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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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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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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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49) #0930香港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襲擊警務人員
(會有修訂, 下次提堂再處理)

新增控罪:
3) 刑事損壞
4) 刑事損壞
5) 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17日,在海洋公園黨鐵站外牆噴上黑漆(控罪3)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27.MAR.2020)

下次提堂再處理涉案警長匿名令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所有法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33) #審前覆核#1111中環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早前已改為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雙方已交付預審文件。

爭議點:
1. pw2 可靠性
2. 被告是否有拋下物品
3. 有否造成阻礙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主要爭議pw2

街外證人(閃燈管理負責人) 雙方無爭議毋須傳召

案件排期至 30/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作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19中環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D1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控罪1)。D2則管有1支六角板手及1把鉗子(控罪2)

以原有條件保釋:
禁足
保釋金 $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境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涉案的未使用材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天水圍

陳(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天水圍循道衛理小學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條件: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0000-0600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2天水圍

魏(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200-0700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三樓第一庭再訊。

‼️投訴‼️
代表律師表示被告被拘捕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員腹部)

5項同意事實包括時地人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警

盤問2號證人pc9463關警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林(28)
D2 林(20)
D3 劉(19)
D4 羅(19)
D5 李(17)
D6 梁(24)
D7 梁(24)
D8 吳(24)
D9 伍(20)
D10 廖(34)
D11 潘(22)
D12 尼泊爾籍手足(34)
D13 譚(24)
D14 謝(23)
D15 王(23)
D16 王(22)
D17 黃(23)
D18 黃(23)
D19 王(27)
D20 黃(18)

控罪:暴動(D1-D20)

🌟D4、6因在海外留學故未能應訊

D1、9 、11、16、18、19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D7申請取消宵禁令,法庭批准部分申請被告只需遵守一週一天的宵禁,其餘日子需每天報到。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檢控文件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眾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長腹部)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鍾警長。

證人4名:
Pw1-警長54977鍾
Pw2-pc9463關
pc10196
pc 51478

今傳PW1與PW2 作供


押後5月27上午930續審
仍然有2名警察證人要盤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警

由於仍有兩名證人未作供,為免串供,直播台正考慮邊部分庭上內容宜公開⋯


對於截查情況控辯雙方描述如同平行時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新案件 #庭外消息

D1: 15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無合法辯解下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案情:
早前同日另一宗案件的被告手機中發現一個WhatsApp群組,懷疑策劃是次行動。經調查後拘捕群組管理員即D1,及另一名群組成員D2。D1作為群組管理員,被指在行動中擔當策劃角色。根據群組對話紀錄,當日群組曾發出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照片,並有訊息指該處「好多『實Q』,唔好去嗰邊」、「ready」等訊息,於喜茶受破壞期間有通訊。D1更被指曾阻擋商場保安進入喜茶阻止行動。

背景:
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賀佢老母 和你唱」活動。晚上8時許,2名便衣警員突然於喜茶門外將1人制服在地,並發射胡椒噴霧攻擊在場人士及記者。隨後大批軍裝警員闖入商場帶走被捕人士。

D1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兒童院看管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2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母親人事擔保$100,000(星期一16:00前交)
不得離港
宵禁19: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早上9時30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電話的通訊紀錄。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提堂

D1 甘
D2 蔣
D3 布
D4 曾
D5 趙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

案情:
//去年10月7日為《禁蒙面法》生效第三日,晚上屯門爆發衝突。6名男女涉在十字路口用竹棍堵路、攜「雷射筆」等。//
(摘自《明報》2020.4.6)

D1
撤回控罪1,2,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守行為12個月,$1,000,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刑事作為。堂費$500將從保釋金扣除。

D2
答辯方向:不認罪

4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控方沒有片段播放,而辯方表示由於今早0915才收到片段,故保留播放片段權利。

爭議:拉錯人(非法拘捕)

D3
撤回控罪1,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守行為12個月,$1,000,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刑事作為。堂費$500將從保釋金扣除。

D4
申請押後以寫信給律政司看是否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5
申請押後以寫信給律政司看是否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3位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D4,5 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審訊日期:2020年8月24-2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連(19) #提堂#0902荔景 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鋼珠、公眾妨擾罪
d2 李、d3 郭 (#0902荔景 公眾妨擾罪)


是日處理合併案件,辯方申請押後至20/7,所有被告未索取文件。

控方聲稱d2、d3 案件未處理法庭保釋事宜,辯方指不是新案件。遭裁判官質疑時,控方一度撤回增加保釋條件的申請。裁判官指出上星期一程序出現混亂,未有機會處理控方增加保釋條件的要求,控方故再申請增加保釋條件。

d2、d3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 0000-0600
每星期報到1次

d1擔保照舊,案件押後至 7月20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新案件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物品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在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板手、鎅刀、萬用刀)

案發於晚上11點,被告當時穿著鮮色衣物,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以上物品。警誡下指物品用作裝修工程用途,但被告現於餐廳工作。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 0000-07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範圍約為旺角)

案件押後至 7月8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張(20)🛑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1031深水埗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槌、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辯方指報告正面,被告沒有不良嗜好,亦曾參與合法集會,因對行政長官失望所以參與集結。辯方說法指被告身上除面罩、背囊外中其餘物品為在場人士給予。明白需要合法表達意見,還押期間亦令家人擔心,亦有家人支持。

辯方指案情為同類案情中不嚴重,汽油彈內只有8ml 易燃液體。

裁判官宣判指控罪2 可判處勞教中心或監禁,引述辯方上庭指還押時間而言判處勞教所不公,故監禁為雙方同意唯一選擇。

控罪1:量刑起點12個月,認罪扣減1/3
控罪2: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扣減1/3
控罪3: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扣減1/3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新案件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D1&D2 交由懲教看管;警方需為D3作認人手續,期間由警方看管

D3 於5月29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1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D2 於6月1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覆核保釋聆訊
D1及D2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蕭(26) #轉介文件#0922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縱火:雷射筆)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押後至6月11日1430區域答辨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縮短宵禁時間獲准
減少報到次數獲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指出控方應主動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否則應該披露警員姓名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開掛之達人TG

蕭(32) 🛑已還押逾50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詳情:
被控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條件相關:
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就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表示暫時搜到不止於15條訊息,甚至已檢獲過百條訊息;另外較早前發現被告經手港幣約三百萬交易,警方亦會向洗黑錢方向著手調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訊日

許(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8月3日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720荃灣 #提訊日

盧(27)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20) #提堂#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控罪:
企圖縱火罪
指控其於另一被告去年 10 月 14 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押後6月11下午1430區域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董,丁(17-23)🛑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1015大角咀 製造或管有炸藥:硝酸鉀、硫)

控方指將轉介區域法院,押後至10/6 1430 第三庭處理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6 1430 第三庭,期間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