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2長沙灣
韓(19)‼️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2日在深水埗福榮街管有一把摺刀;以及管有鐵鎚、扳鉗、螺絲批、打火機、報紙、酒精、開瓶器等,意圖損壞特區政府財物。
保釋背景:於11月14日首次提堂,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月6日再提堂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被駁回,3月2日再提堂,同樣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還押候訊,3月25日排期審訊時,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再次被拒保釋
裁判官准予被告保釋✅
擔保金:100,000
人事擔保:母-100,000 僱主-100,000 [合共200,000]
宵禁:20至07
報到:每週3次
禁足:案發地點附近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於6月8及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2長沙灣
韓(19)‼️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2日在深水埗福榮街管有一把摺刀;以及管有鐵鎚、扳鉗、螺絲批、打火機、報紙、酒精、開瓶器等,意圖損壞特區政府財物。
保釋背景:於11月14日首次提堂,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月6日再提堂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被駁回,3月2日再提堂,同樣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還押候訊,3月25日排期審訊時,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再次被拒保釋
裁判官准予被告保釋✅
擔保金:100,000
人事擔保:母-100,000 僱主-100,000 [合共200,000]
宵禁:20至07
報到:每週3次
禁足:案發地點附近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於6月8及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001荃灣 #提堂
陳、陳、李、馮、郭、健仔、邱(18-39)
暴動❗️、縱火、襲警
控罪:
(1)A1至A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
(2)A6及A7 被控於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4)A6另被控於鱟地坊一帶,襲擊執行職責的警署警長曾家輝和警務人員謝思明
背景:10月3日首次提堂時,A3、A5及A6因留院未能出庭,其他被告在 #李志豪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A3及A5則在10月4日出院首次出庭應訊,與缺席聆訊的A6同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1月14日A6出院後首次出庭,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12月5日首次在區域法院提堂時A1沒有律師代表,法官再三提醒A1可申請法援
A1今天亦未有律師代表,法官建議A1仔細閱讀法律文件
A1自行申請報到由每週兩次減至每週一次獲批✅
A4及A7有同樣申請
法庭批准其餘被告報到亦由每週兩次減至每週一次獲批✅
A6申請維持毋須報到被拒❌增至每週一次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辯方提供法律意見及審視未被使用文件,因上週每位被告人再獲兩個文件夾的文件
辯方亦考慮申請將案件分割為兩件案件,由於案件發生在不同地方不同時間,證人亦不同,下次提堂將決定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1001荃灣 #提堂
陳、陳、李、馮、郭、健仔、邱(18-39)
暴動❗️、縱火、襲警
控罪:
(1)A1至A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
(2)A6及A7 被控於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4)A6另被控於鱟地坊一帶,襲擊執行職責的警署警長曾家輝和警務人員謝思明
背景:10月3日首次提堂時,A3、A5及A6因留院未能出庭,其他被告在 #李志豪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A3及A5則在10月4日出院首次出庭應訊,與缺席聆訊的A6同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1月14日A6出院後首次出庭,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12月5日首次在區域法院提堂時A1沒有律師代表,法官再三提醒A1可申請法援
A1今天亦未有律師代表,法官建議A1仔細閱讀法律文件
A1自行申請報到由每週兩次減至每週一次獲批✅
A4及A7有同樣申請
法庭批准其餘被告報到亦由每週兩次減至每週一次獲批✅
A6申請維持毋須報到被拒❌增至每週一次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辯方提供法律意見及審視未被使用文件,因上週每位被告人再獲兩個文件夾的文件
辯方亦考慮申請將案件分割為兩件案件,由於案件發生在不同地方不同時間,證人亦不同,下次提堂將決定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7屯門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手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0月7日21:50,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項投射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0
2. 宵禁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手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0月7日21:50,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項投射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0
2. 宵禁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17) #1111銅鑼灣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撤回控罪💛💛
控方指證據不足,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控罪。法庭大概用了十分鐘處理訟費事宜。
控方引述警方指被告站再示威人群前線想警方防線講粗口,又警方截查時意圖逃跑,更發現其右手持有一把鎅刀是「製造嫌疑」;而被告在警戒下招認。
辯方稱控方沒有沒有以非法集結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控罪,以上陳述則與控罪不相關。再者,提訊階段就已經撤控,就連提出指控的警方證人尚未上庭作供或受辯方盤問,其他程序亦因撤控而告停,「自招嫌疑」更是沒有理據的。
直播員就較早前內容出錯深感抱歉,承諾以後會小心謹慎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17) #1111銅鑼灣
💛💛撤回控罪💛💛
控方指證據不足,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控罪。法庭大概用了十分鐘處理訟費事宜。
控方引述警方指被告站再示威人群前線想警方防線講粗口,又警方截查時意圖逃跑,更發現其右手持有一把鎅刀是「製造嫌疑」;而被告在警戒下招認。
辯方稱控方沒有沒有以非法集結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控罪,以上陳述則與控罪不相關。再者,提訊階段就已經撤控,就連提出指控的警方證人尚未上庭作供或受辯方盤問,其他程序亦因撤控而告停,「自招嫌疑」更是沒有理據的。
直播員就較早前內容出錯深感抱歉,承諾以後會小心謹慎啲🙇🏻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7屯門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甘, D2蔣, D3布, D4曾, D5趙
針對所有被告的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鄉事會路交界,把竹枝、木梯、太陽傘放於馬路,對車輛造成阻礙或不便
針對D1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
一些黑氣球及一瓶黑色液體
代表D2的大律師郭憬憲投訴,拘捕過程中D2被一名操普通話的警員打頭,導致其嘴角流血。在拘留48小時期間沒有得到治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2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週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甘, D2蔣, D3布, D4曾, D5趙
針對所有被告的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鄉事會路交界,把竹枝、木梯、太陽傘放於馬路,對車輛造成阻礙或不便
針對D1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
一些黑氣球及一瓶黑色液體
代表D2的大律師郭憬憲投訴,拘捕過程中D2被一名操普通話的警員打頭,導致其嘴角流血。在拘留48小時期間沒有得到治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2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週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0707油麻地
區諾軒
控罪: 2項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區諾軒涉於去年7月7日九龍區大遊行當日,以揚聲器襲警,區諾軒被指以揚聲器與警方傳媒聯絡隊溝通期間,致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右耳有痛楚。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區曾經3次以咪敲打關所持的盾牌及謾罵他「毅進仔」,關在庭上表示當時「呆左」及擔心武力升級。
裁決:
法庭信納所有控方供詞清晰無矛盾,為誠實及可靠證人
兩條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法庭明白襲擊(Assault)及毆打(Battery)是有不同,就「襲擊」一項,控方必須證明 1) 武力侵犯, 2) 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3) 4)
一] 襲擊 PW2 關志豪
當時警方正在驅散記者及示威者,控方指被告人大聲喊叫,妨礙警方工作,講粗言穢語並以「死黑警」稱呼警員,現場警員已呼籲被告行返上行人路,被告不理會警方推進,在防線前要求與指揮官對話,關警員手持盾牌,身高1.77米,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敲打警員盾牌
1. 武力侵犯
警員關家豪當時面對被告敲打盾牌的反應是「呆左並抓緊盾牌」,法庭謹記他是穿著全套防暴裝備及與其他同袍站在一起守護防線,法庭信納關警員當時對現場武力感到憂慮及受到驚嚇,是法律上合理的害怕,構成「襲擊」元素,法庭就襲擊意圖,法庭引用黃毓民一案,指出只要蓄意或罔顧後果,亦構成襲擊意圖,被告當時知道警方正在推進,以咪連續敲打盾牌3次,亦稱呼警員為「毅進仔」,說話是針對關警員,帶有貶義。種種行為顯示被告人明知或罔顧關會有合理地害怕受到非法武力。
2. 該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辯方指被告以敲打方式吸引注意力,避免人踩人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PW為一名警員,他必定聽命於他的上級,他身邊有他的上司,顯然無權作出現場決定,被告的行為是不合理
被告意識到大力敲打盾牌是不為接受的行為
二] 毆打PW3高振邦
法庭採納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裁定,故意近距離對著另一人的耳朵,透過揚聲器高聲呼叫,並實際上使該人感到短暫耳痛,法律上構成毆打(batte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紀鎮基》裁定,當上訴人「故意」、「近距離在警員面前吹[高音及大聲的]口哨」,「用聲音干擾事主聽覺[,並令其感覺短暫耳鳴及聽不到說話,]屬身體接觸,足以構成毆打」
辯方聲稱大聲公與高保持距離以及多為向上擺放,沒有意圖傷害警員,辯方指高耳朵短暫失聰並不是由被告造成,法庭並不信納
法庭認為高警司用手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人不要這樣做,而高其後表示難以入眠,就診後醫生報告顯示短暫失聰並非由一般工業工作環境造成,法庭基於不見其他警員有此情況,裁定高的短暫失聰由被告造成
高多次示意被告人不要用揚聲器靠近他的耳朵並表示不要用大聲公對住佢,被告回應指「點解唔好嘈,我有權嘈你」並以粗言穢語回覆,法庭了解現場警員嘗試控制被告但不果,顯示被告有意圖作出上述行為
法庭裁定揚聲器與高的距離為Sunny一案中定義的近距離,當時揚聲器在高的右方,高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不要這樣做,顯示高並不接受該行為。另外,揚聲器與高只有一個手臂的距離,高多次表示不接受被告的行為顯示被告的行為令到高感到不適,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為超出標準接受範圍,而且該行為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裁定被告的行為合符Sunny一案中對「毆打」的定義
判刑:
控方陳詞引用鄧志賢一案指: 基於公眾利益,保護盡責的執法人員,如果不判處阻嚇性刑罰,會讓公眾認為公職人員是可以隨意侵犯。其後補充鄧一案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起訴,雖然本案以較輕條例控告,但原則理應相同
裁判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0707油麻地
區諾軒
控罪: 2項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區諾軒涉於去年7月7日九龍區大遊行當日,以揚聲器襲警,區諾軒被指以揚聲器與警方傳媒聯絡隊溝通期間,致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右耳有痛楚。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區曾經3次以咪敲打關所持的盾牌及謾罵他「毅進仔」,關在庭上表示當時「呆左」及擔心武力升級。
裁決:
法庭信納所有控方供詞清晰無矛盾,為誠實及可靠證人
兩條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法庭明白襲擊(Assault)及毆打(Battery)是有不同,就「襲擊」一項,控方必須證明 1) 武力侵犯, 2) 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3) 4)
一] 襲擊 PW2 關志豪
當時警方正在驅散記者及示威者,控方指被告人大聲喊叫,妨礙警方工作,講粗言穢語並以「死黑警」稱呼警員,現場警員已呼籲被告行返上行人路,被告不理會警方推進,在防線前要求與指揮官對話,關警員手持盾牌,身高1.77米,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敲打警員盾牌
1. 武力侵犯
警員關家豪當時面對被告敲打盾牌的反應是「呆左並抓緊盾牌」,法庭謹記他是穿著全套防暴裝備及與其他同袍站在一起守護防線,法庭信納關警員當時對現場武力感到憂慮及受到驚嚇,是法律上合理的害怕,構成「襲擊」元素,法庭就襲擊意圖,法庭引用黃毓民一案,指出只要蓄意或罔顧後果,亦構成襲擊意圖,被告當時知道警方正在推進,以咪連續敲打盾牌3次,亦稱呼警員為「毅進仔」,說話是針對關警員,帶有貶義。種種行為顯示被告人明知或罔顧關會有合理地害怕受到非法武力。
2. 該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辯方指被告以敲打方式吸引注意力,避免人踩人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PW為一名警員,他必定聽命於他的上級,他身邊有他的上司,顯然無權作出現場決定,被告的行為是不合理
被告意識到大力敲打盾牌是不為接受的行為
二] 毆打PW3高振邦
法庭採納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裁定,故意近距離對著另一人的耳朵,透過揚聲器高聲呼叫,並實際上使該人感到短暫耳痛,法律上構成毆打(batte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紀鎮基》裁定,當上訴人「故意」、「近距離在警員面前吹[高音及大聲的]口哨」,「用聲音干擾事主聽覺[,並令其感覺短暫耳鳴及聽不到說話,]屬身體接觸,足以構成毆打」
辯方聲稱大聲公與高保持距離以及多為向上擺放,沒有意圖傷害警員,辯方指高耳朵短暫失聰並不是由被告造成,法庭並不信納
法庭認為高警司用手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人不要這樣做,而高其後表示難以入眠,就診後醫生報告顯示短暫失聰並非由一般工業工作環境造成,法庭基於不見其他警員有此情況,裁定高的短暫失聰由被告造成
高多次示意被告人不要用揚聲器靠近他的耳朵並表示不要用大聲公對住佢,被告回應指「點解唔好嘈,我有權嘈你」並以粗言穢語回覆,法庭了解現場警員嘗試控制被告但不果,顯示被告有意圖作出上述行為
法庭裁定揚聲器與高的距離為Sunny一案中定義的近距離,當時揚聲器在高的右方,高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不要這樣做,顯示高並不接受該行為。另外,揚聲器與高只有一個手臂的距離,高多次表示不接受被告的行為顯示被告的行為令到高感到不適,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為超出標準接受範圍,而且該行為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裁定被告的行為合符Sunny一案中對「毆打」的定義
判刑:
控方陳詞引用鄧志賢一案指: 基於公眾利益,保護盡責的執法人員,如果不判處阻嚇性刑罰,會讓公眾認為公職人員是可以隨意侵犯。其後補充鄧一案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起訴,雖然本案以較輕條例控告,但原則理應相同
裁判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陳(20)🛑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1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保釋覆核,辯方提出以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 兩人150000
接受24小時宵禁
每日報到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令:廣福邨迴旋處100米範圍
辯方早前向法庭書面提交學校一名講師的信件,是日補充指當時人老師由還押起有定期探望,經過4個月還押後當時人已有反省,亦指被告「已有思考如何對社會有正面貢獻」。此信件由30/3 被告於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後發出,辯方相信信件可充分令裁判官信納風險低。
裁判官質疑為何辯方認為老師信件可令法庭信納。
辯方又指近期疫情嚴峻,未知審訊排期需時。
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擔保申請❌,8日覆核權利放棄 (?) 。
下庭 4/6 1430 粉嶺裁判法院
#吳重儀裁判官
陳(20)🛑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1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保釋覆核,辯方提出以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 兩人150000
接受24小時宵禁
每日報到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令:廣福邨迴旋處100米範圍
辯方早前向法庭書面提交學校一名講師的信件,是日補充指當時人老師由還押起有定期探望,經過4個月還押後當時人已有反省,亦指被告「已有思考如何對社會有正面貢獻」。此信件由30/3 被告於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後發出,辯方相信信件可充分令裁判官信納風險低。
裁判官質疑為何辯方認為老師信件可令法庭信納。
辯方又指近期疫情嚴峻,未知審訊排期需時。
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擔保申請❌,8日覆核權利放棄 (?) 。
下庭 4/6 1430 粉嶺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青衣 #裁決
D1 何
D2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事緣:警員去年8月5日在車上於青荃路一帶巡邏時見到有二人張貼海報便落車截查,二人稱「我地只係表達訴求」。
💛💛判決罪名不成立及獲批訟費💛💛
由於證人口供有多個版本,不被接納
另外,因本案是傳票案件,二名被告有律師代表故今日未有到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青衣 #裁決
D1 何
D2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事緣:警員去年8月5日在車上於青荃路一帶巡邏時見到有二人張貼海報便落車截查,二人稱「我地只係表達訴求」。
💛💛判決罪名不成立及獲批訟費💛💛
由於證人口供有多個版本,不被接納
另外,因本案是傳票案件,二名被告有律師代表故今日未有到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20200401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D1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D2並無保留八天覆核權)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保釋背景:
首次提堂於4月3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已於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取得cctv紀錄,以作保釋覆核用。
經考慮,控方不反對第三被告擔保。辯方表示將不會提供被告電話密碼予警方。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3
⭕⭕保釋獲批⭕⭕
保釋金 $20,000
不准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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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禁:1600 - 12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D1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D2並無保留八天覆核權)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保釋背景:
首次提堂於4月3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已於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取得cctv紀錄,以作保釋覆核用。
經考慮,控方不反對第三被告擔保。辯方表示將不會提供被告電話密碼予警方。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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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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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禁:1600 - 12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董(30)🛑已還押逾150天 #提堂(#1106屯門 企圖謀殺:刺何妖)
❗️無保釋申請❗️還押
辯方是日提出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透露懲教署曾經兩次將被告送至小欖,第一次為11月中,為期一星期;第二次為1月下旬,為期二星期。現時每月需要見一次精神科。辯方認為法庭應檢視其精神病史,因此申請押後。是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1/4 0930 聽取精神科報告和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董其間有望公眾席點頭示意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董(30)🛑已還押逾150天 #提堂(#1106屯門 企圖謀殺:刺何妖)
❗️無保釋申請❗️還押
辯方是日提出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透露懲教署曾經兩次將被告送至小欖,第一次為11月中,為期一星期;第二次為1月下旬,為期二星期。現時每月需要見一次精神科。辯方認為法庭應檢視其精神病史,因此申請押後。是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1/4 0930 聽取精神科報告和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董其間有望公眾席點頭示意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D1:石(28)‼️已還押逾175天
D2:劉(30)
D3:陳(34)
3項非法集結、4項襲擊造成傷害、1項傷人
(包括涉私了藏多張假醫生紙女子X)
背景:石於2019年10月13日被捕,10月14日首次上庭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1月13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12月9日再提訊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法庭不會無了期等待警方調查完畢才處理本案」;2020年1月6日再提訊時新增劉及陳兩名被告,二人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許保釋,原押後至2月18日再訊
D1: 一項傷人、兩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2: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3: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控罪:被控於9月14日在淘大商場二期地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淘大商場地下外連同他人襲擊男子Z及女子Y,因而對Z及Y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D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2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D1:石(28)‼️已還押逾175天
D2:劉(30)
D3:陳(34)
3項非法集結、4項襲擊造成傷害、1項傷人
(包括涉私了藏多張假醫生紙女子X)
背景:石於2019年10月13日被捕,10月14日首次上庭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1月13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12月9日再提訊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法庭不會無了期等待警方調查完畢才處理本案」;2020年1月6日再提訊時新增劉及陳兩名被告,二人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許保釋,原押後至2月18日再訊
D1: 一項傷人、兩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2: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3: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控罪:被控於9月14日在淘大商場二期地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淘大商場地下外連同他人襲擊男子Z及女子Y,因而對Z及Y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D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2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新案件
吳 (22)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警務人員,即警長甲
控方指當日有逾200名示威者在現場聚集,惟控方亦同意並無就此提出非法集結等控罪,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強調被告現只面對一項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等候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控方在5月5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辯方,辯方亦須在5月12日前作書面回覆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新案件
吳 (22)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警務人員,即警長甲
控方指當日有逾200名示威者在現場聚集,惟控方亦同意並無就此提出非法集結等控罪,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強調被告現只面對一項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等候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控方在5月5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辯方,辯方亦須在5月12日前作書面回覆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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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4: 鄺
D5: 黃
D6: 李 駁回豁免報到
D7: 柯
D8: 陳 批准更改報到警署、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9: 温
D10: 譚
D11: 謝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12: 吳 駁回修改報到次數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就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據悉警方需時檢視>9000小時錄影片段和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的>60小時錄影片段。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現正處理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押後至2020年7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4: 鄺
D5: 黃
D6: 李 駁回豁免報到
D7: 柯
D8: 陳 批准更改報到警署、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9: 温
D10: 譚
D11: 謝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12: 吳 駁回修改報到次數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就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據悉警方需時檢視>9000小時錄影片段和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的>60小時錄影片段。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0年7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休庭,稍後應該仲有以下二案:
梁(20) #0907旺角 #判刑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李(21) #20200101旺角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休庭,稍後應該仲有以下二案:
梁(20) #0907旺角 #判刑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李(21) #20200101旺角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差人X
(7)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D1及D2向法庭申請禁止報道令獲批,傳媒禁止報道任何可能識別D1及D2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及學校名稱
D2及D3爭議警誡供詞招認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讓辯方律師闡釋法律意見,就控罪 (6),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控方在6月2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D3,D3亦須在6月9日前作書面回覆
所有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差人X
(7)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D1及D2向法庭申請禁止報道令獲批,傳媒禁止報道任何可能識別D1及D2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及學校名稱
D2及D3爭議警誡供詞招認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讓辯方律師闡釋法律意見,就控罪 (6),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控方在6月2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D3,D3亦須在6月9日前作書面回覆
所有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0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車上搜到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指被告2019年17/10-20/10期間與他人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指被告20/10 在大埔管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2打火器
(交替控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4月27日下午2點30區域法院提堂答辯。被告如有不在犯罪現場證據需於開庭前10日提出
案情摘要:
//他被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摘自《明報》2019.10.22)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車上搜到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指被告2019年17/10-20/10期間與他人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指被告20/10 在大埔管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2打火器
(交替控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4月27日下午2點30區域法院提堂答辯。被告如有不在犯罪現場證據需於開庭前10日提出
案情摘要:
//他被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摘自《明報》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