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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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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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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李(27)
襲警(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柴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羅(20)
管有攻擊性武器(錘及雷射筆)

控方將申請修訂控罪改至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並將有新增控罪
另將申請與另一案合併處理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接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
d4 黃(40) - 串謀縱火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押後至2/3。控方透露需調查汽油彈液體、粉末、氣槍,以及被告手提電話及指模。

控方案情指一瘦削男子於閘機上放置物品,另一肥胖男子點燃該物品後著火。兩男子事發前於歌和老街匯合,d4被拍攝到與d1 d2交談,其後案件發生。CCTV拍攝到無口罩的被告,d3八達通曾支付屯門公路,d1、d2 有於紅磡火車站7-11支付記錄。19/12顯示d3車輛被駕駛,d1 d4 於7/1被捕,警誡下d3承認接載d1及d2,d4亦招認指因應網上號召協助其他被告。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但亦提出如法庭給予保釋時擔保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並無親眼見到男子用身體哪部份擊中PW1哪部份。同日PW1在灣仔警署向PW2表示被擊中面部近頸位置。PW2只是靠男子手部去勢推斷男子手部擊中PW1面部。PW1被擊中後,PW1、PW2或男子均無再說話。在截查前,PW1及PW2均無展示委任證。案發時因立法會發生騷亂,PW1及PW2執行便裝觀察,因此並無佩戴委任證以隱藏身份。

盤問:
PW2再次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2同意PW1並無說過「差人」二字。PW2表示自己見到男子轉身動作。PW2在錄取口供前已從通話聽到PW1說被擊中面部近頸部位置,因此紀錄在口供上。PW2與PW1制服男子並帶回警署後,PW1已前往求醫。PW2同意口供絕大部份是與記事冊描述相同。PW2對照記事冊與口供後確認兩份證供內容完全相同。PW2記事冊及口供上紀錄「高級督察余天生左邊面部位置(後知為左邊面部近頸部位置)」,同意補錄記事冊時已知有關位置。PW2確認其餘部份均由自己記憶所記錄。PW2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2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PW2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

PW2要求飲水,休庭十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飲完水,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辯方陳詞,d1代表律師指錄影會面時看過CCTV及其他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就控方案情爭議。

d2挑戰手機信息呈堂性,法官質疑指「需要100000,被告無自制能力,點樣個妹會控制到佢」

d4投訴,指被威脅要電話密碼,如非警察指會搞佢老婆仔女

押後至2/3 2:30
d1 被拒絕,放棄8日擔保覆核權利

d2 擔保條件
保釋金1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名單7日內交付辯方

d3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d4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盤問:
PW2認為PW1搭男子肩膀力度並不是很大,無法確定在二人身後或左右。PW2無法記起當時有否見到PW1當時手指的動作。PW2同意根本無法判斷PW1有否大力捉住男子肩膀。PW2確認男子當時大汗淋漓而全身濕透。PW2同意從無在記事冊或口供記錄見到男子急步走。PW2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與PW1均無佩戴委任證。PW2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PW1並無佩戴委任證。PW2認為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PW2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PW2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PW1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辯方案情:
男子停在燈位前 - 同意
PW1上前大力捏著男子肩膀 - 不同意
PW2改稱當時PW1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男子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 不記得
補錄記事冊及口供時記憶猶新 - 同意
根據口供,從來無提及男子向右轉身 - 同意
確認當日知道男子向左轉身 - 同意
按觀察男子被搭肩膀後隨即嘗試推開PW1手部 - 不同意
今天記憶非常模糊,只憑文字記錄當成記憶 - 不同意

覆問:
主控官質問PW2有否資料需要補充,PW2支吾以對,沒有任何補充。

PW2作供完成。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押後至2月1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審訊,屆時控方必須確保PW4鍾醫生能出庭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42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開庭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粉嶺裁判法院42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am -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不准保釋
‼️繼續還柙‼️
控方申請合併兩案處理修訂控罪
2月17東區7號庭答辯

—————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認罪
辯方指佢並不確知內裏物件,且只想幫拿離現場

24/1下午宣判

—————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批准改報到宵禁時間⭕️

—————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素蘭法官

待處理事項:
1項更改保釋條件 (WKCC)
1項保釋申請 (ESCC)

開庭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更改保釋條件
李素蘭法官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第3條)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身上管有一錘仔

更改條件獲批,法官重申違反條件將不獲保釋

案件於2020年2月6日進行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程(35-61)🛑已還押14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815天水圍 玻璃樽(裝有易燃液體);距離警署(當時被包圍)10分鐘車程;有消息指,辯方稱與反送中無關【未清楚是否手足】

#0815元朗 朗逸豪苑警員接報負責失蹤人口案件,期間於路邊發現黑色私家車,三人著有裝頭笠形跡可疑。警員截查,逃逸途中棄裝,最終於山下村截停後在車尾箱發現6支汽油彈。

控方改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Source: 星島日報)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 中國出生,現職深圳廚師,妻兒現居大陸
d2 62歲,本地出生。
辯方求情指兩人為幫助朋友,法官指控罪為攻擊性武器,重點為攻擊導致他人受傷害,此外無任何原因。雖然事件中沒有受傷,但潛在傷害大。

量刑起點為 21月監禁,認罪減1/3至14個月,d1求情再減2個月。
d1判處12個月監禁,d2判處14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申請保釋
李素蘭法官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2. 管有違禁武器 (違反武器條例 第4條)

案情:早前拒絕警署保釋獲釋放,控方表示繼續調查有關事件,申請人被指於1月1日管有1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鐵蒺藜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於2020年2月28日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 王證瑜裁判官
李(22)🛑已還押5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2大圍 汽油彈、點火器等

1436開庭,控方修訂控罪一、新增控罪二,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至19/3。辯方指需收齊控方文件,沒有保釋申請
修訂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物品(3支士巴拿)
押後至19/3 2:30,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0805黃大仙 #答辯 - 郭偉健法官

李(32)
暴動

控方準備好答辯
押後10星期申請法援及領取法律意見
法庭指6星期應足夠申請法援

裁判法院保釋條件為:
保釋金2000
不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0000-0600
每週報到2次

因工作關係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3 1 - 張潔宜署理主任

鄧(21)#0921屯門

控罪
(1)侮辱國旗 (Chap. not available in this offence)
(1)Desecrating the national flag (Chap. not available in this offence)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POSSESSION OF INSTRUMENT FIT AND INTENDED FOR UNLAWFUL

PURPOSE 審前覆核
Pre-Trial Review

第一條控罪成立(休庭中)
第二條控罪不提證供撤銷
#屯門裁判法院3 1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8] 02:30 pm - 鄧(21) #審前覆核 侮辱國旗、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21屯門 焚燒、踐踏、撕中国国旗

50 人聲援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李(19至22歲)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男子X被誤為便裝被私了)

毋須答辯

李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等候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黃(3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石油氣瓶、火槍、剪鉗)

押後宵禁令開始時間🚫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等候進一步調查及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2中環 #提堂
澳籍手足(32)
企圖襲警(涉企圖用磚頭擲下天橋襲警)

修改控罪內容

申請更改宵禁令🚫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