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劉(17)

修定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於15:05分在天星碼頭多層停車場外,見到形跡可疑的被告,當時他身穿黑色cap帽,黑色衫褲,迴避警員的目光

警員帶他到較空曠的愛丁堡廣場的行人路搜身。背囊中搜出1防毒面罩,2個過濾器,眼罩,1把長48cm的木柄鎚,工業用手套,當時沒有回應警員對他關於鎚用途的提問

於15:11正式被捕,被帶到中區警署就控罪進行正式警誡,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同意案情,控辯雙方同意簽保守行為,撤銷檢控,處理本案
⁃ 守行為12月
⁃ 自簽 $1000
⁃ 需交堂費 $500 (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一至五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控方補問證人 - 警員8451

證人表示假使貼上反光紙的頭盔面罩是放下來,也可透過反光紙看到目前處境,最多暗少少,但會睇到。在證人落車追截被告時,是於同一方向。

控方詢問什麼時候會修改警員記事簿,證人回答當有錯的時候,然後控方,裁判官與證人不斷釐清記事簿的種種問題。

證人承認紀錄上有混亂,亦有日期的文字上出錯。當裁判官問及為何記事簿上多左些內容。證人回答:收工時工作太耐,所以時區上出現混亂。裁判官又問及為何會記錯入職年份。證人解釋2010年為第一次入PTU,都是重要事件,所以記錯。

(直播員按:警察證人幾失敗都好,唔好笑)

盤問專家證人 - 吳博士

辯方重申若法庭接納其專家證人身份,將不反對其專家證供。控方需提出證明其在化驗違禁武器上的專業。

經控方就其資歷盤問後,辯方不反對,裁判官裁定專家證人身份成立

專家報告確認證物1的材料及使用方法。

辯方就使用方法向專家證人進行釐清。
最終確認使用方法有3種:
1. 透過重力
2. 透過離心力
3. 透過重力及離心力

以伸展警棍。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明天2020年6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結案陳詞。辯方需於明天1230前傳真書面陳詞到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10]
#0728上環 #暴動

0950 開庭
PW5 高級督察宣誓繼續作供,回答辯方盤問,PW5當日有安排傳令員,但冇作文紙記錄,冇安排錄影拍攝,唔肯定其他小隊有冇錄影。

繼續描述當日過程,PW5帶領小隊入奇靈里,經過東慈商業大廈後巷右轉入西源里,見到有三名人士在場,但冇特別理會,因為知道隨後隊員會跟進,繼續追截其他示威者,去到西源里盡頭,見到示威者入了一座大廈,到達大廈樓梯口,指示隊員唔好追上樓,回頭已經見到該三名人士已經被捕,辯方追問如何決定拘捕,證人表示相信隊員作出正確決定,因為事發在罪行現場附近,警員作出調查後決定拘捕,行動前PW5無作特定拘捕指示,相信隊員會自動執行任務。

辯方播出片段,拍攝到在西源里內有兩名女子手持頭盔行過,問證人會如何處理,證人話當日冇見過該兩名女子,如果見到都會作出調查,當日證人的小隊只在附近拘捕了三名人仕,並沒有拘捕其他人,PW5作證完畢。

10:28,PW6 警員宣誓作供,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回答主控提問,當日18:55證人在警隊中中排推進,期間遇到示威者抵抗,被硬物擲中頭盔,但無受傷。

推進過程中清除路障,及後見到約有50人逃入奇靈里,距離大概20米,追入去,到地鐵站B3出口,見到大概30人轉入東慈中心後巷,向法官表示相信係同一班人,隨後再追前,去到西源里轉右,在18號前見到一名男子,舉高雙手,企圖阻檔警察追截兩名正在爬鐵絲網逃走的女子,PW6表明警察身份,拘捕該明男子,搜查隨身物品;按主控要求,指出該名男子是被告人D1。

主控逞上一批證物,為D1的衣服鞋物、背囊、頭盔、豬咀和對講機等;主控播放四條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主要係靠外貌和服式,叫PW6從片段中辨認:一、一位與D1有相同衣著的人,二、該人身邊的人,三、與上述兩名人仕一齊離開的第三者,四、該批人士的移動路線。

主控逞上相冊給PW6,用作辨認拘捕D1的現場環境;主控在上午完成查問,休庭。

14:47 開庭,辯方發問
證人PW6為這件案件共做了兩次口供,而在28/7當日共收到三次訓示,要去西環警署附近進行人群管理、驅散和掃蕩行動,行動完畢後小隊有作回報;PW6指出事後當日的紀錄員有再向小隊成員口述資料,主要是當日小隊的大概行動、時間和地點,PW6是用紙張記下,而PW6拘捕D1的紀錄,是記在另一張紙上,辯方質疑證人為何不用警察記事簿記下過程,而要用另外紙張,而該兩張紙現已被證人銷毁,PW6解釋是為了撰寫完整的記錄。

辯方指出PW6當日是身穿藍色制服,身上冇編號頭,盔後有紅燈,證人冇反對。

辯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示出幾個位置:一、證人見到有50名示威者時證人身處的位置,二、該50名示威者的位置,三、證人見到有30名示威者在奇靈里內時證人身處的位置,四、該30名示威者的位置,五、證人第一眼見到D1時身處的位置,六、D1當時的位置。

證人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D1時,距離大概三米,兩人之間約有四至五名隊員,但唔記得是誰人,無留意隊員有冇與D1有任何對話或交流。

辯方向證人指出當時只見到被告舉起雙手,不能排除是有其他警員叫被告舉起雙手,證人拘捕被告時被告冇反抗、冇逃走、算係合作,證人同意。

辯方播出影片,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內冇描述被告有手持雨傘,但在庭上作供時則依照主控指示描繪出被告手持雨傘,證人答寫漏咗。

辯方重播主控在上午播出的錄影片段,申證在片段中與被告有相同衣着的人和身邊人,是在片段中慢慢步行,並沒有慌忙逃跑。

1639 休庭,明天6月2日上午09:45續審。

有勞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18) #提堂#20200127旺角 串謀而有意圖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建議轉介至區域法院。
押後至7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事宜。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莊(33) #判刑#1120油麻地 無許可證入禁區:沒有許可證進入油麻地柯士甸道127號槍會山軍營)
判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無法證明被告除了抄捷徑外有其他意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企圖襲警
案情:5月28日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與李xx和十數名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期間意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6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禁足太子旺角一帶

裁判官提醒有關警員匿名令的申請,控辯需提交陳詞及時間表給法庭決定如何及何時處理。

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20灣仔

麥(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港鐵站2號月台管有一把刀。

9:38開庭

雙方承認事實
案發日警員58107在被告背囊(P1) 中的密實袋內(P2) 搜出一把刀(P3)

證物
P1 背囊
P2 密實袋
P3 刀
P4(1) 約2分鐘片段
P4(2) 約30秒片段

庭上播放兩段在月台的片段(P4)

控方證人
PW1 休班警署警長46121 鄺超然

控方盤問PW1 :
案發當日PW1 由觀塘乘港鐵往警總返工,0825到達灣仔站後發現車門受3女子阻礙,PW1勸止不成功則除去3人的口罩,希望為她們提供阻嚇。而3女子就指他打人,及後見到港鐵職員,要求職員報警處理。其後他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5、6名年輕拿起電話向他拍片及指他打人並有和其他乘客爭執。
警員到場後把被告及3女帶到警務室,PW1在7~8呎外見到警員搜被告背囊,其後才知有刀。

PW1從P4片段片中認出被告及3名女子
亦從片段中「你地唔阻人返工就唔會發生呢單嘢」、「後生細仔淨係識講粗口」、「隨便你點講」等說話認出為自己的聲音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除3女子口罩時沒得到她們同意

法官細閱中段陳詞後認為表證成立,有需繼續審訊。

10:41休庭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自小喜愛刀,把刀視為護身符一樣,而被搜出的P3更是他第一把$800以上的刀,何時何地購買也記得清楚。
辯方追問被告何時起喜愛上。
被告回答大約12,13歲時,因為從網上認識後喜愛上,及後儲錢買了第一把約$200元的瑞士軍刀,亦於社交平台加入了相關群組。把刀放在床頭櫃桶,平時亦會抹油作保養。
中四時買了同一牌子的另一把刀,並刻上「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成為了他的新寵。
他更試過數度把新寵帶回校給比較親密的朋友觀賞,但因其他同學舉報而被訓導主任沒收,因為失去愛刀,其後才買了P3。
被告承認曾用在露營時用刀切水果,但及後認為用刀切水果或肉對刀有點驚,自此再沒有用刀切食物。
被告在案發於車箱聽到女聲揚言被打,因此上前,發現PW1及與3女子爭執,其中一女子臉上有血跡。被告想幫手,不想PW1逃走及再向女子動手。想等待警方評理,被告只以口角形式拖延,沒有想過以暴力解決。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他「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是否他做人原則。
被告回答算是「其中之一」。
控方再問是否表示當需要時他會「拔刀」幫手。
被告回應,刀只是比喻,古時武士才會「拔刀相助」,現今當然不會,更可況他就是不認同PW1向女子做法才企出來,當然不會以他的做法。
被告再被問到刀是否危險品,被告表示他相信一間國際公司不會隨便在商場賣危險品。
被問到為何把刀放在密實袋內,被告指是雙重保險。

辯方證人被告中學的心理學家 陳女士

辯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陳女士表示在校方沒收被告的刀後接觸被告,知道他自小便對金屬刀等感興趣,視其刀為命根、寶貝,亦會儲錢買有關刀具歷史的書。
因此對校方沒收其刀很不開心。因此訓導主任把刀交給她保管在好的房間,待被告成績或品行達標後才還給被告,好讓被告較為安心。

控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控方問陳女士被告帶刀回校犯了什麼校規,陳女士回答: 不清楚/無?
另問到沒收的刀有多長,陳女士未能回答確實尺吋,只覺得細細把。
被問到是否知悉刀被沒收的原因,陳女士回答是因為有同學舉報,而該刀已交還給被告。

1240休庭 1530再審

約1540開庭

法官信納雙方2位證人的證供
警署警長58107 - 認為供辭和影片吻合,被盤問亦表現震定

陳女士 - 證明被告的確有收藏刀具,亦會攜帶刀出街,不是突然編作出來作辯護。

但法官不信納被告視刀為護身符,「拎出黎接觸下空氣」的講法,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犯罪傾向低。加上該刀(P3) 收藏在刀鋒未沒伸出並且放於密實袋內,而密實袋又放於背囊內。
而由0825起爭執到0930被告被搜出刀(P3),全程包括P4片段中,在情緒高漲時也從未拿刀使用,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管有刀是意圖傷人,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P1-3 歸還給被告
但由於被告在該場合(和你塞) 帶刀自招嫌疑,訟費申請不獲接納。

🎊被告罪名不成立🎊

----
有勞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提堂#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鯉魚門救護站對面馬路上留下垃圾桶及磚頭

早前雙方曾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決定將繼續檢控。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三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亦沒有招認
辯方保留被告作供權利

裁判官指控方材料有錄影會面,但雙方確認沒有招認,不會呈堂

審期定為 28/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6個月零20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法庭作出裁決前須檢視求情信及考慮,現休庭

1509開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一會兒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1455再開庭,審其他案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葉(18)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斯道500號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並表示數天前才收到控方的未使用材料,其中數量繁多,需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案情:在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被指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控罪 (1), (2)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進行2天的審訊,將傳召證人PW1-PW5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更改保釋條件
⁃ 宵禁 9pm-7am —> 11pm-7am
⁃ 警署報到時間

原有保釋條件
⁃ 保釋金$20000 兩名人事擔保各$20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日警署報到1次
⁃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7日 及 2020年7月28日 早上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
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2. 企圖搶劫罪 D1 D2
搶A的槍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D1
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

官准二人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4北角 #提訊


梁(37) 🛑已還押逾九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控罪2-3為後期加控之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駕駛輕型貨車時,疑沒有理會警方的停車要求,三度將疑似槍狀物體指向警員。及後於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管有兩把手術刀。當場被捕。警誡下稱要為「示威者報仇」。


被告‼️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精神及感化報告,故申請案件押後。

(辯方律師講野好細聲+1999,直播員聽到耳仔起繭😿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起底 #提堂


陳(32)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案情:
於2019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早於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另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於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遊蕩,並意圖犯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十三位證人,包括一位專家證人。呈堂證供包括兩份???紀錄、兩份警員(流水簿)紀錄、三條影片

辯方表示將決定會否傳召專家證人,並於七日內回覆法庭。

審訊過程預計需時三天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區域法院聆訊(8月10日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公眾人士進庭約15人,約10座位預留予家屬,稍後可能讓10名公眾進庭

👤*(14)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Z)
轉至第三庭(少年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26審完其他案再休庭,未到鄺手足既案件。現場得返5人,頭先其他人係被告既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