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葉(19), D2:黃(18) #1111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盈鳳里附近設置路障,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據悉當時有2名警員在天橋上巡邏並發出口頭警告,其後鎖定在人群中的2名被告並作出追捕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禁足一部份龍翔道及案發地點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葉(19), D2:黃(18) #1111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盈鳳里附近設置路障,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據悉當時有2名警員在天橋上巡邏並發出口頭警告,其後鎖定在人群中的2名被告並作出追捕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禁足一部份龍翔道及案發地點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17) #1111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道與沙田坳道附近設置路障,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須守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並與控方相討其他處理方法(例如守行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17) #1111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道與沙田坳道附近設置路障,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須守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並與控方相討其他處理方法(例如守行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答辯:
(1)不認罪
(2)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9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錄影片段與陳的照片進行校對的政府化驗師)和8名警方證人;另呈上大量(由網上下載之)傳媒錄影片段。
辯方對專家證人及傳媒錄影片段有爭議,望能嚴格驗證各證物;控方就此指或需傳召17名證人,包括下載錄影片段的警員。現正將相關證物或列作臨時證物。
控辯預計審期為3天,蘇官質疑是否足夠,故建議先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前覆核,蘇官特地提醒控辯下次聆訊由聘用的大律師作代表。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答辯:
(1)不認罪
(2)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9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錄影片段與陳的照片進行校對的政府化驗師)和8名警方證人;另呈上大量(由網上下載之)傳媒錄影片段。
辯方對專家證人及傳媒錄影片段有爭議,望能嚴格驗證各證物;控方就此指或需傳召17名證人,包括下載錄影片段的警員。現正將相關證物或列作臨時證物。
控辯預計審期為3天,蘇官質疑是否足夠,故建議先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前覆核,蘇官特地提醒控辯下次聆訊由聘用的大律師作代表。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李39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長X。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6星期再審
押後於2020年6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李39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長X。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6星期再審
押後於2020年6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7京士柏
#營救理大
溫 (25)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7日在紅磡加士居道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索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宵禁:00至06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7京士柏
#營救理大
溫 (25)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7日在紅磡加士居道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索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宵禁:00至06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埔
賴
蘇
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8條索帶)
⭕️⭕️保釋獲批⭕️⭕️
各被告以$10,000現金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埔
賴
蘇
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8條索帶)
⭕️⭕️保釋獲批⭕️⭕️
各被告以$10,000現金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鈕(1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20200229旺角 襲警:涉向警員A擲水樽及用長棍襲擊)
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22/6 0930,控方透露需時等候全面醫療報告。
辯方是日有保釋申請,辯方指出控方上庭亦有提出相同要求,案情亦非指控嚴重。
小氣簿☺️
裁判官:「控罪第四段寫到,係好暴力嘅情況之下,圍住佢,掟石、遮呀之類」
控方轉交相片集予被告,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並不嚴重?」。控方確認控罪為joint enterprise,被告角色並不重要。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申請被拒
👤鈕(1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20200229旺角 襲警:涉向警員A擲水樽及用長棍襲擊)
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22/6 0930,控方透露需時等候全面醫療報告。
辯方是日有保釋申請,辯方指出控方上庭亦有提出相同要求,案情亦非指控嚴重。
小氣簿☺️
裁判官:「控罪第四段寫到,係好暴力嘅情況之下,圍住佢,掟石、遮呀之類」
控方轉交相片集予被告,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並不嚴重?」。控方確認控罪為joint enterprise,被告角色並不重要。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申請被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土瓜灣
D1張 (20)
D2楊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同日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的馬路上放置水馬對車輛造成阻礙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擔保金:1,000
宵禁:23至06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土瓜灣
D1張 (20)
D2楊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同日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的馬路上放置水馬對車輛造成阻礙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擔保金:1,000
宵禁:23至06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鍾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於康莊道及漆咸道南交界(理大旁的行人隧道內)管有1把銀色把手及1支銀色六角匙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宵禁:00:00 至 06:00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鍾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於康莊道及漆咸道南交界(理大旁的行人隧道內)管有1把銀色把手及1支銀色六角匙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宵禁:00:00 至 06:00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3名被告
控罪1-3(各自指向各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4(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即1個打火機,1個充氣罐)
控罪5(指向D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保釋獲批⭕️⭕️
各被告以$10,000現金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15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3名被告
控罪1-3(各自指向各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4(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即1個打火機,1個充氣罐)
控罪5(指向D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保釋獲批⭕️⭕️
各被告以$10,000現金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15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xx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吳xx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羅xx
劉xx
劉xx
控罪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張xx
控罪:刑事毀壞
李xx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按:是日早上有以上新案件,而直播員表示入。唔。到。去。抱歉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xx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吳xx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羅xx
劉xx
劉xx
控罪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張xx
控罪:刑事毀壞
李xx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按:是日早上有以上新案件,而直播員表示入。唔。到。去。抱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黃雅茵裁判官
#新案件 #1112荃灣
甄 (48)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或留下路障,對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在同日同地管有3支鐳射筆
⭕️保釋獲批⭕️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港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有心人報料🙏
#新案件 #1112荃灣
甄 (48)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或留下路障,對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在同日同地管有3支鐳射筆
⭕️保釋獲批⭕️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港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有心人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盤問證人警長馮耀彤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盤問證人警長馮耀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盤問證人警長馮耀彤
播警方拍攝現場片
休庭下午二點半繼續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盤問證人警長馮耀彤
播警方拍攝現場片
休庭下午二點半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大圍 #答辯
D1 盧
D2 利
控罪1-2(各指向2名被告):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答辯意向: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警務人員為控方證人
D1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D2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裁判官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3日審訊,訂於2020年9月7-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大圍 #答辯
D1 盧
D2 利
控罪1-2(各指向2名被告):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答辯意向: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警務人員為控方證人
D1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D2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裁判官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3日審訊,訂於2020年9月7-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對於承認事實無爭議
證據:
P1 警員7860於當晚10:55起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3張光碟,截圖10張
P2 警員10885於當晚10:4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19張
P3 偵查女警12955於當晚10:5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2張
P4 當晚在警署內的警戒口供,被告認可內容真確性及出於自願
P5被告當時的上衣
P6被告當時的褲(聽到是短褲)
P7警署外三張拍到被告容貌的照片
P8附近一帶街道建築草圖(黑白)
P9 被告供稱住址
辯方建議證人除口罩讓法官觀察談吐態度,官同時提出指認被告程序時如果全場只有被告除罩,形同虛設。雙方同意用相片指認,辯方指是否被告本人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人警長馮耀彤出庭接受盤問
馮出示委任證證明身分
官在同證人確認健康無問題無法少傷風感冒不適也無需要特別保護後,馮除罩。
1998年加入警隊2016升警長。屬西九龍機動部對第三小隊。控方與法官交叉詢問下,馮指:
23:05分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處裡非法集結時間,拉起一字型封鎖線。他本人身穿防暴裝,站在防線較右位置,欽州街逆線面向嘉頓,前面五迷左右是打橫的長沙灣道。當時整條欽州街封鎖沒有車進入除了警車一輛。防線前方五米是非法集結人群,而四周也有很多圍觀人士。
官:右邊人是否非法集結
馮:有流動有指罵,有機會是非法集結。 當時我見到一男子十五六歲沿著長沙灣道嘉頓方向我們防線前進,望著我的方向,大聲講:“ 望咩死差佬,DLLM,咩呀” 這樣的語句
官:第一眼他距離你多遠
馮:十五米左右
官:他單獨向你?
馮:是
官:幾遠開始講話
馮:十米左右。於是我走向他方向用手指他講:“ 警察,我要看你身分證”,當時他的行徑令我會懷疑他要與上址非法集結,我要對他進行截停搜身。
控:那個階段無打算拘捕?
馮:沒。之後男子平步向後退,我繼續上前,右手邊突然有男子伸開雙手擋在我正前方。
官: 澄清距離,第二男子出現之前,你同第一男子距離拉近了多少
馮: 拉近了大約兩米。第二男子從右手邊出現在我正前方,幾乎碰到。大約一個身位,幾乎接觸到,
官:幾乎接觸到是有多近
馮: 我覺得其實接觸到。
控:當時你穿防暴背心有沒裝其他裝備
馮: 防暴背心有裝嘢有帶頭盔,有面罩但沒帶
官: 接觸到咩地方
馮:大約心口同心口
控:當時第一男子在哪
馮: 在第二男子身後,具體位置我當時被阻擋不知道
控: 你有什麼行動
馮:當時我仍向前進,第二男子阻我,大家貼著,擋住了我無法向前,你左小小,他跟著動,左右郁
控: 你想繼續前進,他有移動
馮:有移動,貼著我
控:你不能前進,記得左右次序麼?
馮:次序不記得,
控:他有無講話
馮: 他擋在我前面,講了兩次“ 你做乜野” ,以及”走, 走呀。“
官: 你頭先有描述他的動作
馮:他兩手左右伸出,左右平膊頭高度
官:手部動作有無轉變
馮:不變
控:你理解他第二句話”走, 走呀。“是跟誰講。
馮: 我感覺他想擋住我,從而令第一男子走開
控: 講完發生什麼事
馮:第一男子轉身跑,延長沙灣道向太子方向跑走
控: 你與第二男子位置有無轉變繼續心口貼心口?講了什麼?
馮:距離差不多,第一男子走後,我對第二男子說:” 你行開。“ 他沒有反應繼續擋在我前面。面向距離差不多
控:有沒有追第一男子
馮:沒有追。其他同事過來,我們一起將第二男子由長沙灣道帶入欽州街封鎖線內。當時很多市民記者圍觀
控: 大約多少人,有什麼情緒反應
馮: 我沒注意,只是專注將第二男子帶入防線,他當時情緒激動,嗌想掙脫控制。我叫他冷靜,同同事合理將他制服在地下,馬路接近中間欄杆的地方。我用膠索帶將他反鎖。同兩指揮官匯報番。
控:路中間時有無對他實施程序
馮:我其後向他 宣布他阻差辦公,一路送到警署交給值日官後離開,其後交給了刑偵同事跟進,再無接觸。
控:你說第一男子十五六歲,什麼衣服
馮:淺色上衣,深色褲
控:長短?
馮:無印象
控:第二男子呢?
馮:黑色短袖T,深色長褲,戴眼鏡,穿拖鞋,面容無遮掩無口罩。
控: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是同一人即被告
官: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時間相隔多久。
馮:從見到到帶去防線約一兩分鐘。宣布拘捕罪名的時間是23:13
馮被要求在P8草圖左上標出事發到拘捕路線以及非法集結的人群位置。
播警方拍攝三個角度的事發前後現場片
民眾罵黑警、喊光復香港等口號
警察還擊 : 警告非法集結人群散開之餘,罵人群“社會寄生蟲,垃圾”“你們不是革命是搞亂香港”“你先是黑社會,衰過黑社會”等等
控方讓證人馮耀彤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休庭
下午二點半開庭再繼續播片
直播員注:審訊冗長,可審上幾日,箇中斟酌可細節到令人髮指。未能完整記錄請包容,直播員盡量記。頭先有個旁聽師同受審手足講:”你審幾耐我哋坐幾耐。”這先是最重要吧!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對於承認事實無爭議
證據:
P1 警員7860於當晚10:55起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3張光碟,截圖10張
P2 警員10885於當晚10:4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19張
P3 偵查女警12955於當晚10:5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2張
P4 當晚在警署內的警戒口供,被告認可內容真確性及出於自願
P5被告當時的上衣
P6被告當時的褲(聽到是短褲)
P7警署外三張拍到被告容貌的照片
P8附近一帶街道建築草圖(黑白)
P9 被告供稱住址
辯方建議證人除口罩讓法官觀察談吐態度,官同時提出指認被告程序時如果全場只有被告除罩,形同虛設。雙方同意用相片指認,辯方指是否被告本人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人警長馮耀彤出庭接受盤問
馮出示委任證證明身分
官在同證人確認健康無問題無法少傷風感冒不適也無需要特別保護後,馮除罩。
1998年加入警隊2016升警長。屬西九龍機動部對第三小隊。控方與法官交叉詢問下,馮指:
23:05分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處裡非法集結時間,拉起一字型封鎖線。他本人身穿防暴裝,站在防線較右位置,欽州街逆線面向嘉頓,前面五迷左右是打橫的長沙灣道。當時整條欽州街封鎖沒有車進入除了警車一輛。防線前方五米是非法集結人群,而四周也有很多圍觀人士。
官:右邊人是否非法集結
馮:有流動有指罵,有機會是非法集結。 當時我見到一男子十五六歲沿著長沙灣道嘉頓方向我們防線前進,望著我的方向,大聲講:“ 望咩死差佬,DLLM,咩呀” 這樣的語句
官:第一眼他距離你多遠
馮:十五米左右
官:他單獨向你?
馮:是
官:幾遠開始講話
馮:十米左右。於是我走向他方向用手指他講:“ 警察,我要看你身分證”,當時他的行徑令我會懷疑他要與上址非法集結,我要對他進行截停搜身。
控:那個階段無打算拘捕?
馮:沒。之後男子平步向後退,我繼續上前,右手邊突然有男子伸開雙手擋在我正前方。
官: 澄清距離,第二男子出現之前,你同第一男子距離拉近了多少
馮: 拉近了大約兩米。第二男子從右手邊出現在我正前方,幾乎碰到。大約一個身位,幾乎接觸到,
官:幾乎接觸到是有多近
馮: 我覺得其實接觸到。
控:當時你穿防暴背心有沒裝其他裝備
馮: 防暴背心有裝嘢有帶頭盔,有面罩但沒帶
官: 接觸到咩地方
馮:大約心口同心口
控:當時第一男子在哪
馮: 在第二男子身後,具體位置我當時被阻擋不知道
控: 你有什麼行動
馮:當時我仍向前進,第二男子阻我,大家貼著,擋住了我無法向前,你左小小,他跟著動,左右郁
控: 你想繼續前進,他有移動
馮:有移動,貼著我
控:你不能前進,記得左右次序麼?
馮:次序不記得,
控:他有無講話
馮: 他擋在我前面,講了兩次“ 你做乜野” ,以及”走, 走呀。“
官: 你頭先有描述他的動作
馮:他兩手左右伸出,左右平膊頭高度
官:手部動作有無轉變
馮:不變
控:你理解他第二句話”走, 走呀。“是跟誰講。
馮: 我感覺他想擋住我,從而令第一男子走開
控: 講完發生什麼事
馮:第一男子轉身跑,延長沙灣道向太子方向跑走
控: 你與第二男子位置有無轉變繼續心口貼心口?講了什麼?
馮:距離差不多,第一男子走後,我對第二男子說:” 你行開。“ 他沒有反應繼續擋在我前面。面向距離差不多
控:有沒有追第一男子
馮:沒有追。其他同事過來,我們一起將第二男子由長沙灣道帶入欽州街封鎖線內。當時很多市民記者圍觀
控: 大約多少人,有什麼情緒反應
馮: 我沒注意,只是專注將第二男子帶入防線,他當時情緒激動,嗌想掙脫控制。我叫他冷靜,同同事合理將他制服在地下,馬路接近中間欄杆的地方。我用膠索帶將他反鎖。同兩指揮官匯報番。
控:路中間時有無對他實施程序
馮:我其後向他 宣布他阻差辦公,一路送到警署交給值日官後離開,其後交給了刑偵同事跟進,再無接觸。
控:你說第一男子十五六歲,什麼衣服
馮:淺色上衣,深色褲
控:長短?
馮:無印象
控:第二男子呢?
馮:黑色短袖T,深色長褲,戴眼鏡,穿拖鞋,面容無遮掩無口罩。
控: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是同一人即被告
官: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時間相隔多久。
馮:從見到到帶去防線約一兩分鐘。宣布拘捕罪名的時間是23:13
馮被要求在P8草圖左上標出事發到拘捕路線以及非法集結的人群位置。
播警方拍攝三個角度的事發前後現場片
民眾罵黑警、喊光復香港等口號
警察還擊 : 警告非法集結人群散開之餘,罵人群“社會寄生蟲,垃圾”“你們不是革命是搞亂香港”“你先是黑社會,衰過黑社會”等等
控方讓證人馮耀彤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休庭
下午二點半開庭再繼續播片
直播員注:審訊冗長,可審上幾日,箇中斟酌可細節到令人髮指。未能完整記錄請包容,直播員盡量記。頭先有個旁聽師同受審手足講:”你審幾耐我哋坐幾耐。”這先是最重要吧!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A1: 湯 (38)
A2: 杜 (41)
A3: 李 (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A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X9PLUS無線電通訊機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X9PLUS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作開案陳詞,指當日示威人士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3條,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19年7月24日,一名人士向警務處長通知於7月28日在遮打花園舉行集會,遊行至中山紀念公園,再進行另一場集會。警務處長書面回覆禁止遊行及中山紀念公園的集會,且批准遮打花園集會但有施加條款。
西環的非法集結最終演變成暴動。當日1500如期舉行遮打花園集會集會,約1630有大批人從遮打花園步行至中聯辦,約1720西區警署外有大量身穿黑衣、戴頭盔口罩的人士集結,約1900示威人士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鐵通等雜物,因此警方進行驅散行動。
控方引述過案發地點範圍地圖(1:250)。
指出在西源里拘捕三人,當時A2/3嘗試逃走時,A1以雙手及身體阻擋警員;A1/2被捕,A3本成功翻越鐵絲網,後來已被警員制伏,稱承認與A1/2一同參與,未肯定為暴動,但需要由法庭定斷參與程度。
正播放錄影片段...
1520 辯方打斷,指很理解控方好helpful地想協助法庭理解佢嘅陳詞,但郭資深大律師現具體描述緊片段內容(從後巷運送長棍狀物體至前方路障)其實並非證供所提及的。
1522 控方繼續開案陳詞,繼續播放同一片段
1539 控方開案陳詞中,正播放第5/6條片段...
(每段播十數秒...
1542 郭官更正控方多次稱的「加靈里」應為「奇(靈里)」
辯方再次打斷,重申由審前覆核階段向控方要求更具體講述暴動從何時開始,希望時間地點資訊更清楚。控方指當日1726群眾朝警方防線方向前進,警方作出警告反被群眾謾罵,這段時間已經是非法集結。至於十數分鐘後1737,群眾開始設置路障堵路起,即是暴動。
下節here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A1: 湯 (38)
A2: 杜 (41)
A3: 李 (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A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X9PLUS無線電通訊機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X9PLUS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作開案陳詞,指當日示威人士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3條,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19年7月24日,一名人士向警務處長通知於7月28日在遮打花園舉行集會,遊行至中山紀念公園,再進行另一場集會。警務處長書面回覆禁止遊行及中山紀念公園的集會,且批准遮打花園集會但有施加條款。
西環的非法集結最終演變成暴動。當日1500如期舉行遮打花園集會集會,約1630有大批人從遮打花園步行至中聯辦,約1720西區警署外有大量身穿黑衣、戴頭盔口罩的人士集結,約1900示威人士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鐵通等雜物,因此警方進行驅散行動。
控方引述過案發地點範圍地圖(1:250)。
指出在西源里拘捕三人,當時A2/3嘗試逃走時,A1以雙手及身體阻擋警員;A1/2被捕,A3本成功翻越鐵絲網,後來已被警員制伏,稱承認與A1/2一同參與,未肯定為暴動,但需要由法庭定斷參與程度。
正播放錄影片段...
1520 辯方打斷,指很理解控方好helpful地想協助法庭理解佢嘅陳詞,但郭資深大律師現具體描述緊片段內容(從後巷運送長棍狀物體至前方路障)其實並非證供所提及的。
1522 控方繼續開案陳詞,繼續播放同一片段
1539 控方開案陳詞中,正播放第5/6條片段...
(每段播十數秒...
1542 郭官更正控方多次稱的「加靈里」應為「奇(靈里)」
辯方再次打斷,重申由審前覆核階段向控方要求更具體講述暴動從何時開始,希望時間地點資訊更清楚。控方指當日1726群眾朝警方防線方向前進,警方作出警告反被群眾謾罵,這段時間已經是非法集結。至於十數分鐘後1737,群眾開始設置路障堵路起,即是暴動。
下節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對於承認事實無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據:
P1 警員7860於當晚10:55起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3張光碟,截圖10張
P2 警員10885於當晚10:4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19張
P3 偵查女警12955於當晚10:5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2張
P4 當晚在警署內的警戒口供,被告認可內容真確性及出於自願
P5被告當時的上衣
P6被告當時的褲(聽到是短褲)
P7警署外三張拍到被告容貌的照片
P8附近一帶街道建築草圖(黑白)
P9 被告供稱住址
辯方建議證人除口罩讓法官觀察談吐態度,官同時提出指認被告程序時如果全場只有被告除罩,形同虛設。雙方同意用相片指認,辯方指是否被告本人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人警長馮耀彤出庭接受盤問
馮出示委任證證明身分
官在同證人確認健康無問題無發燒傷風感冒不適也無需要特別保護後,馮除罩。
1998年加入警隊2016升警長。屬西九龍機動部對第三小隊。控方與法官交叉詢問下,馮指:
23:05分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處裡非法集結時間,拉起一字型封鎖線。他本人身穿防暴裝,站在防線較右位置,欽州街逆線面向嘉頓,前面五迷左右是打橫的長沙灣道。當時整條欽州街封鎖沒有車進入除了警車一輛。防線前方五米是非法集結人群,而四周也有很多圍觀人士。
官:右邊人是否非法集結
馮:有流動有指罵,有機會是非法集結。 當時我見到一男子十五六歲沿著長沙灣道嘉頓方向我們防線前進,望著我的方向,大聲講:「望咩死差佬,DLLM,咩呀」這樣的語句
官:第一眼他距離你多遠
馮:十五米左右
官:他單獨向你?
馮:是
官:幾遠開始講話
馮:十米左右。於是我走向他方向用手指他講:「警察,我要看你身分證」,當時他的行徑令我會懷疑他要與上址非法集結,我要對他進行截停搜身。
控:那個階段無打算拘捕?
馮:沒。之後男子平步向後退,我繼續上前,右手邊突然有男子伸開雙手擋在我正前方。
官: 澄清距離,第二男子出現之前,你同第一男子距離拉近了多少
馮: 拉近了大約兩米。第二男子從右手邊出現在我正前方,幾乎碰到。大約一個身位,幾乎接觸到
官:幾乎接觸到是有多近
馮: 我覺得其實接觸到。
控:當時你穿防暴背心有沒裝其他裝備
馮: 防暴背心有裝嘢有帶頭盔,有面罩但沒帶
官: 接觸到咩地方
馮:大約心口同心口
控:當時第一男子在哪
馮: 在第二男子身後,具體位置我當時被阻擋不知道
控: 你有什麼行動
馮:當時我仍向前進,第二男子阻我,大家貼著,擋住了我無法向前,你左小小,他跟著郁,左右郁
控: 你想繼續前進,他有移動
馮:有移動,貼著我
控:你不能前進,記得左右次序麼?
馮:次序不記得
控:他有無講話
馮: 他擋在我前面,講了兩次「你做乜嘢」以及「走, 走呀。」
官: 你頭先有描述他的動作
馮:他兩手左右伸出,左右平膊頭高度
官:手部動作有無轉變
馮:不變
控:你理解他第二句話「走, 走呀。」是跟誰講。
馮: 我感覺他想擋住我,從而令第一男子走開
控: 講完發生什麼事
馮:第一男子轉身跑,延長沙灣道向太子方向跑走
控: 你與第二男子位置有無轉變繼續心口貼心口?講了什麼?
馮:距離差不多,第一男子走後,我對第二男子說:「你行開。」他沒有反應繼續擋在我前面。面向距離差不多
控:有沒有追第一男子
馮:沒有追。其他同事過來,我們一起將第二男子由長沙灣道帶入欽州街封鎖線內。當時很多市民記者圍觀
控: 大約多少人,有什麼情緒反應
馮: 我沒注意,只是專注將第二男子帶入防線,他當時情緒激動,嗌想掙脫控制。我叫他冷靜,同同事合理將他制服在地下,馬路接近中間欄杆的地方。我用膠索帶將他反鎖。同兩指揮官匯報番。
控:路中間時有無對他實施程序
馮:我其後向他 宣布他阻差辦公,一路送到警署交給值日官後離開,其後交給了刑偵同事跟進,再無接觸。
控:你說第一男子十五六歲,什麼衣服
馮:淺色上衣,深色褲
控:長短?
馮:無印象
控:第二男子呢?
馮:黑色短袖T,深色長褲,戴眼鏡,穿拖鞋,面容無遮掩無口罩。
控: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是同一人即被告
官: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時間相隔多久。
馮:從見到到帶去防線約一兩分鐘。宣布拘捕罪名的時間是23:13
馮被要求在P8草圖左上標出事發到拘捕路線以及非法集結的人群位置。
播警方拍攝三個角度的事發前後現場片
民眾罵黑警、喊光復香港等口號
警察還擊 : 警告非法集結人群散開之餘,罵人群「社會寄生蟲,垃圾」「你哋唔係革命係搞亂香港」「你先係黑社會,睇下你做過D乜?你衰過黑社會」等等
控方讓證人馮耀彤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下午二點半開庭再繼續播片
片中被捕過程,被告多次叫:「阿sir整到我隻手,哎呀」
警員多次叫:「冷靜,唔係(否則)我使用武力。
休庭,之後換辯方盤證人
另:今朝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十時許在庭外拿出電話疑似影相,保安上前查問過。官通知控辯雙方make enquire if 有需要。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對於承認事實無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據:
P1 警員7860於當晚10:55起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3張光碟,截圖10張
P2 警員10885於當晚10:4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19張
P3 偵查女警12955於當晚10:55起在現場用警方攝像機拍攝的片段,燒4張光碟,截圖2張
P4 當晚在警署內的警戒口供,被告認可內容真確性及出於自願
P5被告當時的上衣
P6被告當時的褲(聽到是短褲)
P7警署外三張拍到被告容貌的照片
P8附近一帶街道建築草圖(黑白)
P9 被告供稱住址
辯方建議證人除口罩讓法官觀察談吐態度,官同時提出指認被告程序時如果全場只有被告除罩,形同虛設。雙方同意用相片指認,辯方指是否被告本人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是否合法拘捕。
證人警長馮耀彤出庭接受盤問
馮出示委任證證明身分
官在同證人確認健康無問題無發燒傷風感冒不適也無需要特別保護後,馮除罩。
1998年加入警隊2016升警長。屬西九龍機動部對第三小隊。控方與法官交叉詢問下,馮指:
23:05分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處裡非法集結時間,拉起一字型封鎖線。他本人身穿防暴裝,站在防線較右位置,欽州街逆線面向嘉頓,前面五迷左右是打橫的長沙灣道。當時整條欽州街封鎖沒有車進入除了警車一輛。防線前方五米是非法集結人群,而四周也有很多圍觀人士。
官:右邊人是否非法集結
馮:有流動有指罵,有機會是非法集結。 當時我見到一男子十五六歲沿著長沙灣道嘉頓方向我們防線前進,望著我的方向,大聲講:「望咩死差佬,DLLM,咩呀」這樣的語句
官:第一眼他距離你多遠
馮:十五米左右
官:他單獨向你?
馮:是
官:幾遠開始講話
馮:十米左右。於是我走向他方向用手指他講:「警察,我要看你身分證」,當時他的行徑令我會懷疑他要與上址非法集結,我要對他進行截停搜身。
控:那個階段無打算拘捕?
馮:沒。之後男子平步向後退,我繼續上前,右手邊突然有男子伸開雙手擋在我正前方。
官: 澄清距離,第二男子出現之前,你同第一男子距離拉近了多少
馮: 拉近了大約兩米。第二男子從右手邊出現在我正前方,幾乎碰到。大約一個身位,幾乎接觸到
官:幾乎接觸到是有多近
馮: 我覺得其實接觸到。
控:當時你穿防暴背心有沒裝其他裝備
馮: 防暴背心有裝嘢有帶頭盔,有面罩但沒帶
官: 接觸到咩地方
馮:大約心口同心口
控:當時第一男子在哪
馮: 在第二男子身後,具體位置我當時被阻擋不知道
控: 你有什麼行動
馮:當時我仍向前進,第二男子阻我,大家貼著,擋住了我無法向前,你左小小,他跟著郁,左右郁
控: 你想繼續前進,他有移動
馮:有移動,貼著我
控:你不能前進,記得左右次序麼?
馮:次序不記得
控:他有無講話
馮: 他擋在我前面,講了兩次「你做乜嘢」以及「走, 走呀。」
官: 你頭先有描述他的動作
馮:他兩手左右伸出,左右平膊頭高度
官:手部動作有無轉變
馮:不變
控:你理解他第二句話「走, 走呀。」是跟誰講。
馮: 我感覺他想擋住我,從而令第一男子走開
控: 講完發生什麼事
馮:第一男子轉身跑,延長沙灣道向太子方向跑走
控: 你與第二男子位置有無轉變繼續心口貼心口?講了什麼?
馮:距離差不多,第一男子走後,我對第二男子說:「你行開。」他沒有反應繼續擋在我前面。面向距離差不多
控:有沒有追第一男子
馮:沒有追。其他同事過來,我們一起將第二男子由長沙灣道帶入欽州街封鎖線內。當時很多市民記者圍觀
控: 大約多少人,有什麼情緒反應
馮: 我沒注意,只是專注將第二男子帶入防線,他當時情緒激動,嗌想掙脫控制。我叫他冷靜,同同事合理將他制服在地下,馬路接近中間欄杆的地方。我用膠索帶將他反鎖。同兩指揮官匯報番。
控:路中間時有無對他實施程序
馮:我其後向他 宣布他阻差辦公,一路送到警署交給值日官後離開,其後交給了刑偵同事跟進,再無接觸。
控:你說第一男子十五六歲,什麼衣服
馮:淺色上衣,深色褲
控:長短?
馮:無印象
控:第二男子呢?
馮:黑色短袖T,深色長褲,戴眼鏡,穿拖鞋,面容無遮掩無口罩。
控: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是同一人即被告
官:第一時間看見同帶走時間相隔多久。
馮:從見到到帶去防線約一兩分鐘。宣布拘捕罪名的時間是23:13
馮被要求在P8草圖左上標出事發到拘捕路線以及非法集結的人群位置。
播警方拍攝三個角度的事發前後現場片
民眾罵黑警、喊光復香港等口號
警察還擊 : 警告非法集結人群散開之餘,罵人群「社會寄生蟲,垃圾」「你哋唔係革命係搞亂香港」「你先係黑社會,睇下你做過D乜?你衰過黑社會」等等
控方讓證人馮耀彤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下午二點半開庭再繼續播片
片中被捕過程,被告多次叫:「阿sir整到我隻手,哎呀」
警員多次叫:「冷靜,唔係(否則)我使用武力。
休庭,之後換辯方盤證人
另:今朝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十時許在庭外拿出電話疑似影相,保安上前查問過。官通知控辯雙方make enquire if 有需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
1. 截停被告的警員
2. 搜索被告車輛的警員
3. 一名專家給予辯方用作盤問
辯方表示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沒有警戒供詞
裁判官問為何需要兩天審訊,一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一天可能足夠,但同時又有機會太趕,因此需要約一天半。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第二證人的原因為:
雖然於被告中搜到很多非控罪書上的物件,然而這些物件亦跟本案有關,因此需要第二證人說明。
就着案件中的「激光筆」,裁判官表示在其他更高級法院的案件中,將會有跟本案情況相似的審訊。裁判官問主控官,有否相關指示表示於甚麼時間進行審訊。主控官表示需要尋求指示,案件暫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約十分鐘後,主控官表示,指示為先等上級法院的判決,再進行審訊,因此申請先將案件暫押後六星期。
裁判官宣佈本案暫時押後至六月三十日下午,如控辯雙方有任何關於上級法院的判決消息,可以提早告訴法庭,好讓作進一步排期定下審訊時間。被告亦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第一次打咁長,有錯漏請見諒。🙇♂️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
1. 截停被告的警員
2. 搜索被告車輛的警員
3. 一名專家給予辯方用作盤問
辯方表示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沒有警戒供詞
裁判官問為何需要兩天審訊,一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一天可能足夠,但同時又有機會太趕,因此需要約一天半。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第二證人的原因為:
雖然於被告中搜到很多非控罪書上的物件,然而這些物件亦跟本案有關,因此需要第二證人說明。
就着案件中的「激光筆」,裁判官表示在其他更高級法院的案件中,將會有跟本案情況相似的審訊。裁判官問主控官,有否相關指示表示於甚麼時間進行審訊。主控官表示需要尋求指示,案件暫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約十分鐘後,主控官表示,指示為先等上級法院的判決,再進行審訊,因此申請先將案件暫押後六星期。
裁判官宣佈本案暫時押後至六月三十日下午,如控辯雙方有任何關於上級法院的判決消息,可以提早告訴法庭,好讓作進一步排期定下審訊時間。被告亦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第一次打咁長,有錯漏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