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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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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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10]
#0728上環 #暴動

0944廣播 0947開庭
傳召PW7馮姓警員,再次講述署理警長6798在德輔道西叫停PW7和一名文姓高級督察。及後PW7與其他警員一行六人一同進入西源里,包括一名招姓警員、警員51571、警員6300、警員10336及女警56193,而文高級督察並沒有跟入西源里。

辯方盤問時確認PW7表示與警員7720交接D1時沒有再作出獨立調查,7720簡單交代D1涉嫌干犯甚麼罪行,但沒有交代再之前講過/做過甚麼,故PW7表示對D1被捕情況沒有獨立認知。

PW7當日大概1130當值至翌日早上0730左右,收工後記事簿和證物都是放在PW7所屬的新界南總區警署的寫字樓內,PW7沒有自己獨立的房間並與十多人共用寫字樓。所有證物都收藏在PW7抽屜內並上鎖。郭官提點辯方承認事實第15段內指所有證物沒有收到干擾,辯方指比較想問清楚記事簿內的內容。辯方質疑為何PW7聲稱對工字鐵的記憶很深刻,但最後一次7月30日撰寫在記事簿也沒有提及過,亦沒有再於記事簿內作補充。

1007 PW7作供完
現傳召PW8女警19117
14年加入警隊,19年7月28隸屬反恐特勤隊、當日是特別戰術小隊之一
1750根據潘督察指示到西區警署外預備,並由潘督察帶領下在1800於德輔道西東行線設警方防線。當日身穿藍色制服、佩戴頭盔(背後有C字、有呼號)、裝備有警棍和盾牌;頭盔的C字代表C小隊。大概1850向東推進見到示威群眾約有300人。控方盤問主要引導PW8講述當日行動細節及在地圖和部份截圖作標示。

1055展示證物(D2背囊內口罩)期間,控方問及這些未開封口罩是否一般平常用的外科口罩?PW8指有別與我哋戴緊嘅外科口罩。
法官卻指出包裝寫住N95、3M。控方則表示「我唔知N95係咪外科口罩喎」,法官補充「N95係(外科口罩),醫療人員用的,做重症時用嗰啲」

1142 小休 1207 開庭

(待補🙏🏻

1312 休庭 1446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背景資料 (立場新聞 23.APR.2020)
--------------
(控罪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煙餅)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不答辯,無警誡供詞
由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警員證人,包括
PW1 沙展A

PW2 25127 鄧永X 跑馬地分區警署公眾活動管理組

PW3 4708 董致言 跑馬地分區警署公眾活動管理組
*案發時3人均著便衣執勤
-------------------
承認事實:
1) 沙展A在2019年11月11日在律敦治醫院的醫療報告
2) 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影像真實準確,無被修改或干擾
3)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4) 繪製地圖的準確性
5) 沙展A的外套化驗後,證實並無有害物質
6) 不爭議涉案物品屬攻擊性武器

爭議點:
1) 當時被捕人士的身份
2) 拘捕過程
3) 反對控方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因控方開審前一直無通知,而且被告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
---------------------
PW1沙展A作供:
收到情報指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三罷,並會堵塞主要幹道,所以當日早上06:00與小隊成員揸車巡邏,防止罪案發生

07:00在通訊機收到消息指,有黑衣人在天樂里近鵝頸橋附近堵路,駛至上址後(警署警長25127)叫我落車,睇吓附近有無事發生。25127尾隨我巡邏,未幾聽到有人在天樂里,日善街,祥德里附近大叫,但聽唔到對話內容,所以跑過去睇。去到見到有幾名戴黑色cap帽的黑衣人,向我迎面衝過嚟(日善街方向)

係日善街與立德里交界,見到6個黑色裝束,黑色面罩人士,於是拔出警棍戒備,雙方距離接近。帶頭的黑衣人已經過咗我,向愛群道方向跑緊。之後我嘗試用雙手攔截最後一個黑衣人,同時立刻感覺到胸部對上,頸附近位置有刺痛、灼熱感覺。唔清楚係點做成,但相信係攻擊性物品引起,而當時現場只有嘗試控制的黑衣人
--------------------
拘捕過程:
當時07:00,天晴無雨,光線充足。見到有一班黑衣人好急咁跑緊,同時同我距離好近,觸手可及,無留意佢手上有任何野。但接近該黑衣人時,突然眼有刺痛,面、頸部感到灼熱,但對視線無大影響。之後我雙手攬住黑衣人腰部位置,佢亦因此延遲了向愛群道的跑速,因為他要轉身掙脫警員

追到愛群道近新伊館對開,該名黑衣人跑到馬路與欄杆中間,轉左向七人車方向,沿馬路中心逃走。當時距離好近,於是我揮動警棍,並發出警告:唔好走!警察!之後向該名黑衣人右邊膊頭揮棍,他隨即放慢腳步,然後被㩒在地上,警員25127緊接上前協助制服他
--------------------
盤問下指出同意當日香港好混亂,近呢半年都係,但當日摩利臣山道附近算平靜。執勤嗰區(跑馬地)無封路,市民正常外出,學生正常上課。同意當日周圍有好多黑衣人隨街行,但香港有自由,容許市民著黑衫。記憶所及,當時雖然無一大班黑衣人聚集,但佢地只係分散哂,幾個幾個咁。

直到係通訊機收到消息,有黑衣人堵路時,先開始對著黑衫黑褲的人敏感。唔會對黑衣人有憎恨,亦不會指罵他們,見到黑衣人有不法行為就會拘捕。

辯方大律師余超卓指,警長A言不由衷,純粹為迎合作供需要,警長A不同意。
-----------------
PW2作供:
避免影響審訊,細節待pw2作供完成再更新

下一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李(#08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管有攻擊性武器

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一枝鐳射筆

不認罪

保釋條件
3000現金
不可離港

暫稍押後待定審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李(#08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一枝鐳射筆。控指他被搜查到鐳射筆,警誡之下承認準備參加示威。

不認罪

保釋條件:
3000現金
不可離港
兩周一次警署報到
居報稱地址,搬24小時前通知


控方將有3名證人,8分鐘錄影會面呈堂
辯方將有1名證人
預一日審期

安排至8月1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13庭審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趙,關,吳,余 (16-17)
控罪: #1209將軍澳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寶康路近寶明苑巴士站外留下垃圾桶及拖把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

保釋條件:
保釋金 500元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新案件



控罪: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加至$3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2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警署
23:00 - 06:00宵禁

辯方申請押後至7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胡(16-18) #提堂#1013深水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押後至7月15下午再訊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
D1:23-06
D2:00-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勞,黃,連,鄭,郭(18-39)🛑連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8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

修訂控罪
1.暴動 D1-D5
11月18彌敦x窩打老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284A後巷 管有一把鉗

新增控罪 3一7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D5
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284A後巷 管有一樽打火機電油

4·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5·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佩戴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阻礙公職人員進行身份辨認

6·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3
佩戴掛耳式口罩 阻礙公職人員進行身份辨認

7·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5
佩戴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阻礙公職人員進行身份辨認

押後至6月23下午2點半區院答辯

D3連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 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按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譚,楊,謝 (18-25)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1 - 非法集結:
控罪2 -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阻撓警員A (警長)
控罪3 -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阻撓警員A (警長)
控罪4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控方預備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控方對警員A (警長) 申請匿名令,辯方指希望留待答辯處理。裁判官指令雙方分別於下次提堂前14日及7日呈交書面陳詞。

D2 投訴被捕時警員使用不合理武力,當時被告被制伏後背部朝天,遭警員以膝頭壓住,其後被告坐起身時遭數名警員以硬物 (不清楚為警員的鞋或盾牌等硬物),導致D2 外耳受傷、腦部有輕微腦震盪。

其後D2 於同日下晝1點時於將軍澳警署羈留室被警員24078 以粗口辱罵。24078 指「你入到嚟,我叫你裸跑都得,咩叫冇權?」亦有鬧被告「死曱甴」、向被告面前10cm的空氣揮拳。

⭕️保釋獲批⭕️
保釋金 5000元
不得離港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令 0000-06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9名手足(20-34)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7)
(2) 非法集結 (D8)
(3) 非法集結 (D9)


案情:
(1)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灣仔分域街與柯布連道之間的告士打道一帶,涉嫌與其他人進行非法集結而拘捕。
(2)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涉嫌與其他人進行非法集結而拘捕。
(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菲林明道參與非法集結,涉嫌與其他人進行非法集結而拘捕。

D1: 更改報到警署
D3: 更改報到警署
D4: 更改報到日子
D5: 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
D9: 更改報到時間
D2,D6,D7,D8: 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 7月17日 2: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D1容, D2冼 (19-26) #提堂#101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曾還押約15日,28/10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D1容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新增控罪:襲警(警員B)不認罪
新增控罪:襲警(警員A) 不認罪

D2冼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新增控罪:襲警(警員B) 不認罪
新增控罪:襲警(警員A) 不認罪

控方申請有關警員以匿名處理

案情: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華都中心外藏有汽油彈、剪刀及打火機燃料等物品,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華都中心1樓58號舖外,攜有攻擊性武器:2支汽油彈、1柄錘、4個打火機及1柄剪刀。冼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1支汽油彈、1個丫叉、一些金屬珠、1個打火機及1柄剪刀。

押後至7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進行控方的匿名令申請及審前覆核。

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一星期報到6天改為3天
22:00 - 06:00宵禁改為23:00 - 07:00宵禁

D2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515 休庭讓辯方商討兩位被告更改保釋事宜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D1容, D2冼 (19-26) #提堂#101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1526 再開庭
1531 再休庭 鄧官需要考慮更改保釋條件的申請
1541 再再開庭

鄧官決定不批准兩位被告更改保釋條件,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退庭。

(admin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1元朗
#審前覆核

李(24)
修訂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10月21日在元朗鳳悠北街阻礙及抗拒督察19348執行職務,並持有約12厘米(或毫米?)長的激光筆。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警員證人 (其中pw2 pw4為辯方要求) 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傳召另一位專家證人,會在8月初提交專家報告。
辯方建議案件在8月中提訊,待控方研究報告後,在9月中審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認為8月中提訊無實際作用,直接押後至9月18、21及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盧(42) #審前覆核#1001太子 襲警:警員梁偉嘉)

預審問卷已呈交法庭。審期預計大概三天。被告有兩份書面供詞,辯方將於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爭議其可靠性及自願性。

爭議點
控辯雙方同意主要爭議點在於special issue。

就著general issue(有否襲警),控方將會傳召兩位警方證人,分別為受襲警員和負責制服並拘捕被告的警員,兩人均為軍裝警員。辯方同意不需要更多證人協助控方舉證。

就著special issue(被告書面口供的可靠性及自願性),控方將會傳召兩位為被告落口供的警方證人,兩人均為便裝警員。

就著special issue,辯方需要多一位便裝警員作供。辯方向法庭指出,辯方未有相關資料說明需要哪位便裝警員作供,亦表示有困難辨認及找出曾向被告作出暴力行為的其他警員。但被告能夠辨認其中一名便裝警員大概三十歲,當時身穿白色圓領T恤,T恤上有置中的logo。控方表示會盡力協助辨認及找出辯方需要的第三名便裝警員。

審訊將共有五名警員證人作供。審訊將以中文進行,被告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0、11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09:30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怕你TLDR,22:00會有更詳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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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對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審訊期間,要求控方稱呼被告為「該名黑衣人」

PW1警長A作供:
1) 追捕時嗌:唔好走,警察,而嘗試制服該名黑衣人時,曾用警棍打他右邊膊頭
2) 把該名黑衣人㩒在地上之後,25127協助一齊制服他
3) 從第一眼看見該名黑衣人至制服他為止,共離開視線不足1秒
4) 聲稱被該名黑衣人噴中,所以他交俾警長54242處理,之後到新伊館外揾水清潔面部及頸部
5) 被送到律敦治醫院治理,逗留2小時後出院,繼續執勤
6) 同意證人供詞在案發當日錄取,準確如實地記錄當日經過

在辯方質問下指出:
1) 無書面記錄自己舉起警棍揮打,因為係反射動作,唔會記得咁多細節,所以無寫落證人供詞到
2) 承認在該名黑衣人背向自己時向他揮棍,因為想控制他,認為屬於合法武力
3) 唔清楚防暴隊有無加入追捕
4) 認為該名黑衣人唔係避緊我,而係避緊其他警員同事
5) 同意影片中無顯示沒有任何黑衣人噴任何物品,但唔同意被告無噴我

* 辯方律師向PW1提出,被告人無被你咁樣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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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作供:
1) 目睹該名黑衣人轉身有一下動作,之後有霧散出嚟
2) 思疑佢噴咗d野,因為當時眼有d唔舒服
3) 當時有微風,距離約20米,中間有其他警員同事
4) 追捕途中視線被泊在愛群路路邊的士阻隔,但好快又見返目標,視線離開唔夠1秒,但承認現場有其他黑衣人

拘捕過程有爭議,細節審訊結束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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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於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TLDR 詳細版

大狀撚狗記:
余超卓大律師(余),警長A(A)
------------------
余:你11月11日做過證人口供,上庭作供前有無再睇過協助記憶?
A:有睇過
余:咁當日有無人同你講過,你係進行進行踏浪者行動?
A:我上級訓示我去做一個防止堵路行動
余:你係證人供詞到講過,上級訓示我負責到灣仔區進行踏浪者行動,係咪先?
A:頭先你問我係咪進行踏浪者行動,呢個係行動嘅一部份
余:同唔同意係證人口供上第2段你清楚寫低,與其他隊員到灣仔區進行踏浪者行動,行動仲有其他隊員係咪?佢地都係著便裝?
A:同車嘅隊員係
余:咁唔同車嘅警員呢?
A:有其他著防暴裝同軍裝同事當值
余:咁同你同車嘅便裝警員,佢地身上有無委任證㗎?
A:當然有喇
余:咁當日你有無將你嘅委任證掛係心口呀?
A:執行職務嗰陣當然有喇
余:即係幾時開始?係車上嗰陣?
A:係車上無
余:咁落車之後呢?
A:我唔會淨係答你有定無,我要做我嘅偵緝工作㗎嘛,戴咗咁仲點做呀?
余:咁嗰陣就唔算係執行職務?
A:當然算喇
余:喇嗰陣你無戴呀,咁你幾時先戴委任證?
A:截查嗰陣需要表露身份嗰陣咪戴返囉
余:咁你落車之後,去到截查之前都無帶嘅?
A:截查前,當時電光火石間,時間唔容許我戴,所以無
-----------------
余:幾時收到通訊要追截黑衣人?
A:07:15左右
余:你係車上面,落車都無戴委任證,你知要截查呢6名黑衣人㗎何?
A:當然
余:你知到佢地係咩方向?
A:見到咪知囉,相信有黑衣人堵路,但唔知係邊到,所以揸車巡邏
余:ah…(語氣: I see…)你肯定?最後答案?要諗喇!
A:係
余:咁你同唔同意,你係證人供詞到講過「同日7:15,本人在通訊機知道有3批身穿黑衫黑褲嘅人,響摩利臣山道向新伊館方向逃走,於是我指示同事,一齊落車掃蕩」
A:同意
余:記唔記得,頭先你話係通訊機收到信息話有人堵路,你唔知地點
A:記得
-----------------
余:你講到「掃蕩黑衣人」,我有個提議,可唔可以話你唔戴委任證,係唔想俾人辨識,以免被人追究?
A:唔同意你用「提議」一詞,我無提議過隊員唔戴委任證
裁判官:提議只係辯方案情嘅一部份,律師提問嘅方法嚟,並唔係話你有提議。請繼續
余:有無留意同車其他隊員身上有無戴委任證?
A:坐我隔離嗰個有戴,其他唔清楚
余:咁你知道落車要執行職務喇,咁點解唔戴返委任證,掛個證係胸前唔阻你好耐嘅啫
A:當時我唔記得委任證放咗係邊,要用時間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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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節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10]
#0728上環 #暴動

09:46 開庭,PW7 宣誓作供

辯方盤問

PW7講述在28/7晚大概19:08,有速龍警員通知截停了3人,PW7連同其他5名刑事偵緝隊員行入西源里,在19:15 PW6移交D1給PW7,並作簡單交代事情,PW7承認對D1的所有認知是來自PW6,之後冇進行獨立調查,所以唔知之前發生嘅事。

當日PW7在11:30開工,直至翌日上午07:30收工,記事冊和D1的證物全都放在大窩口警署內。

PW7無處理拘捕D3,亦唔知道梁警司曾經入西源里視察。

10:07 PW7作供完畢
10:08 PW8 (女警員) 宣誓作供

主控盤問

PW8平日駐守反恐特警隊,當日被指派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在17:50 到達西區警署外,18:00在潘督察帶領下設立防線,18:50跟隨大隊推進,示威者防線大概有300人,有人掟雜物,跨越防線後,見到大概有60人走入奇靈里,連同其他隊員一齊追入去,見到有大批人在地鐵站口,有人入咗站內,有人走咗去東慈商業中心後巷,冇在地鐵站出口周旋,行入後巷後再右轉入西源里,第一眼見到約在10米外有三名人士,跑近時見到其中一位年輕女子,已經跨過鐵絲網落咗地下,另一名女子正在爬鐵絲網,一名男子正攙扶該女子爬鐵絲網,隨即在庭上指出三名被告。

PW8跑到時,已經有4~5位警員在場,見到D1轉身面向警員,舉高雙手向外,站在鐵網前,雙腳左右移動,阻礙警員追截兩名女士,PW8大叫「警察咪郁」,叫D3出返來,叫D2去一個適合嘅地方搜身,在背囊搜出一支行山杖、對講機、護脛,問D2點解有行山杖,佢回答用作行山,再問三個問題:1. 點解嚟呢度,2. 嚟呢度做乜,3. 點解見到警察會走?D2全部冇回答,未能釋除PW8疑慮,所以作出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向D2作出警戒、搜查和檢取證物,過程中有叫D2除下頭盔和豬嘴放在地下,完成後放入背囊;之後向刑事偵緝警員匯報,移交D2和證物作調查,之後離開。

主控取出證物向PW8確認,包括:頭盔、豬嘴、背心、短褲、黑鞋、背囊、行山杖、泳鏡、手套、對講機、消毒藥水和口罩。

主控同様播出4段閉路電視片段,要求證人從片段中認出自已,並跟據人物的衣服,辨認出三名被告,各種身體動作,和手持的物品。

11:42~12:07休庭

PW8 陳述事發當時,有用手勢和語言指示,叫D2過嚟,但無與D3接觸。

PW8指出早前一張辨認其身份的截圖出錯,要求更正,穫控方接納。

[辯方要求PW8暫時退庭,與法庭商討法律技術問題,直播員聽唔明內容,只係聽到辯方律師講,在拘捕現場有人話:「你咁細個,我唔會拉你」]。

PW8再出庭作證,到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8為何要改圖,證人解釋出錯原因:1. 在控方播片時,第一眼見到有人落樓梯,就以為係自己,但隨後的片段見到另一個人落樓梯,才知道出錯,2. 自己身型細小,早前的人身型高大,3. 身上一個灰色袋,有條外露的帶的特徵。

當日速龍隊有大概20人,PW8認識各人,記得名字和様貌,但未能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辨認各人;辯方向PW8指出在片段中,見唔到警員有委任證、警員編號、面貌,一名普通市民未必能在現場環境分辨到誰是警察,PW8不同意辯方,市民應該能在一兩秒內便能辨認到警察。

辯方重複PW8口供中拘捕的D2過程:截停 》調查 》懷疑 》搜身 》發問 》未能釋除疑慮 》拘捕 》警戒 ,重複問PW8有冇嘢要補充,證人指無,辯方指出,PW8見到D1, D2, D3懷疑犯法,無對D2先作出警戒,掉轉先後次序,質疑警員唔跟程序做,亦無對D1和D3警戒。

辯方指PW8在3/1/2020錄口供時冇認出D1和D3,證人覺得因為會有其他警員做。

跟據PW8口供,在當日12:30和15:55,接受兩次訓示會執行拘捕和掃蕩工作,辯方質疑為何冇帶「羈留人士通知書」,證人解釋覺得冇需要。

13:12~14:45休庭

播出地鐵站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有警員從奇靈里行到去地鐵站,各人散開,約1分鐘後再聚集,一齊行去東慈商業大廈後巷。

從兩段東慈後巷的閉路電視片段中,PW8同意見到D2左手手持一支白色樽內有淺色液體。

播出另一電閉路電視片段,PW8同意D1左手手持白色樽,片段中當D1, D2, D3行過一段路面後,地面出現三處有類似粉末或者液體的痕跡,PW8亦同意D1, D2, D3是從路面的右邊行到去路面的左邊。

辯方播放由市民提供的片段,影到警員在西源里截查的情況,PW8只同意見到有人舉起單手,但未能證實正在拍攝,亦見唔到D2在被搜身時起身面向牆;影片中段影到速龍離開現場,PW8未能從影片中確定是否警察;影片尾段見到有人手持強光電筒,有人攞出行山杖,法官詢問是否有人在拍片,控方話警方沒有拍攝。

再播出兩段市民拍攝的片段,PW8均未能從片段中辨認隊員和自己。

辯方再詳細詢問PW8拘捕D2當刻的情況,PW8在10米外見到三人時,D2雙手雙腳均爬在鐵絲網中間,背對警員,面向鐵絲網,應該見唔到警員,當時PW8有3~4名男隊員,一同向三人奔跑,約3~4秒後到達鐵絲網位置,由於現場混亂,大家都講嘢,所以認唔到人聲,只記得有人大嗌「警察咪郁」,冇印象其他四名隊員講乜,PW8主動對D2作出拘捕,唔知邊個處理D1和D3。

辯方要求PW8在相片中劃出三人位置,PW8到場時D3在PW8右邊,在鐵絲網內面向警察,未落地,D2在左邊,D1在D2左邊,企在地面,作出攙扶的手勢,但冇身體接觸。

PW8在作出拘捕行動後,覺得要向上級匯報,但看過各人的行動呼號後,證實無上級在場。

16:47 休庭,明日4/6 09:45 續審

[由臨時直播員撰寫,請多多包涵]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承上庭,今日續審,傳召PW2作供
對專家證人資格無爭議

PW2作供:
在灣仔警署113室搜查該名男子,在他的腰帶上搜到
1) 伸縮棍
2) 一支不明圖柱物品,有膠紙包住
3) 對講機

我認為該圓柱物體有可能係爆炸品,所以向值日官報告,要求化驗。在08:17再進行警誡,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有思疑爆炸品,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然後要求警員4708幫手看管證物,於08:20向被告宣讀被羈押人士通知書,告知他的權利。

不久,被告同我講佢唔舒服,頭暈作嘔,右手感覺到痛,想睇醫生,於是我向值日官報告,要求救護車到場。10:13救護員到場睇佢傷勢,而我係報案室外等候,唔清楚之後發生嘅事,因為交咗俾報案室嘅同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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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部分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10]
#0728上環 #暴動

0944廣播 0948開庭
再傳召PW8
17年加入反恐特勤隊,出動過廿幾次行動
平時文書和行動工作都有

辯方質疑PW8到場第一時候不可能沒被另外四位警員遮擋視線,而能清楚見到各被告。
PW8身高約1.63m,另外四位分別1.75至1.8m,各人配以頭盔及盾牌等裝備,不可能視野無阻,PW8不認同。越過四位同事截停D2,叫佢落返地。

1000辯方盤問期間,證人作供含糊模稜(冇留意、唔肯定、唔知、好似)。辯方直斥:現事關當事人有冇犯法,好嚴重㗎!點可以模糊其辭?!(稍後證人先好似開始瞓醒咁-,-)

PW9表示原先截停D2時保持住1.5米距離,其後縮短至1米;當時冇其他警員有同D2對話,只有PW9獨自處理。四名警員之中較近的第三、四警員冇聽到PW9同D2講嘅嘢。

1151小休半小時 1227開庭

1300~1445 午休
PW8今日因為控辯有嘢傾而出出入入五六次😂

1447 開庭
傳召證人PW9,許警員20902
15年10月加入警隊

1535 短暫休庭5分鐘,控方律師申請休庭以索取指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陳(18)(#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修訂控罪

1)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33
去年12月29日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片刀,一把卡片刀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簡易程序條例17
12月29日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公眾地方管有
一對五指關節保護手套
一套筆型破玻璃工具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警員23330

辯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旺角酒樓老闆:當晚被告及同事在此用膳
被告的老闆:當晚與被告一同用膳,其後一同被截查搜身搜身
被告的老闆娘:證明被告當時所帶工具日前開工時見過有用

辯方證物包括:
酒樓收據以及CCTV片段,以證被告即同事在此晚飯約兩小時,到店及離店時間
被告老闆手機拍攝當時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被警察截停搜身過程片段。

預計審訊兩天

雙方同意案情包括事發時間地點被搜出相關物件。有爭議包括控方案情指警察見到被告與示威者一起所以截查搜身。辯方指當時同行的是同事,一起被搜身,當時被告並非參加示威,與同事吃晚飯下樓,沒有做任何事情。

休庭至10:30 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