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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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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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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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灣仔 #提堂

👥D1鄧, D2鄭(31), D3鄭(17), D4李, D5廖

背景 : 警方在十一國慶前夕進行大搜捕,並根據線報突擊搜查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指懷疑有人製造汽油彈。其間單位內有兩人一度爬出簷篷呼救。

修訂控罪一:串謀意圖縱火
交替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轉交文件到區域法院

各被吿明白控罪,辯方保留提出不在犯罪現場證據的權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移交並押後至 2020年6月16日 10:00 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513沙田
👤15歲手足

案情及背景

辯方呈上5封分別由父母、駐校社工、班主任撰寫關於被告背景的信,指申請人關心社會、努力奮進、勇於承擔、身為班長有領導才能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90,000,母親人事擔保$10,000
2. 除上學,到警署報到外,須留在家中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天警署報到1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若更改住址須再向法庭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據悉本案將與另一宗 #20200513沙田 案件合併。若答辯當日年滿16歲,就會安排到成人法庭審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2)
#1129九龍灣

第一天審訊(上半部分)
第一天審訊(下半部分)

[文字記錄]

辯方傳召被告。

-辯方盤問-
以下為被告所指出發生的事:
被告於當日晚上八時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被告解釋,由於被告所住的屋苑不能養狗,所以要將兩隻狗放到她弟弟及同事的公司寄養。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同時其他人在大叫,內容聽不清楚,因為當時梯間回音很大,他們聲疊聲的狀況嚴重,導致被告不知他們在說甚麼。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被告確認,並記得他是姓陳的。這些警員用「強硬的姿勢」表示「任何人都唔可以上該樓層」。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PW2,PW3,PW4 此時圍着母親及被告,PW2亦從褲袋拿他的委任證掛於頸上,並大喊「佢襲警!」三次。
被告向警員表達自己身體情況,有呼吸困難,想去醫院。警員告訴她要到該單位樓層方可。
最後被告到達醫院,經檢查後發現左邊的第五節肋骨斷了。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後,得出以下結論。
被告的寵物狗隻寄倉在倉庫中,而她經常性都會探望它。當日跟母親有約,因此便順便去探望寵物。
控方以下就案情質問被告。
「於梯間裏,有一個人話自己係差人,當佢出示委任證之後,你係咪相信佢嘅身份?」
「係。」
「有無問『你哋想去邊』?」
「無,佢哋淨係喺度叫罵。」
「但係你話有講想上去㗎喎。」
「我的確有咁講,不過佢哋非常強硬咁講唔俾我哋上去。我有解釋話想上去,不過無回應。」
「後來其中一人出示委任證,你係咪相信佢嘅身份?」
「係。」
「咁點解唔解釋你想上去嘅原因?」
「因為佢哋話要做嘢,我哋咪離開囉,我哋唔想阻住人哋做嘢。」

閉路電視記錄

P4(2)
20:25:11 被告及母親進入升降機。
(期間被告看似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
20:26:40 被告及母親離開升降機。
被告不認同這是「激動」的行為。她解釋,這是她跟母親的溝通方式,好反應很正常。當時母親怪責女兒為何想搭的士而非搭巴士到案發大廈。被告解釋因為不想搭巴士令母親辛苦。

P4(3)
20:33:26 被告及母親進入升降機。
(期間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
20:34:36 被告及母親離開升降機。
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她解釋當時她正在打電話給弟弟,告訴他公司的樓層有警察看守。當時母親問女兒為何不再探望狗隻們,被告解釋那裏有警察在執行職務,不應阻止他們。

控方以繼續就案情質問被告。

「當時PW2攔住你,跟據你嘅說法,佢用邊隻手推跌你?」
「我唔記得當時情況。」
「PW2 點樣用上半身壓住你?」
「佢咪就係用上半身壓住我嘅上半身囉。」
「你就因為受到劇烈痛楚,所以就咬咗PW2一下?」
「係。」
「係咪呢幅相嘅情況?」
控方拿出P3(6)。
「同意。」
「但係PW2被咬嘅位置係佢嘅『老鼠仔』位置,當佢壓住你嘅時候,你點樣咬佢嘅呢個位置?」
「成件事情發生得太快,而且係有連貫性。」

閉路電視記錄

P4(1)
20:35:24 被告嘗試從警員的右邊離開。這幾秒時間中,PW3捉住被告的背包。
被告表示是觀看閉路電視才知道這事。
20:35:27 控方指被告及PW2有「拉扯動作」。
被告不同意,並指是PW2推撞被告。
20:35:28 PW2 左腳腳板落地。
20:35:29 PW2 左膝落地。
被告認同此描述,但表示當時不知有此事。
20:35:32 兩人都起身。
被告認同。
20:35:50 PW2從褲袋拿起委任證
被告不認同。
20:36:05 控方指「衝」向警員的右邊。
被告不認同。
於被告報稱受傷後,被告有開放該單位給警員,亦在此時,她看見了她的弟弟。

回到案情質問。
「你到該單位不是為了看狗。」
「不同意。」
「你是因為知道弟弟會到那兒接受調查才到那裏。」
「不同意。」
「於梯間中,警察於展示委任證後才問你『做咩過嚟』。」
「不同意。」
「你情緒激動,大吵大鬧。」
「不同意。」
「在這四分鐘,你拒絕回答查詢,然後離開。」
「不同意。」
「PW2見到你立刻表露身份。」
「不同意。」
「你大聲叫罵,並意圖繞過PW2離開。」
「不同意。」
「你喺更亭拒絕要求接受質詢。」
「不同意。」
「PW2跟被告你一齊跌落地下。」
「不同意。」
「你用雙腳踼PW2。」
「不同意。」
「PW2沒有用上半身壓在你身上。」
「不同意。」
「PW2 沒有將手壓到你的面及口。」
「不同意。」
「喺更亭,PW2有出示委任證。」
「不同意。」
「你後來再次衝向PW2 並咬他的手臂。」
「不同意。」

被告盤問完畢。

辯方提交被告的醫生報告,為證物P1。
控方認為不需要醫生證人。

--小休--

辯方讀結案陳詞。

被告被控兩條罪,均為襲警。
第一項為咬PW2的手臂。
第二項為踼PW2的大腿。

被告有作供,受控方質問時沒有動搖。即使控方及辯方提出的案情有分別,然而這不代表辯方所提的沒有可能發生。
就控罪一而言,盤問過四位控人後,沒有證人能親眼見到「咬」的動作。PW2 被咬後不是作出即時反應,而是等到後來才得知自己的傷勢。PW3 只是見到被告「嘗試」,並沒有看見。PW4 從較近距離,也看不到。這是不清晰的。若辯方的案情有錯,同一時間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方是對的。
相反,被告的醫生報告顥示被告有肋骨斷裂。於閉路電視鏡頭中,兩名男子合力制服一名女士,這不是沒有疑點的。當時PW2亦未有展示委任證,以示他在執行職務,辯方有理由懷疑這不是合法武力去制服人。
從自衛方面而言,自衛即當某人主觀地認為自己受襲時,就可以作出保護自己的行為。而在這情況下,是完完全全客觀的情況下,被告承受著極大的痛楚,身體有極大的危險,因此才會有自衛動作:咬了PW2一下。而自衛的行為應判無罪。
另一方面,於電梯大堂內,警方沒有向被告及其母親解釋為何要拘留她們,亦沒有解釋為何不批准她們離開,證人們亦沒有解釋。換句話說,警方是無理由下拘留兩人,亦未有解釋兩人的「可疑性」在哪兒。
因此,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警方完全肯定有執行職務,或完全證明被告人是在非自衛下的情況下襲警。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當無罪。
就控罪二而言,由於事情發生得太快,被告及PW2也對這事的發生充滿不確定。跟據控方證人作供,PW2 是因為被咬才叫PW1拘捕被告,而並非因為被踼才叫PW1拘捕被告。另外,沒有人能肯定這個「踼」的行為是否有意的襲警行為,還是只是被告爭扎的意外。若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有意襲警,被告應判無罪。
綜合而言,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不能否定被告所說的是否真話,但亦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的證供。即使辯方的口供不被接納,辯方也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是無辜的。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處理本案,將本案押後至本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被告期間保釋。
#系統公告
本台將於5月27日提供有限度服務
敬請留意🙇🏻‍♂️🙇🏻🙇🏻‍♀️
(2020-05-27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0921屯門

張(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0cm膠管)

被告改為認罪,同意案情。
辯方大狀指被告有悔意,改為認罪。
被告案發時22歲,就讀IVE及公開大學,為3年級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大狀呈上哥哥、中學老師、物理治療師及同齡好友的求情信、證書及照片,指被告有悔意,為人善良,學習態度良好,對病人友善,經常做義工探訪及照顧婆婆,亦有照顧遺棄動物近3個月。
案發當天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屯門集會,一群人在馬路行走,想離開卻沒有交通工具。當日由不知名人士在另一地點遞上膠管,無意攻擊任何人,持有物品不足10分鐘。被捕時扶起另一女子,聯同女子一同被捕。

裁判官再三確認條例下只有判勞教及更生中心及監禁選擇,但勞教及更生並不合適。辯方同意。

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閱讀求情信、證書及相片後,考慮被告是年青有為、有抱負的年青人;想之後讀書,係有理想,亦考慮到膠管數量只有一條;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有1/4認罪扣減,總刑期為3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王(51) #審訊#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件押後至28/5(明日)1030 第八庭續審,詳情後補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賴(19)🛑已還押逾9個月 #申請保釋#0813機場
控罪:

1)暴動罪
指他於去年8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樓客運大樓G通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指他們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一起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付國豪。
3)普通襲擊
4)阻礙公職人員罪

拒絕保釋

被告同時涉及七月一宗沙田新城市廣場襲警及阻差辦公案,2月15日判被罰款$2000, 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正在向原審裁判官提請刑期覆核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鈕(19)🛑已還押逾2個月 #申請保釋#20200229旺角 襲警:涉向警員A擲竹枝)

控罪:
襲警罪

拒絕保釋

控方透露即將新增合謀犯罪相關嘅控罪,成為法官拒絕保釋嘅原因之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被告(19-31)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修訂控罪(其中一名姓張被告加控兩罪,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涉及雷射筆等物。)
新證據:化驗、衣物對比

需設備用作截圖標示列印
7/6 開審 預計審訊需50日
10/4 1000 審前覆核,一星期前提供問卷

所有被告不認罪
d1-d9律師表示不反對審期
審前覆核部分被告有異議,已解決

d4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時間
d6 豁免今日報到
d7 更改報到時間
d8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警署
d13 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擔保照舊

----------------------------------------------------
👥24名被告(18-40)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辯方指本身將所有案件全部排至一日有問題,警察使用超過300日仍未預備好審訊材料不合理。而且任何一名被告已充分信任代表律師,貿然轉換律師將對被告影響極為大。再夾期後堅持26/4審期。

裁判官詢問有何不能彌補的因素。石大狀指有權為法援處指排而由被告們指名,本身就不應剝削選擇權利。控方本身根本未有預備好,但又不負原因反對。辯方亦指雖然沒有律師不能取代,但亦應尊重權利,既然有合理的審期而又相距不遠應接受。

裁判官覆述控方原因為距案發近一年,但是只有7位被告確認答辯意向,所有被告希望保留權利。裁判官同意控方所指排期審訊適合,不需等待所有被告,更早排期可聚焦爭議預備審訊。

原則上雙方不爭議審訊需60-80日。

考慮案發至今10個月,法官指再安排10個月押後過量,亦特別指出為客觀考量。而且雙方責任不同,本身不能比較。考慮相距時間應該可以讓大狀安排日程,甚至可再安排其他大狀。更早審結對雙方有好處。

‼️d17 答辯意向為認罪‼️
主動取消擔保,等待6/10 於其他被告一併處理。

d5 需要護照影印本,可付款。
d7 豁免今日報到
d8 豁免今日報到
d9 豁免今日報到
d1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4 豁免今日報到

6/10 1430 再提堂
21/12 1000 審前覆核

排期至22/2 審期60日。
----------------------------------------------------
👥26名被告(15-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6灣仔 暴動、蒙面等)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部分被告法援申請處理中。

d2 更改報到時間
d4 豁免今晚報到
d6 豁免今日報到
d12 豁免今晚報到
d17 有禁止報導申請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0(A)1} 獲批
辯方考慮申請分拆案件至少年庭,高官表示:「你考慮完先啦」
d18 豁免今日報到
d23 豁免今日報到
d26 豁免今晚報到

押後至13/8 1430 西九龍三庭,其餘按原有條件擔保

所有法庭於約2000時完結
#系統公告
本台於5月28日繼續維持有限度服務
敬請留意🙇🏻‍♂️🙇🏻🙇🏻‍♀️
(2020-05-28 08:53)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3]
👤林(19) #1001黃大仙
主控官:韋浩棠大律師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黃大仙東頭村道與正德街附近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由關文渭律師代表

控方不依賴被告在沒有警誡下的案情陳述,並視乎需要,傳召3-4位證人,包括:
PW1 警員19661 楊運球
PW2 警署警長55283 林華平
兩人均逮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PW3 偵緝警員12804吳溢輝,駐守東九龍重案組1B隊

雙方承認事實:
1) 檢取證物的時間, 地點及來源
2) 被告人無刑事定罪記錄
3) 不爭議涉案警員,被捕人士身份
---------------
PW1 庭上作供:
13:31 收到指示,與隊員到親仁街守衛黃大仙警署及宿舍

14:28 去沙田拗道設立防線,行動辦公室指現場約有200名示威者在東頭村道近龍慧樓外集結、叫囂、用膠欄堵路,築起傘陣

15:39 於黃大仙巴士站外舉紅旗,警告停止衝擊,群眾繼續集結

15:42 黑旗,警告會用催淚彈
15:55 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無發射布袋彈),試圖驅散示威者但不成功,警方防線向龍慧樓方向推進,示威者後退至龍榮樓,並向警方防線掟磚頭

16:00 衝鋒隊員上前追捕10名示威者,PW1鎖定無戴頭盔,black bloc的被告,見到林警長制服被告(在基協中學外),而PW1則把被告反手束上膠索帶,其餘示威者逃脫。期間PW1對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確定腰間無危險品

16:02 帶被告上警車AM8149,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返回警署後,安排救護車治理被告,最終他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
-------------
PW1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指出:
1) 案發時已當值逾24小時(特別更)
2) 示威者向防線方向投擲最少1枚點著的汽油彈,沒有擊中人
3) 目睹被告離開傘陣,向防線掟磚
4) 無印象追截被告時,現場有消防車,不同意視線受阻拉錯人
5) 帶被告上警車時已見到他太陽穴流血,頭部有傷口,手肘擦傷
6) 不同意被告戴深色鴨舌帽,對被告髮型,裝束,有深刻印象
7) 無用警棍襲擊被告,亦無見到其他人用警棍襲擊被告上半身
8) 記得PW2林警長身上有警棍,配備橡膠子彈的雷明登槍,手槍
9) 拘捕被告期間他有掙扎
10) 在警車上有為被告消毒和包紮傷口

PW1在盤問下動搖:
1) 當時協助同事拘捕,並沒有為被告上索帶
2) 下午開庭時,改口當時有人發射布袋彈而非橡膠子彈
-----------------
辯方律師問PW1:
若所言屬實,見到被告有暴力行為,點解當時唔係告佢暴動罪?如果我話你根本無見到佢掟磚同汽油彈,你同唔同意?
答:唔同意,當時我唔知暴動罪嘅構成元素係咩,而且現場情況混亂,只肯定佢干犯非法集結罪

你頭先話被告離開傘陣,點解證人供詞上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傘陣?
答:因為太多人離開過傘陣,不能全部記錄,但對被告髮型,裝束,掟磚行為有深刻印象

當時你見到被告頭部有傷,但無問點解受傷,係因為你見到林警長從後用警棍襲擊被告,所以無需要問
答:不同意

你話見到被告掟磚,點解你(或同事)無人影低地下嘅磚, 或者其他玻璃碎
答:現場環境太混亂……
------------------
辯方律師向PW1提出:
你根本見唔到被告掟磚,而佢根本無暴力行為,你只係誤解被告年紀認定佢有參與,見黑衫就拉
答:不同意

15:07 PW1作供完
下一部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30
👤王(51) #續審#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判官收妥雙方書面結案陳詞,雙方皆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

裁判官押後今日下晝 1530 裁決
1030 休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
(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押後至8月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
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溫(16)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答辯 #判刑

D1 楊
D2 吳

控罪1(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控罪2(指向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控罪3(指向D1):未能出示身份證

案情:
//去年9月21日網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期間堵塞了附近一帶道路,警方驅散期間,兩名救護員遭截停及搜出無線電對講機。事隔逾5個月,兩人始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罪。//
(摘自《獨立媒體》2020.3.16)

D1 楊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求情:
作為義務急救員
身穿反光衣,帶頭盔
身上有紅色十字標誌
有急救用品,並有相應急救知識

(控方控罪書(charge sheet)及案情打漏其英文名,一度引起裁判官對其急救知識的疑問,後控方已更改。)

對講機是由其他急救員交予他,作用是聯絡其他義務急救員,因大型群眾活動

當日活動「光復屯門」有不反對通知書

對對講機要拎牌照,是沒有認知,實屬「誤墮法網」

案發前兩星期,遺失身份證,因兼職忙碌,忘記補辦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場角色,而且控罪為「藏有」,非「使用」,希望能以罰款處理。

裁判官指出其頻譜有機會影響其他器材使用,後果非想像中輕微,法庭不傾向以罰款方式處理。

D2 吳
維持認罪決定,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感化官未能提交感化報告
因為當時見感化官時,被告表明希望可以以罰款方式處理,故感化官給了他另一些問卷填寫,及後讓其離開。被告經辯方律師解釋後,明白如何處罰係由法庭決定,故未來若須再見感化官,將會合作。為節省法庭時間,若判罰款,能即時繳交。

當時角色為義務急救員,隨身有急救用品,在鴨寮街購買對講機時,並不了解法例中該些物品需要領取牌照。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判。

押後2星期至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感化官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提堂

👥王,劉,劉,鄧(20-58)(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暴動、襲警等)

D1:王(25)
D2:劉(20)
D3:劉(28)
D4:鄧(58)

1)非法集結        
D1 D2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3 涉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破壞一輛警車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抗拒警務人員A

4)暴動                                        
D4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襲擊警務人員B

控罪細節稍作修訂,警務人員身份隱去以警員AB代替

處理移交區院今不答辯

D1D2更改保釋條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周三次改為一周一次。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18日下午兩點半區院答辯,D3辯護律師當日另有案件,抗議控方單方決定並無徵求辯方意見。D1D2突想申請分割案件

大休商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劉,劉,鄧(20-58) #提堂#1110旺角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暴動、襲警等)

D1:王(25)
D2:劉(20)
D3:劉(28)
D4:鄧(58)

1)非法集結        
D1 D2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3 涉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破壞一輛警車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抗拒警務人員A

4)暴動                                        
D4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襲擊警務人員B

控罪細節稍作修訂,警務人員身份隱去以警員AB代替

處理移交區院今不答辯

批准D1D2更改保釋條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周三次改為一周一次。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押後至6月18日下午兩點半區院答辯,分拆申請到時再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5屯門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三人被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在逃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1時45分,三名警員截查載著三名被告的車輛。警員指三人形迹可疑,刻意逃避警員目光,並且身體顫抖,神色緊張。警員在負責駕車的D1 的背包內,搜獲鎚子、螺絲批、眼罩及面罩;又在D3 身上搜出眼罩、面罩及口罩;以及在D2 身上搜獲一個文件夾,內有三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及照片。警員拘捕三人,其後在D1 家中搜獲一部電腦。據悉,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是D1 的父親。


保釋條件更改
每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令 1-7
原本禁足港鐵站及輕鐵站的相關禁令取消

三位辯方律師皆投訴事發多月,控方連一些基本資料都未能提供。裁判官限三星期內控方需把案件所有資料交給辯方。

本案延至本年七月十六日於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