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4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據稱,D1及2於天橋噴上反修例標語、D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D3招認曾張貼poster
法庭為D1及2頒下匿名令,禁止公開任何可以辨識D1及2的資料
保釋條件如下:
宵禁
D1:21—07
D2:21—06
D3:23—07
D4:21—07
D1-4
擔保金:1000
禁足:案發天橋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D1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2 申請海外面試,現階段不處理,日後再作申請
D3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4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3 保留口供的爭議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6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4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據稱,D1及2於天橋噴上反修例標語、D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D3招認曾張貼poster
法庭為D1及2頒下匿名令,禁止公開任何可以辨識D1及2的資料
保釋條件如下:
宵禁
D1:21—07
D2:21—06
D3:23—07
D4:21—07
D1-4
擔保金:1000
禁足:案發天橋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D1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2 申請海外面試,現階段不處理,日後再作申請
D3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4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3 保留口供的爭議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6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 劉淑嫻裁判官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9 提堂(#092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鐳射筆)
**另有 1 單案件撤回,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大約有25人聲援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再訊
吳/39 提堂(#092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鐳射筆)
**另有 1 單案件撤回,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大約有25人聲援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2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57天 提堂(#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等: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1)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控方修改控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2)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加控
3)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押後11/2 再聆訊,還押。
預留15/4 16/4 審期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57天 提堂(#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等: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1)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控方修改控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2)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加控
3)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押後11/2 再聆訊,還押。
預留15/4 16/4 審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2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92天 提堂(#1013旺角 刑事毀壞:涉以磚塊擲中警車車頭)
控罪:
1)刑事毀壞
修改為意圖刑事毀壞
2)控方新增控
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保釋,官表示可盡早開
不予擔保,還押
18/2 再提訊
預留審期10-12/3 九龍城13 庭
羅手足不時對旁庭席微笑
完
落樓送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92天 提堂(#1013旺角 刑事毀壞:涉以磚塊擲中警車車頭)
控罪:
1)刑事毀壞
修改為意圖刑事毀壞
2)控方新增控
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保釋,官表示可盡早開
不予擔保,還押
18/2 再提訊
預留審期10-12/3 九龍城13 庭
羅手足不時對旁庭席微笑
完
落樓送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224觀塘 #保釋申請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18)‼️已還押20天
(1)管有爆炸品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Nitrocellulose及31款化學品,當中3款爆炸課認為可製成爆炸品、處理化學品工具如試管、10個煙霧餅)
辯方呈上神召會秀茂坪堂被告做過用nitrocellulose 及煙霧餅街頭魔術表演之證明及科學文章證明nitrocellulose 可作魔術表演用途之證明
辯方亦指出試管及試管架及部分化學品為《兒童的科學》第91期贈送的玩具套裝
控方繼續反對擔保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1224觀塘 #保釋申請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18)‼️已還押20天
(1)管有爆炸品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Nitrocellulose及31款化學品,當中3款爆炸課認為可製成爆炸品、處理化學品工具如試管、10個煙霧餅)
辯方呈上神召會秀茂坪堂被告做過用nitrocellulose 及煙霧餅街頭魔術表演之證明及科學文章證明nitrocellulose 可作魔術表演用途之證明
辯方亦指出試管及試管架及部分化學品為《兒童的科學》第91期贈送的玩具套裝
控方繼續反對擔保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4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襲警(涉襲擊警長A)
未準備好答辯
辯方1月9日傳真發信同律政司溝通,律政司表示昨天才收到,需至少4星期處理,辯方考慮回覆需2星期
法庭表示下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4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襲警(涉襲擊警長A)
未準備好答辯
辯方1月9日傳真發信同律政司溝通,律政司表示昨天才收到,需至少4星期處理,辯方考慮回覆需2星期
法庭表示下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2油塘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許、麥、李(17-22)
(1)串謀損壞財產(涉在Telegram商討破壞油塘站)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律政司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至(5)
(1)串謀損壞財產(涉在Telegram商討破壞油塘站)
(D1-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D4)
(3) 管有攻擊性武器(D1)(1支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D2)(1支雷射筆)
(5) 管有攻擊性武器(D3)(1支雷射筆)
辯方申請押後8週等候文件
辯方指由去年9月6日開始3次向控方要求文件,至1月6日及一小時前交550頁及2張DVD給辯方,對控方要求今天答辯表示強烈不滿
法庭問控方拖延原因,控方表示需要調查,而昨天才得到律政司意見可向辯方披露文件,未用及不會用文件列表並未提供予辯方,法庭要求今天內給予辯方,最好不只交出列表而是所有未用及不會使用文件,法庭指控方毋須等到最後法律意見才交文件予辯方,白白浪費辯方時間
辯方亦指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交出電話密碼予警方,保留對證物爭議
閉路電視片段只有交截圖予辯方沒有影片,辯方已有要求,控方表示片段為不使用文件
法庭希望下次將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1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0902油塘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許、麥、李(17-22)
(1)串謀損壞財產(涉在Telegram商討破壞油塘站)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律政司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至(5)
(1)串謀損壞財產(涉在Telegram商討破壞油塘站)
(D1-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D4)
(3) 管有攻擊性武器(D1)(1支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D2)(1支雷射筆)
(5) 管有攻擊性武器(D3)(1支雷射筆)
辯方申請押後8週等候文件
辯方指由去年9月6日開始3次向控方要求文件,至1月6日及一小時前交550頁及2張DVD給辯方,對控方要求今天答辯表示強烈不滿
法庭問控方拖延原因,控方表示需要調查,而昨天才得到律政司意見可向辯方披露文件,未用及不會用文件列表並未提供予辯方,法庭要求今天內給予辯方,最好不只交出列表而是所有未用及不會使用文件,法庭指控方毋須等到最後法律意見才交文件予辯方,白白浪費辯方時間
辯方亦指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交出電話密碼予警方,保留對證物爭議
閉路電視片段只有交截圖予辯方沒有影片,辯方已有要求,控方表示片段為不使用文件
法庭希望下次將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1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21)
(1)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涉把1輛單車掉到馬路上堵塞道路)
(2)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錘)
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惟辯方表示案情顯示實應為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押後等候控方聽取指示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
控罪(1)由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改為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申請撤回2300-0600宵禁令獲批⭕️
投訴:被捕後趴在地上被硬物打腳及被故意分開雙腿踢下體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完
#1113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21)
(1)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涉把1輛單車掉到馬路上堵塞道路)
(2)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錘)
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惟辯方表示案情顯示實應為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押後等候控方聽取指示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
控罪(1)由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改為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申請撤回2300-0600宵禁令獲批⭕️
投訴:被捕後趴在地上被硬物打腳及被故意分開雙腿踢下體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光速庭
曾/31 🛑已還押86天 提堂(#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車輛被截查;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押後至12/2 (?),期間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遲咗5分鐘已經完咗🤷♂
曾/31 🛑已還押86天 提堂(#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車輛被截查;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押後至12/2 (?),期間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遲咗5分鐘已經完咗🤷♂
🏛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 (2 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馮/39 更改保釋條件(#20200101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3 開庭,令大家久等唔好意思🙏🏻
1034 批准離港申請,返港後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早上手足案件審訊畢-
👩🏻⚖️香淑嫻裁判官
👤馮/39 更改保釋條件(#20200101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3 開庭,令大家久等唔好意思🙏🏻
1034 批准離港申請,返港後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早上手足案件審訊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01葵涌 #新案件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未知詳情 #未知是否手足
蕭(22)
醉酒及行為不檢(涉向葵涌葵蓉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玻璃瓶及垃圾桶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3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等候法律意見,並與控方商討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8(2)條,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判罰款250元或監禁兩個月
#20200101葵涌 #新案件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未知詳情 #未知是否手足
蕭(22)
醉酒及行為不檢(涉向葵涌葵蓉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玻璃瓶及垃圾桶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3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等候法律意見,並與控方商討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8(2)條,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判罰款250元或監禁兩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0805大圍 #答辯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辛(27)、王(30)
刑事損壞(涉毀交通燈)
不認罪
控方有9位證人及會面紀錄
未被使用材料列表未收到,辯方不敢確定是否收齊所有文件,因兩份專家報告只有D2律師收到,而兩份專家報告有衝突地方,證物編號亦未能對應,辯方預計須4天審訊,D1及D2均對警戒供詞及專家證人有爭議,因此提議2月11日審前覆核,惟控方未有能力在4星期內處理,因此需押後至2月28日,交出列表列明爭議事項或已同意事實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作審前覆核,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完
#0805大圍 #答辯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辛(27)、王(30)
刑事損壞(涉毀交通燈)
不認罪
控方有9位證人及會面紀錄
未被使用材料列表未收到,辯方不敢確定是否收齊所有文件,因兩份專家報告只有D2律師收到,而兩份專家報告有衝突地方,證物編號亦未能對應,辯方預計須4天審訊,D1及D2均對警戒供詞及專家證人有爭議,因此提議2月11日審前覆核,惟控方未有能力在4星期內處理,因此需押後至2月28日,交出列表列明爭議事項或已同意事實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作審前覆核,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柯
D2陳
D3梅[新增被告]
控罪:
1.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至3]
2.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鐳射筆> [D3]
D3
擔保金10000
宵禁 00-06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指於8月24日於黃大仙廟對開龍翔道東行線非法集結,梅另被指在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下管有一枝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進行答辯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柯
D2陳
D3梅[新增被告]
控罪:
1.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至3]
2.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鐳射筆> [D3]
D3
擔保金10000
宵禁 00-06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指於8月24日於黃大仙廟對開龍翔道東行線非法集結,梅另被指在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下管有一枝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劉/23 #答辯🚩( #0729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波子、發射器)
1439開庭,是日只有手足答辯一宗案件。
修訂控罪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33條(1)(2) 0729元朗站H出口藏有 自製發射器 + 30粒波子。
被告不認罪
辯方不需審前覆核,控方將傳召pw1245,及呈上 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 及 一段專家測試片段呈堂。辯方將傳召1名證人。
法庭將需兩日審訊時間
審期安排於 23-24/3 9:30,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劉/23 #答辯🚩( #0729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波子、發射器)
1439開庭,是日只有手足答辯一宗案件。
修訂控罪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33條(1)(2) 0729元朗站H出口藏有 自製發射器 + 30粒波子。
被告不認罪
辯方不需審前覆核,控方將傳召pw1245,及呈上 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 及 一段專家測試片段呈堂。辯方將傳召1名證人。
法庭將需兩日審訊時間
審期安排於 23-24/3 9:30,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譚bb
控罪:襲警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8月4日,在黃大仙警車內襲擊警員沈鴻源
控方有4名證人、15分鐘48秒片段 (辯方對片段與本案關聯存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3日及14日0930 第八庭進行審訊 (預計兩天審訊)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譚bb
控罪:襲警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8月4日,在黃大仙警車內襲擊警員沈鴻源
控方有4名證人、15分鐘48秒片段 (辯方對片段與本案關聯存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3日及14日0930 第八庭進行審訊 (預計兩天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