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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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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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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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員腹部)

開庭

不認罪

5項同意事實包括時地人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擊

控方問完
換辯方盤問沙展5497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藍絲

尹(72)

控罪一至四: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分別本年的一月二十七日,二月六日,二月十四日及二月二十三日於九龍黃大仙富山邨富信樓地下3E室破壞屬於 民主黨莫嘉嫻區議員辦事處 的玻璃門的鎖匙洞,意圖破壞或意圖妄固該財產的完整性。
控罪五: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本年三月一日於九龍黃大仙富山邨富信樓分別在地下1D室的木門鎖匙洞及地下3E室破壞屬於 民主黨莫嘉嫻區議員辦事處 的玻璃門的鎖匙洞,意圖破壞或意圖妄固該財產的完整性。

被告認罪。

案情(簡短版)
被告分別五次使用膠水塗滿鎖匙洞,議員辦事處於這五次總共使用 $2778 作維修費用。被告於三月五日被補,當場承認控罪。

被告認同案情,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被告初犯,並會作出全額陪償。

求情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太太六十五歲。
現時於飲食行業做一位侍應。
被告於今年一月至三月犯事,主要是因為 政見問題 而犯事,他對現今社會狀況感到十分生氣,找不到地方排洩。他認為自己的行為 十分幼稚 ,只是一個惡作劇,希望透過這方法排洩自己的不快。
他希望對法庭表示歉意,於這一把年紀為年青人定立下壞榜樣。
被告希望法庭能考慮所有犯事都是基礎,能扣減些判刑。

$2778 的陪償須於六月四日前完成。裁判官提醒,若被告能於六四前交完賠償,判刑上可能會有扣減。裁判官宣佈,本案押後至六月五日0930判刑,以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員腹部)

開庭

不認罪

5項同意事實包括時地人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警

控方問完
換辯方盤問沙展54977


午休下午2時半再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員腹部)

開庭

不認罪

5項同意事實包括時地人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警

控方問完
換辯方盤問沙展54977

下午2時半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10]
#0728上環 #暴動

1446 開庭

1448 辯方(潘)盤問證人,播片
證人認同片段中的催淚彈煙霧升到兩三層樓高

1453 證人忘記當時在德輔道西與示威群眾之間的距離,現在作供只憑片段假設的距離感估算約十多米。當時警方開始推進隨即見示威群眾方向有人擲嘢。行人路唔記得有冇示威人士堵路,但正前方有個略為堅固的路障

1510 暫時休庭
A3抱恙,代表律師申請休庭與被告面談

1525 開庭
A3代表律師(曾)指被告抱恙,食咗藥
申請播片時稍微閉目,免耗損精神
曾大狀確定被告已看過並同意所有錄影片段

潘大狀繼續盤問證人

1650完
案件押後至6月1日(週一)0945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周,陳,張(17-19) #轉介文件#1113旺角 暴動、蒙面)
1. 暴動 1113-1114 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呈上修訂控罪1及轉介文件,撤回控罪2-4(蒙面)

d1、d2、d3 申請更改每星期報到次數由3次改為1次 全數獲批⭕️

辯方透露控方案情中早前涉及爆炸品的描述全數被刪去。

案件轉介至9/6 1430 區域法院 中文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諸(22)🛑已還押逾5個月
管有攻擊性武器 (氣槍、彈匣、雷射筆)

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
管有仿製火器 (氣槍)

辯方有保釋申請,獲批准,條件如下:
現金$10000,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2300-06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三次
禁足好運中心

押後至7月1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答辯)。

投訴事項:
被告於錄口供前,警員要求被告先在口供紙上簽名才准致電律師。因此口供自願性有爭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林(21) #申請#1118油麻地 暴動)

辯方是日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宵禁時間
由現時 2300-0700 更改為 0030-0700 (1/6-1/8期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

控方已收妥所有核實文件。
裁判官批准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49) #0930香港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襲擊警務人員
(會有修訂, 下次提堂再處理)

新增控罪:
3) 刑事損壞
4) 刑事損壞
5) 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17日,在海洋公園黨鐵站外牆噴上黑漆(控罪3)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27.MAR.2020)

下次提堂再處理涉案警長匿名令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所有法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33) #審前覆核#1111中環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早前已改為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雙方已交付預審文件。

爭議點:
1. pw2 可靠性
2. 被告是否有拋下物品
3. 有否造成阻礙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主要爭議pw2

街外證人(閃燈管理負責人) 雙方無爭議毋須傳召

案件排期至 30/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作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19中環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D1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控罪1)。D2則管有1支六角板手及1把鉗子(控罪2)

以原有條件保釋:
禁足
保釋金 $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境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涉案的未使用材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天水圍

陳(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天水圍循道衛理小學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條件: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0000-0600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2天水圍

魏(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200-0700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三樓第一庭再訊。

‼️投訴‼️
代表律師表示被告被拘捕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員腹部)

5項同意事實包括時地人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警

盤問2號證人pc9463關警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林(28)
D2 林(20)
D3 劉(19)
D4 羅(19)
D5 李(17)
D6 梁(24)
D7 梁(24)
D8 吳(24)
D9 伍(20)
D10 廖(34)
D11 潘(22)
D12 尼泊爾籍手足(34)
D13 譚(24)
D14 謝(23)
D15 王(23)
D16 王(22)
D17 黃(23)
D18 黃(23)
D19 王(27)
D20 黃(18)

控罪:暴動(D1-D20)

🌟D4、6因在海外留學故未能應訊

D1、9 、11、16、18、19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D7申請取消宵禁令,法庭批准部分申請被告只需遵守一週一天的宵禁,其餘日子需每天報到。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檢控文件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眾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長腹部)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鍾警長。

證人4名:
Pw1-警長54977鍾
Pw2-pc9463關
pc10196
pc 51478

今傳PW1與PW2 作供


押後5月27上午930續審
仍然有2名警察證人要盤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警

由於仍有兩名證人未作供,為免串供,直播台正考慮邊部分庭上內容宜公開⋯


對於截查情況控辯雙方描述如同平行時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新案件 #庭外消息

D1: 15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無合法辯解下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案情:
早前同日另一宗案件的被告手機中發現一個WhatsApp群組,懷疑策劃是次行動。經調查後拘捕群組管理員即D1,及另一名群組成員D2。D1作為群組管理員,被指在行動中擔當策劃角色。根據群組對話紀錄,當日群組曾發出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照片,並有訊息指該處「好多『實Q』,唔好去嗰邊」、「ready」等訊息,於喜茶受破壞期間有通訊。D1更被指曾阻擋商場保安進入喜茶阻止行動。

背景:
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賀佢老母 和你唱」活動。晚上8時許,2名便衣警員突然於喜茶門外將1人制服在地,並發射胡椒噴霧攻擊在場人士及記者。隨後大批軍裝警員闖入商場帶走被捕人士。

D1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兒童院看管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2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母親人事擔保$100,000(星期一16:00前交)
不得離港
宵禁19: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早上9時30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電話的通訊紀錄。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提堂

D1 甘
D2 蔣
D3 布
D4 曾
D5 趙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

案情:
//去年10月7日為《禁蒙面法》生效第三日,晚上屯門爆發衝突。6名男女涉在十字路口用竹棍堵路、攜「雷射筆」等。//
(摘自《明報》2020.4.6)

D1
撤回控罪1,2,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守行為12個月,$1,000,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刑事作為。堂費$500將從保釋金扣除。

D2
答辯方向:不認罪

4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控方沒有片段播放,而辯方表示由於今早0915才收到片段,故保留播放片段權利。

爭議:拉錯人(非法拘捕)

D3
撤回控罪1,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守行為12個月,$1,000,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刑事作為。堂費$500將從保釋金扣除。

D4
申請押後以寫信給律政司看是否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5
申請押後以寫信給律政司看是否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3位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D4,5 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審訊日期:2020年8月24-2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連(19) #提堂#0902荔景 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鋼珠、公眾妨擾罪
d2 李、d3 郭 (#0902荔景 公眾妨擾罪)


是日處理合併案件,辯方申請押後至20/7,所有被告未索取文件。

控方聲稱d2、d3 案件未處理法庭保釋事宜,辯方指不是新案件。遭裁判官質疑時,控方一度撤回增加保釋條件的申請。裁判官指出上星期一程序出現混亂,未有機會處理控方增加保釋條件的要求,控方故再申請增加保釋條件。

d2、d3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 0000-0600
每星期報到1次

d1擔保照舊,案件押後至 7月20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新案件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物品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在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板手、鎅刀、萬用刀)

案發於晚上11點,被告當時穿著鮮色衣物,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以上物品。警誡下指物品用作裝修工程用途,但被告現於餐廳工作。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 0000-07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範圍約為旺角)

案件押後至 7月8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張(20)🛑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1031深水埗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槌、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辯方指報告正面,被告沒有不良嗜好,亦曾參與合法集會,因對行政長官失望所以參與集結。辯方說法指被告身上除面罩、背囊外中其餘物品為在場人士給予。明白需要合法表達意見,還押期間亦令家人擔心,亦有家人支持。

辯方指案情為同類案情中不嚴重,汽油彈內只有8ml 易燃液體。

裁判官宣判指控罪2 可判處勞教中心或監禁,引述辯方上庭指還押時間而言判處勞教所不公,故監禁為雙方同意唯一選擇。

控罪1:量刑起點12個月,認罪扣減1/3
控罪2: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扣減1/3
控罪3: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扣減1/3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