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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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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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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控方申請新案2名被告與舊案15名被告合併,修訂控罪一(暴動)以及新增控罪2-8。
眾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合併後:

D1 郭
D2 張
D3 何
D4 溫
D5 麥
D6 譚
D7 鄧
D8 方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所有被告:暴動
d1-d5 :抗拒警務人員 (未有細節)
d8、d14: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辯方指今早詢問控方得知細節:
d1 被指跨欄逃走
d2 被指被拘捕時激烈反抗
辯方指缺少資料,裁判官指是日不處理控方合適性,有關爭議需待審訊處理。

暫時休庭15分鐘,以取得合併後案件編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灣仔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兩罐噴漆、板手、沾有噴漆的手套

保釋相關事宜: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D1: 羅
D2: 黃

控罪:
(1) D1-2: 非法集結
(2) D1: 使用蒙面物品
(3) D2: 使用蒙面物品
(4)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5) 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 D1-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不論該集結是否暴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
(3)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不論該集結是否暴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
(4)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具攻擊性工具,即1個槌仔。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具攻擊性工具,即1個槌仔。

二人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各被告除暴動外控罪:
D1 郭 抗拒警務人員 抗拒警長3362
D2 張 抗拒警務人員 抗拒警員17587
D3 何 抗拒警務人員 偵緝警員6729
D4 溫 抗拒警務人員 偵緝警員17416
D5 麥 抗拒警務人員 高級警司2700
D6 譚
D7 鄧
D8 方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即 1把鎚仔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即1支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d1 申請離港,申請「一般性條件」,即於兩星期前提交所需文件即可離開香港。辯方指離港時間因超出下一庭時間,明白裁判官無權處理超越下堂時間的條件,亦同時希望是日可先取回證件以續期。裁判官指出自己無權處理超越下次上庭時間及職級的保釋條件。更改申請被拒。
d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3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6 、d17 ⭕️擔保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d16)、8000 (d17)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報到1次

同場加映
辯方律師:「我當時人當日考試,兩點鐘喺新蒲崗完」
官:「兩點完坐的士夠唔夠時間?」


案件押後至21/5 1430 區域法院(辯方或以書面形式更改時間),所有被告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指於19年12月24日於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以及10個粉餅形煙霧餅,意圖作非法用途。

政府化驗所檢出控罪1的涉案物品含有硝化纖維,控罪2的涉案物品含有氯酸鉀及氯化氨

辯方指1月14日控方在庭上指稱等待政府化驗報告,唯控方於1月23日才將證物交予政府化驗師,至今仍未檢驗控罪1證物的液體是否清水

裁判官要求控方跟進:
1. 控罪1證物是否有液體存在
2. 液體含有甚麼成份

豁免安裝閉路電視,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D1吳
D2蔡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4及5日,在藍田啟田路50號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各被控於本年10月5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撤銷宵禁令,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何(63)

控罪: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察。

//「民間集會團隊」本周初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一名六旬退休漢被指當日在金鐘港鐵站外以大聲公宣稱要「將三萬香港警察全部殺晒」和「剁成肉醬」,又揚言應派無人機襲擊警察總部,過程被新聞片段拍下。警方日前上門拘捕涉案退休漢,今午將他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 蘋果日報2020.01.24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中大 #提堂

D1 陳
D2 李
D3 張
D4 鄧

控罪1(指向D1-4):暴動
控罪2(指向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3(指向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4(指向D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5(指向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除D3為$5,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變更,須於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押後3星期至2020年5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呈交轉介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王(22)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警員X。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翁
D2周
D3鍾
D4鍾
D5羅
D6吳
D7蘇
D8孫
D9鄧
D10曾
D11黃
D12黃
D13王
D14甄
D15李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加暴動

D7 申請撤銷宵禁被拒,縮短宵禁時間獲批(01-07)
D9 更改報到時間獲准
D12 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D13 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縮短宵禁時間獲准 (00-06)
D14 更改地址,縮短宵禁時間獲准(00-07),更改報到地點獲准
D15 申請撤銷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D8 (16)
D9 (16)

❗️D8 D9撤控❗️

官裁定由控方賠償D8D9訟費,具體金額向地院提出,若有爭議由地院裁決。

其餘被告修改控罪: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D1~D6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12歲少年
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D3 12歲少年
一個扳手
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一D4
一支鐵筆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一D7
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D2

新增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D1-D6
放竹枝上路軌作為,危害鐵路之中之上附近人安全


更改保釋條件
D5宵禁改12am-7am
D6宵禁改11pm-6am
D7宵禁改12am-7am
D4宵禁改11pm-7am

押後至6月2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7天水圍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某屋苑襲擊警員X,違反 侵害人身罪條例 36(b)。

被告 不認罪 🙅‍♂️

以修定後的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星期兩次減至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四星期至本年六月四日,以作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為字眼修改,辯方不反對。
控方指可答辯,辯方確認。

D1、2、 5、6、7、8、9 、10、11不認罪,,D3、4 早前已處理

D8表示未被使用文件未收妥,其他全部收妥,亦有部分控方證人有關文件未辦妥。

審期預計約8日,辯方與裁判官就預審前是否應確認可收妥文件有爭議。

暫時押後短時間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住所更改須於24小時前向所屬警署申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雙方呈交爭議點:
1. 控方是否會選擇使用修訂控罪控告
2. 匿名令
3. 是否基於public interest immunity頒佈不公開證據
4. 控方證人會否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庭
控方將於10/7 呈交有關爭議的書面陳詞,24/7 辯方將書面回覆,31/7 控方將再回覆
雙方將於預審前一星期呈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4/8 0930 西九龍法院第14庭 作審前覆核,所有被告擔保依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休庭後確認警方可於14日內交付文件

雙方確認可於1星期前交付問卷,方式又雙方私下商討。辯方透露如8月不能安排審期,大律師下一個可審訊時間將為2021年。裁判官指需待預審後才可安排

D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審前覆核定於7月16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期間各被告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15天后

D1:李 (23)
D2:許 (22)
D3:陳 (22)

控罪:
(1) D1-2: 刑事損壞
(2) D1-2: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和裝備控 (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4) D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 D1: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6) D2: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7) D3: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案情:
(1) D1-2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2) D1-2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指二人在同日同站內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處所任何部份使用的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3)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被指控制3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4)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被指控制2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5)-(7) D1-3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港鐵附例》,指他們在天后站分別打爛售票機、在增值機入錢位置擠膠水及在附近走動,其後經已損壞的閘機入閘,未有付費,乘車到九龍塘後被截獲。

(詳見蘋果日報2020.03.07)

案件押後至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鰂魚涌

D1:周 (17)
D2:嚴 (16)
D3: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D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D3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