改保釋條件:
D10申請七月某天豁免禁足金鐘因要考試
D4因搬屋更改地址因此改報到警署同時間
另有被告D8 D18 D46 D52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原條件保釋

官指示主控考慮特別安排:

本案涉及52被告人數眾多,一齊審有實際困難,共同被控只是控罪一暴動,建議仿效越南船民騷動案,分開幾個處理,分兩三組便利往後審訊程序

押後至8月12日上午十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

D1 李(16)
D2 *(14)
D3 *(15)
D4 *(15)
D5 *(1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直播員聽唔切個名)

各被告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元
於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上一部份

PW2 25127繼續作供:

控方要求證人除低口罩認人,辯方反對,指出對於證人在報案室處理被告一事,並無爭議,但因為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應該做正式嘅認人手續,讓證人可以公平公正地認出被告……認為無必要在庭上認人,但唔想唗時間,決定不爭議認人手續。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余超卓指出,警員25127從來無警誡被告,而被告亦無口頭招認,即從來無講「d野同腰帶係人地俾我」。警員25127否認,指當時有問被告d野係咪你㗎,亦問及物品來源。

進一步盤問下,警員25127承認沒有在每次盤問都對被告進行警誡,因為這是盤問技巧,警誡一次就夠。而拘捕時已經在新伊館外警誡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都警誡過,只不過無在書面證供上記錄,表示無可能所有細節都寫,否則記事册會唔夠寫。

證人同意拘捕過程,被捕人士傷勢,以及當日涉案人士的一言一行都很重要。使余大狀質疑,為何認為重要的案情都不記錄?而警員25127稱自己受過訓練,會記得當日發生過的事,屬於自然反應,無需記錄。

其後余大狀提出,證人對當天的記憶純粹為滿足今天的作供而捏造,跨大其詞,即席揮毫,一路作供一路作,因為從來無書面記錄被捕過程。證人不同意,但承認記事册和證人供詞有改善空間,可以寫得更好。

下一部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黎(21)🛑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2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準備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汽油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警方發現被告一看見警察便走開,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被告,並在其背包搜獲2枝打火機及一枚汽油彈,隨後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涉案汽油彈經初步化驗後,發現存有易燃及助燃液體。(3/12/2019 立場新聞)

控申請今天毋須答辯,不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批准

條件2000現金
一週一次警署報到
不得離港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0pm-6am
禁足令:花園街、新填地街、亞皆老街一帶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法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1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5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陳(18)(#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繼續控方證人盤問,展示被告被截查的片段。

雙方需處理證物爭議,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鄭(30)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去年 11 月 11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與海寧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對在上述地點造成阻礙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7月1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
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轉介文件

沈(19)

控罪1:暴動
控罪2:縱火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反修例運動持續逾半年,各區衝突不斷,多個港鐵站遭破壞,當中有年輕調酒師被指於去年 11 月 3 日,於旺角站 C1 出口外縱火被控//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

其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轉介至2020年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應訊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46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保釋申請

1月7日被捕8號上庭,至今149日,無案底的青年,目前看審期可能到下年,其他汽油彈案件也不一定不能保釋,重犯潛逃風險可以用嚴苛條件去管理。
辯方律師指無罪推論原則下如此長期的羈押對被告不公。“延誤的公義等於無公義”

‼️擔保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官指不認為有關鍵事實改變,性質嚴重性

辯方投訴案件延誤辯方手上只有一張半紙指控,沒有政府化驗報告,沒有口供紙,警方1月7日錄影會面給被告看的10條片都沒有

D1 4月7日曾出信要求披露有關審訊文件
D3 3月27 同四月初都曾寫信要求,沒有收到回覆

控方表示證人供詞、手機仿製槍指模DNA 化驗報告一週內給到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傳票



傳票1
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傳票2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控方指傳票未能派達當事人,
查看出入境紀錄被告12月6日由港機場離境

控方申請押後兩個月至8月6日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D1文
D2范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一帶,連同另一案的44人參與暴動。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趙(22) #1111灣仔

14:48開庭

向PW3指出,追嗰個根本唔係被告。被告係追逐前,在摩利臣山道遊樂場公園外被捕。而不是如PW1, 2所講在新伊館外拘捕被告。

*無爭議被告去過灣仔警署
====================
4份專家證人報告:

1)香港政府化驗所伍寶琼博士於2020年1月2日,對警長A的外套、T恤,涉案的噴霧罐進行化驗。就所呈交物品是否含有害物,並無重要發現。

而噴霧罐設計作遠距離噴射,可釋出內含氯香草銨(音)的粉紅色液體,該物質常見於個人防護噴霧。接觸人體可引致軟黏膜組織紅腫灼熱,可歸類為攻擊性物品。
-------------------------
2) 政府化驗所解剖科賴醫生,於2020年5月11日受警方委託化驗涉案的噴霧。結果顯示,噴霧可噴出內含氯化銨、硝酸鹽的液體。從皮膚和呼吸系統被人體吸收後,會令人呼吸困難,誘發喘,刺激皮膚
--------------------------
3) 違禁武器檢驗專員,化驗師吳家豪(音)博士於2019年12月3日,檢驗涉案的伸縮棍。該伸縮棍由可由27cm伸展至64cm,外層有防滑膠包裹,內層一節由金屬組成。並設有磁力鎖,防止內層在重力下伸展。解鎖依賴重力及揮動時產生離心力伸展內層。
-------------------------
4) 爆炸品處理科於2020年5月29日,檢驗涉案的懷疑爆炸品。即一個重168g, 直徑4.5cm, 高11cm的自制的紙皮錐體,內含啡色粉末,信管。用2g啡色粉末進行燃燒測試,點火後發生激烈反應,冒出內含氯化銨的白色煙霧,該化合物為製造煙餅的常見物料。
--------------------------
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 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下一部份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區(27)
修訂控罪:兩項襲警罪內警員用編號表示
1. 襲警 (警長3712)
2. 藏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3. 襲警 (警員9085)

辯方保留要求控方在控罪披露警員名字的權利。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位警員證人,其中pw3 高級警長為專家證人,就雷射筆作供。另外共有30分鐘錄影片段,其中一段有聲音。辯方沒有專家證人。

裁判官就匿名令申請流程給出時間表:
-如辯方要求控方修改/反對匿名令需在6月18日前提出
-控方需在7月2日前書面陳詞回應
-辯方就上述控方陳詞需在7月9日前回應

押後至7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如有需要,會同時就匿名令作判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上午庭
#1211油麻地 #新案件

陳(29)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2019年12月11日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押後至7月16日下午2: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D01 馮
D02 張
D03 張
D04 張
D05 何
D06 謝
D07 馮
D08 林
D09 莫
D10 楊
D11 歐陽
D12 古
D13 劉
D14 馮
D15 *
D16 *
D17 李
D18 黃
D19 黎
D20 江
D21 曾
D22 黃
D23 張
D24 廖
D25 何
D26 鄭
D27 梁
D28 洪
D29 陳
D30 謝
D31 譚
D32 李
D33 劉
D34 劉
D35 陳
D36 邱
D37 林
D38 李
D39 林
D40 謝
D41 陳
D42 游
D43 蘇
D44 何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暴動

D37、D39及D43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准

D15及16申請匿名令獲准,禁止報導任何識別D15及D16的圖片、姓名、地址或學校或任何識別D15及D16的資料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答辯

hea版
怕你TLDR 出住hea版先~

👤鍾(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的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及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於晚上封鎖蘭桂坊。
鍾在 2019年11月2日 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控方撤回起訴控罪1‼️

‼️被告承認控罪2‼️

控方呈上影片 (於附件二)
1. 蘋果日報直播 (3hr29min-3hr34min)
⁃ 拍攝到示威者舉起標語叫口號,及被吿拋出麻包袋
2. 警方直播 (22:44:36-22:52:xx)
⁃ 拍攝到警及推進(衝狗盃) 及拘捕一刻

辯方陳詞
⁃ 被告坦白承認,從第一次新增控罪(2)時已有認罪意向,本次答辯亦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有穩定工作,最近亦參加大學課程,增進自已。
⁃ 盼望將來有良好事業發展。
⁃ 與家人同住,家人亦有到場支持。
⁃ 被告只是初犯,亦有真心悔意。

辯方呈上求情信
1. 自己撰寫
⁃ 感激家人,因造成親友壓力大而過意不去
2. 年少時家境不好
⁃ 半工讀,有心有志向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加上背景良好,偏向不使用即時監禁的刑罰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索取感化官報告
⁃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 至 2020年6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陳(18) #審訊#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是日審訊精華:
pw1 聲稱於搜查時曾要求被告脫下口罩而辨別身份,其後容許被告戴上口罩。pw1承認於作出拘捕時有檢取口罩。pw1於辯方盤問時一度回答「搜查時沒有檢取口罩」,辯方可能因此誤會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表證成立:控方已就控罪的每項元素完成作證

辯方於休庭後要求傳召DW1:被告工作公司的老闆娘
DW1指出被告於19年12月5日開始於DW1運輸公司跟車,月入13000元,工作牽涉搬運大型電器、開箱等。因工作需要,老闆娘有提供口罩、手套予員工,亦有指示員工自備筆等簽收、開箱工具。由於被告為新人,老闆娘指會親自「帶新人」工作,老闆娘確認見過被告身上搜到的口罩、手套、刀等。

休庭,明日 (5/6) 1000時續審,預期明日可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趙(22) #1111灣仔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處理接唔接納無警誡下的招認
-------------------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陳詞:
辯方向控方第2證人指出,佢根本無係現場被捕時警誡被告。而被告從來無係警誡下有任何招認,從未講過「d野係佢地俾我」。所以在voir dire中,控方需要證明相關證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曾向被告進行警誡。

另外,相關招認要被告自願作出,而招認前從未受到執法者的不公平對待,包括威逼利誘,打/嚇/。才可以被法庭接納。

就證供而言,亦有出現不尋常情況。例如第2控方證人指,當天在現場拘捕後,有對被告進行警誡。但驚訝地,該證人從來無向法庭呈交被告的警誡及招認記錄。在(事後記錄)補錄警誡文中,亦無被告簽名確認在相關時段警誡下有招認。

換句話說,法庭只收到PW2的單方面口頭作供,聲稱有妥當地警誡被告,而被告有招認。俗d講句,佢講乜都得㗎喇!順帶一提,刑事檢控標準較高,法庭必須得到可靠證供作出裁決,絕不能讓信口雌黃成為鐵證。

就PW2現場進行警戒說法而言,他當時從日善路跑一段路,轉幾個灣,再協助同事制服被告,而PW2亦承認當時氣喘。

試想一下,PW2㩒住被告,氣喘如牛,仍然可以一氣呵成將警誡文娓娓道出,好似讀唐詩300首咁,將171字警誡文讀完。仲要記得案發時間,人物,街名,犯罪類型及檢獲物品。簡直係天荒夜潭,匪夷所思,荒謬絕倫,子虛烏有。

常識常理話俾我知,呢份記錄一定經過精雕細琢,在安全環境下安靜地寫成。如果PW2所言屬實,咁佢就係「警神」喇。曹植都要七步先成詩,你一步都無郁到,仲要㩒住被告都可以講到警誡文。如果咁都唔係大話,咁我都唔知咩先係大話喇。

不得不考慮,被告在現場有被警棍打過2下。當時被告正受到暴力對待,豈能接納招認係自願?而PW2, PW3都講過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作嘔、頭痛,可見當時被告身體及精神狀態不適合作供。

而當時房間內警員,當被捕者在受控制範圍內,為何仍不查問被告不適的理由?不禁令人懷疑,他們對被告發生嘅事,心知肚明。

最後,PW2證供前後矛盾。證供與證詞大相逕庭。可信性,可靠性乏善足陳、罄竹難書。不是法庭可依賴證人,要求法庭不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
------------------
案件將於2020年7月2日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答辯

詳細版(多謝耐心等候 如有缺漏請見諒!)
按此有 hea版

👤鍾(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的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及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背景:鍾在 2019年11月2日 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控方撤回起訴控罪1‼️

‼️被告承認控罪2‼️

控方陳述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中環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當晚大約有400-500人於蘭桂坊一帶聚集,群眾站出行車道並阻塞交通,防暴警員到場戒備及後進行清場行動。
被告站於群眾前排的中間位置,距離警方防線大概30米。身穿深藍色上衣、深色褲、黑鞋、黑色鴨舌帽、背上黑色背包,並以頭巾(面巾)蓋着耳朵及口部。
被告拋出麻包袋,之後退回群眾中。
於22:55,警方推進並進行清場行動,群眾向後跑(即結志街方向),被告被多名防暴警員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和非法集結中蒙面而拘捕。
其後在被告背囊中搜出證物一(木棍),便指其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對案情及附件沒有爭議

📺控方呈上影片 (於附件二)
1. 蘋果日報直播 (3hr29min-3hr34min)
⁃ 拍攝到示威者蒙面,又舉起標語叫口號,及被吿拋出麻包袋 (直播員按: 袋拋出後, 無即時衝狗)
2. 警方直播 (22:44:36-22:52:xx)
⁃ 拍攝到警及推進(衝狗盃) 及拘捕一刻

辯方陳詞(1)
⁃ 當晚的集結及示威行動,位於較窄街道,但相對比其他集結冷靜,群眾相對較克制。
⁃ 集結本質和平,群眾只是舉起手勢,高舉標語,而其標語沒有侮辱性的文字,其中的標語包括有呼籲人到11月2日的遊行,遊行亦屬和平性質。(何官主動話見到標語係去遊行)
⁃ 示威者高呼口號的內容都只是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沒有挑釁性或辱罵警員的口號。
⁃ 從影片可見當晚的示威者大多兩手空空,沒有任何工具或武器在手,可見性質溫和。
⁃ 當晚示威活動沒有任何警員受傷,或群眾衝向/推進警員的情況,可見幾乎沒有暴力性質。
辯方亦指,本次集結非同其他集結一樣,要考慮到性質、地方、日子、時間的不同。希望裁判官單獨審判。
⁃ 被告站於前排,拋出麻布袋後便返回群眾,可見不是預謀性的行動,亦沒有更多的計劃。
⁃ 辯方指出被告只是揈(fing)麻布袋出去,也不算是拋的動作,不含攻擊的計劃。
⁃ 被告被警員制服後跪在地上,並沒有任何掙扎或反抗。比較影片中另一位被捕人士的猛烈掙扎,顯得冷靜。
(何官話佢睇到手足小型掙扎都冇 坐定定 佢好專心認真睇片!)

辯方引述 過往非暴力的集結活動
1. 黃之鋒於集結中輕微推撞警員
⁃ 極少暴力性質,沒有財產損失/ 傷人
⁃ 希望考慮個人因素及動機,並非阻嚇性刑罰
2. 黃毓民於立法會輕微推撞警員
⁃ 只是罰款

辯方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為合適,用非暴力的集結判刑更切合被告。
(呢度直播員都唔係好識聽 請見諒!)

辯方陳詞(2)
⁃ 被告坦白承認,從第一次新增控罪(2)時(12/4的提堂)已有認罪意向,本次答辯亦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有穩定工作,亦喜愛工作。
⁃ 最近亦參加大學課程,增進自已,課程為期一年,有commitment的。
⁃ 盼望將來有良好事業發展。
⁃ 與家人同住,家人亦有到場支持。
⁃ 被告只是初犯,亦有真心悔意。

辯方呈上求情信
1. 自己撰寫
⁃ 感激家人,因造成親友壓力大而過意不去
2. 年少時家境不好
⁃ 半工讀,有心有志向

辯方陳詞(3)
被告願意表達自己,坦白承認,而且參與集結示威行動亦不是出於私心、貪婪。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加上背景良好,應該鼓勵,因此偏向不使用即時監禁的刑罰。集結未必涉及暴力,從片段中所見集結是溫和、和平的。行為(拋出麻布袋)也不能夠定性為暴力/ 意圖傷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索取感化官報告
⁃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 至 2020年6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