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陳, D2梁, D3潘 #1027土瓜灣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0月27日在土瓜灣馬頭涌道與富寧街交界D1管有1支棘輪板手(控罪1)D2管有噴漆(控罪2),而D3則管有2支六角匙(控罪3)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投訴警方延誤D1見律師的要求近20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周警署報到1次
8. 禁足天光道、馬頭涌道、農圃道、富寧街、土瓜灣道一帶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陳, D2梁, D3潘 #1027土瓜灣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0月27日在土瓜灣馬頭涌道與富寧街交界D1管有1支棘輪板手(控罪1)D2管有噴漆(控罪2),而D3則管有2支六角匙(控罪3)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投訴警方延誤D1見律師的要求近20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周警署報到1次
8. 禁足天光道、馬頭涌道、農圃道、富寧街、土瓜灣道一帶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楊 (2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X。
案情:楊駕車駛至平日已經常擠塞的上水雞嶺迴旋處時,被指慢駛而遭埋伏警員截查。其間楊欲返回車內,警員突然動身擋在車門前,過程中楊被指疑踢到警員腹部,遭控以襲警罪。
背景:案件12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警方並無影片證明案發經過,只有報稱受傷警員與現場一名聲稱目擊事件的警員作證。楊保釋候訊。案件其後於2020年1月6日及22日再度提堂,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4月開審,指楊被捕期間遭警員施以「不恰當對待」導致受傷,需時向醫管局索取醫療報告。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證人,包括報稱受傷的警員。
原定4月14日審訊,現重新排期
辯方希望傳召多兩名在場警員盤問
案件在5月2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楊 (2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X。
案情:楊駕車駛至平日已經常擠塞的上水雞嶺迴旋處時,被指慢駛而遭埋伏警員截查。其間楊欲返回車內,警員突然動身擋在車門前,過程中楊被指疑踢到警員腹部,遭控以襲警罪。
背景:案件12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警方並無影片證明案發經過,只有報稱受傷警員與現場一名聲稱目擊事件的警員作證。楊保釋候訊。案件其後於2020年1月6日及22日再度提堂,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4月開審,指楊被捕期間遭警員施以「不恰當對待」導致受傷,需時向醫管局索取醫療報告。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證人,包括報稱受傷的警員。
原定4月14日審訊,現重新排期
辯方希望傳召多兩名在場警員盤問
案件在5月2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8月3日旺角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13人在旺角彌敦道被捕並遭起訴。三個月後控方撤銷其中三人的非法集結罪,當中包括銀行女文員,以及當時正回家路過現場、不懂廣東話的迪士尼外籍男舞蹈員。
D2 不認罪🙅♂
多名被告對證據相簿中,被警要求著裝影相的相片作為證物呈堂有爭議。
官指示抽起爭議相片
官請控辯雙方對以下事項達成共識并於圖標出:
-遊行行緊的路線
-最早警方防線,及推進方向
-各被告大約拘捕位置
-就爭議事項最新評估審期
Stand down 讓控辯協定案件要處理事項案情丶證據丶審期。10:30再開庭。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8月3日旺角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13人在旺角彌敦道被捕並遭起訴。三個月後控方撤銷其中三人的非法集結罪,當中包括銀行女文員,以及當時正回家路過現場、不懂廣東話的迪士尼外籍男舞蹈員。
D2 不認罪🙅♂
多名被告對證據相簿中,被警要求著裝影相的相片作為證物呈堂有爭議。
官指示抽起爭議相片
官請控辯雙方對以下事項達成共識并於圖標出:
-遊行行緊的路線
-最早警方防線,及推進方向
-各被告大約拘捕位置
-就爭議事項最新評估審期
Stand down 讓控辯協定案件要處理事項案情丶證據丶審期。10:30再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旺角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因另案判入更新中心,至今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
D1蕭
D2鄧
D3陳
D4韓
D6廖
D7陳
D8伍
D9方
D10蘇
D2鄧
控罪:
非法集結
❎不認罪
控方證人(22人)
辯方證人(2人)
控方29/5前交協定到的相簿,路面圖,專家報吿
D2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
D1要求控方披露控罪中[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以及公開證人供詞中警員名字
D10申請2分鐘video 呈堂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至7月31日以及8月17日至8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旺角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因另案判入更新中心,至今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
D1蕭
D2鄧
D3陳
D4韓
D6廖
D7陳
D8伍
D9方
D10蘇
D2鄧
控罪:
非法集結
❎不認罪
控方證人(22人)
辯方證人(2人)
控方29/5前交協定到的相簿,路面圖,專家報吿
D2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
D1要求控方披露控罪中[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以及公開證人供詞中警員名字
D10申請2分鐘video 呈堂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至7月31日以及8月17日至8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哈薩克籍手足(19) #提堂
(#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在去年 11 月 18 日警察圍困理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彌道交界近燈柱 DF0437A 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此次內容有新修訂,俄文直播員聽唔明)
背景:
還柙57天獲保釋條件包括交出1萬元現金、被告母親及浸大工商管理學院院長分別交出1萬元及2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必須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陪同至下次聆訊、每周由母親陪同前往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遵守晚上10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並禁足佐敦一帶。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哈薩克籍手足(19) #提堂
(#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在去年 11 月 18 日警察圍困理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彌道交界近燈柱 DF0437A 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此次內容有新修訂,俄文直播員聽唔明)
背景:
還柙57天獲保釋條件包括交出1萬元現金、被告母親及浸大工商管理學院院長分別交出1萬元及2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必須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陪同至下次聆訊、每周由母親陪同前往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遵守晚上10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並禁足佐敦一帶。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黃(16)D2林(20)#1013旺角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本案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15 OCT 2019)
控方表示D1自從4月22日後無再返回宿舍(違反保釋條件),而辯方律師,家人,社工至今亦無法聯絡被告,已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准予D2以原有條件保釋
🔴充公D1保釋金,並發出拘捕令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黃(16)D2林(20)#1013旺角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本案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15 OCT 2019)
控方表示D1自從4月22日後無再返回宿舍(違反保釋條件),而辯方律師,家人,社工至今亦無法聯絡被告,已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准予D2以原有條件保釋
🔴充公D1保釋金,並發出拘捕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D1鄧(42), D2荷蘭籍手足(31)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附近,有警員目睹被告以紙張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9/MAR 第二次提堂
8/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14/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2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D1鄧(42), D2荷蘭籍手足(31)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附近,有警員目睹被告以紙張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9/MAR 第二次提堂
8/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14/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莊(17) #20200301旺角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20/MA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莊(17) #20200301旺角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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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20/MA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1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縱火)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控罪指他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被告此前獲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需遵晚十朝六的宵禁令。另須禁足界限街、砵蘭街、弼街及花園街範圍,以及港鐵太子站除轉車不得踏足。
👤蕭(2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2項縱火)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指有片段拍攝到,她當晚約10時曾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約一小時後再把物品丟入火堆,以及在最前方設路障。警方後來截停被告,搜出雷射筆。
控方原定今申請合併兩案轉區域。案1曾被告未到庭,今朝父8:00最後見到曾,未能聯絡到他。
🔴法庭向曾發出拘捕令,並充公其擔保金
✅蕭則改保釋條件,減少為一周二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 處理是否合併移交區域法院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1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縱火)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控罪指他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被告此前獲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需遵晚十朝六的宵禁令。另須禁足界限街、砵蘭街、弼街及花園街範圍,以及港鐵太子站除轉車不得踏足。
👤蕭(2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2項縱火)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指有片段拍攝到,她當晚約10時曾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約一小時後再把物品丟入火堆,以及在最前方設路障。警方後來截停被告,搜出雷射筆。
控方原定今申請合併兩案轉區域。案1曾被告未到庭,今朝父8:00最後見到曾,未能聯絡到他。
🔴法庭向曾發出拘捕令,並充公其擔保金
✅蕭則改保釋條件,減少為一周二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 處理是否合併移交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鐘(33) #0831太子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彈弓、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控罪1);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具,即2部Motorola對講機(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人事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鐘(33) #0831太子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彈弓、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控罪1);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具,即2部Motorola對講機(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人事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王(51) #111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被告不認罪,不傳召證人,無警誡供詞,無律師代表
控方會傳召1名警方證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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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提堂記錄:
13/MAR 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王(51) #111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被告不認罪,不傳召證人,無警誡供詞,無律師代表
控方會傳召1名警方證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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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提堂記錄:
13/MAR 首次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25) #1119理大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19日在紅磡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25) #1119理大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19日在紅磡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戴、温、吳、陳、丘(21-32)
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涉69遊行後圍堵立法會)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戴、D3吳、D4陳、D5丘4人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丘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案件原延至3月26日再訊。
D3及D5將會認罪‼️
惟辯方對案情有爭議
D1、D2及D4將不認罪❌
有另外10人因同日同地非法集結被捕,控方正考慮合併案件
下次提堂時D3及D5將答辯,D1、D2及D4將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0609金鐘 #提堂
戴、温、吳、陳、丘(21-32)
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涉69遊行後圍堵立法會)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戴、D3吳、D4陳、D5丘4人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丘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案件原延至3月26日再訊。
D3及D5將會認罪‼️
惟辯方對案情有爭議
D1、D2及D4將不認罪❌
有另外10人因同日同地非法集結被捕,控方正考慮合併案件
下次提堂時D3及D5將答辯,D1、D2及D4將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伍,鄧(18-20) #提堂
(#1011黃埔 襲警、對交通造成阻礙:涉襲擊警員徐家俊)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去年10月11日在紅磡明安街襲擊警員徐家俊。向警員擲竹枝和磚頭
(2)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三人不認罪🙅♂🙅♂🙅♂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10-13日 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伍,鄧(18-20) #提堂
(#1011黃埔 襲警、對交通造成阻礙:涉襲擊警員徐家俊)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去年10月11日在紅磡明安街襲擊警員徐家俊。向警員擲竹枝和磚頭
(2)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三人不認罪🙅♂🙅♂🙅♂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10-13日 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羅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羅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縱火,並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罪作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17至20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交替控罪則指,曾涉於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保管或控制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和2個點火器。
背景:
警方接獲線報於19年10月在大埔截查可疑車輛時,發現一輛沒有載客的的士上有汽油彈、汽油及點火器。被捕後稱受相熟乘客所托,運送有關物品。警方隨後繼續埋伏,約一小時後截停一輛另一案件被告之私家車,搜獲松節水及油漆等物品。
被告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本年4月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改控。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期間還押。
是日聆訊:
由於被告正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由於案情嚴重,亦可見刑罰會相當重,故拒絕本次保釋申請。
——
根據最新版本是日審訊案件列表,本案由原先安排的 #郭偉健法官,改委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縱火,並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罪作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17至20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交替控罪則指,曾涉於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保管或控制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和2個點火器。
背景:
警方接獲線報於19年10月在大埔截查可疑車輛時,發現一輛沒有載客的的士上有汽油彈、汽油及點火器。被捕後稱受相熟乘客所托,運送有關物品。警方隨後繼續埋伏,約一小時後截停一輛另一案件被告之私家車,搜獲松節水及油漆等物品。
被告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本年4月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改控。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期間還押。
是日聆訊:
由於被告正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由於案情嚴重,亦可見刑罰會相當重,故拒絕本次保釋申請。
——
根據最新版本是日審訊案件列表,本案由原先安排的 #郭偉健法官,改委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鋁管,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1月8日再提堂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 #香淑嫻裁判官 批准,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因在3月中才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鋁管,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1月8日再提堂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 #香淑嫻裁判官 批准,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因在3月中才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若不認罪,將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若不認罪,將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8屯門 #審前覆核
廖 (25)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8月28日早上約9點30分於行人路附近,有2人於連儂牆撕毀海報,被告見到並手指著對方,拿電話拍攝,電話距離與傷者面部很近。及後,被告右掌心打落傷者塊面一下,被問及為何打人,被告稱因為對方撥自己電話。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襲擊對方,但只係保護自己,及後第二次再次接受警方盤問時,保持緘默。事件中,並無cctv影到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基於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2. 傷者沒有睇醫生,未能知悉傷勢,但無論如何,無需睇醫生,傷勢算輕微
3. 接納被告一時愚昧及衝動的說法
4. 被告初犯
判罰:罰款$1,000及繳付堂費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8屯門 #審前覆核
廖 (25)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8月28日早上約9點30分於行人路附近,有2人於連儂牆撕毀海報,被告見到並手指著對方,拿電話拍攝,電話距離與傷者面部很近。及後,被告右掌心打落傷者塊面一下,被問及為何打人,被告稱因為對方撥自己電話。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襲擊對方,但只係保護自己,及後第二次再次接受警方盤問時,保持緘默。事件中,並無cctv影到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基於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2. 傷者沒有睇醫生,未能知悉傷勢,但無論如何,無需睇醫生,傷勢算輕微
3. 接納被告一時愚昧及衝動的說法
4. 被告初犯
判罰:罰款$1,000及繳付堂費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雷射筆、士巴拿等)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新增控方第四證人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因工作變動可能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雷射筆、士巴拿等)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新增控方第四證人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因工作變動可能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