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14旺角 #20200116上水 #新案件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
製造爆炸品(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控方解釋因1月14日被捕,今日下午案件有突破性發展,被告家中農田搜出100克DNT,因此有足夠證據須緊急上庭
控方申請押後以化驗懷疑炸藥、原料、計時器、實驗室儀器、硝酸、硫酸、黃色粉末(控方懷疑硫磺)、卡式石油氣權、電腦及電話
辯方律師投訴:
(1)警方今天表示不會上庭,律師從記者得知被告會緊急上庭
(2) 被告有曾要求律師,但被要脅「做死你太太媽媽」
案件押後13星期至4月14日0930再訊
‼️保釋被拒‼️
#20200114旺角 #20200116上水 #新案件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
製造爆炸品(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控方解釋因1月14日被捕,今日下午案件有突破性發展,被告家中農田搜出100克DNT,因此有足夠證據須緊急上庭
控方申請押後以化驗懷疑炸藥、原料、計時器、實驗室儀器、硝酸、硫酸、黃色粉末(控方懷疑硫磺)、卡式石油氣權、電腦及電話
辯方律師投訴:
(1)警方今天表示不會上庭,律師從記者得知被告會緊急上庭
(2) 被告有曾要求律師,但被要脅「做死你太太媽媽」
案件押後13星期至4月14日0930再訊
‼️保釋被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20灣仔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麥(1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你塞」行動時在灣仔站2號月台被搜出一把刀)
修訂控罪,由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2年)改為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監禁3年)
押後至2月2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120灣仔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麥(1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你塞」行動時在灣仔站2號月台被搜出一把刀)
修訂控罪,由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2年)改為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監禁3年)
押後至2月2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就控罪2)審訊,原條件保釋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0828天平村)
3)管有違禁武器(0829家中搜出鐵蓮花)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巳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就控罪2)審訊,原條件保釋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0828天平村)
3)管有違禁武器(0829家中搜出鐵蓮花)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巳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粉嶺裁判法院4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約30名公眾等候入庭旁聽
有意投身直播的粉嶺街坊請pm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唔使怕羞,北區需要你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約30名公眾等候入庭旁聽
有意投身直播的粉嶺街坊請pm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唔使怕羞,北區需要你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控方根據245章(33)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現場警員PC20410
辯方證人:被告人
辯方表示
抗辯方向:控罪元素,攻擊性武器不構成攻擊性武器
該把刀仔不算在攻擊性武器三項定義之一
直播員補充其陳述之定義如下(據辯方後期陳述):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辯方
不爭議「公眾地方」,及控方證人之口項陳述
控方立場:倚賴實物由法庭判斷
並認為該刀仔是: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及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但同意沒有證據證明該刀仔有改裝。
辯方表示不同意
盤問證人開始:
證人一:PC20410
控:當時駐守地方
警:大興行動基地,新界北衝風隊第4隊
控:當時有否其他警員?
警:當時還有2個沙展5個警員
控:2019年10月1日11:50
v city對面燈柱截停男子,確認?
警:確認
控:是否現場拘捕,並以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有警誡
警:確認
控:證物P14 相片冊
相片1-5 v city燈柱位置,確認相中位置為當日截停位置?
警:確認
控:是否確認發現被告時,當時被告人踩緊黑色單車,而當時第一眼見到被告人都係踩緊單車
警:確認
警員指出被告由巴士站踩出黎,並畫出路線圖。警員續於相片中圈出截停被告位置
控:當時附近有啲咩
警:當時只有一個人,無論車上或身旁,附近人流稀疏
控:點解截停?
警:見到被告望住我地,然後低頭加速,警員留意到有軍綠色背囊並有突起物,所以有懷疑
控:距離有幾遠,截停過程幾耐?
警:5到10米距離,幾秒鐘時間
控:請示範如何截停
警員當時伸出右手張開手掌,並喊:「停」
控:被告人是否馬上停
警:係
控:請形容當時被告衣著及所有物
警:卡其色長褲,綠色短袖衫,一對黑色防曬袖,一副黑色風鏡,迷彩面巾及漁夫帽,軍綠背囊,P2 漁夫帽,P3 風鏡(防風眼鏡),P4 面巾,P6 背囊,P5 手套(唔記得有冇關係)
控:當時背囊位置
警:當時被告人雙帶揹住喺背部
現場背囊有檢查:
橙色鎅刀,三條黑面巾,4副護目鏡,2粒電池,1個對講機,8條索帶,1條瑜珈帶,1支銀色金屬筆
右揹帶近胸口位置卡其色約3吋刀仔(當時有插入刀套)
警員指出背囊有位置放置,警員於證物中指出並由書記送到法庭查看
官:並非由外物繫穩於背囊上?
警:確認
控:鎅刀喺背囊入面
警:確認
控:P9鉸剪是否無關
警:最初步冇搜到,去到屯門警員仔細搵先搵到
控:睇唔睇到被告樣貌
警:由於護目鏡透明,故只看到眼
控:因為P7卡其色刀仔所以控罪
警:係
控方讀出口供內容:6,7年前透過淘寶,用100蚊,刀仔係買袋果陣送,用黎裝飾用。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
警員同意口供內容
證物相片中顯示背囊中仲有個噴壺,及其他物品
官問:當時有冇嘢喺噴壺入面
警:當時冇嘢
控再問:
警:改答唔記得
控:截停當日,有冇特別事件發生
警:巡邏目的:防止有人到法庭外搶國旗
當是附近並無特別事發生
控方完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控方根據245章(33)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現場警員PC20410
辯方證人:被告人
辯方表示
抗辯方向:控罪元素,攻擊性武器不構成攻擊性武器
該把刀仔不算在攻擊性武器三項定義之一
直播員補充其陳述之定義如下(據辯方後期陳述):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辯方
不爭議「公眾地方」,及控方證人之口項陳述
控方立場:倚賴實物由法庭判斷
並認為該刀仔是: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及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但同意沒有證據證明該刀仔有改裝。
辯方表示不同意
盤問證人開始:
證人一:PC20410
控:當時駐守地方
警:大興行動基地,新界北衝風隊第4隊
控:當時有否其他警員?
警:當時還有2個沙展5個警員
控:2019年10月1日11:50
v city對面燈柱截停男子,確認?
警:確認
控:是否現場拘捕,並以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有警誡
警:確認
控:證物P14 相片冊
相片1-5 v city燈柱位置,確認相中位置為當日截停位置?
警:確認
控:是否確認發現被告時,當時被告人踩緊黑色單車,而當時第一眼見到被告人都係踩緊單車
警:確認
警員指出被告由巴士站踩出黎,並畫出路線圖。警員續於相片中圈出截停被告位置
控:當時附近有啲咩
警:當時只有一個人,無論車上或身旁,附近人流稀疏
控:點解截停?
警:見到被告望住我地,然後低頭加速,警員留意到有軍綠色背囊並有突起物,所以有懷疑
控:距離有幾遠,截停過程幾耐?
警:5到10米距離,幾秒鐘時間
控:請示範如何截停
警員當時伸出右手張開手掌,並喊:「停」
控:被告人是否馬上停
警:係
控:請形容當時被告衣著及所有物
警:卡其色長褲,綠色短袖衫,一對黑色防曬袖,一副黑色風鏡,迷彩面巾及漁夫帽,軍綠背囊,P2 漁夫帽,P3 風鏡(防風眼鏡),P4 面巾,P6 背囊,P5 手套(唔記得有冇關係)
控:當時背囊位置
警:當時被告人雙帶揹住喺背部
現場背囊有檢查:
橙色鎅刀,三條黑面巾,4副護目鏡,2粒電池,1個對講機,8條索帶,1條瑜珈帶,1支銀色金屬筆
右揹帶近胸口位置卡其色約3吋刀仔(當時有插入刀套)
警員指出背囊有位置放置,警員於證物中指出並由書記送到法庭查看
官:並非由外物繫穩於背囊上?
警:確認
控:鎅刀喺背囊入面
警:確認
控:P9鉸剪是否無關
警:最初步冇搜到,去到屯門警員仔細搵先搵到
控:睇唔睇到被告樣貌
警:由於護目鏡透明,故只看到眼
控:因為P7卡其色刀仔所以控罪
警:係
控方讀出口供內容:6,7年前透過淘寶,用100蚊,刀仔係買袋果陣送,用黎裝飾用。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
警員同意口供內容
證物相片中顯示背囊中仲有個噴壺,及其他物品
官問:當時有冇嘢喺噴壺入面
警:當時冇嘢
控再問:
警:改答唔記得
控:截停當日,有冇特別事件發生
警:巡邏目的:防止有人到法庭外搶國旗
當是附近並無特別事發生
控方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截停後被告是否主動被搜
警:係
辯:被捕人講過背囊中都係舞台劇工具,有簡單講有咩用途。
警:確認
辯:證物中有一本記事簿記錄與舞台劇相關事宜
辯方呈上
1張劇團fb專頁截圖
2張相劇場相
辯:當時是否認同其為舞台劇工作人員
控方反對警員意見並無關係
辯方撤回問題
辯:有要求被告解釋右肩帶短刀?
警:確認
辯方陳述:3吋長係連刀套,約8cm,刀鋒約3cm
警:認同
辯:刀鋒唔長?
官:長度係相對
辯:同意冇改裝?
警:唔清楚
辯:當日是否天晴,時間接近12點
警:同意
辯:曬唔曬?
警:拘捕現場唔曬,馬路曬
辯:被告有否講過,帶上物品用黎遮太陽,因為舞台劇要化裝所以要防曬
警:冇
辯:有冇同過其他警員講
警:當時只有佢作搜查,其他人為戒備。
辯:是否同意當時對面馬路冇警員,有其他路可以避開警員
警:同意
辯:果日被告人落單車有冇向下望落腳點
警:唔清楚
辯方盤問完
辯方陳詞:冇證據證明P7係攻擊性武器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為1,3
2,控辯雙方冇爭議
辯:唔係每一把刀都係攻擊性武器,刀仔細,刀鋒不鋒利,本質唔係用作攻擊性武器
所以1唔成立
被告冇講過自衛或有意圖傷人
亦有解釋過刀係用黎裝飾
有解釋過身上所有之後係用黎做舞台劇用
有道具簿同劇團相關資料去證明佢係製造道具嘅成員
所以3唔成立
現場環境
附近有石壆,正常人會低頭望落腳點,而非警員所講,低頭迴避眼神
轉右可避開警員,冇必要轉左搏拉
當時被告只係帶住舞台劇用品經過警員巡邏位置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截停後被告是否主動被搜
警:係
辯:被捕人講過背囊中都係舞台劇工具,有簡單講有咩用途。
警:確認
辯:證物中有一本記事簿記錄與舞台劇相關事宜
辯方呈上
1張劇團fb專頁截圖
2張相劇場相
辯:當時是否認同其為舞台劇工作人員
控方反對警員意見並無關係
辯方撤回問題
辯:有要求被告解釋右肩帶短刀?
警:確認
辯方陳述:3吋長係連刀套,約8cm,刀鋒約3cm
警:認同
辯:刀鋒唔長?
官:長度係相對
辯:同意冇改裝?
警:唔清楚
辯:當日是否天晴,時間接近12點
警:同意
辯:曬唔曬?
警:拘捕現場唔曬,馬路曬
辯:被告有否講過,帶上物品用黎遮太陽,因為舞台劇要化裝所以要防曬
警:冇
辯:有冇同過其他警員講
警:當時只有佢作搜查,其他人為戒備。
辯:是否同意當時對面馬路冇警員,有其他路可以避開警員
警:同意
辯:果日被告人落單車有冇向下望落腳點
警:唔清楚
辯方盤問完
辯方陳詞:冇證據證明P7係攻擊性武器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為1,3
2,控辯雙方冇爭議
辯:唔係每一把刀都係攻擊性武器,刀仔細,刀鋒不鋒利,本質唔係用作攻擊性武器
所以1唔成立
被告冇講過自衛或有意圖傷人
亦有解釋過刀係用黎裝飾
有解釋過身上所有之後係用黎做舞台劇用
有道具簿同劇團相關資料去證明佢係製造道具嘅成員
所以3唔成立
現場環境
附近有石壆,正常人會低頭望落腳點,而非警員所講,低頭迴避眼神
轉右可避開警員,冇必要轉左搏拉
當時被告只係帶住舞台劇用品經過警員巡邏位置
#粉嶺裁判法院4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保釋覆核申請獲准
條件
-不離港
-居原址
-一周2次警署報到
-禁足上水廣場丶中心等
-宵禁11pm-6am(星期四除外:12-6am)
押後至18/1再提訊
准保釋
傘陣準備…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保釋覆核申請獲准
條件
-不離港
-居原址
-一周2次警署報到
-禁足上水廣場丶中心等
-宵禁11pm-6am(星期四除外:12-6am)
押後至18/1再提訊
准保釋
傘陣準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方不傳召被告人
控辯雙方沒有追加問題
結案陳詞:
採納之前所講的中段陳詞,並補充提出控方證人一證明附近並無混亂事件
因此唔可以就此推論有意圖作出傷害他人
控方未能毫無合確疑點證明被告控罪
官決定:
押後至2月7日下午2點半6樓7庭
將會有簡短口頭裁決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方不傳召被告人
控辯雙方沒有追加問題
結案陳詞:
採納之前所講的中段陳詞,並補充提出控方證人一證明附近並無混亂事件
因此唔可以就此推論有意圖作出傷害他人
控方未能毫無合確疑點證明被告控罪
官決定:
押後至2月7日下午2點半6樓7庭
將會有簡短口頭裁決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18, 蔡/38 提堂(#1005藍田 非法集結罪、蒙面:普通口罩)
申請撤回宵禁令被拒,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09APR 1430 觀塘裁判法院一庭
☂️☂️門口/大堂有記☂️☂️
直播員註:警覺性低冇留意攝記神出鬼沒,萬分抱歉🙏🏻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18, 蔡/38 提堂(#1005藍田 非法集結罪、蒙面:普通口罩)
申請撤回宵禁令被拒,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09APR 1430 觀塘裁判法院一庭
☂️☂️門口/大堂有記☂️☂️
直播員註:警覺性低冇留意攝記神出鬼沒,萬分抱歉🙏🏻
#沙田裁判法院3樓1庭 #新案件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控方指於警誡下承認管有些物品
辯方將爭議該招認
(投訴被警方打,恐嚇對家人不利,誘使承認同本案相關案情)
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1月24日下午3時擔保覆核申請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控方指於警誡下承認管有些物品
辯方將爭議該招認
(投訴被警方打,恐嚇對家人不利,誘使承認同本案相關案情)
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1月24日下午3時擔保覆核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20200117 #1208天后 / #1208灣仔 #1220大埔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彭(33)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與 #1208天后 / #1208灣仔 及 #1220大埔 槍案同庭審理
控方反對擔保
控方透露案情:在不同地方拘捕S1至S6;於不同地方找到槍械及爆炸品,包括在Air bnb找到防彈背心,S2北角一個單位內找到槍,S3貨倉找到攻擊性武器,S6 身上搜出槍械。在S1及S2 Telegram 對話中找到本案被告電話,2020年1月17日將被告拘捕
控方指被告警誡下承認協助S2處理槍械及在學校處理爆炸品
亦在灣仔一間餐廳影到被告和S2一同食飯
‼️保釋申請被拒‼️
保留8天擔保覆核1月23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提訊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再訊
#新案件 #20200117 #1208天后 / #1208灣仔 #1220大埔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彭(33)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與 #1208天后 / #1208灣仔 及 #1220大埔 槍案同庭審理
控方反對擔保
控方透露案情:在不同地方拘捕S1至S6;於不同地方找到槍械及爆炸品,包括在Air bnb找到防彈背心,S2北角一個單位內找到槍,S3貨倉找到攻擊性武器,S6 身上搜出槍械。在S1及S2 Telegram 對話中找到本案被告電話,2020年1月17日將被告拘捕
控方指被告警誡下承認協助S2處理槍械及在學校處理爆炸品
亦在灣仔一間餐廳影到被告和S2一同食飯
‼️保釋申請被拒‼️
保留8天擔保覆核1月23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提訊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4樓2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翁,朱,朱/18-25 提堂(#0727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合式軍刀、氣槍等)
押後至2月17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二庭
退庭
光速again
直播員注:有被捕人士經歷完光速1分鐘後向旁聽席o咀地笑,直播員表示好可愛,辛苦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翁,朱,朱/18-25 提堂(#0727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合式軍刀、氣槍等)
押後至2月17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二庭
退庭
光速again
直播員注:有被捕人士經歷完光速1分鐘後向旁聽席o咀地笑,直播員表示好可愛,辛苦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