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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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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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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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爬欄杆逃跑。追截被告時他遺下一個灰色袋,袋內有一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

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顯示被告較適合勞教中心。在壁屋還柙期間,教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待人有禮,遵守紀律

判詞: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量刑指引,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方法,辯方早前提出以感化方式處理乃不切實際

考慮被告無過往刑事記錄並承認控罪,而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相信被告因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犯下本案

現判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
希望他珍惜機會,誠心悔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鄧(21)

控罪:侮辱國旗

案情:於2019年9月21日15:30,有康文署職員發現有人在屯門大會堂外平台扯下國旗,當中被告連同其他人撕開國旗,並以火槍及紙巾點燃國旗、踐踏國旗

判詞:
考慮被告同意案情並坦白認罪,承諾不會再犯,無刑事定罪記錄。老闆及前中學老師都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勤奮好學、盡責,是一名好員工,好學生

相信被告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被告能深切反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19)
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防毒面具、槌仔等)

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天橋,管有兩柄槌仔、一個灰色口罩、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和三對3M手套

🎊撤回控罪🎊

控方在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沒有定罪機會,被告在警誡下 保 持 緘 默 沒有警誡供詞

證物1至4號歸還被告

辯方訟費申請,因申請人沒有召認,亦沒有證據顯示管有有關物品有任何不法意圖,申請人被搜查時遊行仍未開始
控方不依賴控罪書上「形跡可疑」的指控,但強調申請人身上搜出兩柄槌仔,並呈上案例讓法庭參考批准訟費賠償的原則及對自招嫌疑的定義,再強調申請人沒有解釋管有兩柄槌仔的原因,若本案進入審訊程序,申請人將會被問及管有上述物品的理由
辯方回覆控方呈上案例為經審訊後裁定無罪後作出訟費申請,而本案未經審訊,現階段沒有證供顯示非法意圖
辯方亦指警方倉猝控告申請人,未有詳細調查亦未有索取法律意見,但裁判官反指申請人保持緘默令警方未能深入調查,辯方指申請人管有兩柄槌仔與學業有關,兩柄槌仔大小不一有不同用途

法庭考慮後指申請人警誡下保持緘默,對搜出兩柄槌仔沒有解釋,加上在遊行路線出現,令人懷疑,因此拒絕訟費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劉(24)‼️ 已還押逾5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萬用刀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號至68號快樂大廈外,管有1把銀色摺刀、1把黑色萬用刀連黑色套、1把黑色萬用刀、1把銀色萬用刀

背景:2020年1月3日首次上庭獲准保釋;2月21日因遣反保釋條件被還押;2月29日修訂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改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王
D2劉
D3劉
D4鄧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2]
2. 刑事損壞 [D3]
3.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3]
4. 暴動 [D4]
5.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4]

案情:在11月10日於旺角彌敦道,D1及D2被指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3 損壞警車AM7093及抗拒警長X,D4被指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襲擊警長Y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 5,000
宵禁:2330至0600
報到:每星期3次
禁足: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1旺角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日在旺角管有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2,000
報到:每星期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投訴:
1. 被捕時,眼角被警員打了一下
2. 眼角受傷情況下,被拒絕見醫生
3. 警員恐嚇會把汽油彈擺放於被告袋中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3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4月13日晚於葵涌警署附近管有兩枝汽油彈,錄影會面下承認干犯罪行,經政府化驗後,顯示玻璃樽內載有易燃液體

保釋申請被拒

4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D1黃之鋒、D2林朗彥、D3周庭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及組職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圍警察總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有關搜令查閱被告手提電話的司法覆核,辯方2月5日才得到控方文件,辯方昨已向司法機關申請,惟司法覆核日子因疫情關係仍未定,因此希望法庭押後至7月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反對押後,表示司法覆核與案件無關,法庭不認同控方觀點認為司法覆核結果對本案重要,控方終接受法庭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職員表示會先處理 賴/畢/何/黃 #0813機場 案,及 劉/謝 #0907沙田 案;以免人群(律師團隊)聚集

由於下午有8案共13被告,且法庭可容納人數有限,或許要等候較先處理案件之親友離開讓位予其他人士,不便之處祈請見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參與非法集結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及新增控罪(3) 針對D1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保留訟費申請,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
辯方對控罪(2)中多名警員身份保留爭議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詳閱控方提交的不使用材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控罪(3)在庭上沒有宣讀,直播員都無能為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Telegram / #1117Telegram #Telegram文字獄
許(24)
(1)煽惑他人縱火
(2)煽惑他人傷人


案情:許為Telegram頻道管理員,其管理的頻道涉嫌在2019年11月14日及17日發佈兩則訊息。許曾在11月28日、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該頻道共有四名管理員,許與其餘三人均不相識。其餘三名管理員現正被通緝,其中一人已離開香港。

背景:1月9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1月21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准以5000元現金、30000元人事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一次,據了解許在11月28、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時均有準時出現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至(5)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意圖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交替控罪:
(4)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5)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8月12日至11月28日在telegram 干犯以上控罪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黃涉嫌在近畢打街以「雷射筆」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兩次,12月30日再提訊時,控方指雷射筆化驗後證實為3B級雷射筆,在20厘米內直接射向眼部可造成傷害,惟 #林子勤裁判官 追問「要射幾耐」時控方稱沒有相關資料,黃申請取消宵禁令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

新增控罪:
(2)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

控方指示案件主管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張(22)
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韋鑑洸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枝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和理摺紙鶴」及愛丁堡廣場的「美國人權法案集氣大會」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張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院未能出庭;11月5日出庭應訊獲准保釋;12月30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加上警員姓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等候控方文件,控方指會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第三十九庭
#郭偉健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三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涉打、禁錮付国豪)

答辯意向: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須更多時間考慮
A3何 控罪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1516 審訊未完,正處理A1保釋申請(🛑已關押244天)
1538 正處理A4保釋申請


保釋事宜:
A1 保釋申請不獲批
A2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3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4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原則上會批准條件上的更改但需待下次聆訊再提出

押後至12JUN 1000區域法院,另外A2會與同日0930表示認罪意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普通襲擊
應為其他無關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沈(23)

修訂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行政指令,即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禁足龍和道、夏慤道、立法會道及添華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劉頴匡,D2文(21)

修訂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馬,D2王宗堯

修訂控罪:
(1)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將於當日其餘立法會相關案件, 傳票合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鍾(24)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
鍾在11月2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新增控罪(2):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表示因剛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王(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白電油、噴漆等)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波斯富街67至69號高華樓地下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罐Purlite Lighter Fluid白電油、1支Pylox噴漆及1把黑色雨傘,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2)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附近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3個玻璃樽、打火機及噴漆

辯方只收到部分控方文件,控方將在下次提訊前將文件交予辯方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提堂#1111黃大仙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11月11早上7:32,沙田坳道鳳德街交界被告與多名黑衣口罩者用雜物膠設路障數車被堵。警方證人發現被吿并尾隨。在黃大仙消防處員佐級已婚人員宿舍外,被告轉身發現,除帽并放下手中一樽油。警要求除囗罩放下背囊,搜查發現背包內有一槌丶有兩樽洗潔精、一個鎚、一紮線丶2個藍色口罩丶一呼吸器丶4樽sodium chloride 丶一個護頸物丶一對黑色䄂在褲袋。無合理解釋,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接納被告自簽2000元並向法庭承諾守行為2年,同時繳付是日堂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