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指示律師李律師
被告今天需使用法庭助聽器。
指示律師向法庭透露原大律師及團隊遇上困難請辭不再代表被告。施官查看紀錄知悉被告年頭解僱原私人聘請石大律師申請法援,如今法援律師又需再更換非常不理想,叮囑被告好好把握時間。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指示律師李律師
被告今天需使用法庭助聽器。
指示律師向法庭透露原大律師及團隊遇上困難請辭不再代表被告。施官查看紀錄知悉被告年頭解僱原私人聘請石大律師申請法援,如今法援律師又需再更換非常不理想,叮囑被告好好把握時間。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迴避申請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申請方代表:鄒親自陳詞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再加口頭補充
1158 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定下在7月5日下午頒佈申請裁決書,書面會送達各方及將電子版上載司法機構網頁,當日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迴避申請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申請方代表:鄒親自陳詞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再加口頭補充
1158 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定下在7月5日下午頒佈申請裁決書,書面會送達各方及將電子版上載司法機構網頁,當日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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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案件管理
- 控向法庭報告早前在庭上出現的警員,係在審訊早期出現咗兩日,當時未知會被傳召做證人,辯方就此無再申請
- 雙方就JB8 未能達成協議,要傳證人作供
- 今日只有財務專家證人和一名匿名證人
傳召法政會計師李先生
🔹控方主問
李先生做咗一份112頁報告,對陳xx、D7劉、和黃振強共9個財務戶口作分析,包括中銀、匯豐、恆生、馬會、和 PayMe。分作前期即2019年1月~7月,和重點檢視即8月1日~12月9日。
分析方式分類為:
- 每個人的個別戶口分析
- 存款/提款總額
- 單次最大存款/提款金額
- 存款/提款方式
- 存款/提款入數日期
- 存款/提款次數
- 已知存款的來源和提款的去向
- 重點檢視期間的存款/提款的總額佔全年總額的比例
當中最注目的數目係D7劉的戶口在重點檢視期間,收到532筆存款,共178萬,有534次提款,共129萬。有4次,每次5萬元轉賬入黃振強的戶口。
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案件管理
- 控向法庭報告早前在庭上出現的警員,係在審訊早期出現咗兩日,當時未知會被傳召做證人,辯方就此無再申請
- 雙方就JB8 未能達成協議,要傳證人作供
- 今日只有財務專家證人和一名匿名證人
傳召法政會計師李先生
🔹控方主問
李先生做咗一份112頁報告,對陳xx、D7劉、和黃振強共9個財務戶口作分析,包括中銀、匯豐、恆生、馬會、和 PayMe。分作前期即2019年1月~7月,和重點檢視即8月1日~12月9日。
分析方式分類為:
- 每個人的個別戶口分析
- 存款/提款總額
- 單次最大存款/提款金額
- 存款/提款方式
- 存款/提款入數日期
- 存款/提款次數
- 已知存款的來源和提款的去向
- 重點檢視期間的存款/提款的總額佔全年總額的比例
當中最注目的數目係D7劉的戶口在重點檢視期間,收到532筆存款,共178萬,有534次提款,共129萬。有4次,每次5萬元轉賬入黃振強的戶口。
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5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戴耀廷,吳政亨(42-56)🛑二人已還押逾39個月 #求情 [1/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君衞(35) 盜竊 #夾公仔使橫手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區諾軒(33), 趙家賢(35), 鍾錦麟(32) #民主派初選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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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戴耀廷,吳政亨(42-56)🛑二人已還押逾39個月 #求情 [1/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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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君衞(35) 盜竊 #夾公仔使橫手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區諾軒(33), 趙家賢(35), 鍾錦麟(32) #民主派初選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9] 開庭
📍案件管理
- 控辯雙方先協議問匿名證人什麼問題,需要帶出什麼訊息
- 控方表示有關D5的文件JB8中,相片有錯誤,申請改正
- JB8 的相片中,張官早前提議删去幾張,暫時維持删去
📍傳召匿名證人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7日,收到訓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負責監視6名目標人物:黃振強、林xx、吳xx、D1張、梁xx、D2張。
21:45 去到克街,6分鐘後,D1張與一名女子到達,入咗大廈
23:14 黃振強與林xx落樓在門口食煙,之後入返大廈
23:22 梁xx與兩名女子到達,梁xx入咗大廈,兩名女子離開咗
00:03 黃振強、D1張與另外兩名未見過嘅女子一同行出大廈,在門口徘徊傾偈
00:08 林xx與另一名未見過嘅女子行出大廈,6個人傾咗一陣,先後分4組人離開:
D1張與一女子離開;一女子獨自離開;林xx與一女子離開;黃振強獨自離開,在莊士敦道左轉去到巴路士街,見到早前與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兩人行去譚臣道,離開咗視線,而林xx就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的油站。
🔸D1 #于雋謙大律師 盤問
23:14 見到黃振強食煙,留咗幾分鐘
23:22 見到梁xx到,23:45 梁出返嚟與兩名女子一同離開咗
00:03 黃振強落樓
00:08 林xx落樓,林、D1張、黃離開
第一次見到黃振強係有背囊,00:03時無背囊;23:22第一次見到梁xx有背囊有重量,23:45落樓時無背囊。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D1張與同行女子無特別親暱,一齊行入大廈,當時唔知有安全屋,後來知道;梁xx與兩女子到達,梁自己入咗大廈,相信係上咗樓,兩名女子在門口等,23:45 梁落返嚟,與她們一齊離開。
00:03 黃振強、林xx與兩名女子一齊,四人有互相交流,00:08 林xx與另一女子出嚟,6個人有傾偈,之後各自散去,證人跟住黃振強去到巴路士街,見到黃與早前和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會面,而林xx就獨自在加德士油站。
當日在展鴻大廈監視的只有證人一個人,同意有其他警員在不同地方跟蹤,當晚無見過D2張。證人搭唔到當晚留到幾點離開。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根據證人在2019/12/11的口供,收到指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監視6名目標人物T1~T6。
[09:41] 🔹控方無覆問,休庭拆除圍板
[10:17] 開庭
————
📍傳召警長5828 戴明德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8日去展鴻大廈12樓一個單位,去到時係重門深鎖,由證人拍門,無人回應,由另一組人爆門,證人第一個入屋,入左邊一間房,表明身分,問係唔係黃振強,黃當時企咗喺度,即時撲向證人,證人欄腰攬住佢,撲佢落出床,黃反應激烈,用手推和腳撞向證人,隊友協助制服,由證人上手銬,反鎖在後,檢取證物,一部紅色和一部黑色iPhone,頭盔,防毒面具,防彈背心,膠盾。
🔸D1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證人首先入房,隊員有上司警署警長馮保羅,偵緝警員5820 和8561,房內當時係熄咗燈,有隊員開燈後就再無熄過。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拘捕過程中警員掌摑黃振強面部,言語威嚇「信唔信831死個人,送你返大陸,大陸仔呀嘛,大陸有親戚呀嘛」,問黃藏槍地點,黃唔肯講,就用警棍襲擊佢;黃唔肯講電話密碼,就拳打腳踢,逼佢解鎖。證人一律不同意、唔記得。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同意糾纏會整傷黃振強,當日見唔到佢受傷,唔知道被黃振強投訴,黃無要求睇醫生。
12月8日早上11點幾去搜黃振強住所,黃振強媽媽有問佢有無受傷,黃振強話無。
睇P2004黃振強在12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投訴被襲擊後拍攝的傷勢相片,證人唔知道點解黃面部、腳部和臀部受傷。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道黃振強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指明係戴明德,無做過投訴報告內所講嘅事。
證人在2020年1月19日升職做警長,調離OCTB A2-2隊。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睇由警員50029寫的調查報告,在2020/1/18 21:55時,警署警長馮保羅帶領五名警員(包括證人)去沙田警署報案室,在2020/1/19 00:18時,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證人稱1月19日無返工。
律師指出證人講大話,指證人在長沙灣警署對D5打嚇氹。證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明知道可疑人物有槍械炸彈,有爆破組在場,唔係要盡快入屋,點解仲會拍門?證人話這是上級指示,知道有危險,所以有着避彈衣,同意單位有鐵閘有木門,但唔知道點樣爆門。
拘捕黃振強時,係制服佢在床上,糾纏咗兩三分鐘,唔知點解黃會受傷。
12月8日13:20~13:37 在秀茂坪警署,第一次做錄影會面,第二次係在21:28~23:06,在灣仔警署,律師質疑點解會在19:39向值日官提取黃振強,會面前係唔係威嚇黃,要講定做咩。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無覆問
[11:15~11:42] 小休
下名證人係負責調查D5的電話,但因報告有錯誤,控方提出修改,D5 #余承熹大律師 指應由證人自己解釋,為何出錯,而不是由控方作修改,控方質疑辯方背後動機,表示需要時間處理,可能要由原材料開始重新再做報告,申請押後,辯方則提出不需要,可以在庭上直接開啟由原材料抄出來的工作副本。
[12:00] 案件押後至明日(26/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9] 開庭
📍案件管理
- 控辯雙方先協議問匿名證人什麼問題,需要帶出什麼訊息
- 控方表示有關D5的文件JB8中,相片有錯誤,申請改正
- JB8 的相片中,張官早前提議删去幾張,暫時維持删去
📍傳召匿名證人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7日,收到訓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負責監視6名目標人物:黃振強、林xx、吳xx、D1張、梁xx、D2張。
21:45 去到克街,6分鐘後,D1張與一名女子到達,入咗大廈
23:14 黃振強與林xx落樓在門口食煙,之後入返大廈
23:22 梁xx與兩名女子到達,梁xx入咗大廈,兩名女子離開咗
00:03 黃振強、D1張與另外兩名未見過嘅女子一同行出大廈,在門口徘徊傾偈
00:08 林xx與另一名未見過嘅女子行出大廈,6個人傾咗一陣,先後分4組人離開:
D1張與一女子離開;一女子獨自離開;林xx與一女子離開;黃振強獨自離開,在莊士敦道左轉去到巴路士街,見到早前與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兩人行去譚臣道,離開咗視線,而林xx就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的油站。
🔸D1 #于雋謙大律師 盤問
23:14 見到黃振強食煙,留咗幾分鐘
23:22 見到梁xx到,23:45 梁出返嚟與兩名女子一同離開咗
00:03 黃振強落樓
00:08 林xx落樓,林、D1張、黃離開
第一次見到黃振強係有背囊,00:03時無背囊;23:22第一次見到梁xx有背囊有重量,23:45落樓時無背囊。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D1張與同行女子無特別親暱,一齊行入大廈,當時唔知有安全屋,後來知道;梁xx與兩女子到達,梁自己入咗大廈,相信係上咗樓,兩名女子在門口等,23:45 梁落返嚟,與她們一齊離開。
00:03 黃振強、林xx與兩名女子一齊,四人有互相交流,00:08 林xx與另一女子出嚟,6個人有傾偈,之後各自散去,證人跟住黃振強去到巴路士街,見到黃與早前和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會面,而林xx就獨自在加德士油站。
當日在展鴻大廈監視的只有證人一個人,同意有其他警員在不同地方跟蹤,當晚無見過D2張。證人搭唔到當晚留到幾點離開。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根據證人在2019/12/11的口供,收到指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監視6名目標人物T1~T6。
[09:41] 🔹控方無覆問,休庭拆除圍板
[10:17] 開庭
————
📍傳召警長5828 戴明德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8日去展鴻大廈12樓一個單位,去到時係重門深鎖,由證人拍門,無人回應,由另一組人爆門,證人第一個入屋,入左邊一間房,表明身分,問係唔係黃振強,黃當時企咗喺度,即時撲向證人,證人欄腰攬住佢,撲佢落出床,黃反應激烈,用手推和腳撞向證人,隊友協助制服,由證人上手銬,反鎖在後,檢取證物,一部紅色和一部黑色iPhone,頭盔,防毒面具,防彈背心,膠盾。
🔸D1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證人首先入房,隊員有上司警署警長馮保羅,偵緝警員5820 和8561,房內當時係熄咗燈,有隊員開燈後就再無熄過。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拘捕過程中警員掌摑黃振強面部,言語威嚇「信唔信831死個人,送你返大陸,大陸仔呀嘛,大陸有親戚呀嘛」,問黃藏槍地點,黃唔肯講,就用警棍襲擊佢;黃唔肯講電話密碼,就拳打腳踢,逼佢解鎖。證人一律不同意、唔記得。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同意糾纏會整傷黃振強,當日見唔到佢受傷,唔知道被黃振強投訴,黃無要求睇醫生。
12月8日早上11點幾去搜黃振強住所,黃振強媽媽有問佢有無受傷,黃振強話無。
睇P2004黃振強在12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投訴被襲擊後拍攝的傷勢相片,證人唔知道點解黃面部、腳部和臀部受傷。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道黃振強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指明係戴明德,無做過投訴報告內所講嘅事。
證人在2020年1月19日升職做警長,調離OCTB A2-2隊。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睇由警員50029寫的調查報告,在2020/1/18 21:55時,警署警長馮保羅帶領五名警員(包括證人)去沙田警署報案室,在2020/1/19 00:18時,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證人稱1月19日無返工。
律師指出證人講大話,指證人在長沙灣警署對D5打嚇氹。證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明知道可疑人物有槍械炸彈,有爆破組在場,唔係要盡快入屋,點解仲會拍門?證人話這是上級指示,知道有危險,所以有着避彈衣,同意單位有鐵閘有木門,但唔知道點樣爆門。
拘捕黃振強時,係制服佢在床上,糾纏咗兩三分鐘,唔知點解黃會受傷。
12月8日13:20~13:37 在秀茂坪警署,第一次做錄影會面,第二次係在21:28~23:06,在灣仔警署,律師質疑點解會在19:39向值日官提取黃振強,會面前係唔係威嚇黃,要講定做咩。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無覆問
[11:15~11:42] 小休
下名證人係負責調查D5的電話,但因報告有錯誤,控方提出修改,D5 #余承熹大律師 指應由證人自己解釋,為何出錯,而不是由控方作修改,控方質疑辯方背後動機,表示需要時間處理,可能要由原材料開始重新再做報告,申請押後,辯方則提出不需要,可以在庭上直接開啟由原材料抄出來的工作副本。
[12:00] 案件押後至明日(26/6) 08:45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5]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戴耀廷,吳政亨(42-56)🛑二人已還押逾39個月 #求情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何(24) 🔥#判刑 (#網上起底 4項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區諾軒(33), 趙家賢(35), 鍾錦麟(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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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戴耀廷,吳政亨(42-56)🛑二人已還押逾39個月 #求情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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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何(24) 🔥#判刑 (#網上起底 4項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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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區諾軒(33), 趙家賢(35), 鍾錦麟(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06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求情(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求情(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
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
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專家證人吳嘉豪(音)博士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2月27日寫咗兩頁紙報告,檢驗咗11支伸縮棍,全部在荃灣貨倉檢取,外型大致一樣。呈上證物,給法官、律師和陪審員傳閱。
主控要求證人示範如何令伸縮棍伸長和縮短。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問伸縮棍和伸縮行山杖的操作是否類似,證人理解行山杖伸長後有機械部分需要固定,伸縮棍沒有。
🔹控方覆問
伸縮棍伸長後約長63cm。
[09:13]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Cellebrite📲
案發時證人係案件調查員,從拘捕警員接收兩部電話,一部屬於D4,一部(P880)在D5的工作室檢取,之後交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網罪科)」作法政檢驗,知道警方在2020年頭,開始用軟件“Cellebrite”做檢查,詳情唔知點操作,會在網罪科人員協助下,檢視電話內容,由證人揀選與案有關或與人物有關的資料,再由網罪科人員燒錄成一套兩隻的光碟,一隻係呈堂主碟,一隻係工作副本。
調查期間,就電話P880,證人去咗網罪科多次,先後攞咗三套光碟,為咗方便法庭閱讀,證人將光碟內容轉化成二百多頁的控方文件JB8,有以表格形式的Telegram 對話,有105張相片,但沒有聲音或影片檔案。
🖇️摺完紙鶴未?
因為辯方未能同意JB8的內容,控方要把JB8 由頭到尾向證人展示一次,待他確認內容,重點如下:
- 電話內有Telegram 軟件,使用賬號係“摺完紙鶴未?”
- 電話內有其他賬戶,如:zello 賬戶pforpatpat;Google Map account: 賴xx;Gmail account: LxxCxxxPxx
- 摺完紙鶴未?與另一TG用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有對話,調查所知“Google drive”係同案另一被告蔡xx
- 摺完紙鶴未?曾與 M 溝通
- 好多TG對話內容,Cellebrite 顯示訊息已被删除,但Cellebrite 可以還原部分內容
- 摺完紙鶴未?曾與 阿恨 對話
- 有影片睇到有人點火,有爆炸的聲音和光
- 摺完紙鶴未?曾與賬號 831339902 對話,調查所知該賬號係同案另一被告吳xx
- TG對話中有一段錄音「你點啊,而家身體點啊,我聽你把聲而家好咗啲喎」,證人稱把聲係D5
- 再有三段錄音,證人唔認得
[10:29~10:59] 小休
🖇️🗣️聲音辨認
張官叫陪審員忘記證人稱認出那把聲音,強調梁非聲音辨認專家證人,更唔好如證人所言上網睇片。
控方展示JB8 中有LINE 對話,機主自稱“hi, I am Bobby”。
🖇️相片部分
基於私隱理由,有三張相片被抽起。控方展示JB8 中有兩處出現同一張相片,證人向法庭致歉,可能係製作文件時copy and paste錯誤,控方再指出另有兩處顯示不同相片,但檔案名稱相同,證人再次致歉。控方呈上修正的紙本文件,並會更正陪審員手上的電子版本。
證人根據網罪科從相片中搵到的GPS資料,輸入Google Map,得到兩個位置,證人擺它截圖制成文件。
🖇️網上瀏覽記錄
曾經搜尋炸彈發展歷史和關於黑火藥資料。
控方申請將整份JB8 呈堂成為證物。
[11:45~12:15] 小休
證人梁樂文在2020年6月12日到D4家中拍照,確認JB1 中 180~203號相片是由他拍攝,相信係跟拍攝順序製作相簿。
主問完畢,控方得悉盤問唔會在今日完成,主控表示身體不適,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控方有信心可以在這星期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估計需時一個星期,之後到雙方結案陳辭,法官引導陪審員,法庭預計一定會加時,保守估計到8月中。
[12:25] 案件押後至明日(27/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專家證人吳嘉豪(音)博士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2月27日寫咗兩頁紙報告,檢驗咗11支伸縮棍,全部在荃灣貨倉檢取,外型大致一樣。呈上證物,給法官、律師和陪審員傳閱。
主控要求證人示範如何令伸縮棍伸長和縮短。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問伸縮棍和伸縮行山杖的操作是否類似,證人理解行山杖伸長後有機械部分需要固定,伸縮棍沒有。
🔹控方覆問
伸縮棍伸長後約長63cm。
[09:13]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Cellebrite📲
案發時證人係案件調查員,從拘捕警員接收兩部電話,一部屬於D4,一部(P880)在D5的工作室檢取,之後交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網罪科)」作法政檢驗,知道警方在2020年頭,開始用軟件“Cellebrite”做檢查,詳情唔知點操作,會在網罪科人員協助下,檢視電話內容,由證人揀選與案有關或與人物有關的資料,再由網罪科人員燒錄成一套兩隻的光碟,一隻係呈堂主碟,一隻係工作副本。
調查期間,就電話P880,證人去咗網罪科多次,先後攞咗三套光碟,為咗方便法庭閱讀,證人將光碟內容轉化成二百多頁的控方文件JB8,有以表格形式的Telegram 對話,有105張相片,但沒有聲音或影片檔案。
🖇️摺完紙鶴未?
因為辯方未能同意JB8的內容,控方要把JB8 由頭到尾向證人展示一次,待他確認內容,重點如下:
- 電話內有Telegram 軟件,使用賬號係“摺完紙鶴未?”
- 電話內有其他賬戶,如:zello 賬戶pforpatpat;Google Map account: 賴xx;Gmail account: LxxCxxxPxx
- 摺完紙鶴未?與另一TG用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有對話,調查所知“Google drive”係同案另一被告蔡xx
- 摺完紙鶴未?曾與 M 溝通
- 好多TG對話內容,Cellebrite 顯示訊息已被删除,但Cellebrite 可以還原部分內容
- 摺完紙鶴未?曾與 阿恨 對話
- 有影片睇到有人點火,有爆炸的聲音和光
- 摺完紙鶴未?曾與賬號 831339902 對話,調查所知該賬號係同案另一被告吳xx
- TG對話中有一段錄音「你點啊,而家身體點啊,我聽你把聲而家好咗啲喎」,證人稱把聲係D5
- 再有三段錄音,證人唔認得
[10:29~10:59] 小休
🖇️🗣️聲音辨認
張官叫陪審員忘記證人稱認出那把聲音,強調梁非聲音辨認專家證人,更唔好如證人所言上網睇片。
控方展示JB8 中有LINE 對話,機主自稱“hi, I am Bobby”。
🖇️相片部分
基於私隱理由,有三張相片被抽起。控方展示JB8 中有兩處出現同一張相片,證人向法庭致歉,可能係製作文件時copy and paste錯誤,控方再指出另有兩處顯示不同相片,但檔案名稱相同,證人再次致歉。控方呈上修正的紙本文件,並會更正陪審員手上的電子版本。
證人根據網罪科從相片中搵到的GPS資料,輸入Google Map,得到兩個位置,證人擺它截圖制成文件。
🖇️網上瀏覽記錄
曾經搜尋炸彈發展歷史和關於黑火藥資料。
控方申請將整份JB8 呈堂成為證物。
[11:45~12:15] 小休
證人梁樂文在2020年6月12日到D4家中拍照,確認JB1 中 180~203號相片是由他拍攝,相信係跟拍攝順序製作相簿。
主問完畢,控方得悉盤問唔會在今日完成,主控表示身體不適,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控方有信心可以在這星期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估計需時一個星期,之後到雙方結案陳辭,法官引導陪審員,法庭預計一定會加時,保守估計到8月中。
[12:25] 案件押後至明日(27/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6]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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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家成,胡(26-30)🛑鄒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1: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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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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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家成,胡(26-30)🛑鄒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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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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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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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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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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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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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