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8中環
陳 (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各一把螺絲批、鎅刀及剪鉗。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1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8中環
陳 (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各一把螺絲批、鎅刀及剪鉗。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1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中環
施 (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 (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5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中環
施 (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 (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5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9小西灣 #提堂
D3曾(17)
控罪: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
2019年9月25日,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上面嘅連儂牆,D1 D2係撕紙狗,手足D3見到於是上前理論。期間一位途人(控方第一證人)加入支持手足講法。
D1 當時憤怒就向我控方第一證人潑水(控罪一:普通襲擊)。D2 D3赤手空拳打交(控罪二:公眾地方打鬥)。
一名休班警員經過將大家分開並致電警方要求增援。期後警方到場拘捕D1-3。
D1警誡下承認因為嬲而犯案。D2 D3 remained silence
D1 D2最後由當席律師代表
D1-3不認罪,同意案情,同意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守行為條款為: $1,000 (若違反條款先需要繳交)
遵守法紀,不得再干犯同類型案件,即如對人的暴力有關的案件
由於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撤回控罪。
堂費每位500蚊 由保釋金扣除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9小西灣 #提堂
D3曾(17)
控罪:
2019年9月25日,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上面嘅連儂牆,D1 D2係撕紙狗,手足D3見到於是上前理論。期間一位途人(控方第一證人)加入支持手足講法。
D1 當時憤怒就向我控方第一證人潑水(控罪一:普通襲擊)。D2 D3赤手空拳打交(控罪二:公眾地方打鬥)。
一名休班警員經過將大家分開並致電警方要求增援。期後警方到場拘捕D1-3。
D1警誡下承認因為嬲而犯案。D2 D3 remained silence
D1 D2最後由當席律師代表
D1-3不認罪,同意案情,同意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守行為條款為: $1,000 (若違反條款先需要繳交)
遵守法紀,不得再干犯同類型案件,即如對人的暴力有關的案件
由於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撤回控罪。
堂費每位500蚊 由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修訂控罪所指地點
1:d1-52 #0929金鐘 金鐘道一帶
2:d53 分開處理,控罪應於1相同
新增控罪3-10
新增控罪3:d14 襲擊警員B
新增控罪4:d17 襲擊警員C
新增控罪5:d30 太古廣場E
新增控罪6:d52 襲擊F
新增控罪7:d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8:d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9:d35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10:d36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控方指文件需時處理,要求法庭先處理。
d1- d52 將轉介區院,d53提出反對。
先分組處理擔保
d1 申請禁足令豁免申請法律援助,裁判官指法律意見已為豁免。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 減少報到頻率被拒❌
d7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6 更改報到時間、警署 獲批⭕️
d21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30 更新法庭記錄:已更改報到時間
d34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42 豁免今日報到 被拒
d43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款保釋,裁判官於禁足加上豁免被告前往法律援助及取得法律意見。
控方呈上修訂及新增控罪,以及律政司檢控同意書。
控方呈上移交文件,將控罪1、3-10移交區院,d1-d52 案件押後至 6月4日 1000 區域法院 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
休庭,稍後再處理d53反對移交陳詞
羅官「希望早上可完全處理」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修訂控罪所指地點
1:d1-52 #0929金鐘 金鐘道一帶
2:d53 分開處理,控罪應於1相同
新增控罪3-10
新增控罪3:d14 襲擊警員B
新增控罪4:d17 襲擊警員C
新增控罪5:d30 太古廣場E
新增控罪6:d52 襲擊F
新增控罪7:d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8:d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9:d35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10:d36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控方指文件需時處理,要求法庭先處理。
d1- d52 將轉介區院,d53提出反對。
先分組處理擔保
d1 申請禁足令豁免申請法律援助,裁判官指法律意見已為豁免。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 減少報到頻率被拒❌
d7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6 更改報到時間、警署 獲批⭕️
d21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30 更新法庭記錄:已更改報到時間
d34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42 豁免今日報到 被拒
d43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款保釋,裁判官於禁足加上豁免被告前往法律援助及取得法律意見。
控方呈上修訂及新增控罪,以及律政司檢控同意書。
控方呈上移交文件,將控罪1、3-10移交區院,d1-d52 案件押後至 6月4日 1000 區域法院 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
休庭,稍後再處理d53反對移交陳詞
羅官「希望早上可完全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206 開庭
1207 A3代表律師代為向法庭報告返今天身體抱恙,身體狀況好差,睇過醫生食完藥有副作用。另外申請必要時不需佩戴口罩,以為A3依家要大啖抖氣但有口罩阻礙。郭官批准A3可以不必戴著口罩。
1209 再無限睇片
1217 (電波干擾) 郭官:在場人士電話要熄啦,否則電波會干擾、影響法庭錄音系統㗎下。
1218 繼續無限睇片
1224 睇完7條片,再播多4條當日live
1231 控方指本案為公開聆訊好多公眾人士在場,而佢地冇睇過
1313 郭官問控方「你諗住(播嘅片)仲有幾長呢?晏晝會唔會準時放呢?」控方指餘下片段大概1小時左右,定能準時完。
1315 休庭,1445-1645繼續
下節here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206 開庭
1207 A3代表律師代為向法庭報告返今天身體抱恙,身體狀況好差,睇過醫生食完藥有副作用。另外申請必要時不需佩戴口罩,以為A3依家要大啖抖氣但有口罩阻礙。郭官批准A3可以不必戴著口罩。
1209 再無限睇片
1217 (電波干擾) 郭官:在場人士電話要熄啦,否則電波會干擾、影響法庭錄音系統㗎下。
1218 繼續無限睇片
1224 睇完7條片,再播多4條當日live
1231 控方指本案為公開聆訊好多公眾人士在場,而佢地冇睇過
1313 郭官問控方「你諗住(播嘅片)仲有幾長呢?晏晝會唔會準時放呢?」控方指餘下片段大概1小時左右,定能準時完。
1315 休庭,1445-1645繼續
下節here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辯:請問觸碰診斷是如何做的?
鍾:按壓部位看病人會否喊痛。
辯:如果病人作虛假陳述,沒有感到痛楚但表示痛,會否有錯誤診斷?
鍾:有可能。
官:P1第三行第一個字「Sternocleidomastoid」的位置可否指出在哪裡?
鍾:耳朵後方沿頸向下,分叉至鎖骨及膊頭。
官:即一條直向下肌肉?
鍾:是。
官:該條肌肉有否向橫向至膊頭位置?
鍾:沒有。
官:記得余天生描述腫的位置嗎?
鍾:不記得,但報告上只有這個位置。
官:如有人描述耳下兩吋、膊頭內四吋位置,你會否明白?
鍾:是。
官:該位置是否報告中的肌肉?
鍾:是。
官:謝謝,盤問完畢。
考慮所有證據,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
- 休庭10分鐘 -
辯:被告將不會作供,辯方準備好作結案陳詞。
控:法律上需考慮是否刻意襲擊。
官:被告是否需要知悉對方身份為警員?
控:根據案例不需要。
官:是否需要知悉警員在執行職務?
控:不需要。
- 待續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辯:請問觸碰診斷是如何做的?
鍾:按壓部位看病人會否喊痛。
辯:如果病人作虛假陳述,沒有感到痛楚但表示痛,會否有錯誤診斷?
鍾:有可能。
官:P1第三行第一個字「Sternocleidomastoid」的位置可否指出在哪裡?
鍾:耳朵後方沿頸向下,分叉至鎖骨及膊頭。
官:即一條直向下肌肉?
鍾:是。
官:該條肌肉有否向橫向至膊頭位置?
鍾:沒有。
官:記得余天生描述腫的位置嗎?
鍾:不記得,但報告上只有這個位置。
官:如有人描述耳下兩吋、膊頭內四吋位置,你會否明白?
鍾:是。
官:該位置是否報告中的肌肉?
鍾:是。
官:謝謝,盤問完畢。
考慮所有證據,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
- 休庭10分鐘 -
辯:被告將不會作供,辯方準備好作結案陳詞。
控:法律上需考慮是否刻意襲擊。
官:被告是否需要知悉對方身份為警員?
控:根據案例不需要。
官:是否需要知悉警員在執行職務?
控:不需要。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A
d53 將反對匿名,裁判官指會將匿名爭議交由審訊法庭處理。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獲批⭕️
d53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直播員按:其實將心比心,各位家屬朋友係咪可以靜吓?延伸庭聽到好辛苦☺️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A
d53 將反對匿名,裁判官指會將匿名爭議交由審訊法庭處理。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獲批⭕️
d53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直播員按:其實將心比心,各位家屬朋友係咪可以靜吓?延伸庭聽到好辛苦☺️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01旺角
梁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被指在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並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事發時戴上掛耳式口罩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
沒有擔保申請,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7月9日區域法院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01旺角
梁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被指在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並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事發時戴上掛耳式口罩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
沒有擔保申請,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7月9日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屯門
李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時代廣場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及管有一支行山杖。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區域法院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屯門
李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時代廣場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及管有一支行山杖。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區域法院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答辯
張(22)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3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或閉路電視片段
2位辯方證人,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無招認。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預計審期為1天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答辯
張(22)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3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或閉路電視片段
2位辯方證人,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無招認。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預計審期為1天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九龍塘
韋老闆
控罪:
1至5.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6至7. 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違反普通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及101I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L1層的店舖「千両」外,分別襲擊警務人員A、B、C及D [控罪1至4];同日於又一城1樓1號鋪「Sift」附近襲擊警務人員E。[控罪5]
及在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脫離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控罪6至7]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縮短宵禁時間、放寬禁足令獲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即 #黃崇厚法官 批出的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7月9日區域法院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九龍塘
韋老闆
控罪:
1至5.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6至7. 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違反普通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及101I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L1層的店舖「千両」外,分別襲擊警務人員A、B、C及D [控罪1至4];同日於又一城1樓1號鋪「Sift」附近襲擊警務人員E。[控罪5]
及在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脫離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控罪6至7]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縮短宵禁時間、放寬禁足令獲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即 #黃崇厚法官 批出的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7月9日區域法院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D1邱
D2麥
修訂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D1被控於新城市廣場內襲擊警長A,D2襲擊警長B。
D3 Y (新案件,和上述舊案件合併)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新城市廣場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D1申請取消宵禁令,不獲批准。
D1D2以原有條件擔保。
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530宵禁
禁足新城市廣場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D3投訴事項:錄口供前被警員威嚇不能保持緘默,不要「玩野」;錄口供時旁邊另一名人士被掌摑,致D3不敢保持緘默。
押後至7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D1邱
D2麥
修訂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D1被控於新城市廣場內襲擊警長A,D2襲擊警長B。
D3 Y (新案件,和上述舊案件合併)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新城市廣場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D1申請取消宵禁令,不獲批准。
D1D2以原有條件擔保。
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530宵禁
禁足新城市廣場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D3投訴事項:錄口供前被警員威嚇不能保持緘默,不要「玩野」;錄口供時旁邊另一名人士被掌摑,致D3不敢保持緘默。
押後至7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提堂
D1 林(25)
D2 何(18)
控罪:
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林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橫頭磡中道近樂富廣場巴士總站,管有一把扳手(士巴拿);何則被控於同日,在上址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兩位被告同意案情,並同意簽保守行為一年
🍾🍾🍾控方撤回所有控罪🍾🍾🍾
兩位被告需支付堂費1000元,費用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提堂
D1 林(25)
D2 何(18)
控罪:
D1:
兩位被告同意案情,並同意簽保守行為一年
🍾🍾🍾控方撤回所有控罪🍾🍾🍾
兩位被告需支付堂費1000元,費用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辯方結案陳詞
考慮到PW1供詞、PW2供詞、證物P1及被告警誡供詞,PW1及PW2均不可信、不可靠。
余天生稱因見到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戴有圍巾,及有其他物品,而兜路由被告右後方到左後方,搭被告膊頭時講「先生,差人,過嚟呢邊」,被告向右扭頭見到余天生,被告順時針轉身打中余天生左頸,但不知是否被拳頭打中。
余天生沒有委任證,身穿便衣,從被告左後方盲點接觸被告,一直隱瞞身份生怕被告逃走,所以當接觸被告時自稱「差人」是不合邏輯(註:PW2作供時曾稱PW1沒有自稱「差人」)當時情況余天生並非「拍」被告一下,口供紙上寫「搭」,又稱「唔記得有冇縮手」,因此合理推斷為「捉」而非「搭」以防被告逃走。
其次,襲擊動作在辯方給予多次機會下均描述不清不楚,只能說出被告順時針右轉,在多次盤問余天生如何知道是被告襲擊自己,後又稱見到被告手部動作,但又不能清楚指出被告動作,不排除被告反手襲擊自己。
加上余天生在不同場合稱被告用「拳」、「手」、「手㬹」襲擊自己,余天生在2005年加入警隊,身為高級督察應知道,應知道關鍵地方的重要性,對余天生描述的不一致難以置信。
假設法庭接納余天生的說法,跟據證物P5(余天生在庭上的繪圖),被告當時右轉襲擊左後方的余天生, 必定是是由右至左接近余天生,余天生與被告位置接近,而受襲肌肉在左方,右轉難以打中。而若是由下至上襲擊的話亦沒有可能打中,因被告方向完全相反,根本無力襲擊,更不可能引致余天生到醫院時仍感到痛楚。
余天生在供詞矛盾地方常稱為「文字表述問題」,如「搭」或「拍」膊頭、用「手」或「拳」擊中自己、「左面近頸」或「左頸近面」位置,「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或「先生,差人,過嚟呢邊」等,顯示余天生根本不記得事件經過,就以「文字表述問題」作為藉口。余天生更在作供最後突然提出因被襲而頭暈,惟在之前口供、記事簿、醫學報告中均無此描述。
以上可見余天生描述只為穿鑿附會。
而曾偉輝作供時,不論主問及盤問時,均有約一半時間稱「唔記得」,包括當時自己位置、視線是否清晰看到被告及余天生、余天生有否捉被告膊頭、手是否握拳,以至有否見到觸撞過程都原稱「唔記得」,後稱「見唔到」。曾偉輝指二人有夾口供,但是「面對面」或「在電話中」、在寫口供「前」或「後」夾口供等,顯示曾偉輝完全不可靠,對事件沒有清晰印象。
曾偉輝原在盤問下堅稱余天生從未有講「差人」二字,及被告一定是向「左」而非向「右」轉,惟要求休庭飲水後突然多次嘗試為早前證據解釋「可能是『警察』而非『差人』」,及「轉左或右已不記得」,有機會因為知道自己較早前證供與其他證據有出入,但可能首次作證時才是事實。
曾偉輝在作供時承認口供是照抄筆記本等在此不贅。
在余天生搭被告膊頭前,二人都能講出細節,如被告衣著、位置、步速等,但在本案關鍵位就一律「唔記得」,連有否出示委任證都「唔記得」。
PW1及PW2證供完全相反,如法庭只接納其中一人口供而否定另一人口供,在法律上並不穩妥,加上二人口供質素都低,多次稱「唔記得」(PW2)或描述之事件為「不可能發生」(PW1),因此法庭不可能得出無合理疑點的結論。
反觀被告兩份供詞,第一份為補錄案發時被告稱「呀sir,唔好意思,嗰下係自然反應」;第二份供詞指被告在中環上班,打算到灣仔開車離開時,因經過地方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被告用水洗眼後離開,而圍巾是用以遮蓋口鼻以防催淚氣體引致不適。在等候過路時突被人搭膊頭,被告因此下意識推開該人的手,不小心擊中該人,就被指襲警被捕。被告指「唔係有心,嗰下係自然反應,願意道歉」並非因襲警而道歉,而是因不小心觸碰到余天生而道歉。被告沒有襲擊意圖,只為自然反應,並不構成犯罪意圖。
而在案情中指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及帶有其中物品,只為余天生意圖截查被告時的背景,和本案無直接關係,要求法庭不作考慮。但假設被告政治立場有影響,余天生雖指和被告有目光交投,但二人既非身穿制服,亦無展示委任證,被告根本無從得知二人為警員,更遑論有意圖襲警。再者,即使參與非法集結亦不表示有意圖襲警。
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
因此本案並非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成立。
辯方補充,警員作供時亦同意身邊有許多人,加上被告剛受催淚氣體影響,心理狀態緊張,突然被搭膊頭時因緊張想推開不知名人士的手。
- 待續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辯方結案陳詞
考慮到PW1供詞、PW2供詞、證物P1及被告警誡供詞,PW1及PW2均不可信、不可靠。
余天生稱因見到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戴有圍巾,及有其他物品,而兜路由被告右後方到左後方,搭被告膊頭時講「先生,差人,過嚟呢邊」,被告向右扭頭見到余天生,被告順時針轉身打中余天生左頸,但不知是否被拳頭打中。
余天生沒有委任證,身穿便衣,從被告左後方盲點接觸被告,一直隱瞞身份生怕被告逃走,所以當接觸被告時自稱「差人」是不合邏輯(註:PW2作供時曾稱PW1沒有自稱「差人」)當時情況余天生並非「拍」被告一下,口供紙上寫「搭」,又稱「唔記得有冇縮手」,因此合理推斷為「捉」而非「搭」以防被告逃走。
其次,襲擊動作在辯方給予多次機會下均描述不清不楚,只能說出被告順時針右轉,在多次盤問余天生如何知道是被告襲擊自己,後又稱見到被告手部動作,但又不能清楚指出被告動作,不排除被告反手襲擊自己。
加上余天生在不同場合稱被告用「拳」、「手」、「手㬹」襲擊自己,余天生在2005年加入警隊,身為高級督察應知道,應知道關鍵地方的重要性,對余天生描述的不一致難以置信。
假設法庭接納余天生的說法,跟據證物P5(余天生在庭上的繪圖),被告當時右轉襲擊左後方的余天生, 必定是是由右至左接近余天生,余天生與被告位置接近,而受襲肌肉在左方,右轉難以打中。而若是由下至上襲擊的話亦沒有可能打中,因被告方向完全相反,根本無力襲擊,更不可能引致余天生到醫院時仍感到痛楚。
余天生在供詞矛盾地方常稱為「文字表述問題」,如「搭」或「拍」膊頭、用「手」或「拳」擊中自己、「左面近頸」或「左頸近面」位置,「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或「先生,差人,過嚟呢邊」等,顯示余天生根本不記得事件經過,就以「文字表述問題」作為藉口。余天生更在作供最後突然提出因被襲而頭暈,惟在之前口供、記事簿、醫學報告中均無此描述。
以上可見余天生描述只為穿鑿附會。
而曾偉輝作供時,不論主問及盤問時,均有約一半時間稱「唔記得」,包括當時自己位置、視線是否清晰看到被告及余天生、余天生有否捉被告膊頭、手是否握拳,以至有否見到觸撞過程都原稱「唔記得」,後稱「見唔到」。曾偉輝指二人有夾口供,但是「面對面」或「在電話中」、在寫口供「前」或「後」夾口供等,顯示曾偉輝完全不可靠,對事件沒有清晰印象。
曾偉輝原在盤問下堅稱余天生從未有講「差人」二字,及被告一定是向「左」而非向「右」轉,惟要求休庭飲水後突然多次嘗試為早前證據解釋「可能是『警察』而非『差人』」,及「轉左或右已不記得」,有機會因為知道自己較早前證供與其他證據有出入,但可能首次作證時才是事實。
曾偉輝在作供時承認口供是照抄筆記本等在此不贅。
在余天生搭被告膊頭前,二人都能講出細節,如被告衣著、位置、步速等,但在本案關鍵位就一律「唔記得」,連有否出示委任證都「唔記得」。
PW1及PW2證供完全相反,如法庭只接納其中一人口供而否定另一人口供,在法律上並不穩妥,加上二人口供質素都低,多次稱「唔記得」(PW2)或描述之事件為「不可能發生」(PW1),因此法庭不可能得出無合理疑點的結論。
反觀被告兩份供詞,第一份為補錄案發時被告稱「呀sir,唔好意思,嗰下係自然反應」;第二份供詞指被告在中環上班,打算到灣仔開車離開時,因經過地方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被告用水洗眼後離開,而圍巾是用以遮蓋口鼻以防催淚氣體引致不適。在等候過路時突被人搭膊頭,被告因此下意識推開該人的手,不小心擊中該人,就被指襲警被捕。被告指「唔係有心,嗰下係自然反應,願意道歉」並非因襲警而道歉,而是因不小心觸碰到余天生而道歉。被告沒有襲擊意圖,只為自然反應,並不構成犯罪意圖。
而在案情中指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及帶有其中物品,只為余天生意圖截查被告時的背景,和本案無直接關係,要求法庭不作考慮。但假設被告政治立場有影響,余天生雖指和被告有目光交投,但二人既非身穿制服,亦無展示委任證,被告根本無從得知二人為警員,更遑論有意圖襲警。再者,即使參與非法集結亦不表示有意圖襲警。
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
因此本案並非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成立。
辯方補充,警員作供時亦同意身邊有許多人,加上被告剛受催淚氣體影響,心理狀態緊張,突然被搭膊頭時因緊張想推開不知名人士的手。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44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文,范(21-30) #轉介文件(#0929金鐘 暴動)
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未有家長到庭,擾攘後繼續聆訊。
控方是日呈交修訂控罪、新增控罪,並合併案件。(註:全部與合併相關)
文姓被告反對,指其亦為今早處理案件的被告,地點亦相近,認為不可能分離兩案處理,控方堅持為獨立事件,兩案相差1小時。辯方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提出將其兩宗案件分別轉介區院,由主審處理。案件二d2亦提出相同理據反對合併。
裁判官指「兩案裁決有分別就『有你著數』囉」,並指合併會影響修訂控罪。控方指只為案發地點的修訂,裁判官指如無反對可隨即合併,但若有反對需先分別轉介至區院,再由區院處理合併爭議。辯方指認同於區院處理爭議。控方指希望先合併,遭裁判官指「有爭議咪要上去先處理」。控方指出區院合併案件較複雜。裁判官指「今日冇辦法處理架喇,全套文件要重新做過晒」
裁判官指令先拆開兩件案件,合併爭議留待區院處理,控方指會稍後處理。
控方申請明日下午處理,辯方律師紛紛反對,裁判官稱「今日做晏啲」
保釋方面,
所有被告申請禁足令豁免索取法律意見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0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7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23 更改保釋時間 獲批⭕️
部分大律師過1700後需離開,裁判官亦指需開會至1800,期望兩小時足夠律政司處理。
兩案暫時押後至1800時,各位朋友家屬唔介意的話其實仲有單手足判刑😔
👥44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文,范(21-30) #轉介文件(#0929金鐘 暴動)
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未有家長到庭,擾攘後繼續聆訊。
控方是日呈交修訂控罪、新增控罪,並合併案件。(註:全部與合併相關)
文姓被告反對,指其亦為今早處理案件的被告,地點亦相近,認為不可能分離兩案處理,控方堅持為獨立事件,兩案相差1小時。辯方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提出將其兩宗案件分別轉介區院,由主審處理。案件二d2亦提出相同理據反對合併。
裁判官指「兩案裁決有分別就『有你著數』囉」,並指合併會影響修訂控罪。控方指只為案發地點的修訂,裁判官指如無反對可隨即合併,但若有反對需先分別轉介至區院,再由區院處理合併爭議。辯方指認同於區院處理爭議。控方指希望先合併,遭裁判官指「有爭議咪要上去先處理」。控方指出區院合併案件較複雜。裁判官指「今日冇辦法處理架喇,全套文件要重新做過晒」
裁判官指令先拆開兩件案件,合併爭議留待區院處理,控方指會稍後處理。
控方申請明日下午處理,辯方律師紛紛反對,裁判官稱「今日做晏啲」
保釋方面,
所有被告申請禁足令豁免索取法律意見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0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7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23 更改保釋時間 獲批⭕️
部分大律師過1700後需離開,裁判官亦指需開會至1800,期望兩小時足夠律政司處理。
兩案暫時押後至1800時,各位朋友家屬唔介意的話其實仲有單手足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裁判官問辯方律師
(1)觸碰雖為主觀感覺,但醫療報告上寫肌肉有腫,辯方有何理解?
(2)事發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為何苛求余天生及曾偉輝講出細節?
(3)被告在被接觸前雙手垂下,如何在半秒至一秒間變為可令余天生到醫院時都有腫的情況?
辯方回應
(1)醫療報告上稱余天生肌肉腫為「mild」,但由於辯方律師並非醫生,無法推算需要多大力度的觸碰才可引致如此情況。控辯雙方在盤問鍾醫生時亦無問到。辯方並非爭議有否觸碰余天生,而是被告意圖為自然反應,作為合理疑點。
(2)辯方並非批評余天生和曾偉輝不能在「電光火石之間」講出細節,但事實為二人證供不能幫助控方在沒有合理疑點下立案。
官:如果一名警員被從後襲擊,無法見到過程,是否必定不能立案?
辯:環境證供若能提供唯一合理推論的話,才能成立,例如若當時有超過一人在該名警員身後的話就無法推斷是哪一人襲警。
辯方指出左轉或右轉等矛盾地方及不合邏輯地方,以及被告可以是無意擊中余天生等,皆為指出控罪所指的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3)控辯雙方共同立足點為余天生有搭被告膊頭。如被告想推開搭膊頭的手,必須舉手至膊頭高度。余天生與被告身高相約,余天生指被擊中位置亦與膊頭高度相近,因此不能排除未有推開余天生的手但轉身時無意觸碰到余天生頸部。
控方回應
就(2)辯方所提及的控方之弱點,法庭在定罪時只需判斷展示在法庭的證據是否構成疑點,完美證據當然可完美定罪,但不完美證據亦可基於不完美定罪。當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無可爭議。
而辯方指辯方案情無可抗拒、無可推翻,控方指法庭不一定要完全接納辯方版本才足夠。唯控辯案情不可作比較,法庭應獨立考慮兩份案情,而非用以比較。
法律上接納法庭只接受PW1或PW2證供,或只考慮兩份證供中其中一些證據,但法庭需解釋其選擇。
控方亦同意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被告在警誡下對其他物品保持緘默為被告的權利,亦可接受,而控方同意其他物品不應為本案的考慮因素,只是為何會接觸被告的背景。
辯方澄清,所謂「比較案情」意指若辯方案情更為可信,必須定被告無罪。
————
由於本案審訊期間相隔多個月,加上涉及很多細節,因此押後讓裁判官考慮判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裁判官問辯方律師
(1)觸碰雖為主觀感覺,但醫療報告上寫肌肉有腫,辯方有何理解?
(2)事發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為何苛求余天生及曾偉輝講出細節?
(3)被告在被接觸前雙手垂下,如何在半秒至一秒間變為可令余天生到醫院時都有腫的情況?
辯方回應
(1)醫療報告上稱余天生肌肉腫為「mild」,但由於辯方律師並非醫生,無法推算需要多大力度的觸碰才可引致如此情況。控辯雙方在盤問鍾醫生時亦無問到。辯方並非爭議有否觸碰余天生,而是被告意圖為自然反應,作為合理疑點。
(2)辯方並非批評余天生和曾偉輝不能在「電光火石之間」講出細節,但事實為二人證供不能幫助控方在沒有合理疑點下立案。
官:如果一名警員被從後襲擊,無法見到過程,是否必定不能立案?
辯:環境證供若能提供唯一合理推論的話,才能成立,例如若當時有超過一人在該名警員身後的話就無法推斷是哪一人襲警。
辯方指出左轉或右轉等矛盾地方及不合邏輯地方,以及被告可以是無意擊中余天生等,皆為指出控罪所指的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3)控辯雙方共同立足點為余天生有搭被告膊頭。如被告想推開搭膊頭的手,必須舉手至膊頭高度。余天生與被告身高相約,余天生指被擊中位置亦與膊頭高度相近,因此不能排除未有推開余天生的手但轉身時無意觸碰到余天生頸部。
控方回應
就(2)辯方所提及的控方之弱點,法庭在定罪時只需判斷展示在法庭的證據是否構成疑點,完美證據當然可完美定罪,但不完美證據亦可基於不完美定罪。當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無可爭議。
而辯方指辯方案情無可抗拒、無可推翻,控方指法庭不一定要完全接納辯方版本才足夠。唯控辯案情不可作比較,法庭應獨立考慮兩份案情,而非用以比較。
法律上接納法庭只接受PW1或PW2證供,或只考慮兩份證供中其中一些證據,但法庭需解釋其選擇。
控方亦同意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被告在警誡下對其他物品保持緘默為被告的權利,亦可接受,而控方同意其他物品不應為本案的考慮因素,只是為何會接觸被告的背景。
辯方澄清,所謂「比較案情」意指若辯方案情更為可信,必須定被告無罪。
————
由於本案審訊期間相隔多個月,加上涉及很多細節,因此押後讓裁判官考慮判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