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王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控後以等候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其他被捕人士之對講機,及索取法律意見研究加控二人暴動罪。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灣仔 #新案件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王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控後以等候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其他被捕人士之對講機,及索取法律意見研究加控二人暴動罪。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1黃埔
A1: 張(25)
A2: 姚(22)
A3: *(14)
A4: 唐(19)
控罪:
(1) A1-4: 非法集結
(2) A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A1: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A1: 管有爆炸品
(5) A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須待關珈曦就爆炸品定義終極上訴結果而決定答辯意向
A2至A4不認罪🙅♂🙅♂🙅♂
案情:
(1) A1-4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錘
(4)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5) A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投射器
控方將傳召12名警方證人及7至8名市民證人
除A2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准,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於同日10:00作審前覆核,控辯需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1黃埔
A1: 張(25)
A2: 姚(22)
A3: *(14)
A4: 唐(19)
控罪:
(1) A1-4: 非法集結
(2) A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A1: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A1: 管有爆炸品
(5) A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須待關珈曦就爆炸品定義終極上訴結果而決定答辯意向
A2至A4不認罪🙅♂🙅♂🙅♂
案情:
(1) A1-4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錘
(4)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5) A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投射器
控方將傳召12名警方證人及7至8名市民證人
除A2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准,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於同日10:00作審前覆核,控辯需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提堂
張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松節水、16罐油漆、38個車軚釘、10個3M防毒口罩、153包生理鹽水等物品。
控方透露有專家指,松節水和油漆為製造油漆材料,遂申請將案件押後,讓法證化驗師檢驗有關物品,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摘自《明報》2019.10.22)
控方提出
修定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即1部無線電接收器,及3部無線電發放器)
(第106章《電訊條例》)
辯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至兩星期一次報到。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提堂
張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松節水、16罐油漆、38個車軚釘、10個3M防毒口罩、153包生理鹽水等物品。
控方透露有專家指,松節水和油漆為製造油漆材料,遂申請將案件押後,讓法證化驗師檢驗有關物品,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摘自《明報》2019.10.22)
控方提出
修定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即1部無線電接收器,及3部無線電發放器)
(第106章《電訊條例》)
辯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至兩星期一次報到。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謝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灣仔 #新案件
謝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日區域法院再訊
----
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日區域法院再訊
----
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430 LG4開始派籌
1530 持橙籌公眾人士可以入庭,其餘公眾人士可以再延伸庭睇視像
1559 廣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430 LG4開始派籌
1530 持橙籌公眾人士可以入庭,其餘公眾人士可以再延伸庭睇視像
1559 廣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
被控於19 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警車 AM7051,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並罔顧駕駛該警車的警員的生命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危害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
被控於19 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警車 AM7051,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並罔顧駕駛該警車的警員的生命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危害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黃竹坑 #新案件
招(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南風道與黃竹坑道交界的行車道上阻塞交通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研究自簽擔保守行為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黃竹坑 #新案件
招(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南風道與黃竹坑道交界的行車道上阻塞交通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研究自簽擔保守行為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控方透露將修訂控罪改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及新增控罪,並將申請與另一案合併處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案情簡單,案件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案件原押後至3月16日。
控方申請與同日同地李(21) #新案件 合併,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支黑色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包膠索帶、1支六角匙及1支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D2李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34條膠索帶,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D2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期間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控方透露將修訂控罪改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及新增控罪,並將申請與另一案合併處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案情簡單,案件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案件原押後至3月16日。
控方申請與同日同地李(21) #新案件 合併,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支黑色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包膠索帶、1支六角匙及1支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D2李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34條膠索帶,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D2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期間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603 開庭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
先處理第二申請人上訴。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603 開庭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
先處理第二申請人上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7大埔 #20200117荃灣 #20200421秀茂坪 #網上言論 #Telegram文字獄
#保釋覆核
蔡 (20)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背景:2020年4月21日,警方搜查秀茂坪一住宅單位,檢獲一批電路板、電子儀器工具等工具,並懷疑在蔡電話搜出兒童色情相片,案件在4月23日首次提堂,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
控方呈上2個文件夾的涉案圖片
控方反對擔保
裁判官確認 #1208灣仔 案部分被告已獲准保釋
控方指檢驗蔡電話的搜尋紀錄至2月
辯方對蔡對電話內的兒童色情物品是否知悉有爭議,辯方代表律師指蔡在錄影會面中否認知悉有關圖片,但辯方未獲得有關錄影片段
辯方呈上蔡學業文件指電路板為學習需要
辯方指案情複雜,或有冗長押後,將大大影響蔡將面對年終考試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7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208灣仔 #1227大埔 #20200117荃灣 #20200421秀茂坪 #網上言論 #Telegram文字獄
#保釋覆核
蔡 (20)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背景:2020年4月21日,警方搜查秀茂坪一住宅單位,檢獲一批電路板、電子儀器工具等工具,並懷疑在蔡電話搜出兒童色情相片,案件在4月23日首次提堂,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
控方呈上2個文件夾的涉案圖片
控方反對擔保
裁判官確認 #1208灣仔 案部分被告已獲准保釋
控方指檢驗蔡電話的搜尋紀錄至2月
辯方對蔡對電話內的兒童色情物品是否知悉有爭議,辯方代表律師指蔡在錄影會面中否認知悉有關圖片,但辯方未獲得有關錄影片段
辯方呈上蔡學業文件指電路板為學習需要
辯方指案情複雜,或有冗長押後,將大大影響蔡將面對年終考試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7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批出上訴許可,但駁回刑期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重點大致如下:
「法治是香港重要的基石。」
「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的,暴動就是涉及以暴力集體進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
「每宗暴動案情及細節都不同,其他案例指導性不大」
「亞皆老街所發生的是砵蘭街的延續,可見有一定程度預謀犯案」
「就所干犯的暴動罪而言,以6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
1618 暫時未見司法機構上載判決書。
1625 已上載如下
直播員太激動須要啲啲時間慢慢補充,很抱歉🙏🏻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批出上訴許可,但駁回刑期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重點大致如下:
「法治是香港重要的基石。」
「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的,暴動就是涉及以暴力集體進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
「每宗暴動案情及細節都不同,其他案例指導性不大」
「亞皆老街所發生的是砵蘭街的延續,可見有一定程度預謀犯案」
「就所干犯的暴動罪而言,以6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
1618 暫時未見司法機構上載判決書。
1625 已上載如下
直播員太激動須要啲啲時間慢慢補充,很抱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22)、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兩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和接觸控方證人,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並與辯方相討認罪辯訴協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22)、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兩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和接觸控方證人,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並與辯方相討認罪辯訴協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馮(3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站E出口,管有1包塑料索帶、1隻白色手套、1個黑色口罩、1包氣球及1樽白色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遊行前警方在多區搜查市民,遊行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在遊行開始後2個半小時後單方面宣布中止遊行。許在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撤回控罪🎊
控方指無法在無合理疑點下指控馮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非法用途
申請證物1至5交還被告
辯方申請訟費
證物1至5均為普通物品,馮在地盤工作管有上述物品並沒有可疑,氣球為給子女禮物,上述物品在搜查時在馮背囊內,被告並沒有使用上述物品
控方確認馮在未有警誡下已告知警員他是電工,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裁判官重申保持緘默為被告權利,控方再強調當天馮並不需上班,繼而呈上案例,指被告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控方唯一控罪基礎為被告當天不需上班,基礎薄弱,批准訟費申請✅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馮(3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站E出口,管有1包塑料索帶、1隻白色手套、1個黑色口罩、1包氣球及1樽白色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遊行前警方在多區搜查市民,遊行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在遊行開始後2個半小時後單方面宣布中止遊行。許在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撤回控罪🎊
控方指無法在無合理疑點下指控馮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非法用途
申請證物1至5交還被告
辯方申請訟費
證物1至5均為普通物品,馮在地盤工作管有上述物品並沒有可疑,氣球為給子女禮物,上述物品在搜查時在馮背囊內,被告並沒有使用上述物品
控方確認馮在未有警誡下已告知警員他是電工,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裁判官重申保持緘默為被告權利,控方再強調當天馮並不需上班,繼而呈上案例,指被告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控方唯一控罪基礎為被告當天不需上班,基礎薄弱,批准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6深水埗
韓(26)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於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被告否認控罪
保釋條件為現金2000,居於報稱地址,不離開香港,每星期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4日及6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韓(26)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於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被告否認控罪
保釋條件為現金2000,居於報稱地址,不離開香港,每星期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4日及6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4土瓜灣 #襲警
黃(4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控方呈上交替控罪及關於警員匿名令。辯方無反對。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批出匿名令,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提堂 #1204土瓜灣 #襲警
黃(4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控方呈上交替控罪及關於警員匿名令。辯方無反對。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批出匿名令,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何(2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何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被告被捕後遭警員要求戴上口罩拍照,但他在被捕前已除下口罩。
控方指出得悉被告將會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辯方指預計需要兩日時間審訊,但控方仍未交齊辯方所要求文件。控方承諾於兩週內交齊,即5月13日前。
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及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何(2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何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被告被捕後遭警員要求戴上口罩拍照,但他在被捕前已除下口罩。
控方指出得悉被告將會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辯方指預計需要兩日時間審訊,但控方仍未交齊辯方所要求文件。控方承諾於兩週內交齊,即5月13日前。
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及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孫(26)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孫(26)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勞(20)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他被控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襲擊警長A、警署警長B、警長C,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A。
梁(17) #新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在12月24日 在海港城3321舖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
控方亦有申請警員身份保密。辯方沒有反對。
保釋條件如下
勞﹕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不可踏足高於兩層的商場(乘搭地鐵經過青衣城除外)
梁﹕現金2000元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兩案將合併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勞(20)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他被控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襲擊警長A、警署警長B、警長C,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A。
梁(17) #新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在12月24日 在海港城3321舖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
控方亦有申請警員身份保密。辯方沒有反對。
保釋條件如下
勞﹕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不可踏足高於兩層的商場(乘搭地鐵經過青衣城除外)
梁﹕現金2000元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兩案將合併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