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麥(5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本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10厘米的黑色可伸縮棍、兩支黑色鐳射筆。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管有十一個煙餅、兩個火機、一捲鐵線、一把剪鉗、兩把剪刀、62粒鐵釘、40條膠管、一條膠管連鐵釘、一條鐵索帶及一樽辣椒水。//
(摘自《蘋果日報》2019.11.18)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並無說明予公眾)
辯方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由2230-0600改至0000-0600
裁判官批准更改宵禁時間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麥(5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本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10厘米的黑色可伸縮棍、兩支黑色鐳射筆。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管有十一個煙餅、兩個火機、一捲鐵線、一把剪鉗、兩把剪刀、62粒鐵釘、40條膠管、一條膠管連鐵釘、一條鐵索帶及一樽辣椒水。//
(摘自《蘋果日報》2019.11.18)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並無說明予公眾)
辯方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由2230-0600改至0000-0600
裁判官批准更改宵禁時間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程(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1月12日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士巴拿,1個六角匙和50條鐵枝……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宵禁令更改為22:00 - 06:00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程(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1月12日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士巴拿,1個六角匙和50條鐵枝……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宵禁令更改為22:00 - 06: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修訂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公園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1名警員和1位醫生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修訂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公園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1名警員和1位醫生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屯門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露天停車場內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2樽思疑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交修定控罪,及申請與新案件合併
合併後
D1 李
D2 譚
D3 甄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樽懷疑汽油彈,D2,3:鐳射筆)
⭕⭕保釋獲批⭕⭕
D2,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2020年6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若不認罪,當日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屯門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露天停車場內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2樽思疑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交修定控罪,及申請與新案件合併
合併後
D1 李
D2 譚
D3 甄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樽懷疑汽油彈,D2,3:鐳射筆)
⭕⭕保釋獲批⭕⭕
D2,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2020年6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若不認罪,當日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5元朗 #轉介文件
劉(56)
控罪:企圖縱火
案情:
//被告於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摘自《明報》2019.8.22
被指於同日恐嚇駐守元朗警署的女警 [控罪2]
被告並無代表律師。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並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區域法院答辯日期:5月12日0930
被告保留提出不在現場證據權利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除報到時間改為一星期一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5元朗 #轉介文件
劉(56)
控罪:企圖縱火
案情:
//被告於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摘自《明報》2019.8.22
被指於同日恐嚇駐守元朗警署的女警 [控罪2]
被告並無代表律師。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並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區域法院答辯日期:5月12日0930
被告保留提出不在現場證據權利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除報到時間改為一星期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西營盤
👤吳(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1月12日,警員22173在西營盤進行反罪惡巡邏時,在香港大學港鐵站附近,見到形跡可疑的被告逃跑。期後警員在屈地街截停被告,在他身上搜出1個錘仔、1枝木棍、面罩、眼罩等物品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撤回控罪
簽保1000,守行為2年
交$500堂費(從保釋金中扣取)
證物1(鎚),2(木棍)充公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西營盤
👤吳(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1月12日,警員22173在西營盤進行反罪惡巡邏時,在香港大學港鐵站附近,見到形跡可疑的被告逃跑。期後警員在屈地街截停被告,在他身上搜出1個錘仔、1枝木棍、面罩、眼罩等物品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撤回控罪
簽保1000,守行為2年
交$500堂費(從保釋金中扣取)
證物1(鎚),2(木棍)充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旺角
👤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修訂4項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去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管有違禁武器
一把彈簧刀
4)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趙、林、陳、王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新增1項控罪: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修訂2項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2)管有第I部毒藥罪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
✴️新増1項控罪:
3)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方、林、陳、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林(16學生)、陳(49消防)
修訂1項控罪:
非法集結
指二人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的地方參與非法集結的集結
非法集結
指他二人於11月10日連同方、趙、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王(46)
修訂1項控罪:
非法集結
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參趙、方、陳丶林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此前申請合併處理以上4宗案件同日山東街一帶發生的事件。
辯方需時研究文件以決定是否反對合併移交區院。
✅林、陳、王修改保釋條件減少報到次數至一周一次獲批
🛑方、趙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5月4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旺角
👤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修訂4項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去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管有違禁武器
一把彈簧刀
4)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趙、林、陳、王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新增1項控罪: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修訂2項控罪: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2)管有第I部毒藥罪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
✴️新増1項控罪:
3)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方、林、陳、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林(16學生)、陳(49消防)
修訂1項控罪:
指二人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的地方參與非法集結的集結
非法集結
指他二人於11月10日連同方、趙、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王(46)
修訂1項控罪:
非法集結
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參趙、方、陳丶林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此前申請合併處理以上4宗案件同日山東街一帶發生的事件。
辯方需時研究文件以決定是否反對合併移交區院。
✅林、陳、王修改保釋條件減少報到次數至一周一次獲批
🛑方、趙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5月4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李(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至)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指於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搜出管有兩支雷射筆,以及在站內抗拒督察1663。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5月12日1430與其他案件合併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李(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案情:
被指於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搜出管有兩支雷射筆,以及在站內抗拒督察1663。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5月12日1430與其他案件合併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23西營盤
尹(21)
控罪:
(1)刑事損壞
(民建聯張嘉恩的區選宣傳物)
(2)管有危險藥物
(3)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
(4)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1)案情:
19年10月23日,於港鐵西營盤站A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毁壞屬於張嘉恩的一面旗幟,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4)案情:
被指於同月25日於西營盤其所報稱居住的大廈外,管有一個塑膠容器,載有微量四氫大麻酚,為一種大麻酚的四氫衍生物;0.01 克的草製大麻,以及一個載有 0.08 克草製大麻的金屬器具,即一技手持式氣化器;另在其住所內管有一個膠袋內有 0.51 克草製大麻。
辯方透露於是日才接收到控方將使用的證人供詞,但亦稱「明白並非控方的過錯,因為得知控方亦為於上星期五收到警方交付的文件」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5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1023西營盤
尹(21)
控罪:
(1)刑事損壞
(民建聯張嘉恩的區選宣傳物)
(2)管有危險藥物
(3)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
(4)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1)案情:
19年10月23日,於港鐵西營盤站A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毁壞屬於張嘉恩的一面旗幟,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4)案情:
被指於同月25日於西營盤其所報稱居住的大廈外,管有一個塑膠容器,載有微量四氫大麻酚,為一種大麻酚的四氫衍生物;0.01 克的草製大麻,以及一個載有 0.08 克草製大麻的金屬器具,即一技手持式氣化器;另在其住所內管有一個膠袋內有 0.51 克草製大麻。
辯方透露於是日才接收到控方將使用的證人供詞,但亦稱「明白並非控方的過錯,因為得知控方亦為於上星期五收到警方交付的文件」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5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D2梁、D3羅、D4馮、D5何、D6郭(19-28)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5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4及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刑事損壞
(4)管有危險藥物
D1另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控方申請控罪(3)分拆成另一案處理
辯方透露D1將就控罪(3)及控罪(4)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以審視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0612金鐘 #提堂
D1王、D2梁、D3羅、D4馮、D5何、D6郭(19-28)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5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4及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D1被控於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刑事損壞
(4)管有危險藥物
D1另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控方申請控罪(3)分拆成另一案處理
辯方透露D1將就控罪(3)及控罪(4)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以審視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王(19)
刑事損壞
控罪:被控於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無合法辯解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案情:以白色油漆噴漆寫上「condom」等字眼,被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拍到,翻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下午在附近出現,並在事發前後八達通及信用卡在附近便利店購物,7月18日被捕後有招認,在銀包內撿取八達通及銀行卡作證物,並在被告家中搜出懷疑案發時身穿衣物
外牆清潔費用為$1,200,被告願意賠償
被告現為大學二年級生,志願為新聞工作者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以罰款方式處理,但法官表示被告仍然在學,罰款未必適合,故希望索取感化官報告
控方申請證物交予警方,法官表示處理方法不當,判刑時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期間以$500現金擔保✅
#0621灣仔 #答辯
王(19)
刑事損壞
控罪:被控於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無合法辯解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案情:以白色油漆噴漆寫上「condom」等字眼,被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拍到,翻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下午在附近出現,並在事發前後八達通及信用卡在附近便利店購物,7月18日被捕後有招認,在銀包內撿取八達通及銀行卡作證物,並在被告家中搜出懷疑案發時身穿衣物
外牆清潔費用為$1,200,被告願意賠償
被告現為大學二年級生,志願為新聞工作者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以罰款方式處理,但法官表示被告仍然在學,罰款未必適合,故希望索取感化官報告
控方申請證物交予警方,法官表示處理方法不當,判刑時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期間以$500現金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3上水 #新案件
D1劉
D2陳
控罪:
1. 謀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2.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3.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謀殺罪只能由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審訊程序
#水佳麗裁判官
#1113上水 #新案件
D1劉
D2陳
控罪:
1. 謀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2.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3.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謀殺罪只能由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審訊程序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1:黃, D2:秦, D3: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襲擊警務人員 (D3)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3)
於2019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管有1支藍色、1支黑色噴漆、9隻手套(控罪1),白色膠水、油刷(控罪2),意圖損壞附近的行人隧道,而D3則襲擊警長A(控罪3),未能出示身分證(控罪4)
*D3透過代表律師投訴,被捕當天在警署內要求打電話被拒
控方申請不得公開警長A個人資料,將留待下次提堂時處理,控方須於6月4日之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提供文件予辯方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500
2. 宵禁
D1: 00:00 - 06:00
D2&D3: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1:黃, D2:秦, D3: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襲擊警務人員 (D3)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3)
於2019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管有1支藍色、1支黑色噴漆、9隻手套(控罪1),白色膠水、油刷(控罪2),意圖損壞附近的行人隧道,而D3則襲擊警長A(控罪3),未能出示身分證(控罪4)
*D3透過代表律師投訴,被捕當天在警署內要求打電話被拒
控方申請不得公開警長A個人資料,將留待下次提堂時處理,控方須於6月4日之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提供文件予辯方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500
2. 宵禁
D1: 00:00 - 06:00
D2&D3: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保釋覆核
林(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4月13日晚於葵涌警署附近管有兩枝汽油彈,錄影會面下承認干犯罪行,經政府化驗後,顯示玻璃樽內載有易燃液體
背景:2020年4月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
另,於2020年4月20日一葵涌警署警長被指妨礙司法公正,並與本案有關。據《明報》指「有人聲稱收了一名警務人員的錢,以安排上述案件。由於指控嚴重,警方高層決定調查。據悉,該警長透過一名中間人找到大專生,警方找到相關聯絡紀錄」
控方不反對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更改住址要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押後至6月1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保釋覆核
林(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4月13日晚於葵涌警署附近管有兩枝汽油彈,錄影會面下承認干犯罪行,經政府化驗後,顯示玻璃樽內載有易燃液體
背景:2020年4月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
另,於2020年4月20日一葵涌警署警長被指妨礙司法公正,並與本案有關。據《明報》指「有人聲稱收了一名警務人員的錢,以安排上述案件。由於指控嚴重,警方高層決定調查。據悉,該警長透過一名中間人找到大專生,警方找到相關聯絡紀錄」
控方不反對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更改住址要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押後至6月1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顧(23)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被指於旺角奶路臣街11號地下外,管有一枝伸縮棍//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待控方問律政司有關控罪合適性的意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顧(23)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被指於旺角奶路臣街11號地下外,管有一枝伸縮棍//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待控方問律政司有關控罪合適性的意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陳(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她被指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折疊刀//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案情補充:
被告稱由於安全理由,以防夜歸有危險,故管有折疊刀,用以保護自身安全。
經控辯雙方協調,控方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24個月處理,自簽$1,000,守行為期間不可以犯任何暴力或關於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陳(18)
案情:
//她被指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折疊刀//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案情補充:
被告稱由於安全理由,以防夜歸有危險,故管有折疊刀,用以保護自身安全。
經控辯雙方協調,控方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24個月處理,自簽$1,000,守行為期間不可以犯任何暴力或關於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Telegram文字獄 #網上言論
👤蔡(20) #新案件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1) 在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有意圖傷害香港警務人員
2)在被告家中檢取手提電話中150張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及7段相關影片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並與早前爆炸品案的電子部件進行分析、校對、檢驗,及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4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Telegram文字獄 #網上言論
👤蔡(20) #新案件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1) 在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有意圖傷害香港警務人員
2)在被告家中檢取手提電話中150張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及7段相關影片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並與早前爆炸品案的電子部件進行分析、校對、檢驗,及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4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辯方或有1名證人
轉觀塘1庭排期審訊
———
押後至5月25-2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辯方或有1名證人
轉觀塘1庭排期審訊
———
押後至5月25-2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襲擊警員A(控罪1)及管有噴漆(控罪2);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D1:現金 5000
D2:現金 5000
2)宵禁
D1: 22:00-06:00
D2: 00:00-06:00
3)不得離境
4) 2020年4月24日15:30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住在報稱住址
6)每周警署報到2次
7)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並基於案發地點不一,考慮分案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14:30再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襲擊警員A(控罪1)及管有噴漆(控罪2);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D1:現金 5000
D2:現金 5000
2)宵禁
D1: 22:00-06:00
D2: 00:00-06:00
3)不得離境
4) 2020年4月24日15:30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住在報稱住址
6)每周警署報到2次
7)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並基於案發地點不一,考慮分案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14:3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