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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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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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灣仔
D1鄭
D2楊
D3丘
D4莫
D5黃

控罪: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60(3)條、第159A條)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1月2日,在灣仔一單位管有汽油彈

D1至5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外管有一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及兩支木棒。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弩及20支削尖棒)

新增控罪: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黃大仙鳳舞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1533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十二星期至七月,辯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灣仔 #提堂

麥 (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灣仔站月台管有一把刀

背景:當日早上有「和你塞」行動,麥與一女乘客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查在其背包內發現一把刀將其拘捕,女乘客則未有被捕。

不認罪
控方列出共有5名控方證人,但未有時間與控方商討
辯方指除被告外另打算傳召1名辯方證人
將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未能聯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故未能向法庭提供審訊日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6月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按原有條件保釋

1. 保釋金$ 2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縲絲批、1個單指蓮花指扣及1把行山刀)

控罪: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背景:2019年12月10日首次提堂,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其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 #林子勤裁判官 指涉案的單指蓮花指扣「呢個似開瓶器多啲」

控方已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把螺絲批,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把刀
(3)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個指節套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6旺角

容b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6日,在旺角港鐵站近E出口大堂內,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6部出入閘機、8部售票機、一部電視螢幕、一條扶手電梯、一部閉路電視、一枝光管及天花,價值共26萬7千元的財產。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爬欄杆逃跑。追截被告時他遺下一個灰色袋,袋內有一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

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顯示被告較適合勞教中心。在壁屋還柙期間,教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待人有禮,遵守紀律

判詞: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量刑指引,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方法,辯方早前提出以感化方式處理乃不切實際

考慮被告無過往刑事記錄並承認控罪,而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相信被告因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犯下本案

現判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
希望他珍惜機會,誠心悔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鄧(21)

控罪:侮辱國旗

案情:於2019年9月21日15:30,有康文署職員發現有人在屯門大會堂外平台扯下國旗,當中被告連同其他人撕開國旗,並以火槍及紙巾點燃國旗、踐踏國旗

判詞:
考慮被告同意案情並坦白認罪,承諾不會再犯,無刑事定罪記錄。老闆及前中學老師都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勤奮好學、盡責,是一名好員工,好學生

相信被告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被告能深切反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19)
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防毒面具、槌仔等)

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天橋,管有兩柄槌仔、一個灰色口罩、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和三對3M手套

🎊撤回控罪🎊

控方在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沒有定罪機會,被告在警誡下 保 持 緘 默 沒有警誡供詞

證物1至4號歸還被告

辯方訟費申請,因申請人沒有召認,亦沒有證據顯示管有有關物品有任何不法意圖,申請人被搜查時遊行仍未開始
控方不依賴控罪書上「形跡可疑」的指控,但強調申請人身上搜出兩柄槌仔,並呈上案例讓法庭參考批准訟費賠償的原則及對自招嫌疑的定義,再強調申請人沒有解釋管有兩柄槌仔的原因,若本案進入審訊程序,申請人將會被問及管有上述物品的理由
辯方回覆控方呈上案例為經審訊後裁定無罪後作出訟費申請,而本案未經審訊,現階段沒有證供顯示非法意圖
辯方亦指警方倉猝控告申請人,未有詳細調查亦未有索取法律意見,但裁判官反指申請人保持緘默令警方未能深入調查,辯方指申請人管有兩柄槌仔與學業有關,兩柄槌仔大小不一有不同用途

法庭考慮後指申請人警誡下保持緘默,對搜出兩柄槌仔沒有解釋,加上在遊行路線出現,令人懷疑,因此拒絕訟費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劉(24)‼️ 已還押逾5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萬用刀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號至68號快樂大廈外,管有1把銀色摺刀、1把黑色萬用刀連黑色套、1把黑色萬用刀、1把銀色萬用刀

背景:2020年1月3日首次上庭獲准保釋;2月21日因遣反保釋條件被還押;2月29日修訂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改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王
D2劉
D3劉
D4鄧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2]
2. 刑事損壞 [D3]
3.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3]
4. 暴動 [D4]
5.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4]

案情:在11月10日於旺角彌敦道,D1及D2被指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3 損壞警車AM7093及抗拒警長X,D4被指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襲擊警長Y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 5,000
宵禁:2330至0600
報到:每星期3次
禁足: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1旺角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日在旺角管有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2,000
報到:每星期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投訴:
1. 被捕時,眼角被警員打了一下
2. 眼角受傷情況下,被拒絕見醫生
3. 警員恐嚇會把汽油彈擺放於被告袋中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3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4月13日晚於葵涌警署附近管有兩枝汽油彈,錄影會面下承認干犯罪行,經政府化驗後,顯示玻璃樽內載有易燃液體

保釋申請被拒

4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D1黃之鋒、D2林朗彥、D3周庭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及組職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圍警察總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有關搜令查閱被告手提電話的司法覆核,辯方2月5日才得到控方文件,辯方昨已向司法機關申請,惟司法覆核日子因疫情關係仍未定,因此希望法庭押後至7月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反對押後,表示司法覆核與案件無關,法庭不認同控方觀點認為司法覆核結果對本案重要,控方終接受法庭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職員表示會先處理 賴/畢/何/黃 #0813機場 案,及 劉/謝 #0907沙田 案;以免人群(律師團隊)聚集

由於下午有8案共13被告,且法庭可容納人數有限,或許要等候較先處理案件之親友離開讓位予其他人士,不便之處祈請見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參與非法集結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及新增控罪(3) 針對D1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保留訟費申請,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
辯方對控罪(2)中多名警員身份保留爭議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詳閱控方提交的不使用材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控罪(3)在庭上沒有宣讀,直播員都無能為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Telegram / #1117Telegram #Telegram文字獄
許(24)
(1)煽惑他人縱火
(2)煽惑他人傷人


案情:許為Telegram頻道管理員,其管理的頻道涉嫌在2019年11月14日及17日發佈兩則訊息。許曾在11月28日、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該頻道共有四名管理員,許與其餘三人均不相識。其餘三名管理員現正被通緝,其中一人已離開香港。

背景:1月9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1月21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准以5000元現金、30000元人事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一次,據了解許在11月28、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時均有準時出現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至(5)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意圖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交替控罪:
(4)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5)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8月12日至11月28日在telegram 干犯以上控罪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晚上封鎖蘭桂坊,黃涉嫌在近畢打街以「雷射筆」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並每週報到兩次,12月30日再提訊時,控方指雷射筆化驗後證實為3B級雷射筆,在20厘米內直接射向眼部可造成傷害,惟 #林子勤裁判官 追問「要射幾耐」時控方稱沒有相關資料,黃申請取消宵禁令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

新增控罪:
(2)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

控方指示案件主管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張(22)
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韋鑑洸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枝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和理摺紙鶴」及愛丁堡廣場的「美國人權法案集氣大會」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張在11月4日首次提堂時,因留院未能出庭;11月5日出庭應訊獲准保釋;12月30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加上警員姓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等候控方文件,控方指會在2星期內交出所有文件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第三十九庭
#郭偉健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三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涉打、禁錮付国豪)

答辯意向: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須更多時間考慮
A3何 控罪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1516 審訊未完,正處理A1保釋申請(🛑已關押244天)
1538 正處理A4保釋申請


保釋事宜:
A1 保釋申請不獲批
A2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3 沒有保釋申請,還押
A4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原則上會批准條件上的更改但需待下次聆訊再提出

押後至12JUN 1000區域法院,另外A2會與同日0930表示認罪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