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PW1:輕鐵職員 助理經理(列車)
PW2:輕鐵職員 控制室通訊主任
PW3:警員 47923
PW4:警員 10518

PW1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當時位置,輕鐵站是否仍運作,證人與案發地點之距離。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表示正常果度冇乜人,但果時見到有人聚集(約3人,相信係男性,但只見到短髮,深色衫,口罩,所以不是100%確認性別),所以駕駛輕鐵巡邏車至案發地點2,30米附近望住,並匯報到控制室。當時見到有人從小徑行出往青松站方向,並於站內傳出有約十下以下的敲擊聲響,大約維持10秒左右,未能確認是什麼物體的碰撞。當控罪室開燈並廣播警告現場人士離開,及後聚集人士往建生方向離開,但未知確實佢地去左邊。

PW2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得知事情的經過,cctv位置。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從收到同事報告後約分幾鐘set機望番現場,大約見到5個人於青松站入口(證人有描述其中2人衣著),其中1個用一件短短地的硬物敲打入閘機,於用廣播警告後,走左幾個人,另有1人上左月台打算破壞另一部機。及後,再用廣播通知佢地破壞財物會有法律責任,佢地之後慢慢離開。由於cctv並無錄音功能,所以只睇到有1個人敲打左5,6下,其他人距離有2,3個或1,2個身位。

(播放2段cctv畫面)

證人確認當時的畫面是當日所睇到的畫面

其中辯方指出唔公道,因為控方放大左其中一格畫面,而證人當時是看4合1的畫面,其後裁判官詢問此證人是否作供完成,因放大之片段無需要放埋比證人睇,故最終用番4合1畫面播放

(cctv播放完畢)

PW3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及當時是什麼更,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接收到來自輕鐵職員報告指有3男2女向建生方向行去,故到現場(建生邨)附近揸車搜索,位置約是兆軒苑,良德街,從青松站過去,只隔一條馬路,約20米,步行前往只需5分鐘左右。被截查的其中一個是D1,並確認D1當時衣著,而D1被截查時,正係逸生閣行出嚟

(睇證物相片簿)

證人確認相片中的物件是當時從D1搜出的物件。

(睇證物地圖)

證人確認案發地點與截停被告地點相距約500米,並確認到達該處有多條路可達,由於接報只知3男2女往建生邨離去,故於附近搜捕,而不確定被截停人士從哪條路抵達。

裁判官疑問又說20米,又說500米,是何情況。證人表示青松站往兆軒苑約20米,而非截停被告的地點。

辯方進行跟進問題,證人確認站與截停位置約500米。

PW4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指出當時搜查2女3男,其中2人為D1,D2,並確認證物相片簿中之物屬於D2當時被搜出或被看到之物。控方要求證人打開當時從被告背囊搜出之黃色雨衣,該雨衣估計長約1.5米,膊位約4x-50cm,而估計D2身高約1.7米左右。

====4位證人 盤問完畢====

CCTV時間 - 上午庭約睇左1小時

基於只有播片,控方並無描述,故裁判官指出到目前為止,cctv淨係顯示個別人士行黎行去,你地打算點做?唔知啲警察睇左幾多個鐘頭去推斷邊個係被告,但控方案情可能需要講估計邊個係被告,而本席接唔接納係另一件事。本席係咪要拎個放大鏡去睇?從而去推斷誰是被告?

休庭至1430再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1431 開庭
水官問及點解冇一名專責嘅警員負責哂CCTV呢部份?好擔心依家有一堆片睇哂之後原來輕鐵站CCTV同被告不同人,依家要睇哂呢啲行嚟行去嘅片有咩幫助?

辯方理解控方打算就截圖講解案情。

水官提點控辯雙方應該都知兩位不能在bar table作供,打算如何「講解案情」?

控方想指出有連貫性的問題,從一路的衣著睇行到去被捕位置,中間都有CCTV。

辯方留意到午飯前法庭已有關注,依家可以從著咩衫,透過畫面作陳述。

水官重申現時最擔心睇畫面以為某人係被告,結果原來唔係。

控方修正,會先確認截圖內人士身份及特徵為被告,再重片段指出同樣特徵人士作身分辨認。辯方反駁這並非自己所理解控方的做法。

水官認為這個是沒有(專責研究CCTV證據的)警察證人的問題。依家係度拗無結論,尤其舉證應該是控方的事。

1448 休庭15分鐘,
予控辯溝通好如何使用CCTV片段以助辨認片段內出現過的人物之身份

1501 開庭

1504 水官表示若控辯仍冇共識,控方拎出認為最相關最有力證據予法庭判斷,睇人行嚟行去冇咩特別意義,否則一路描述畫面同俾口供有咩分別呢?

控方播出兩段片段(數人從街上一路行至兆軒苑的黑白片及,青松站有數人在八達通機有所動作),以上為控方中段陳詞。

辯方指片段未有拍攝到面貌,只有衣著特徵。PW1只有聽到敲擊聲,但冇目擊事發經過亦見唔到啲人去咗邊。另引述了同意案情內2019年9月7日24時有女士曾使用過該八達通機而運作正常。控方證據只影到懷疑是被告的人士進入兆軒苑,除衫換衫都係黑白片段睇唔到顏色,CCTV證明唔到被捕嘅5個人身份,控方舉證亦無法證明得到。

1514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522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證物中的電話、八達通卡、sim卡、sd卡辯方可以取返,其餘交哂俾法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下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有意圖而縱火 #轉介
鄭(19)

原有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修定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供

按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下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歐(23)
D2 陳(18)
D3 陳(16)
D4 陳(24)
D5 陳(31)
D6 陳(35)
D7 張(19)
D8 鄭(18)
D9 張(19)
D10 朱(20)
D11 馮(21)
D12 洪(21)
D13 黎(25)
D14 賴(20)
D15 劉(21)
D16 梁(22)
D17 梁(18)
D18 梁(21)
D19 梁(20)
D20 梁(25)

控罪:暴動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以原有條件保釋

D3 律師稱不反對押後,只是希望下次上庭控方會決定轉介區域法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D10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 更改保釋時間及地點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7月1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10屯門 汽油彈)

陳(17)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等等,及1個對講機。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12日下午2:30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1黃大仙 暴動)

A1:郭
A2:張
A3:何
A4:温
A5:麥
A6:譚
A7:鄧
A8:方
A9:楊
A10:卓
A11:郭
A12:鄧
A13:戴
A14:王
A15:伍
A16:劉
A17:黃
 
多名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答辯

押後至7月28日下午再回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A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處理中)

A1申請豁免9-10月離港演出

新保釋條件:
現金10000
不可離港(9月7一10月23除外)
今取回特區護照,新護照發出三天內交回法庭9月4日由法庭拎返,10月27日5pm前交返法庭
機票出票後副本交警方
警署報到每週1次(9月7一10月23除外)
居住在報稱地址

A5申請改警署報到日期批準

其餘被告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蘇(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撤 銷 起 訴 決 定🎉
- 守行為十八個月

補充:
以$1500 簽保守行為十八個月
其間不得干犯任何暴力及阻礙交通的行為

謝謝臨記ss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答辯

彭(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長李智健,以及於4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員鄧東華。//(摘自《明報》2019.10.10)

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趙,陳(16-49)🛑趙已還押逾6個月(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罪等)

A1方(33)🛑已還押逾6個月
A2 X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6個月
A5王(46)


A1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十萬元
同事鄧生人事擔保十萬元
不離港交旅遊證件
宵禁
一週三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禁足山東街西洋菜街一帶

A4趙保釋申請不獲批

批准押後至7月2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答辯

A2 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導透露被告身份的內容
由於4宗案件合併後,媒體報導大幅增加,對17歲被告學習情緒造成困擾。

休庭5分鐘考慮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0馬鞍山 #提堂

辯方要求押後八星期尋找專家證人評估鐳射筆的報告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5 日下午 2:30 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再審

謝謝臨記ss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趙,陳(16-49)🛑趙已還押逾6個月(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罪等)

A1方(33)🛑已還押逾6個月
A2 X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6個月
A5王(46)

控罪
1)非法集結一d1至d5
指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作出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方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 管有違禁武器-D1方
一把彈簧刀

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1方
指他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5)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一D4趙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毒藥罪一D4趙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一D4趙

7)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一D1方

控方新增控罪8-11針對D2至D5(本庭沒讀出)


A1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十萬元
同事鄧生人事擔保十萬元
不離港交旅遊證件
宵禁
一週三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禁足山東街西洋菜街一帶

A4趙保釋申請不獲批
還押監房看管

其他被告原條件保釋


A2 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導透露被告身份的內容,由於4宗案件合併後,媒體報導大幅增加,對16歲被告學習情緒造成困擾。
官不批准申請認為申請與香港人權法案10保障公開聆訊同16條保障發表自由權利有衝突,且其名身份已見報影響巳造成。

批准押後至7月23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顧(23)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被指於旺角奶路臣街11號地下外,管有一枝伸縮棍//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被告警誡下承認台灣買伸縮棍作自衞用途,因為襲擊事件太多。

控方申請證物1,2,3,5充公,證物4(電筒)歸還

🎉控方撤回控罪🎉
無需答辨,自簽$2000及守行為24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0925屯門 #答辯

文(32)
湯(18)

控罪1:傷人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身穿印有「PTU」字眼上衣的休班高級警員,去年9月疑在商場舉機拍攝唱歌巿民,引起雙方爭執。休班警被指追打及威嚇在場人士,最終遭包圍私了。事後兩男被控「傷人19」,案件今日再提訊。兩名被告遭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摘自《蘋果日報》2020.01.23)

答辯意向:
D1
控罪1:傷人19 - 不認罪
控罪2:非法集結 - 不認罪

D2
控罪1:傷人19 - 不認罪 (但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罪)
控罪2:非法集結 - 認罪

控方不接受D2改為普通襲擊罪

預計5日審期,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辯方預期各1名辯方證人。D1將不依賴片段證據,D2則將依賴1條5分30秒的片段證據。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2020件6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D2認罪及事實問題

另,押後至2020年11月2-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進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10]
#0728上環 #暴動

控方就上一堂的申請已有另一方法免去擔憂,故決定不須申請

郭官認為控方浪費咗時間,法庭考慮追究。因為其實PTR已有問過有冇需要法庭作特別安排如設備等等

控方表示抱歉可能係疏忽冇留意到

郭官強調呢類申請應該PTR處理,區院程序理論上需要最少10天申請

1014 PW4完。

1016 傳召並開始盤問證人PW5 高級督察

1105 播放證物P49
即警方向港鐵索取的西營盤站B3出口CCTV錄影片段,播放器時間00:44:00-00:50:40約6分鐘
控方請PW5圈出小隊隊員及自己

1116 再播放另兩段CCTV片段P50,在東慈商業中心外的鏡頭,一個向西源里,一個向奇靈里,都係播放大約六分鐘,控方同様請PW5在截圖中圈出小隊隊員及自己

1145 早休庭20分鐘至1205

1207 開庭

1308午休至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黃學禮議員 #新案件#0806深水埗 阻差辦公: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警員A)


新案毋須答辯,辯方要求押後10/7 0930。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10/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林(30) #答辯#1001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案情撮要,辯方指未有任何化驗資料,要求押後至26/6。

控方增加保釋條件的要求遭否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6/6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0將軍澳



沒有保釋申請,毋須八日覆核。

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將在六月十九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10]
#0728上環 #暴動

喂你地啲電話啊.... 飛航模式+Wi-Fi懂不懂啊?一個唔該有咩爭拗就係靠聽返錄音㗎啦,成日有電話/訊息入啲音頻會影響到條錄音㗎....

唔該大家啦,開飛航模式連Wi-Fi啦🙇🏻🙇🏻🙇🏻🙇🏻

PS 法庭會就聆訊現場錄音大家知㗎可?唔好諗住咁傻仔自己錄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24柴灣

#銀髮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3)刑事損壞
(4)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年3月24-30期間4次在柴灣漁灣邨漁安樓地下24號外損壞民建聯張國鈞、黃定光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數十張A3海報。

案情細節:
鄭先後四次被揭發損壞海報,第一、二、三次由議員助理及保安員揭發,第四次由警員埋伏而捕獲鄭,後進行拘捕及搜屋行動,在其家發現案發時穿著的衣物並充公調查。

*提醒文宣手足要小心


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回控罪處理本案
⁃ 守行為 12個月
⁃ 自簽 $1000
⁃ 需繳交$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 守行為期間不得干犯與損壞財物相關的案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四度撕民建聯海報-遭警埋伏拘捕兼搜屋-77-歲老翁守行為-12-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楊(29) #審訊#1111上水 襲警: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被控踢警員腹部)

開庭

不認罪

5項同意事實包括時地人
控辯爭議在於有冇襲擊

控方問完
換辯方盤問沙展5497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藍絲

尹(72)

控罪一至四: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分別本年的一月二十七日,二月六日,二月十四日及二月二十三日於九龍黃大仙富山邨富信樓地下3E室破壞屬於 民主黨莫嘉嫻區議員辦事處 的玻璃門的鎖匙洞,意圖破壞或意圖妄固該財產的完整性。
控罪五: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本年三月一日於九龍黃大仙富山邨富信樓分別在地下1D室的木門鎖匙洞及地下3E室破壞屬於 民主黨莫嘉嫻區議員辦事處 的玻璃門的鎖匙洞,意圖破壞或意圖妄固該財產的完整性。

被告認罪。

案情(簡短版)
被告分別五次使用膠水塗滿鎖匙洞,議員辦事處於這五次總共使用 $2778 作維修費用。被告於三月五日被補,當場承認控罪。

被告認同案情,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被告初犯,並會作出全額陪償。

求情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太太六十五歲。
現時於飲食行業做一位侍應。
被告於今年一月至三月犯事,主要是因為 政見問題 而犯事,他對現今社會狀況感到十分生氣,找不到地方排洩。他認為自己的行為 十分幼稚 ,只是一個惡作劇,希望透過這方法排洩自己的不快。
他希望對法庭表示歉意,於這一把年紀為年青人定立下壞榜樣。
被告希望法庭能考慮所有犯事都是基礎,能扣減些判刑。

$2778 的陪償須於六月四日前完成。裁判官提醒,若被告能於六四前交完賠償,判刑上可能會有扣減。裁判官宣佈,本案押後至六月五日0930判刑,以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