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0921屯門
張(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0cm膠管)
被告改為認罪,同意案情。
辯方大狀指被告有悔意,改為認罪。
被告案發時22歲,就讀IVE及公開大學,為3年級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大狀呈上哥哥、中學老師、物理治療師及同齡好友的求情信、證書及照片,指被告有悔意,為人善良,學習態度良好,對病人友善,經常做義工探訪及照顧婆婆,亦有照顧遺棄動物近3個月。
案發當天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屯門集會,一群人在馬路行走,想離開卻沒有交通工具。當日由不知名人士在另一地點遞上膠管,無意攻擊任何人,持有物品不足10分鐘。被捕時扶起另一女子,聯同女子一同被捕。
裁判官再三確認條例下只有判勞教及更生中心及監禁選擇,但勞教及更生並不合適。辯方同意。
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閱讀求情信、證書及相片後,考慮被告是年青有為、有抱負的年青人;想之後讀書,係有理想,亦考慮到膠管數量只有一條;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有1/4認罪扣減,總刑期為3個月監禁。
#葉啟亮裁判官
#0921屯門
張(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0cm膠管)
被告改為認罪,同意案情。
辯方大狀指被告有悔意,改為認罪。
被告案發時22歲,就讀IVE及公開大學,為3年級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大狀呈上哥哥、中學老師、物理治療師及同齡好友的求情信、證書及照片,指被告有悔意,為人善良,學習態度良好,對病人友善,經常做義工探訪及照顧婆婆,亦有照顧遺棄動物近3個月。
案發當天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屯門集會,一群人在馬路行走,想離開卻沒有交通工具。當日由不知名人士在另一地點遞上膠管,無意攻擊任何人,持有物品不足10分鐘。被捕時扶起另一女子,聯同女子一同被捕。
裁判官再三確認條例下只有判勞教及更生中心及監禁選擇,但勞教及更生並不合適。辯方同意。
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閱讀求情信、證書及相片後,考慮被告是年青有為、有抱負的年青人;想之後讀書,係有理想,亦考慮到膠管數量只有一條;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有1/4認罪扣減,總刑期為3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鈕(19)🛑已還押逾2個月 #申請保釋(#20200229旺角 襲警:涉向警員A擲竹枝)
控罪:
襲警罪
❌拒絕保釋❌
控方透露即將新增合謀犯罪相關嘅控罪,成為法官拒絕保釋嘅原因之一
#陳慶偉法官
👤鈕(19)🛑已還押逾2個月 #申請保釋(#20200229旺角 襲警:涉向警員A擲竹枝)
控罪:
襲警罪
❌拒絕保釋❌
控方透露即將新增合謀犯罪相關嘅控罪,成為法官拒絕保釋嘅原因之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被告(19-31)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修訂控罪(其中一名姓張被告加控兩罪,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涉及雷射筆等物。)
新證據:化驗、衣物對比
需設備用作截圖標示列印
7/6 開審 預計審訊需50日
10/4 1000 審前覆核,一星期前提供問卷
所有被告不認罪
d1-d9律師表示不反對審期
審前覆核部分被告有異議,已解決
d4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時間
d6 豁免今日報到
d7 更改報到時間
d8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警署
d13 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擔保照舊
----------------------------------------------------
👥24名被告(18-40)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辯方指本身將所有案件全部排至一日有問題,警察使用超過300日仍未預備好審訊材料不合理。而且任何一名被告已充分信任代表律師,貿然轉換律師將對被告影響極為大。再夾期後堅持26/4審期。
裁判官詢問有何不能彌補的因素。石大狀指有權為法援處指排而由被告們指名,本身就不應剝削選擇權利。控方本身根本未有預備好,但又不負原因反對。辯方亦指雖然沒有律師不能取代,但亦應尊重權利,既然有合理的審期而又相距不遠應接受。
裁判官覆述控方原因為距案發近一年,但是只有7位被告確認答辯意向,所有被告希望保留權利。裁判官同意控方所指排期審訊適合,不需等待所有被告,更早排期可聚焦爭議預備審訊。
原則上雙方不爭議審訊需60-80日。
考慮案發至今10個月,法官指再安排10個月押後過量,亦特別指出為客觀考量。而且雙方責任不同,本身不能比較。考慮相距時間應該可以讓大狀安排日程,甚至可再安排其他大狀。更早審結對雙方有好處。
‼️d17 答辯意向為認罪‼️
主動取消擔保,等待6/10 於其他被告一併處理。
d5 需要護照影印本,可付款。
d7 豁免今日報到
d8 豁免今日報到
d9 豁免今日報到
d1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4 豁免今日報到
6/10 1430 再提堂
21/12 1000 審前覆核
排期至22/2 審期60日。
----------------------------------------------------
👥26名被告(15-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6灣仔 暴動、蒙面等)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部分被告法援申請處理中。
d2 更改報到時間
d4 豁免今晚報到
d6 豁免今日報到
d12 豁免今晚報到
d17 有禁止報導申請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0(A)1} 獲批
辯方考慮申請分拆案件至少年庭,高官表示:「你考慮完先啦」
d18 豁免今日報到
d23 豁免今日報到
d26 豁免今晚報到
押後至13/8 1430 西九龍三庭,其餘按原有條件擔保
所有法庭於約2000時完結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被告(19-31)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修訂控罪(其中一名姓張被告加控兩罪,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涉及雷射筆等物。)
新證據:化驗、衣物對比
需設備用作截圖標示列印
7/6 開審 預計審訊需50日
10/4 1000 審前覆核,一星期前提供問卷
所有被告不認罪
d1-d9律師表示不反對審期
審前覆核部分被告有異議,已解決
d4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時間
d6 豁免今日報到
d7 更改報到時間
d8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警署
d13 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擔保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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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被告(18-40)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辯方指本身將所有案件全部排至一日有問題,警察使用超過300日仍未預備好審訊材料不合理。而且任何一名被告已充分信任代表律師,貿然轉換律師將對被告影響極為大。再夾期後堅持26/4審期。
裁判官詢問有何不能彌補的因素。石大狀指有權為法援處指排而由被告們指名,本身就不應剝削選擇權利。控方本身根本未有預備好,但又不負原因反對。辯方亦指雖然沒有律師不能取代,但亦應尊重權利,既然有合理的審期而又相距不遠應接受。
裁判官覆述控方原因為距案發近一年,但是只有7位被告確認答辯意向,所有被告希望保留權利。裁判官同意控方所指排期審訊適合,不需等待所有被告,更早排期可聚焦爭議預備審訊。
原則上雙方不爭議審訊需60-80日。
考慮案發至今10個月,法官指再安排10個月押後過量,亦特別指出為客觀考量。而且雙方責任不同,本身不能比較。考慮相距時間應該可以讓大狀安排日程,甚至可再安排其他大狀。更早審結對雙方有好處。
‼️d17 答辯意向為認罪‼️
主動取消擔保,等待6/10 於其他被告一併處理。
d5 需要護照影印本,可付款。
d7 豁免今日報到
d8 豁免今日報到
d9 豁免今日報到
d1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4 豁免今日報到
6/10 1430 再提堂
21/12 1000 審前覆核
排期至22/2 審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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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被告(15-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6灣仔 暴動、蒙面等)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部分被告法援申請處理中。
d2 更改報到時間
d4 豁免今晚報到
d6 豁免今日報到
d12 豁免今晚報到
d17 有禁止報導申請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0(A)1} 獲批
辯方考慮申請分拆案件至少年庭,高官表示:「你考慮完先啦」
d18 豁免今日報到
d23 豁免今日報到
d26 豁免今晚報到
押後至13/8 1430 西九龍三庭,其餘按原有條件擔保
所有法庭於約2000時完結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3]
👤林(19) #1001黃大仙
主控官:韋浩棠大律師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黃大仙東頭村道與正德街附近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由關文渭律師代表
控方不依賴被告在沒有警誡下的案情陳述,並視乎需要,傳召3-4位證人,包括:
PW1 警員19661 楊運球
PW2 警署警長55283 林華平
兩人均逮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PW3 偵緝警員12804吳溢輝,駐守東九龍重案組1B隊
雙方承認事實:
1) 檢取證物的時間, 地點及來源
2) 被告人無刑事定罪記錄
3) 不爭議涉案警員,被捕人士身份
---------------
PW1 庭上作供:
13:31 收到指示,與隊員到親仁街守衛黃大仙警署及宿舍
14:28 去沙田拗道設立防線,行動辦公室指現場約有200名示威者在東頭村道近龍慧樓外集結、叫囂、用膠欄堵路,築起傘陣
15:39 於黃大仙巴士站外舉紅旗,警告停止衝擊,群眾繼續集結
15:42 黑旗,警告會用催淚彈
15:55 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無發射布袋彈),試圖驅散示威者但不成功,警方防線向龍慧樓方向推進,示威者後退至龍榮樓,並向警方防線掟磚頭
16:00 衝鋒隊員上前追捕10名示威者,PW1鎖定無戴頭盔,black bloc的被告,見到林警長制服被告(在基協中學外),而PW1則把被告反手束上膠索帶,其餘示威者逃脫。期間PW1對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確定腰間無危險品
16:02 帶被告上警車AM8149,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返回警署後,安排救護車治理被告,最終他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
-------------
PW1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指出:
1) 案發時已當值逾24小時(特別更)
2) 示威者向防線方向投擲最少1枚點著的汽油彈,沒有擊中人
3) 目睹被告離開傘陣,向防線掟磚
4) 無印象追截被告時,現場有消防車,不同意視線受阻拉錯人
5) 帶被告上警車時已見到他太陽穴流血,頭部有傷口,手肘擦傷
6) 不同意被告戴深色鴨舌帽,對被告髮型,裝束,有深刻印象
7) 無用警棍襲擊被告,亦無見到其他人用警棍襲擊被告上半身
8) 記得PW2林警長身上有警棍,配備橡膠子彈的雷明登槍,手槍
9) 拘捕被告期間他有掙扎
10) 在警車上有為被告消毒和包紮傷口
PW1在盤問下動搖:
1) 當時協助同事拘捕,並沒有為被告上索帶
2) 下午開庭時,改口當時有人發射布袋彈而非橡膠子彈
-----------------
辯方律師問PW1:
若所言屬實,見到被告有暴力行為,點解當時唔係告佢暴動罪?如果我話你根本無見到佢掟磚同汽油彈,你同唔同意?
答:唔同意,當時我唔知暴動罪嘅構成元素係咩,而且現場情況混亂,只肯定佢干犯非法集結罪
你頭先話被告離開傘陣,點解證人供詞上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傘陣?
答:因為太多人離開過傘陣,不能全部記錄,但對被告髮型,裝束,掟磚行為有深刻印象
當時你見到被告頭部有傷,但無問點解受傷,係因為你見到林警長從後用警棍襲擊被告,所以無需要問
答:不同意
你話見到被告掟磚,點解你(或同事)無人影低地下嘅磚, 或者其他玻璃碎
答:現場環境太混亂……
------------------
辯方律師向PW1提出:
你根本見唔到被告掟磚,而佢根本無暴力行為,你只係誤解被告年紀認定佢有參與,見黑衫就拉
答:不同意
15:07 PW1作供完
下一部份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3]
👤林(19) #1001黃大仙
主控官:韋浩棠大律師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黃大仙東頭村道與正德街附近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由關文渭律師代表
控方不依賴被告在沒有警誡下的案情陳述,並視乎需要,傳召3-4位證人,包括:
PW1 警員19661 楊運球
PW2 警署警長55283 林華平
兩人均逮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PW3 偵緝警員12804吳溢輝,駐守東九龍重案組1B隊
雙方承認事實:
1) 檢取證物的時間, 地點及來源
2) 被告人無刑事定罪記錄
3) 不爭議涉案警員,被捕人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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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庭上作供:
13:31 收到指示,與隊員到親仁街守衛黃大仙警署及宿舍
14:28 去沙田拗道設立防線,行動辦公室指現場約有200名示威者在東頭村道近龍慧樓外集結、叫囂、用膠欄堵路,築起傘陣
15:39 於黃大仙巴士站外舉紅旗,警告停止衝擊,群眾繼續集結
15:42 黑旗,警告會用催淚彈
15:55 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無發射布袋彈),試圖驅散示威者但不成功,警方防線向龍慧樓方向推進,示威者後退至龍榮樓,並向警方防線掟磚頭
16:00 衝鋒隊員上前追捕10名示威者,PW1鎖定無戴頭盔,black bloc的被告,見到林警長制服被告(在基協中學外),而PW1則把被告反手束上膠索帶,其餘示威者逃脫。期間PW1對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確定腰間無危險品
16:02 帶被告上警車AM8149,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返回警署後,安排救護車治理被告,最終他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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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指出:
1) 案發時已當值逾24小時(特別更)
2) 示威者向防線方向投擲最少1枚點著的汽油彈,沒有擊中人
3) 目睹被告離開傘陣,向防線掟磚
4) 無印象追截被告時,現場有消防車,不同意視線受阻拉錯人
5) 帶被告上警車時已見到他太陽穴流血,頭部有傷口,手肘擦傷
6) 不同意被告戴深色鴨舌帽,對被告髮型,裝束,有深刻印象
7) 無用警棍襲擊被告,亦無見到其他人用警棍襲擊被告上半身
8) 記得PW2林警長身上有警棍,配備橡膠子彈的雷明登槍,手槍
9) 拘捕被告期間他有掙扎
10) 在警車上有為被告消毒和包紮傷口
PW1在盤問下動搖:
1) 當時協助同事拘捕,並沒有為被告上索帶
2) 下午開庭時,改口當時有人發射布袋彈而非橡膠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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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問PW1:
若所言屬實,見到被告有暴力行為,點解當時唔係告佢暴動罪?如果我話你根本無見到佢掟磚同汽油彈,你同唔同意?
答:唔同意,當時我唔知暴動罪嘅構成元素係咩,而且現場情況混亂,只肯定佢干犯非法集結罪
你頭先話被告離開傘陣,點解證人供詞上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傘陣?
答:因為太多人離開過傘陣,不能全部記錄,但對被告髮型,裝束,掟磚行為有深刻印象
當時你見到被告頭部有傷,但無問點解受傷,係因為你見到林警長從後用警棍襲擊被告,所以無需要問
答:不同意
你話見到被告掟磚,點解你(或同事)無人影低地下嘅磚, 或者其他玻璃碎
答:現場環境太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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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向PW1提出:
你根本見唔到被告掟磚,而佢根本無暴力行為,你只係誤解被告年紀認定佢有參與,見黑衫就拉
答:不同意
15:07 PW1作供完
下一部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30
👤王(51) #續審(#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判官收妥雙方書面結案陳詞,雙方皆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
裁判官押後今日下晝 1530 裁決
1030 休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30
👤王(51) #續審(#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判官收妥雙方書面結案陳詞,雙方皆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
裁判官押後今日下晝 1530 裁決
1030 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溫(16)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溫(16)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答辯 #判刑
D1 楊
D2 吳
控罪1(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控罪2(指向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控罪3(指向D1):未能出示身份證
案情:
//去年9月21日網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期間堵塞了附近一帶道路,警方驅散期間,兩名救護員遭截停及搜出無線電對講機。事隔逾5個月,兩人始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罪。//
(摘自《獨立媒體》2020.3.16)
D1 楊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求情:
作為義務急救員
身穿反光衣,帶頭盔
身上有紅色十字標誌
有急救用品,並有相應急救知識
(控方控罪書(charge sheet)及案情打漏其英文名,一度引起裁判官對其急救知識的疑問,後控方已更改。)
對講機是由其他急救員交予他,作用是聯絡其他義務急救員,因大型群眾活動
當日活動「光復屯門」有不反對通知書
對對講機要拎牌照,是沒有認知,實屬「誤墮法網」
案發前兩星期,遺失身份證,因兼職忙碌,忘記補辦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場角色,而且控罪為「藏有」,非「使用」,希望能以罰款處理。
裁判官指出其頻譜有機會影響其他器材使用,後果非想像中輕微,法庭不傾向以罰款方式處理。
D2 吳
維持認罪決定,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感化官未能提交感化報告
因為當時見感化官時,被告表明希望可以以罰款方式處理,故感化官給了他另一些問卷填寫,及後讓其離開。被告經辯方律師解釋後,明白如何處罰係由法庭決定,故未來若須再見感化官,將會合作。為節省法庭時間,若判罰款,能即時繳交。
當時角色為義務急救員,隨身有急救用品,在鴨寮街購買對講機時,並不了解法例中該些物品需要領取牌照。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判。
押後2星期至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感化官報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答辯 #判刑
D1 楊
D2 吳
控罪1(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控罪2(指向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控罪3(指向D1):未能出示身份證
案情:
//去年9月21日網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期間堵塞了附近一帶道路,警方驅散期間,兩名救護員遭截停及搜出無線電對講機。事隔逾5個月,兩人始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罪。//
(摘自《獨立媒體》2020.3.16)
D1 楊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求情:
作為義務急救員
身穿反光衣,帶頭盔
身上有紅色十字標誌
有急救用品,並有相應急救知識
(控方控罪書(charge sheet)及案情打漏其英文名,一度引起裁判官對其急救知識的疑問,後控方已更改。)
對講機是由其他急救員交予他,作用是聯絡其他義務急救員,因大型群眾活動
當日活動「光復屯門」有不反對通知書
對對講機要拎牌照,是沒有認知,實屬「誤墮法網」
案發前兩星期,遺失身份證,因兼職忙碌,忘記補辦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場角色,而且控罪為「藏有」,非「使用」,希望能以罰款處理。
裁判官指出其頻譜有機會影響其他器材使用,後果非想像中輕微,法庭不傾向以罰款方式處理。
D2 吳
維持認罪決定,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感化官未能提交感化報告
因為當時見感化官時,被告表明希望可以以罰款方式處理,故感化官給了他另一些問卷填寫,及後讓其離開。被告經辯方律師解釋後,明白如何處罰係由法庭決定,故未來若須再見感化官,將會合作。為節省法庭時間,若判罰款,能即時繳交。
當時角色為義務急救員,隨身有急救用品,在鴨寮街購買對講機時,並不了解法例中該些物品需要領取牌照。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判。
押後2星期至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感化官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提堂
👥王,劉,劉,鄧(20-58)(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暴動、襲警等)
D1:王(25)
D2:劉(20)
D3:劉(28)
D4:鄧(58)
1)非法集結
D1 D2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3 涉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破壞一輛警車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抗拒警務人員A
4)暴動
D4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襲擊警務人員B
控罪細節稍作修訂,警務人員身份隱去以警員AB代替
處理移交區院今不答辯
D1D2更改保釋條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周三次改為一周一次。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18日下午兩點半區院答辯,D3辯護律師當日另有案件,抗議控方單方決定並無徵求辯方意見。D1D2突想申請分割案件
大休商討。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提堂
👥王,劉,劉,鄧(20-58)(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暴動、襲警等)
D1:王(25)
D2:劉(20)
D3:劉(28)
D4:鄧(58)
1)非法集結
D1 D2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3 涉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破壞一輛警車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抗拒警務人員A
4)暴動
D4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襲擊警務人員B
控罪細節稍作修訂,警務人員身份隱去以警員AB代替
處理移交區院今不答辯
D1D2更改保釋條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周三次改為一周一次。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18日下午兩點半區院答辯,D3辯護律師當日另有案件,抗議控方單方決定並無徵求辯方意見。D1D2突想申請分割案件
大休商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劉,劉,鄧(20-58) #提堂(#1110旺角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暴動、襲警等)
D1:王(25)
D2:劉(20)
D3:劉(28)
D4:鄧(58)
1)非法集結
D1 D2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3 涉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破壞一輛警車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抗拒警務人員A
4)暴動
D4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襲擊警務人員B
控罪細節稍作修訂,警務人員身份隱去以警員AB代替
處理移交區院今不答辯
批准D1D2更改保釋條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周三次改為一周一次。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押後至6月18日下午兩點半區院答辯,分拆申請到時再搞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劉,劉,鄧(20-58) #提堂(#1110旺角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暴動、襲警等)
D1:王(25)
D2:劉(20)
D3:劉(28)
D4:鄧(58)
1)非法集結
D1 D2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3 涉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破壞一輛警車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抗拒警務人員A
4)暴動
D4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襲擊警務人員B
控罪細節稍作修訂,警務人員身份隱去以警員AB代替
處理移交區院今不答辯
批准D1D2更改保釋條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周三次改為一周一次。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押後至6月18日下午兩點半區院答辯,分拆申請到時再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5屯門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
三人被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在逃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1時45分,三名警員截查載著三名被告的車輛。警員指三人形迹可疑,刻意逃避警員目光,並且身體顫抖,神色緊張。警員在負責駕車的D1 的背包內,搜獲鎚子、螺絲批、眼罩及面罩;又在D3 身上搜出眼罩、面罩及口罩;以及在D2 身上搜獲一個文件夾,內有三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及照片。警員拘捕三人,其後在D1 家中搜獲一部電腦。據悉,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是D1 的父親。
」
保釋條件更改
每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令 1-7
原本禁足港鐵站及輕鐵站的相關禁令取消
三位辯方律師皆投訴事發多月,控方連一些基本資料都未能提供。裁判官限三星期內控方需把案件所有資料交給辯方。
本案延至本年七月十六日於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5屯門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
三人被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在逃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1時45分,三名警員截查載著三名被告的車輛。警員指三人形迹可疑,刻意逃避警員目光,並且身體顫抖,神色緊張。警員在負責駕車的D1 的背包內,搜獲鎚子、螺絲批、眼罩及面罩;又在D3 身上搜出眼罩、面罩及口罩;以及在D2 身上搜獲一個文件夾,內有三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及照片。警員拘捕三人,其後在D1 家中搜獲一部電腦。據悉,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是D1 的父親。
」
保釋條件更改
每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令 1-7
原本禁足港鐵站及輕鐵站的相關禁令取消
三位辯方律師皆投訴事發多月,控方連一些基本資料都未能提供。裁判官限三星期內控方需把案件所有資料交給辯方。
本案延至本年七月十六日於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續審(#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尋日審訊精華
控方傳召pw1:警員11885,西九龍總區機動部隊,為拘捕被告的便衣警員。
事發2230時,於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設立警方防線,據pw1所指防線為30人一字排開面向彌敦道。pw1指留意到約15人於惠東中心外聚集,部分有叫囂指罵。指揮官開咪勸喻離開,期間pw1留意到1名男子走至群眾中並舉機拍攝警方,沒有跟隨指示離開,其後向警方叫罵「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後轉身離開,群眾此時發出噓聲。pw1尾隨被告,於彌敦道654-658號外截停被告,當時被告身上傳出酒氣,並試圖以身體衝向警員,隨即以涉嫌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制服,送至紅磡警署。
pw1 審問精華
辯方:pw1當時有否使用大量催淚彈?
pw1:冇
辯方:成晚行動都冇?
pw1: 其他隊員有用,我冇
辯方:咁即係有使用過,但係係咪大量?
pw1:唔係
-
辯方:被告叫完嗰句之後行走咗係咪?
pw1:係
辯方:然後你同你嘅隊員跟住?
pw1:係,因為佢嘅行為令其他在場嘅人都一齊叫
辯方:咁叫咗幾耐?
pw1:唔係好耐
控方:警戒下只係控告被告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係
控方:即係冇非法襲擊? pw1:冇
控方:即係冇阻差辦公? pw1:冇
控方:即係冇抗拒警務人員? pw1:冇
---
辯方:被告有想用身體衝向警察?
pw1:有,在場幾個警員都見到
辯方:同時撞向3-4個警員?
pw1:唔係,只係一個
辯方:點解你會覺得係想撞?
pw1:因為被告身體有向前傾
辯方:咁被撞嗰位警員同被告嘅距離有幾多?
pw1:大約1個身位
辯方:咁點解佢冇撞到?
pw1:因為警員快速將被告控制同壓佢落地下
辯方:被告係咪當時嘔?
pw1:上到警車有咁講過話想嘔
----
辯方:當時你係著住警員制服?
pw1:唔係,係便服
裁判官:即係啲咩?
pw1:一件背心,入面係tshirt
辯方:係咪有用電筒?
pw1:唔係
辯方:拘捕之後有冇睇過電話
pw1:我冇睇過
裁判官:咁佢有冇影到?
pw1:唔清楚,但係動作似
裁判官:例如係有冇聽到快門聲?
pw1:冇
辯方:即係只有叫同做出好似影相嘅動作?
pw1:係
辯方:即係佢呢兩個動作令佢被捕?
pw1:唔係,係因為佢叫令到其他人都叫
-----
辯方:我向你指出你係擔心被告影到你哋冇按規矩執法.
pw1:不同意
裁判官:形容吓其他人嘅情緒
pw1:高漲
裁判官:點解嘅?
pw1:因為佢叫完兩句啲人情緒高漲
裁判官:點解啫?
pw1:因為佢想挑釁警方
裁判官:點解呀?
pw1:因為啲人大聲叫,有啲舉高雙手
-------
辯方:有警員警告被告停止拍攝
pw1:不同意
辯方:係任何記錄上你冇記錄到舉高手嘅行為
pw1:不同意
辯方:我向你指出呢樣嘢係你今日作嘅
pw1:不同意
控方:你喺記錄入面點寫啲人嘅行為?
pw1:起哄、叫囂
控方:呢啲包唔包括舉手之類嘅行為?
pw1:我認為係
休庭15分鐘後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精華
辯方案情:
被告本身患有哮喘,會隨身攜帶口罩。
與朋友於西貢食完飯後,被告搭紅van至旺角,再轉車至東涌回家。因有情況原本應停靠先達廣場附近的小巴改為於亞皆老街停車。被告落車後10秒內就遭警方發射催淚彈擊中波及,催淚彈分別擊中右大腿前方及腳下。其後被告希望穿過警方於十字路口防線向防線後巴士站走去,遭警員指罵:「你唔好企喺到,屌你老母走 走 走呀」
被告還口/自言自語表示:「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粒催淚彈呀」警方舉槍及用強光要求被告離開後,被告向相反方向離開,但就遭尾隨軍裝警員截停。後被指拒捕及襲警被捕。被捕時警員稱:「屌你老母 而家拉你」
作供精華
辯方:當時你有冇對防線影相?
被告:冇
辯方:當時你有冇用電話?
被告:冇
辯方:當時你部電話喺邊
被告:喺手上,因為係用繩連住嘅
辯方:即係你冇影相?
被告:冇
----
辯方:叫嗰陣你附近有冇人?
被告:冇
辯方:咁你見唔見到警員嘅衣著同身份?
被告:佢哋蒙面,有頭盔,係著住綠色軍裝嘅,腰有索帶之類
-----
控方:你有冇裝到任何睇新聞嘅軟件?(冇)有冇裝到任何通訊軟件?(有)點解嘅?(因為係新買嘅)
控方:你知唔知旺角當日有衝突示威(唔知)咁你知唔知六月開始有?(知)有冇擔心過示威會影響日常生活(冇)
--------------------
245 17b (2)條
裁判官作簡易裁決。
控方有責任消除任何可能性。
法庭指出證人1誠實可靠,所述合情合理,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出入可因為審問的深入問題中記起更多細節。
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證人,因為
1. 沒有於審問pw1期間指出pw1或案情不同,如:
(I) 防線距離、警方舉槍等
(ii) pw1及隊員的服裝、行為等
2. 向pw1 判問時未有清楚問到有關事實
故法庭認同控方案情為事實。
裁判官指出以下為控罪元素:
1. 是否公眾地方
2. 有否任何行為造成騷擾
3. 行為有否引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引用「周諾衡」案 (HKCFAR 837) 指出需考慮案發時間、地點、環境,亦指案情所指「喧嘩」、「大叫」為日常用詞,不必另加推論。加上被告當時的聲浪必然讓警方聽到,考慮距離、環境,故必然足夠被裁定為大叫、喧嘩,所以被告行為符合控罪元素2。至於控罪元素3,裁判官解釋有兩個可能:
1. 主控只需證明該行為為有企圖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需真實發生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2. 該行為有大機會促使他人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定義:
1. 造成人身傷害
2. 財產傷害
3. 任何恐嚇行為包括:刑事損壞、非法集結、暴動等
裁判官觀察稱當時警方多次勸喻人群離開後不果,顯示被告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明顯。
雖然辯方指出控罪成立亦需證明被告唯一合理意圖為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以辯方亦指出發洩可以成為被告的「意圖」,被告當時亦可以因為無故受催淚彈波及,累積情緒而宣洩。所以不能單以證據顯示被告行為符合控罪元素。
裁判官稱被告行為有大機會破壞社會安寧,因
1. 香港經歷示威為常識及日常觀察
2. 在場人士情緒高漲
裁判官總結指若非在場警員數量較多,人群可能已經做出行為傷害在場警員及路徑的其他人。裁判官故此接納控方所指為唯一合理解釋。
‼️罪名成立‼️
被告有12次案底紀錄,包括1988年的相類紀錄,最後紀錄為2010年。
-(部分不必要個人資料予以隱藏)-
辯方要求法庭因年代久遠不以案底考慮,並且考慮此事為單一案件,被告亦可能因為酒精影響而暫時失去自制能力。
裁判官表示本控罪沒有判刑指引,雙方認同。裁判官續指於現時社會現況下,社會經歷混亂及不和平,為公眾利益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有多次紀錄「犯案屢屢」,但亦接納辯方所指上次案底為10年前故不需作考慮。考慮案發時被告只有兩句說話,亦沒有進一步行為,但亦需考慮警方當時當機立斷控制被告而阻截任何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裁判官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押後至12/6 0930 判刑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續審(#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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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日審訊精華
控方傳召pw1:警員11885,西九龍總區機動部隊,為拘捕被告的便衣警員。
事發2230時,於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設立警方防線,據pw1所指防線為30人一字排開面向彌敦道。pw1指留意到約15人於惠東中心外聚集,部分有叫囂指罵。指揮官開咪勸喻離開,期間pw1留意到1名男子走至群眾中並舉機拍攝警方,沒有跟隨指示離開,其後向警方叫罵「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後轉身離開,群眾此時發出噓聲。pw1尾隨被告,於彌敦道654-658號外截停被告,當時被告身上傳出酒氣,並試圖以身體衝向警員,隨即以涉嫌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制服,送至紅磡警署。
pw1 審問精華
辯方:pw1當時有否使用大量催淚彈?
pw1:冇
辯方:成晚行動都冇?
pw1: 其他隊員有用,我冇
辯方:咁即係有使用過,但係係咪大量?
pw1:唔係
-
辯方:被告叫完嗰句之後行走咗係咪?
pw1:係
辯方:然後你同你嘅隊員跟住?
pw1:係,因為佢嘅行為令其他在場嘅人都一齊叫
辯方:咁叫咗幾耐?
pw1:唔係好耐
控方:警戒下只係控告被告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係
控方:即係冇非法襲擊? pw1:冇
控方:即係冇阻差辦公? pw1:冇
控方:即係冇抗拒警務人員? pw1:冇
---
辯方:被告有想用身體衝向警察?
pw1:有,在場幾個警員都見到
辯方:同時撞向3-4個警員?
pw1:唔係,只係一個
辯方:點解你會覺得係想撞?
pw1:因為被告身體有向前傾
辯方:咁被撞嗰位警員同被告嘅距離有幾多?
pw1:大約1個身位
辯方:咁點解佢冇撞到?
pw1:因為警員快速將被告控制同壓佢落地下
辯方:被告係咪當時嘔?
pw1:上到警車有咁講過話想嘔
----
辯方:當時你係著住警員制服?
pw1:唔係,係便服
裁判官:即係啲咩?
pw1:一件背心,入面係tshirt
辯方:係咪有用電筒?
pw1:唔係
辯方:拘捕之後有冇睇過電話
pw1:我冇睇過
裁判官:咁佢有冇影到?
pw1:唔清楚,但係動作似
裁判官:例如係有冇聽到快門聲?
pw1:冇
辯方:即係只有叫同做出好似影相嘅動作?
pw1:係
辯方:即係佢呢兩個動作令佢被捕?
pw1:唔係,係因為佢叫令到其他人都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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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我向你指出你係擔心被告影到你哋冇按規矩執法.
pw1:不同意
裁判官:形容吓其他人嘅情緒
pw1:高漲
裁判官:點解嘅?
pw1:因為佢叫完兩句啲人情緒高漲
裁判官:點解啫?
pw1:因為佢想挑釁警方
裁判官:點解呀?
pw1:因為啲人大聲叫,有啲舉高雙手
-------
辯方:有警員警告被告停止拍攝
pw1:不同意
辯方:係任何記錄上你冇記錄到舉高手嘅行為
pw1:不同意
辯方:我向你指出呢樣嘢係你今日作嘅
pw1:不同意
控方:你喺記錄入面點寫啲人嘅行為?
pw1:起哄、叫囂
控方:呢啲包唔包括舉手之類嘅行為?
pw1:我認為係
休庭15分鐘後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精華
辯方案情:
被告本身患有哮喘,會隨身攜帶口罩。
與朋友於西貢食完飯後,被告搭紅van至旺角,再轉車至東涌回家。因有情況原本應停靠先達廣場附近的小巴改為於亞皆老街停車。被告落車後10秒內就遭警方發射催淚彈擊中波及,催淚彈分別擊中右大腿前方及腳下。其後被告希望穿過警方於十字路口防線向防線後巴士站走去,遭警員指罵:「你唔好企喺到,屌你老母走 走 走呀」
被告還口/自言自語表示:「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粒催淚彈呀」警方舉槍及用強光要求被告離開後,被告向相反方向離開,但就遭尾隨軍裝警員截停。後被指拒捕及襲警被捕。被捕時警員稱:「屌你老母 而家拉你」
作供精華
辯方:當時你有冇對防線影相?
被告:冇
辯方:當時你有冇用電話?
被告:冇
辯方:當時你部電話喺邊
被告:喺手上,因為係用繩連住嘅
辯方:即係你冇影相?
被告:冇
----
辯方:叫嗰陣你附近有冇人?
被告:冇
辯方:咁你見唔見到警員嘅衣著同身份?
被告:佢哋蒙面,有頭盔,係著住綠色軍裝嘅,腰有索帶之類
-----
控方:你有冇裝到任何睇新聞嘅軟件?(冇)有冇裝到任何通訊軟件?(有)點解嘅?(因為係新買嘅)
控方:你知唔知旺角當日有衝突示威(唔知)咁你知唔知六月開始有?(知)有冇擔心過示威會影響日常生活(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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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17b (2)條
裁判官作簡易裁決。
控方有責任消除任何可能性。
法庭指出證人1誠實可靠,所述合情合理,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出入可因為審問的深入問題中記起更多細節。
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證人,因為
1. 沒有於審問pw1期間指出pw1或案情不同,如:
(I) 防線距離、警方舉槍等
(ii) pw1及隊員的服裝、行為等
2. 向pw1 判問時未有清楚問到有關事實
故法庭認同控方案情為事實。
裁判官指出以下為控罪元素:
1. 是否公眾地方
2. 有否任何行為造成騷擾
3. 行為有否引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引用「周諾衡」案 (HKCFAR 837) 指出需考慮案發時間、地點、環境,亦指案情所指「喧嘩」、「大叫」為日常用詞,不必另加推論。加上被告當時的聲浪必然讓警方聽到,考慮距離、環境,故必然足夠被裁定為大叫、喧嘩,所以被告行為符合控罪元素2。至於控罪元素3,裁判官解釋有兩個可能:
1. 主控只需證明該行為為有企圖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需真實發生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2. 該行為有大機會促使他人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定義:
1. 造成人身傷害
2. 財產傷害
3. 任何恐嚇行為包括:刑事損壞、非法集結、暴動等
裁判官觀察稱當時警方多次勸喻人群離開後不果,顯示被告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明顯。
雖然辯方指出控罪成立亦需證明被告唯一合理意圖為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以辯方亦指出發洩可以成為被告的「意圖」,被告當時亦可以因為無故受催淚彈波及,累積情緒而宣洩。所以不能單以證據顯示被告行為符合控罪元素。
裁判官稱被告行為有大機會破壞社會安寧,因
1. 香港經歷示威為常識及日常觀察
2. 在場人士情緒高漲
裁判官總結指若非在場警員數量較多,人群可能已經做出行為傷害在場警員及路徑的其他人。裁判官故此接納控方所指為唯一合理解釋。
‼️罪名成立‼️
被告有12次案底紀錄,包括1988年的相類紀錄,最後紀錄為2010年。
-(部分不必要個人資料予以隱藏)-
辯方要求法庭因年代久遠不以案底考慮,並且考慮此事為單一案件,被告亦可能因為酒精影響而暫時失去自制能力。
裁判官表示本控罪沒有判刑指引,雙方認同。裁判官續指於現時社會現況下,社會經歷混亂及不和平,為公眾利益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有多次紀錄「犯案屢屢」,但亦接納辯方所指上次案底為10年前故不需作考慮。考慮案發時被告只有兩句說話,亦沒有進一步行為,但亦需考慮警方當時當機立斷控制被告而阻截任何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裁判官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押後至12/6 0930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控方第2證人,警署警長林華平作供:
PW2對案情描述與PW1大致相同,詳情參考上一段
PW2作供時指出:
1) 當時自己是第一個嘗試拘捕被告的警員,期間曾用警棍打被告上半身2次,第一次捉住被告但失敗,再追多3至5步,用警棍打他側邊膊頭位,把他制服,左膝跪著他背部
2) 否認用警棍打被告頭部,並表示 "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認為打頭屬於不合比例的過份武力
3) 拘捕被告時清楚見到他的髮型,不同意被告在拘捕期間跌帽
4) 視線無離開過被告,所以唔會拉錯人
5) 呈堂片段中的傳令員(旗手)應該係PC16158
6) 曾發射布袋彈驅散向防線掟汽油彈的示威者
7) 見到被告手持粉紅色磚,當時相距約3,40米
8) 有人掟4-5枚點著的汽油彈,部份液體濺出後形成一條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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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質問:
你係證人口供到好詳細咁解釋點解用布袋彈,但係就無詳細咁講用警棍打佢邊度,係咪你心知肚明打咗頭,所以唔講?
答:有講用警棍制服被告,因為我經常使用武力,所以無可能樣樣野都詳細咁講
當時你話有人掟磚同汽油彈,咁你有無諗過自己,或者叫人執起舊磚,影低汽油彈嘅殘骸呢?
答:無法確定舊磚係邊個掟,所以唔會執起做證物,亦無叫同事影低
PW2作供完畢
16:24 休庭,明天10:00繼續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審訊完結
下一節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控方第2證人,警署警長林華平作供:
PW2對案情描述與PW1大致相同,詳情參考上一段
PW2作供時指出:
1) 當時自己是第一個嘗試拘捕被告的警員,期間曾用警棍打被告上半身2次,第一次捉住被告但失敗,再追多3至5步,用警棍打他側邊膊頭位,把他制服,左膝跪著他背部
2) 否認用警棍打被告頭部,並表示 "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認為打頭屬於不合比例的過份武力
3) 拘捕被告時清楚見到他的髮型,不同意被告在拘捕期間跌帽
4) 視線無離開過被告,所以唔會拉錯人
5) 呈堂片段中的傳令員(旗手)應該係PC16158
6) 曾發射布袋彈驅散向防線掟汽油彈的示威者
7) 見到被告手持粉紅色磚,當時相距約3,40米
8) 有人掟4-5枚點著的汽油彈,部份液體濺出後形成一條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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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質問:
你係證人口供到好詳細咁解釋點解用布袋彈,但係就無詳細咁講用警棍打佢邊度,係咪你心知肚明打咗頭,所以唔講?
答:有講用警棍制服被告,因為我經常使用武力,所以無可能樣樣野都詳細咁講
當時你話有人掟磚同汽油彈,咁你有無諗過自己,或者叫人執起舊磚,影低汽油彈嘅殘骸呢?
答:無法確定舊磚係邊個掟,所以唔會執起做證物,亦無叫同事影低
PW2作供完畢
16:24 休庭,明天10:00繼續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審訊完結
下一節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審訊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被告不認罪。
同意事實:
被告在20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泰祥街交界的非法集結附近出現,其後在警方防線被制服。被告受傷,送往博愛醫院治理,翌日轉院至屯門醫院。7月28日警方搜查被告在屯門醫院的儲物櫃。
證物冊內記錄:
P1-10 為儲物櫃內的物品
P11 物品的相片
P12 PC13556案發時的錄影片段
P13-15 有線新聞、立場新聞、港台的片段 (全部是當時的直播)
另外每段片段有2-5張截圖顯示被告和PC15781的位置。
辯方和被告同意以上事實。
控方有4位證人:
PW1:許柏聰 (當日當值控制中心主管)
PW2:梁善欣 (高級女督察,水警總區防暴小隊2隊,當日小隊指揮官)
PW3:PC15781陳沛然 (小隊隊員)
PW4:何國衛 (幫辦,小隊副指揮官)
傳召PW1。
控方主要詢問他當天工作。
PW1:當日遊行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書,但據網上討論市民仍會出動,所以有調配及部署警力。案發日約5pm 調配了若干警力往安樂路。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
PW2是被調派到案發現場的小隊的指揮官。控方詢問事發時間前現場情況、小隊的行動和被告的行為。
PW2:約7pm 開始準備聯同其他小隊驅散人群。她的小隊共41人,一橫行8人排4行,另外的隊員在隊伍左右後方觀察或指揮,最前排有長盾,向前推進。推進前PW2用大聲公呼籲人群散去,但沒有反應。防線推進時,有3-4人站在前面 (其中一位是被告),面向防線慢慢後退。PW2認為被告拖慢防線前進速度。PW2用大聲公呼籲被告「唔好阻住警察做野」,但聽不到被告說話。之後防線和被告接觸,PW2指被告高舉雙手後把手放在PW3的長盾上,second commander (即PW4) 叫他走開,但他已混入防線内,PW4將他壓在地上拘捕,防線推進停頓。
辯方盤問PW2。
盤問大綱
1:事發至今已多月,PW2在8月和11月就此案件落口供,口供的準確度會比現在的作供高。事發當時的情況應有寫在記事冊,口供如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記事冊為準。PW2同意。
2:被告和他身後集結的人群的分別。PW2同意事項:
-被告裝備較少,手上沒武器或防具
-看不到被告有投擲雜物,行為較和平
-被告不是衝入防線
3:播放P12 (警員錄影片段)
辯方用片段向PW2指出小隊在進行了一次驅散後,示威者後退,被告才出現在防線前。PW2亦不知道被告在過程中是否一直在原地,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現及停留了多久。
4:在場所有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提出問題 (他的目的和身份),PW2聽不到被告說話。
5:PW2作為小隊指揮,位在隊伍最後排,看不到被告陷入防線的情況。
辯方有兩段片段 (B1, B2)及一證物 (B3)要求呈堂,控方指沒有看過,爭議可呈堂性。休庭兩次後,控方和裁判官看完片段,同意可呈堂。
傳召PW3。
控方詢問事發前和事發的情況。
PW3:約7pm到達現場,他身在小隊最前排中間位置,手持約1.6米高的長盾。他在PW2發出(警員片段內) 第一次警告後看見被告在他離2米的地方,被告身邊另有兩男一女。被告手持證件但PW3看不清楚。PW3持續向被告推進,被告緩慢後退,PW3叫他行開。PW3表示之後被告停在他面前,身體和面部和他的長盾有接觸,PW3無法前進。被告用身體撞向長盾後陷入防線內。
辯方盤問PW3。
盤問大綱
1:事發至今已多月,PW3在7月29日就此案件落口供,口供的準確度會比現在的作供高。事發當時的情況應有寫在記事冊,口供如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記事冊為準。PW3同意。警員片段(P12)如和口供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片段為準。PW3不同意,因片段可能有錄不到的角度,片段可幫助他回憶當時的事,所以現時作供和片段同樣重要。
2:PW3的身體和裝備。PW3表示他體重60kg (直播員按:70都唔只) 身高1.8米,身上裝備約30磅,已連同長盾。
下午續審。
辯方繼續盤問PW3。
3:PW3身上裝備是否會阻擋部分視野?PW3不同意。
4:被告裝備,PW3同意事項:
-被告裝備較少,手上沒武器或防具,只有證件
辯方把被告的社工證給PW3看 (臨時呈堂證物B3),詢問PW3當時是否看到這張證件。PW3:不肯定,但有可能是。
5:播放P12 (警員錄影片段)
辯方用片段向PW3指出小隊在進行了一次驅散後,示威者後退,被告才出現在防線前。PW3亦不知道被告在過程中是否一直在原地,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現及停留了多久。
6:在場所有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提出問題 (他的目的和身份),PW3只聽到被告說「退緊、退緊」,聽不到其他說話。
7:被告是否有停在PW3面前?PW3:有
辯方播放上午剛同意呈堂的片段,事發當時的蘋果直播 (B1)。直播顯示被告在接觸PW3的長盾前,有兩名警員從側面疑似推撞被告,致被告倒向PW3。PW3指事發時看不到側面警員和被告的接觸,所以當日記事冊亦沒記載。但同意從片段來看有此接觸。
辯方再多次播放P12,指出P12内亦可看到側面有警員有推撞動作。PW3同意警員有動作,但不確定是否有將被告推向他的長盾。播放P15 (港台片段),辯方從片段指出事發前被告背向PW3,被推撞後才接觸到他的長盾。PW3指當時及片段皆看不到警員有推的動作。播放另一段上午呈堂片段 (推測是市民提供)(B2),亦是被告接觸PW3時的片段。PW3指影像太矇,不能認出被告、自己和他的小隊。
辯方最後總結,PW3只同意以下事項:
-被告曾向防線說話,PW3除了「退緊」之外全部聽不到
-被告在防線前的動機不明
PW3不同意:
-被告一直後退,沒有停下
-被告身體和面部沒接觸他的長盾
-被告被側面持圓盾的警員推進他的長盾
-被告沒有主動推他的長盾
PW3不清楚:
-被告陷入防線後高舉雙手
-被告有展示社工證
-不止一名警員想制服被告
PW3作供完畢。
明天5月29日0930續審。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審訊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被告不認罪。
同意事實:
被告在20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泰祥街交界的非法集結附近出現,其後在警方防線被制服。被告受傷,送往博愛醫院治理,翌日轉院至屯門醫院。7月28日警方搜查被告在屯門醫院的儲物櫃。
證物冊內記錄:
P1-10 為儲物櫃內的物品
P11 物品的相片
P12 PC13556案發時的錄影片段
P13-15 有線新聞、立場新聞、港台的片段 (全部是當時的直播)
另外每段片段有2-5張截圖顯示被告和PC15781的位置。
辯方和被告同意以上事實。
控方有4位證人:
PW1:許柏聰 (當日當值控制中心主管)
PW2:梁善欣 (高級女督察,水警總區防暴小隊2隊,當日小隊指揮官)
PW3:PC15781陳沛然 (小隊隊員)
PW4:何國衛 (幫辦,小隊副指揮官)
傳召PW1。
控方主要詢問他當天工作。
PW1:當日遊行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書,但據網上討論市民仍會出動,所以有調配及部署警力。案發日約5pm 調配了若干警力往安樂路。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
PW2是被調派到案發現場的小隊的指揮官。控方詢問事發時間前現場情況、小隊的行動和被告的行為。
PW2:約7pm 開始準備聯同其他小隊驅散人群。她的小隊共41人,一橫行8人排4行,另外的隊員在隊伍左右後方觀察或指揮,最前排有長盾,向前推進。推進前PW2用大聲公呼籲人群散去,但沒有反應。防線推進時,有3-4人站在前面 (其中一位是被告),面向防線慢慢後退。PW2認為被告拖慢防線前進速度。PW2用大聲公呼籲被告「唔好阻住警察做野」,但聽不到被告說話。之後防線和被告接觸,PW2指被告高舉雙手後把手放在PW3的長盾上,second commander (即PW4) 叫他走開,但他已混入防線内,PW4將他壓在地上拘捕,防線推進停頓。
辯方盤問PW2。
盤問大綱
1:事發至今已多月,PW2在8月和11月就此案件落口供,口供的準確度會比現在的作供高。事發當時的情況應有寫在記事冊,口供如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記事冊為準。PW2同意。
2:被告和他身後集結的人群的分別。PW2同意事項:
-被告裝備較少,手上沒武器或防具
-看不到被告有投擲雜物,行為較和平
-被告不是衝入防線
3:播放P12 (警員錄影片段)
辯方用片段向PW2指出小隊在進行了一次驅散後,示威者後退,被告才出現在防線前。PW2亦不知道被告在過程中是否一直在原地,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現及停留了多久。
4:在場所有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提出問題 (他的目的和身份),PW2聽不到被告說話。
5:PW2作為小隊指揮,位在隊伍最後排,看不到被告陷入防線的情況。
辯方有兩段片段 (B1, B2)及一證物 (B3)要求呈堂,控方指沒有看過,爭議可呈堂性。休庭兩次後,控方和裁判官看完片段,同意可呈堂。
傳召PW3。
控方詢問事發前和事發的情況。
PW3:約7pm到達現場,他身在小隊最前排中間位置,手持約1.6米高的長盾。他在PW2發出(警員片段內) 第一次警告後看見被告在他離2米的地方,被告身邊另有兩男一女。被告手持證件但PW3看不清楚。PW3持續向被告推進,被告緩慢後退,PW3叫他行開。PW3表示之後被告停在他面前,身體和面部和他的長盾有接觸,PW3無法前進。被告用身體撞向長盾後陷入防線內。
辯方盤問PW3。
盤問大綱
1:事發至今已多月,PW3在7月29日就此案件落口供,口供的準確度會比現在的作供高。事發當時的情況應有寫在記事冊,口供如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記事冊為準。PW3同意。警員片段(P12)如和口供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片段為準。PW3不同意,因片段可能有錄不到的角度,片段可幫助他回憶當時的事,所以現時作供和片段同樣重要。
2:PW3的身體和裝備。PW3表示他體重60kg (直播員按:70都唔只) 身高1.8米,身上裝備約30磅,已連同長盾。
下午續審。
辯方繼續盤問PW3。
3:PW3身上裝備是否會阻擋部分視野?PW3不同意。
4:被告裝備,PW3同意事項:
-被告裝備較少,手上沒武器或防具,只有證件
辯方把被告的社工證給PW3看 (臨時呈堂證物B3),詢問PW3當時是否看到這張證件。PW3:不肯定,但有可能是。
5:播放P12 (警員錄影片段)
辯方用片段向PW3指出小隊在進行了一次驅散後,示威者後退,被告才出現在防線前。PW3亦不知道被告在過程中是否一直在原地,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現及停留了多久。
6:在場所有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提出問題 (他的目的和身份),PW3只聽到被告說「退緊、退緊」,聽不到其他說話。
7:被告是否有停在PW3面前?PW3:有
辯方播放上午剛同意呈堂的片段,事發當時的蘋果直播 (B1)。直播顯示被告在接觸PW3的長盾前,有兩名警員從側面疑似推撞被告,致被告倒向PW3。PW3指事發時看不到側面警員和被告的接觸,所以當日記事冊亦沒記載。但同意從片段來看有此接觸。
辯方再多次播放P12,指出P12内亦可看到側面有警員有推撞動作。PW3同意警員有動作,但不確定是否有將被告推向他的長盾。播放P15 (港台片段),辯方從片段指出事發前被告背向PW3,被推撞後才接觸到他的長盾。PW3指當時及片段皆看不到警員有推的動作。播放另一段上午呈堂片段 (推測是市民提供)(B2),亦是被告接觸PW3時的片段。PW3指影像太矇,不能認出被告、自己和他的小隊。
辯方最後總結,PW3只同意以下事項:
-被告曾向防線說話,PW3除了「退緊」之外全部聽不到
-被告在防線前的動機不明
PW3不同意:
-被告一直後退,沒有停下
-被告身體和面部沒接觸他的長盾
-被告被側面持圓盾的警員推進他的長盾
-被告沒有主動推他的長盾
PW3不清楚:
-被告陷入防線後高舉雙手
-被告有展示社工證
-不止一名警員想制服被告
PW3作供完畢。
明天5月29日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鄭(19)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管有鎚仔、噴漆和兩把鉗。
辯方要求押後答辯等候被告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31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鄭(19)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管有鎚仔、噴漆和兩把鉗。
辯方要求押後答辯等候被告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31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