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求情(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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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
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
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專家證人吳嘉豪(音)博士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2月27日寫咗兩頁紙報告,檢驗咗11支伸縮棍,全部在荃灣貨倉檢取,外型大致一樣。呈上證物,給法官、律師和陪審員傳閱。
主控要求證人示範如何令伸縮棍伸長和縮短。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問伸縮棍和伸縮行山杖的操作是否類似,證人理解行山杖伸長後有機械部分需要固定,伸縮棍沒有。
🔹控方覆問
伸縮棍伸長後約長63cm。
[09:13]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Cellebrite📲
案發時證人係案件調查員,從拘捕警員接收兩部電話,一部屬於D4,一部(P880)在D5的工作室檢取,之後交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網罪科)」作法政檢驗,知道警方在2020年頭,開始用軟件“Cellebrite”做檢查,詳情唔知點操作,會在網罪科人員協助下,檢視電話內容,由證人揀選與案有關或與人物有關的資料,再由網罪科人員燒錄成一套兩隻的光碟,一隻係呈堂主碟,一隻係工作副本。
調查期間,就電話P880,證人去咗網罪科多次,先後攞咗三套光碟,為咗方便法庭閱讀,證人將光碟內容轉化成二百多頁的控方文件JB8,有以表格形式的Telegram 對話,有105張相片,但沒有聲音或影片檔案。
🖇️摺完紙鶴未?
因為辯方未能同意JB8的內容,控方要把JB8 由頭到尾向證人展示一次,待他確認內容,重點如下:
- 電話內有Telegram 軟件,使用賬號係“摺完紙鶴未?”
- 電話內有其他賬戶,如:zello 賬戶pforpatpat;Google Map account: 賴xx;Gmail account: LxxCxxxPxx
- 摺完紙鶴未?與另一TG用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有對話,調查所知“Google drive”係同案另一被告蔡xx
- 摺完紙鶴未?曾與 M 溝通
- 好多TG對話內容,Cellebrite 顯示訊息已被删除,但Cellebrite 可以還原部分內容
- 摺完紙鶴未?曾與 阿恨 對話
- 有影片睇到有人點火,有爆炸的聲音和光
- 摺完紙鶴未?曾與賬號 831339902 對話,調查所知該賬號係同案另一被告吳xx
- TG對話中有一段錄音「你點啊,而家身體點啊,我聽你把聲而家好咗啲喎」,證人稱把聲係D5
- 再有三段錄音,證人唔認得
[10:29~10:59] 小休
🖇️🗣️聲音辨認
張官叫陪審員忘記證人稱認出那把聲音,強調梁非聲音辨認專家證人,更唔好如證人所言上網睇片。
控方展示JB8 中有LINE 對話,機主自稱“hi, I am Bobby”。
🖇️相片部分
基於私隱理由,有三張相片被抽起。控方展示JB8 中有兩處出現同一張相片,證人向法庭致歉,可能係製作文件時copy and paste錯誤,控方再指出另有兩處顯示不同相片,但檔案名稱相同,證人再次致歉。控方呈上修正的紙本文件,並會更正陪審員手上的電子版本。
證人根據網罪科從相片中搵到的GPS資料,輸入Google Map,得到兩個位置,證人擺它截圖制成文件。
🖇️網上瀏覽記錄
曾經搜尋炸彈發展歷史和關於黑火藥資料。
控方申請將整份JB8 呈堂成為證物。
[11:45~12:15] 小休
證人梁樂文在2020年6月12日到D4家中拍照,確認JB1 中 180~203號相片是由他拍攝,相信係跟拍攝順序製作相簿。
主問完畢,控方得悉盤問唔會在今日完成,主控表示身體不適,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控方有信心可以在這星期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估計需時一個星期,之後到雙方結案陳辭,法官引導陪審員,法庭預計一定會加時,保守估計到8月中。
[12:25] 案件押後至明日(27/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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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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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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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專家證人吳嘉豪(音)博士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2月27日寫咗兩頁紙報告,檢驗咗11支伸縮棍,全部在荃灣貨倉檢取,外型大致一樣。呈上證物,給法官、律師和陪審員傳閱。
主控要求證人示範如何令伸縮棍伸長和縮短。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問伸縮棍和伸縮行山杖的操作是否類似,證人理解行山杖伸長後有機械部分需要固定,伸縮棍沒有。
🔹控方覆問
伸縮棍伸長後約長63cm。
[09:13]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Cellebrite📲
案發時證人係案件調查員,從拘捕警員接收兩部電話,一部屬於D4,一部(P880)在D5的工作室檢取,之後交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網罪科)」作法政檢驗,知道警方在2020年頭,開始用軟件“Cellebrite”做檢查,詳情唔知點操作,會在網罪科人員協助下,檢視電話內容,由證人揀選與案有關或與人物有關的資料,再由網罪科人員燒錄成一套兩隻的光碟,一隻係呈堂主碟,一隻係工作副本。
調查期間,就電話P880,證人去咗網罪科多次,先後攞咗三套光碟,為咗方便法庭閱讀,證人將光碟內容轉化成二百多頁的控方文件JB8,有以表格形式的Telegram 對話,有105張相片,但沒有聲音或影片檔案。
🖇️摺完紙鶴未?
因為辯方未能同意JB8的內容,控方要把JB8 由頭到尾向證人展示一次,待他確認內容,重點如下:
- 電話內有Telegram 軟件,使用賬號係“摺完紙鶴未?”
- 電話內有其他賬戶,如:zello 賬戶pforpatpat;Google Map account: 賴xx;Gmail account: LxxCxxxPxx
- 摺完紙鶴未?與另一TG用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有對話,調查所知“Google drive”係同案另一被告蔡xx
- 摺完紙鶴未?曾與 M 溝通
- 好多TG對話內容,Cellebrite 顯示訊息已被删除,但Cellebrite 可以還原部分內容
- 摺完紙鶴未?曾與 阿恨 對話
- 有影片睇到有人點火,有爆炸的聲音和光
- 摺完紙鶴未?曾與賬號 831339902 對話,調查所知該賬號係同案另一被告吳xx
- TG對話中有一段錄音「你點啊,而家身體點啊,我聽你把聲而家好咗啲喎」,證人稱把聲係D5
- 再有三段錄音,證人唔認得
[10:29~10:59] 小休
🖇️🗣️聲音辨認
張官叫陪審員忘記證人稱認出那把聲音,強調梁非聲音辨認專家證人,更唔好如證人所言上網睇片。
控方展示JB8 中有LINE 對話,機主自稱“hi, I am Bobby”。
🖇️相片部分
基於私隱理由,有三張相片被抽起。控方展示JB8 中有兩處出現同一張相片,證人向法庭致歉,可能係製作文件時copy and paste錯誤,控方再指出另有兩處顯示不同相片,但檔案名稱相同,證人再次致歉。控方呈上修正的紙本文件,並會更正陪審員手上的電子版本。
證人根據網罪科從相片中搵到的GPS資料,輸入Google Map,得到兩個位置,證人擺它截圖制成文件。
🖇️網上瀏覽記錄
曾經搜尋炸彈發展歷史和關於黑火藥資料。
控方申請將整份JB8 呈堂成為證物。
[11:45~12:15] 小休
證人梁樂文在2020年6月12日到D4家中拍照,確認JB1 中 180~203號相片是由他拍攝,相信係跟拍攝順序製作相簿。
主問完畢,控方得悉盤問唔會在今日完成,主控表示身體不適,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控方有信心可以在這星期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估計需時一個星期,之後到雙方結案陳辭,法官引導陪審員,法庭預計一定會加時,保守估計到8月中。
[12:25] 案件押後至明日(27/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6]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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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家成,胡(26-30)🛑鄒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1: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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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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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家成,胡(26-30)🛑鄒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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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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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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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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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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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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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家成,胡(26-30)🛑鄒另案服刑中 #續審 [2/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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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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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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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家成,胡(26-30)🛑鄒另案服刑中 #續審 [2/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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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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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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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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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9273 陳智培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網絡科技調查科 數碼法理鑒證B隊,2014年在警察學堂完成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2019年11月被指派處理本案。
在2020年1月20日為本案證物P880,一部iPhone 8做鑒證,擷取資料,16:33 開電話,顯示為實時,可以正常操作,檢視資料。證人番睇口供,稱該電話有兩個Apple ID,擷取資料成一個檔案,計算其雜湊值(hash value) ,通知調查人員,實物封入證物袋,先鎖入櫃,在2月26日放入證物室。
2020年1月21日警員5820 嚟睇電腦資料,有檢視內容,但無做其他嘢;4月17日再嚟,㨂咗Telegram(TG) 資料,擷取並匯出成Excel 檔案,刪除空白欄目,燒錄成光碟。
睇JB8 第一頁的表格,顯示TG 對話,有七個欄目:編號、日期時間、傳送人、內文、雜湊值、hyperlink 、備注;證人表示標題係由他翻譯為中文,雜湊值係由他加上,備注中的“已删除”表示該訊息本來已經被删除,在TG用戶的介面係睇唔到,係Cellebrite 復原,系統無顯示係人手或自動删除。
JB8 第105頁的表格,顯示相片的檔案名稱,附有hyperlink ,每個檔案有雜湊值,係Cellebrite 自動加上去。
5月29日 和 6月18日 5820 再去攞資料,共攞咗三套光碟,每套有正副兩隻;6月18日攞三個多媒體檔案分析資料metadata :一段影片、一段live photo、和一張相片。
[09:46~10:12] 因法庭顯示系統故障而小休
JB8 第226頁表格顯示該三個檔案,live photo和相片顯示有GPS 資料。
[10:30]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講解相片的拍攝日期時間係按下快門一刻的時間,建立日期係在電話出現的時間。JB8 中的資料是同樣演繹。
🔸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詢問證人在警方工作的背景。2014年開始使用Cellebrite,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教如何處理證物,2019/12/11 被指派處理本案,在2020/1/20 處理P880,之前有處理過其他電話。
在2020年1月20日16:30,警員6301 把P880 交畀證人,當時係用貴重財物袋裝住,電話和SIM Card 分開,由證人剪開個袋,用Cellebrite 檢視,電話唔使入密碼,電話顯示的時間與電腦的相同,當時電話無插SIM卡唔可以上網,
🖇️Cellebrite📲
連接P880 至一個名叫“Touch 2”的裝置,裝置連接至有Cellebrite 軟件的電腦,擷取電話內容成為一個image file,係Cellebrite 格式,另有一個Cellebrite setting data file,之後將兩個檔案用7zip 壓縮成一個zip file;律師問咁點解有兩個zip file,證人再解釋因為做咗兩次,兩次係唔同方式,第一次用“advance logical” 模式,發覺無TG資料,第二次用“full file system” 模式,就有TG資料,擷取完後,zip file 儲存在系統內,1月20日21:22 完成工作。其後5820 睇嘅係full file system 模式擷取的檔案。
第一次檢視在2020/1/21 11:00~18:00,5820 係用另一部電腦作檢視,檢視前會再計算hash value 是否一樣,相同概就證明檔案無被改動,檢視內容係由5820 自己做,證人協助操作,檢視嘅軟件叫Physical analysis ,證人唔知檢視嘅結論,5820 無攞嘢走,唔知佢有無做筆記。
第二次檢視在2020/4/17 10:30~12:10,攞TG對話,JB8 第一頁第31項,本來係無文字內容,只有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的口供紀錄在當日12:52 擷取資料、匯出excel、燒光碟,律師展示光碟中excel file properly,顯示建立時間係14:34;證人解釋應係擷取資料後,整理excel 內容,稍後再燒錄光碟,口供無詳細寫,律師將該畫面截圖,申請成為MFI 26。
💻整理excel
證人把空白的或者不相關的欄目删除,如有重複的會抽出作標題,唔記得有咩其他資料,無作紀錄。
第二次檢視在2020/5/29,檢視咗40分鐘,攞咗好多資料,有相、片、TG、LINE、用戶賬號等。
(以下內容有啲亂)在2020/6/2 畀第二套光碟,Excel last modify date: 2020/6/5,在2020/6/16 交畀5820,無紀錄整理。截圖成為MFI 27。
[11:50~12:13] 小休
律師展示JB8 第27頁第39項,圖片檔案名稱的文字說明和圖片中的檔案名稱不同,證人解釋有可能係使用不同播放器時,播放器會把檔案改名暫存,因此出現這情況。
🧑🎓資歷
證人係在2021年7月6日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2020年未考取。
JB8 不是由證人制作,不是原本的excel,更不是整理前匯出的excel。
🔹控方覆問
JB1 第一頁的標題「摺完紙鶴未?與 Google drive Google Inc. 對話」不是由Cellebrite 匯出,係由證人在删除的欄目中抽出資料再加上。
JB8 第一頁第31項,附件係相片的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有删除excel 中的欄目,無修改資料內容。控方再以第55頁舉例,顯示係群組對話,證人把56~71頁內容中171項對話中出現過的人物,加到「群組成員」一個方框內。
證人做咗兩次擷取,用advance logical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11.4GB,用 full file system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29GB,確認full file system 的資料包含advance logical 所擷取的。。
至於是否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所做的方式係一樣。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張官向陪審員表示控方還有三名證人,有可能要在下星期三才完成控方案情,審訊會超時,預計延遲至8月中。
[12:50]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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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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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9273 陳智培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網絡科技調查科 數碼法理鑒證B隊,2014年在警察學堂完成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2019年11月被指派處理本案。
在2020年1月20日為本案證物P880,一部iPhone 8做鑒證,擷取資料,16:33 開電話,顯示為實時,可以正常操作,檢視資料。證人番睇口供,稱該電話有兩個Apple ID,擷取資料成一個檔案,計算其雜湊值(hash value) ,通知調查人員,實物封入證物袋,先鎖入櫃,在2月26日放入證物室。
2020年1月21日警員5820 嚟睇電腦資料,有檢視內容,但無做其他嘢;4月17日再嚟,㨂咗Telegram(TG) 資料,擷取並匯出成Excel 檔案,刪除空白欄目,燒錄成光碟。
睇JB8 第一頁的表格,顯示TG 對話,有七個欄目:編號、日期時間、傳送人、內文、雜湊值、hyperlink 、備注;證人表示標題係由他翻譯為中文,雜湊值係由他加上,備注中的“已删除”表示該訊息本來已經被删除,在TG用戶的介面係睇唔到,係Cellebrite 復原,系統無顯示係人手或自動删除。
JB8 第105頁的表格,顯示相片的檔案名稱,附有hyperlink ,每個檔案有雜湊值,係Cellebrite 自動加上去。
5月29日 和 6月18日 5820 再去攞資料,共攞咗三套光碟,每套有正副兩隻;6月18日攞三個多媒體檔案分析資料metadata :一段影片、一段live photo、和一張相片。
[09:46~10:12] 因法庭顯示系統故障而小休
JB8 第226頁表格顯示該三個檔案,live photo和相片顯示有GPS 資料。
[10:30]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講解相片的拍攝日期時間係按下快門一刻的時間,建立日期係在電話出現的時間。JB8 中的資料是同樣演繹。
🔸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詢問證人在警方工作的背景。2014年開始使用Cellebrite,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教如何處理證物,2019/12/11 被指派處理本案,在2020/1/20 處理P880,之前有處理過其他電話。
在2020年1月20日16:30,警員6301 把P880 交畀證人,當時係用貴重財物袋裝住,電話和SIM Card 分開,由證人剪開個袋,用Cellebrite 檢視,電話唔使入密碼,電話顯示的時間與電腦的相同,當時電話無插SIM卡唔可以上網,
🖇️Cellebrite📲
連接P880 至一個名叫“Touch 2”的裝置,裝置連接至有Cellebrite 軟件的電腦,擷取電話內容成為一個image file,係Cellebrite 格式,另有一個Cellebrite setting data file,之後將兩個檔案用7zip 壓縮成一個zip file;律師問咁點解有兩個zip file,證人再解釋因為做咗兩次,兩次係唔同方式,第一次用“advance logical” 模式,發覺無TG資料,第二次用“full file system” 模式,就有TG資料,擷取完後,zip file 儲存在系統內,1月20日21:22 完成工作。其後5820 睇嘅係full file system 模式擷取的檔案。
第一次檢視在2020/1/21 11:00~18:00,5820 係用另一部電腦作檢視,檢視前會再計算hash value 是否一樣,相同概就證明檔案無被改動,檢視內容係由5820 自己做,證人協助操作,檢視嘅軟件叫Physical analysis ,證人唔知檢視嘅結論,5820 無攞嘢走,唔知佢有無做筆記。
第二次檢視在2020/4/17 10:30~12:10,攞TG對話,JB8 第一頁第31項,本來係無文字內容,只有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的口供紀錄在當日12:52 擷取資料、匯出excel、燒光碟,律師展示光碟中excel file properly,顯示建立時間係14:34;證人解釋應係擷取資料後,整理excel 內容,稍後再燒錄光碟,口供無詳細寫,律師將該畫面截圖,申請成為MFI 26。
💻整理excel
證人把空白的或者不相關的欄目删除,如有重複的會抽出作標題,唔記得有咩其他資料,無作紀錄。
第二次檢視在2020/5/29,檢視咗40分鐘,攞咗好多資料,有相、片、TG、LINE、用戶賬號等。
(以下內容有啲亂)在2020/6/2 畀第二套光碟,Excel last modify date: 2020/6/5,在2020/6/16 交畀5820,無紀錄整理。截圖成為MFI 27。
[11:50~12:13] 小休
律師展示JB8 第27頁第39項,圖片檔案名稱的文字說明和圖片中的檔案名稱不同,證人解釋有可能係使用不同播放器時,播放器會把檔案改名暫存,因此出現這情況。
🧑🎓資歷
證人係在2021年7月6日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2020年未考取。
JB8 不是由證人制作,不是原本的excel,更不是整理前匯出的excel。
🔹控方覆問
JB1 第一頁的標題「摺完紙鶴未?與 Google drive Google Inc. 對話」不是由Cellebrite 匯出,係由證人在删除的欄目中抽出資料再加上。
JB8 第一頁第31項,附件係相片的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有删除excel 中的欄目,無修改資料內容。控方再以第55頁舉例,顯示係群組對話,證人把56~71頁內容中171項對話中出現過的人物,加到「群組成員」一個方框內。
證人做咗兩次擷取,用advance logical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11.4GB,用 full file system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29GB,確認full file system 的資料包含advance logical 所擷取的。。
至於是否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所做的方式係一樣。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張官向陪審員表示控方還有三名證人,有可能要在下星期三才完成控方案情,審訊會超時,預計延遲至8月中。
[12:50]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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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42-56)🛑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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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00
👤李(68) #提堂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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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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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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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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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 更新
【07月02日 星期二】
🕝14:30
✅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4:30
✅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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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政府化驗師 陳海耀(音)博士
證人檢驗咗炸彈,內有AMPD和ANFO。
📍傳召退休警 盧永階
證人檢驗咗兩個裝置,用電話做遙控,一個連接電子火柴,可以燃點物品,另一個設計錯誤,會發熱,但不能確定性能。
因辯方提出新資料,控方需要時間處理,因而今日不能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
(詳情後補)
[11:55] 案件押後至明(3/7)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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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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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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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政府化驗師 陳海耀(音)博士
證人檢驗咗炸彈,內有AMPD和ANFO。
📍傳召退休警 盧永階
證人檢驗咗兩個裝置,用電話做遙控,一個連接電子火柴,可以燃點物品,另一個設計錯誤,會發熱,但不能確定性能。
因辯方提出新資料,控方需要時間處理,因而今日不能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
(詳情後補)
[11:55] 案件押後至明(3/7) 08:45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提堂
李(70)
控罪: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辯方代表:#黃立煒大律師
========
因應上一庭法官指示,控方呈上本案12張傳票的時序表。再呈上對籌款罪的修定控罪字眼。表示可以答辯。
辯方有申請,辯方曾去信DoJ 作協商,6月28日收到回覆不獲接受,需時向被告解釋;希望再寫信申請,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至8月6日提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提堂
李(70)
控罪: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辯方代表:#黃立煒大律師
========
因應上一庭法官指示,控方呈上本案12張傳票的時序表。再呈上對籌款罪的修定控罪字眼。表示可以答辯。
辯方有申請,辯方曾去信DoJ 作協商,6月28日收到回覆不獲接受,需時向被告解釋;希望再寫信申請,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至8月6日提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
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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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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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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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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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4) #案件呈述上訴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23-53)🛑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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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53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 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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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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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4) #案件呈述上訴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23-53)🛑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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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53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 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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