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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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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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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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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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5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胡愛民(43) 7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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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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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5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胡愛民(43) 7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1103太古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陳眞(48) 與 👥D1-D6張,容,鄭,高,徐,鍾(20-61)
🛑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背景:
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6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其中D1-3 認罪,D4至D6不認罪受審,D5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
今日D4委派法律代表出席
D3及D5向懲教申請到庭
D1,D2及D6缺席
法官指收到D4及原告之法律代表來信指涉及之刑事案件將在7月10日作裁決,希望押後,出席之D3及D5不反對。
法庭命令核對列表聆訊押後至8月29日 0930時再開庭處理。法官要求原告人代表律師將今日命令通知各人。
💛感謝報料💛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1103太古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陳眞(48) 與 👥D1-D6張,容,鄭,高,徐,鍾(20-61)
🛑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背景:
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6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其中D1-3 認罪,D4至D6不認罪受審,D5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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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4委派法律代表出席
D3及D5向懲教申請到庭
D1,D2及D6缺席
法官指收到D4及原告之法律代表來信指涉及之刑事案件將在7月10日作裁決,希望押後,出席之D3及D5不反對。
法庭命令核對列表聆訊押後至8月29日 0930時再開庭處理。法官要求原告人代表律師將今日命令通知各人。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50] 開庭
📍案件管理
- 馬大律師稱D7因身體不適,要去睇醫生,未能出庭。
- 討論證人次序和審訊安排。
- 是大律師申請法庭畀時間攞指示。
[09:30]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2020/1/17 訓示時被指派做證物員,罪名係串謀傷人,唔知係咩案,唔知道在12月8日已經有人被拘捕,出發之前唔知道要檢取咩證物,入咗單位之後,主管通知要檢取現場全部電子裝置和現金,有畫工作室室內草圖P955,其中一張工作枱A,有多部電話,以❌代表著唔機的電話,⭕️代表可以著機,共有8部可以著機,其中一部P880唔使入密碼。
警員11027拘捕D5,搜身時證人在場,但唔係全程睇住,唔知道D5身上無電話,無問邊一部屬於佢,無問邊一部平板屬於佢,亦無問電腦,無問嘅原因係專注大量證物,忽略咗問。
入到去舖頭知道係做維修,無問邊啲電話屬於客戶,律師展示一張相片,顯示有一掛袋,裝有8部電話,證人表示全部撳唔著,無留意每部電話都有label紙,寫上顧客名稱和密碼。
證人同意昨日口供講,在場有開啟不需密碼的電話,檢視內裹相片,無做任何紀錄;內有D5的生活照,證人覺得未必係重要證據,所以無記錄,有向上司匯報,但都係無記錄。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無睇過電話內容,在庭上咁講只係要修補錯誤(唔同意)。律師指出睇相之後並非放回原位,移動過位置,證人回答如果拎起嚟睇都係移動嘅就係啦。
證人收到指示要檢取所有電子裝備和現金,檢取個人物品係證人個人決定,同意檢取的所有證物,都無問過D5是否屬於他的。
當日係由證人和三名警員先進入3C工作室,之後袁幫版和其他人才到場,隨即封鎖現場,唔知當日有無客人上門,律師展示控方一張相片,見到工作室內有小朋友的玩具,證人知D5未結婚,唔知道D5的家姐在工作室返工,所以有玩具,亦唔知張xx係D5姐夫。
2020/1/19 15:55 證人將P880 交畀DPC 8561,攞去做法政檢驗,其他電話全部由證人處理,無攞去做檢驗。
律師指出因為證人在工作室搵到有政治立場嘅卡片,所以認為呢間係黃店,檢取現金嘅目的,係阻礙3C工作室運作;證人和另一名警員企圖灌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證人係拎住滴露。證人一律不同意。
證人表示係他聯絡D5 交還證物,但無打電話,係直接去住址搵佢,律師問點解唔先打電話,證人表示唔清楚,有指示係咁做。律師呈上證人的記事冊MFI 22,有記項寫:「2020年2月3日 09:45 致電賴xx,6855xxxx…」,證人改口有打電話,唔記得點樣知道電話號碼。
控方申請小休思考覆問。
[10:10~10:24]
🔹控方覆問
2020/2/3 收到指示要歸還電話,證人與沙展帶住電話,去D5的住址搵佢,揾唔到,唔記得係無人應門或D5不在家,離開後,在街上遇到D5和他媽媽…
是大律師提出反對,要求陪審員和證人避席,指盤問時無帶出相關內容,三方商議。
控方修訂問題:結果還唔還到電話,證人回答「無」;追問點解?張官制止,但證人已經搭咗「D5拒絕接收」。
————
📍傳召警員8519 范智峰(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去拘捕張xx,成功拉到。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張係在廣源邨停車場揸車出嚟時被截停,即時帶返住所搜屋,屋內張太在場,張叫太太搵D5搵律師,張太嘗試打電話,搵唔到人,得知張太係D5家姐,張被帶返警署落警誡供詞和做錄影會面,2020/1/18 晚上七點幾調查完畢,交俾值日官。
證人表示張嘅職業係做貨車司機,唔知道在張和太太在3C工作室兼職。
展示控方相片 JB2 p26 & p27,顯示一輛BMW私家車,指出車上司機係張,他落車行出行人路。
[10:51] 🔹控方覆問
張太係用手機打畀D5。
————
📍傳召警員50029 張錦倫(音)
🔹控方無主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律師向證人展示由他寫的調查報告P2013,紀錄在2020年1月19日 00:18時,由馮保羅帶領證人和其他警員,一行六人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證人向值日官提取D5,上2樓一間房間進行debriefing ,證人解釋debriefing 意思係了解D5背景,唔係搜證,調查報告寫:了解與其他人關係,解釋未必涉及案件有關,當晚知道有三個被捕人,D5係第三個。
律師質疑與其他被補人關係,仲唔係與案有關?證人最終同意。
同意係在無警誡之下問問題,知道拘捕隊伍有調查報告,唔知道D5無嘢講,當晚係根指示去了解,證人係屬於調查隊伍,無問拘捕隊伍攞報告,係比較客觀嘅做法。
當晚係問D5嘅家庭,讀書,有無入三合會,有無參與政黨或任何組織,各被告之間嘅關係,工作嘅同事;D5 無答。同意無記錄內容,如果D5有回答,就會另外做一份詳細報告。
證人稱當晚只有他和另一警員同D5上房,其他警員在車上等候,被質疑點解唔係寫兩名警員,而寫6個人,證人解釋紀錄太概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警員在房內叫D5除晒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不停喝罵D5為曱甴,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物品去咗邊,畀TG對話內容D5睇,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名佢,話識得佢哋就放D5走,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D5發覺有人放咗子彈在褲袋,警員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在子彈之中,採集DNA;警員話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返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覆問
叫證人讀出調查報告其中一句,「會見完畢,無任何資料提供」。
[11:2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因為未知D7情況,和林芷瑩大律師在下星期一要出席終審法院案件,因此明日和下星期一主要處理證物,主控表示可以在下星期五完成控方案情。
P.S. @19:00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6月20日無審訊,估計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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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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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案件管理
- 馬大律師稱D7因身體不適,要去睇醫生,未能出庭。
- 討論證人次序和審訊安排。
- 是大律師申請法庭畀時間攞指示。
[09:30]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2020/1/17 訓示時被指派做證物員,罪名係串謀傷人,唔知係咩案,唔知道在12月8日已經有人被拘捕,出發之前唔知道要檢取咩證物,入咗單位之後,主管通知要檢取現場全部電子裝置和現金,有畫工作室室內草圖P955,其中一張工作枱A,有多部電話,以❌代表著唔機的電話,⭕️代表可以著機,共有8部可以著機,其中一部P880唔使入密碼。
警員11027拘捕D5,搜身時證人在場,但唔係全程睇住,唔知道D5身上無電話,無問邊一部屬於佢,無問邊一部平板屬於佢,亦無問電腦,無問嘅原因係專注大量證物,忽略咗問。
入到去舖頭知道係做維修,無問邊啲電話屬於客戶,律師展示一張相片,顯示有一掛袋,裝有8部電話,證人表示全部撳唔著,無留意每部電話都有label紙,寫上顧客名稱和密碼。
證人同意昨日口供講,在場有開啟不需密碼的電話,檢視內裹相片,無做任何紀錄;內有D5的生活照,證人覺得未必係重要證據,所以無記錄,有向上司匯報,但都係無記錄。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無睇過電話內容,在庭上咁講只係要修補錯誤(唔同意)。律師指出睇相之後並非放回原位,移動過位置,證人回答如果拎起嚟睇都係移動嘅就係啦。
證人收到指示要檢取所有電子裝備和現金,檢取個人物品係證人個人決定,同意檢取的所有證物,都無問過D5是否屬於他的。
當日係由證人和三名警員先進入3C工作室,之後袁幫版和其他人才到場,隨即封鎖現場,唔知當日有無客人上門,律師展示控方一張相片,見到工作室內有小朋友的玩具,證人知D5未結婚,唔知道D5的家姐在工作室返工,所以有玩具,亦唔知張xx係D5姐夫。
2020/1/19 15:55 證人將P880 交畀DPC 8561,攞去做法政檢驗,其他電話全部由證人處理,無攞去做檢驗。
律師指出因為證人在工作室搵到有政治立場嘅卡片,所以認為呢間係黃店,檢取現金嘅目的,係阻礙3C工作室運作;證人和另一名警員企圖灌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證人係拎住滴露。證人一律不同意。
證人表示係他聯絡D5 交還證物,但無打電話,係直接去住址搵佢,律師問點解唔先打電話,證人表示唔清楚,有指示係咁做。律師呈上證人的記事冊MFI 22,有記項寫:「2020年2月3日 09:45 致電賴xx,6855xxxx…」,證人改口有打電話,唔記得點樣知道電話號碼。
控方申請小休思考覆問。
[10:10~10:24]
🔹控方覆問
2020/2/3 收到指示要歸還電話,證人與沙展帶住電話,去D5的住址搵佢,揾唔到,唔記得係無人應門或D5不在家,離開後,在街上遇到D5和他媽媽…
是大律師提出反對,要求陪審員和證人避席,指盤問時無帶出相關內容,三方商議。
控方修訂問題:結果還唔還到電話,證人回答「無」;追問點解?張官制止,但證人已經搭咗「D5拒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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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8519 范智峰(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去拘捕張xx,成功拉到。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張係在廣源邨停車場揸車出嚟時被截停,即時帶返住所搜屋,屋內張太在場,張叫太太搵D5搵律師,張太嘗試打電話,搵唔到人,得知張太係D5家姐,張被帶返警署落警誡供詞和做錄影會面,2020/1/18 晚上七點幾調查完畢,交俾值日官。
證人表示張嘅職業係做貨車司機,唔知道在張和太太在3C工作室兼職。
展示控方相片 JB2 p26 & p27,顯示一輛BMW私家車,指出車上司機係張,他落車行出行人路。
[10:51] 🔹控方覆問
張太係用手機打畀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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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50029 張錦倫(音)
🔹控方無主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律師向證人展示由他寫的調查報告P2013,紀錄在2020年1月19日 00:18時,由馮保羅帶領證人和其他警員,一行六人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證人向值日官提取D5,上2樓一間房間進行debriefing ,證人解釋debriefing 意思係了解D5背景,唔係搜證,調查報告寫:了解與其他人關係,解釋未必涉及案件有關,當晚知道有三個被捕人,D5係第三個。
律師質疑與其他被補人關係,仲唔係與案有關?證人最終同意。
同意係在無警誡之下問問題,知道拘捕隊伍有調查報告,唔知道D5無嘢講,當晚係根指示去了解,證人係屬於調查隊伍,無問拘捕隊伍攞報告,係比較客觀嘅做法。
當晚係問D5嘅家庭,讀書,有無入三合會,有無參與政黨或任何組織,各被告之間嘅關係,工作嘅同事;D5 無答。同意無記錄內容,如果D5有回答,就會另外做一份詳細報告。
證人稱當晚只有他和另一警員同D5上房,其他警員在車上等候,被質疑點解唔係寫兩名警員,而寫6個人,證人解釋紀錄太概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警員在房內叫D5除晒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不停喝罵D5為曱甴,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物品去咗邊,畀TG對話內容D5睇,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名佢,話識得佢哋就放D5走,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D5發覺有人放咗子彈在褲袋,警員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在子彈之中,採集DNA;警員話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返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覆問
叫證人讀出調查報告其中一句,「會見完畢,無任何資料提供」。
[11:2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因為未知D7情況,和林芷瑩大律師在下星期一要出席終審法院案件,因此明日和下星期一主要處理證物,主控表示可以在下星期五完成控方案情。
P.S. @19:00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6月20日無審訊,估計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答辯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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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答辯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俊翔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答辯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書記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法庭根據控辯雙方提議,定於2024年8月2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希望雙方可以草擬承認事實。
========
好多朋友到場支持陳伯,令到一庭滿座,當中有牛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余俊翔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答辯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書記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法庭根據控辯雙方提議,定於2024年8月2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希望雙方可以草擬承認事實。
========
好多朋友到場支持陳伯,令到一庭滿座,當中有牛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19香港
#發佈煽動意圖刋物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區(58)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30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19香港
#發佈煽動意圖刋物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區(58)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30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2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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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區,陳,陳,陳,陳,鄭,何,何(18-25)🛑A5陳,鄭,A8何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7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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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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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區,陳,陳,陳,陳,鄭,何,何(18-25)🛑A5陳,鄭,A8何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7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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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
📌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
📌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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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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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廖柏嘉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梁國雄已還押逾39個月;李卓人已還押逾38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4個月 #終審上訴 (#0818維園 非法集結;不認罪後於2021年4月1日被裁定罪成。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駁回上訴。終院於2024年2月22日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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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0:0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迴避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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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5:00
👥甘,倪,區,黃,倪,丁(18-43)🛑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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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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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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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廖柏嘉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梁國雄已還押逾39個月;李卓人已還押逾38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4個月 #終審上訴 (#0818維園 非法集結;不認罪後於2021年4月1日被裁定罪成。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駁回上訴。終院於2024年2月22日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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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0:0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迴避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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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5:00
👥甘,倪,區,黃,倪,丁(18-43)🛑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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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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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指示律師李律師
被告今天需使用法庭助聽器。
指示律師向法庭透露原大律師及團隊遇上困難請辭不再代表被告。施官查看紀錄知悉被告年頭解僱原私人聘請石大律師申請法援,如今法援律師又需再更換非常不理想,叮囑被告好好把握時間。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指示律師李律師
被告今天需使用法庭助聽器。
指示律師向法庭透露原大律師及團隊遇上困難請辭不再代表被告。施官查看紀錄知悉被告年頭解僱原私人聘請石大律師申請法援,如今法援律師又需再更換非常不理想,叮囑被告好好把握時間。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迴避申請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申請方代表:鄒親自陳詞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再加口頭補充
1158 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定下在7月5日下午頒佈申請裁決書,書面會送達各方及將電子版上載司法機構網頁,當日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迴避申請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申請方代表:鄒親自陳詞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再加口頭補充
1158 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定下在7月5日下午頒佈申請裁決書,書面會送達各方及將電子版上載司法機構網頁,當日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案件管理
- 控向法庭報告早前在庭上出現的警員,係在審訊早期出現咗兩日,當時未知會被傳召做證人,辯方就此無再申請
- 雙方就JB8 未能達成協議,要傳證人作供
- 今日只有財務專家證人和一名匿名證人
傳召法政會計師李先生
🔹控方主問
李先生做咗一份112頁報告,對陳xx、D7劉、和黃振強共9個財務戶口作分析,包括中銀、匯豐、恆生、馬會、和 PayMe。分作前期即2019年1月~7月,和重點檢視即8月1日~12月9日。
分析方式分類為:
- 每個人的個別戶口分析
- 存款/提款總額
- 單次最大存款/提款金額
- 存款/提款方式
- 存款/提款入數日期
- 存款/提款次數
- 已知存款的來源和提款的去向
- 重點檢視期間的存款/提款的總額佔全年總額的比例
當中最注目的數目係D7劉的戶口在重點檢視期間,收到532筆存款,共178萬,有534次提款,共129萬。有4次,每次5萬元轉賬入黃振強的戶口。
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案件管理
- 控向法庭報告早前在庭上出現的警員,係在審訊早期出現咗兩日,當時未知會被傳召做證人,辯方就此無再申請
- 雙方就JB8 未能達成協議,要傳證人作供
- 今日只有財務專家證人和一名匿名證人
傳召法政會計師李先生
🔹控方主問
李先生做咗一份112頁報告,對陳xx、D7劉、和黃振強共9個財務戶口作分析,包括中銀、匯豐、恆生、馬會、和 PayMe。分作前期即2019年1月~7月,和重點檢視即8月1日~12月9日。
分析方式分類為:
- 每個人的個別戶口分析
- 存款/提款總額
- 單次最大存款/提款金額
- 存款/提款方式
- 存款/提款入數日期
- 存款/提款次數
- 已知存款的來源和提款的去向
- 重點檢視期間的存款/提款的總額佔全年總額的比例
當中最注目的數目係D7劉的戶口在重點檢視期間,收到532筆存款,共178萬,有534次提款,共129萬。有4次,每次5萬元轉賬入黃振強的戶口。
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