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02月29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5/80)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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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
01:30 派發正庭飛
職員宣佈押後至3:00 才開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
01:30 派發正庭飛
職員宣佈押後至3:00 才開庭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認罪協商後存檔法庭】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38個月
D2: 即時監禁29個月
D3: 即時監禁24個月
D5: 即時監禁16個月
📌判刑簡短理由:
D1 控罪1及5:
整體判刑57個月,認罪扣減至38個月
D2控罪1及6:
整體判刑48個月,認罪扣減至32個月,年紀尚輕酌情再減3個月
D3 控罪1,3,4 及6:
總刑期36個月,認罪扣減至24個月
D5 控罪1:
刑責較輕以24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6個月。
(上次D2及D5代表律師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38個月
D2: 即時監禁29個月
D3: 即時監禁24個月
D5: 即時監禁16個月
📌判刑簡短理由:
D1 控罪1及5:
整體判刑57個月,認罪扣減至38個月
D2控罪1及6:
整體判刑48個月,認罪扣減至32個月,年紀尚輕酌情再減3個月
D3 控罪1,3,4 及6:
總刑期36個月,認罪扣減至24個月
D5 控罪1:
刑責較輕以24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6個月。
(上次D2及D5代表律師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裁判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簡報:
法官宣佈全部罪名成立,休庭2小時以便代表律師閱讀並向被告解釋判詞。
12:22 再開
更正裁決書一些手民之誤,更正後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定罪紀錄:除D6 及11有刑事定罪紀錄,其他人沒有。控方交代各人背景如年紀及教育程度。D10女被告現在20歲4個月,代表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拒絕,指只會替D10取背景報告。
1245 完
案件指示4月3日 12:00前交書面求情,法官指示書面求情要用宋體字型14,撮要求情信內容,指明一些案例如梁天琦、楊嘉倫等三個案例不用呈交,口頭求情排期在4月27日 09:30進行,🛑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裁判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簡報:
法官宣佈全部罪名成立,休庭2小時以便代表律師閱讀並向被告解釋判詞。
12:22 再開
更正裁決書一些手民之誤,更正後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定罪紀錄:除D6 及11有刑事定罪紀錄,其他人沒有。控方交代各人背景如年紀及教育程度。D10女被告現在20歲4個月,代表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拒絕,指只會替D10取背景報告。
1245 完
案件指示4月3日 12:00前交書面求情,法官指示書面求情要用宋體字型14,撮要求情信內容,指明一些案例如梁天琦、楊嘉倫等三個案例不用呈交,口頭求情排期在4月27日 09:30進行,🛑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5/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關文渭大律師
=========
14:34 開庭,PW2 #陳沛敏 作供
🔸辯方由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盤問
辯方想帶出黎智英在2014年辭去主席職位之後,蘋果日報開始虧損,員工士氣低落,2018年黎智英再投入參與,希望改善報章內容和業務。
2018年5月叫陳沛敏向員工發問卷,做意見調查,黎智英開始見各部門主管,這是飯盒會的前身,發展成不同部門有不同飯盒會,運作模式係黎智英會在開會前2~3日,透過SNAP 拋出議題,或叫提意見,在會上作出討論,陳沛敏稱如果黎智英有興趣就會講多啲,無就輕輕帶過。
辯方呈上一份新文件,是蘋果日報集團使用SNAP workspace 的截圖,顯示有不同的群組(台灣、香港…),提到黎智英、張劍虹、陳沛敏、林文宗、Dick Ng 參與不同群組。
辯方引述多段SNAP & WhatsApp 對話內容,顯示黎智英拋出議題,開會之後,由張劍虹或陳沛敏寫總結,待各人跟進;辯方指整體上黎智英祗是講大方向,無指定甚麼可以報、甚麼唔可以報,總結係經過討論而得出;陳沛敏不甚同意,表示黎智英有主見、強勢,討論會觸及新聞內容,最後會以黎智英一錘定音,例如反修例和疫情,黎智英希望多報道示威者的角度,隱瞞疫情的情況,和揾咩人寫論壇。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 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5/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關文渭大律師
=========
14:34 開庭,PW2 #陳沛敏 作供
🔸辯方由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盤問
辯方想帶出黎智英在2014年辭去主席職位之後,蘋果日報開始虧損,員工士氣低落,2018年黎智英再投入參與,希望改善報章內容和業務。
2018年5月叫陳沛敏向員工發問卷,做意見調查,黎智英開始見各部門主管,這是飯盒會的前身,發展成不同部門有不同飯盒會,運作模式係黎智英會在開會前2~3日,透過SNAP 拋出議題,或叫提意見,在會上作出討論,陳沛敏稱如果黎智英有興趣就會講多啲,無就輕輕帶過。
辯方呈上一份新文件,是蘋果日報集團使用SNAP workspace 的截圖,顯示有不同的群組(台灣、香港…),提到黎智英、張劍虹、陳沛敏、林文宗、Dick Ng 參與不同群組。
辯方引述多段SNAP & WhatsApp 對話內容,顯示黎智英拋出議題,開會之後,由張劍虹或陳沛敏寫總結,待各人跟進;辯方指整體上黎智英祗是講大方向,無指定甚麼可以報、甚麼唔可以報,總結係經過討論而得出;陳沛敏不甚同意,表示黎智英有主見、強勢,討論會觸及新聞內容,最後會以黎智英一錘定音,例如反修例和疫情,黎智英希望多報道示威者的角度,隱瞞疫情的情況,和揾咩人寫論壇。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 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2.29]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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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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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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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03月0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08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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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求情
D1:蔡(54) / D2:丁(39)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採書面求情,無補充。
D2 強調被告帶領盲人兒童跑步,充滿愛心,並請法官將案件之嚴重性與理大比較,非積極參予者,無破壞行為。D2 申請取回證物中的球拍連套,判刑當日處理。
法官指暴動人數為數百人,控、辯雙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3月8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求情
D1:蔡(54) / D2:丁(39)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採書面求情,無補充。
D2 強調被告帶領盲人兒童跑步,充滿愛心,並請法官將案件之嚴重性與理大比較,非積極參予者,無破壞行為。D2 申請取回證物中的球拍連套,判刑當日處理。
法官指暴動人數為數百人,控、辯雙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3月8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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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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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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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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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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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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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9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
📌量刑起點:暴動4年,蒙面6星期,全部酌情扣減3個月,其他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D1吳 、D3陳 、D4李 、D7陳 及D8梁 (審後定罪),兩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 3年9個月監禁‼️
D2陳、D5蔡、D6林 (認罪),獲四份一扣減。
總刑期 2年9個月監禁‼️
—————
再次求情
D1 現29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多倫多大學畢業,案發時為演員,被捕後被終止合約,相信很難再從事熱愛之演藝工作。參予程度較輕,被捕後和警方合作。
D2 現29歲,没定罪記錄,已定婚,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及姑姐撫養,熱愛烹飪,案發時在米之蓮餐廳任職,後自動辭職,性格內向,有同情心,兒時受欺凌也不報警,是不想影響他們前途,案發時只逗留20分鐘,無破壞或帶領。
D3 內地福建生,現26歲,沒定罪記錄,中學時曾代表香港出外比賽排球,畢業後加入旅遊業,被捕後轉職髮型師,案發時只在行人路行走,沒和其他人交流。
D4 現28歲,沒定罪記錄,中四到英國讀預科,後回港讀大學,因為不想母親太掛念自己(兄在13歲時病逝,取得社工資格,專業會在定罪後被取消,被控以哨兵角色在現場,逗留時間短,參予程度輕,辯方律師呈DCC771/2020葉家榮案作案例。
D5 開庭時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於2月下旬還押期產子,BB已交爸爸(被告丈夫)照顧,今日一起到庭上,現27歲,沒定罪記錄,自小父母離異,姐搬走後獨力照顧患抑鬱症母,和父關係良好, 惜還押第二天父因工業意外喪生,被告自責是案件令父擔心而工作時分心導致意外,還押前有報讀數課程增值自己,案中之彈珠等無使用,無破壞行為。
D6 內地出生,現27歲,沒定罪記錄,已婚沒子女,6兄弟姐妹,自幼喪父,18歲離家自立,任美容師,丈夫求情信指被告顧家,獨立,工作不久便有積蓄替母治病,律師指被告八達通顯示到場不久便被捕,參予程度低。
D7 現28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大學畢業,原任職公立醫院放射師,案發後轉職到私人中心,為人孝順,温純,對放射師工作有熱誠,會因案被取消尊業資格,沒破壞/組織/號召,參予程度低。
D8 現28歲,沒定罪記錄,小康之家,父任教大專,有一弟,自小立志投身教育工作,畢業後任職教師,一年後獲聘請到一Band 1 中學任教,被捕後主動辭職,開設教育中心,服務基層學生,已報讀神學課程,獄中會繼續進修,將失教師尊業資格。參予程度較低,望輕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因視像庭聲音有故障,部份聽唔清楚,歡迎補充。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9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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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暴動4年,蒙面6星期,全部酌情扣減3個月,其他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D1吳 、D3陳 、D4李 、D7陳 及D8梁 (審後定罪),兩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 3年9個月監禁‼️
D2陳、D5蔡、D6林 (認罪),獲四份一扣減。
總刑期 2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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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求情
D1 現29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多倫多大學畢業,案發時為演員,被捕後被終止合約,相信很難再從事熱愛之演藝工作。參予程度較輕,被捕後和警方合作。
D2 現29歲,没定罪記錄,已定婚,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及姑姐撫養,熱愛烹飪,案發時在米之蓮餐廳任職,後自動辭職,性格內向,有同情心,兒時受欺凌也不報警,是不想影響他們前途,案發時只逗留20分鐘,無破壞或帶領。
D3 內地福建生,現26歲,沒定罪記錄,中學時曾代表香港出外比賽排球,畢業後加入旅遊業,被捕後轉職髮型師,案發時只在行人路行走,沒和其他人交流。
D4 現28歲,沒定罪記錄,中四到英國讀預科,後回港讀大學,因為不想母親太掛念自己(兄在13歲時病逝,取得社工資格,專業會在定罪後被取消,被控以哨兵角色在現場,逗留時間短,參予程度輕,辯方律師呈DCC771/2020葉家榮案作案例。
D5 開庭時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於2月下旬還押期產子,BB已交爸爸(被告丈夫)照顧,今日一起到庭上,現27歲,沒定罪記錄,自小父母離異,姐搬走後獨力照顧患抑鬱症母,和父關係良好, 惜還押第二天父因工業意外喪生,被告自責是案件令父擔心而工作時分心導致意外,還押前有報讀數課程增值自己,案中之彈珠等無使用,無破壞行為。
D6 內地出生,現27歲,沒定罪記錄,已婚沒子女,6兄弟姐妹,自幼喪父,18歲離家自立,任美容師,丈夫求情信指被告顧家,獨立,工作不久便有積蓄替母治病,律師指被告八達通顯示到場不久便被捕,參予程度低。
D7 現28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大學畢業,原任職公立醫院放射師,案發後轉職到私人中心,為人孝順,温純,對放射師工作有熱誠,會因案被取消尊業資格,沒破壞/組織/號召,參予程度低。
D8 現28歲,沒定罪記錄,小康之家,父任教大專,有一弟,自小立志投身教育工作,畢業後任職教師,一年後獲聘請到一Band 1 中學任教,被捕後主動辭職,開設教育中心,服務基層學生,已報讀神學課程,獄中會繼續進修,將失教師尊業資格。參予程度較低,望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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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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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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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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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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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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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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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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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1: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決定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和上訴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於2023年12月8日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但拒絕向律政司批出。終審法院於2024年2月22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但批准上訴人就部分理據的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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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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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3/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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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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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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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決定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和上訴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於2023年12月8日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但拒絕向律政司批出。終審法院於2024年2月22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但批准上訴人就部分理據的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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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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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3/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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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2023年11月23日陳官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押後至今日開始辯方案情。
[10:04] 開庭
陳官收到黃錦娟大律師的信件,批准有一名證人可以匿名作供;另稱A1 在去年12月申請撤銷保釋,本案是還押中。
黃錦娟大律師表示A1 會作供,會傳召5名證人,另正與控方商量,其他證人口供詞以65B 呈堂。
[10:13] 林卓廷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簡述背景
林卓廷在元朗出生、長大、讀書、認識太太;2008年任職ICAC調查主任,2011年轉任民主黨總幹事,2015年當選北區區議員,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做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2020年11月辭任立法會議員,2021年3月辭任區議員。
區議員職責
接受市民求助和投訴,處理大廈環境、衛生、社區交通問題,主要服務上水石湖墟居民,但整個北區都會幫手。
立法會議員職責
主要係監察政府施政,包括提出質詢、審議法例、通過撥款,做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專責交通運輸、大廈圍標、保安事務,發展政策;保安事務包括所有治安、公共秩序等,同保安局和警方有定期會議;期間利用在ICAC 訓練時學到嘅知識,向公眾解釋,澄清坊間嘅誤解,發表過兩篇文章「為開槍警員說公道話」,目的係緩和市民情緒,另一方面在2014年佔領旺角時,見到警方用警棍打示威者嘅雨傘,亦向警方指出,如果打中頭就一發不可收拾,希望局勢唔好升溫。
服務嘅對象,首先係新界東居民,以致全港嘅市民,盡量唔會轉介個案,除非係好地區性,唔熟悉當區事務;有做反違標工作,處理屋苑嘅管理。
至於北區以外嘅工作,先了解情況,會提供協助,例如同元朗區議員黃偉賢合作,處理有關雞地有一棟大廈維修,工程質量不佳嘅問題。
2019社運
當時身為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在社會運動事件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跟進,要反映民意,唔好惡化,希望事件緩和,但做唔到;大體上透過向政府反映,細節上跟進日常示威遊行,維持公共秩序,希望以和理非進行。律師叫林舉例…
陳官叫停,指林卓廷的供詞可能對他有侵害,指某人嘅立場係幫助,但另一角度可能係參與,例如急救員,上訴庭已經有案例,與律師商議法庭有無需要作出警誡。辯方稱只會講客觀事實,風險唔高。陳官又舉例如在理大、中大出現,如果有其他證據,就會變成參與者,辯方有如踩鋼線。辯方提議只講大路嘢,唔講日期時間地點,官又話唔得,咁樣控方會追問。
[11:14~11:46] 小休
陳官向林卓廷警誡,大原則係證人在宣誓之下,唔可以唔答問題,但如果答案係自損利益,法庭容許可以選擇唔答。
律師叫林卓廷講在7月21日之前,做過咩事去「履行立法會議員嘅職責」?陳官阻止提問,指辯方講到去示威現場係立法會議員嘅職責,稱急救、採訪、協調,有唔同解讀。
當時反修例運動,好多示威抗議,有衝突場面,其中一個例子就係7月1日立法會地下玻璃門嘅位置,當時收到消息有示威者在下邊想衝入去,就趕落去現場,同其他立法會議員阻止示威人士用鐵籠車衝擊大門,到時擋在鐵籠車外,叫唔好衝入去,目的係唔希望形勢惡化,同示威者講唔好衝入立法會,要承擔刑事代價被判監10年,但被示威者拉開,直至跪在地上,緩和咗一段時間,但由於大量示威者,再次被拉開之後就返唔到埋去。
另一件事係沙田新城市廣場事件,在遊行之後,警方去到新城市廣場,發生嚴重衝突,幾日之後有市民到客戶服務處,質問管理人員,同莊榮輝去現場,莊先到,話觀察到有一名可疑人士攞住一袋鐵通,懷疑有人藉呢件事件進行刑事毁壞,林在場用大聲公向市民呼籲唔好進行破壞,要和平表達意見,即場有人喝倒采,有人在網上抨擊,維持咗一段時間。
林無戴口罩無戴頭盔,覺得做民意代表,戴口罩頭盔有隱藏身份,立法會議員嘅身份有說服力,令事件降溫緩和局勢。
另一單在屯門公園附近,有市民申請咗遊行,反對大陸大媽佔領和騷擾,當日係返屯門搵媽媽食飯,原本無打算去,中途收到訊息,就過去嘗試調停,見到有女士被示威者包圍,指控佢打人,但搵唔到傷者,只係有目擊者,保護女士等警方嚟到接走佢調查,期間有警民關係科警員被人包圍,帶佢離開。
仲有一單,有一男子被指影人相,嗰單被警方控告妨礙司法公正。
收到消息係指有時係自己睇,多數係職員通知,會去現場調停,以立法會議員嘅身份,有相當大幫助,因為有人識有人信任,亦有示威者對民主黨反感,良好嘅意願係避免過激,要承受刑罰,係講道理講溝通,做緩和嘅角色,有時示威者都唔知點處理,有人調停就可以和平解決。警方與示威者係對立嘅,作為立法會議員有公信力,可以溝通勸喻示威者。
721事件
7月21日前有收過訊息,當時收到非常多訊息,有傳統媒體、網上媒體、個別人士、唔同政見嘅都有,係好激烈、縱火、爆炸、殺人都有,睇唔到咁多,睇過就算,會依賴同事,如果相關嘅就通知林;主要留意嘅係721遊行,民主黨要作相關嘅安排,擺街站和物資,港島遊行完會去中聯辦抗議。
7月21日前聽過粗略消息,著黑衫嘅人在元朗會被支持政府嘅人打,已經好模糊,“立”吓眼,無放在心上,因為當時社會嘅場景,過激嘅言論非常氾濫,唔覺得好重要,關注係721當晚示威者去中聯辦抗議,擔心抗議變成衝突,好多記者問,但無從得知,估計係好嚴重,元朗事件係水過鴨背,類似嘅訊息有幾十至100條。
睇過一條片,有反修例人士做街頭放映會,被支持政府嘅人趕走,雖然睇過,無心裝載,無印象睇過有支持政府嘅遊行。
7月21日民陣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由維園去灣仔,知道去中聨辦係無不反;民主黨在終點前擺街站,主要安排由莊榮輝負責,記得仲有冼卓嵐、郭朗峰、區議員、民主黨總部人員、和義工,林卓廷在中午去到,約7點離開。
當日下午開始收到訊息和相,見到有人在元朗有部署,相片見到有一紮藤條,有一群群人,開始擔心元朗情況,打電話俾黃偉賢,因為佢係元朗資深區議員,值得信賴。
睇D4 相簿,確認在當日下午見過D4(5) 號相,見過D4(6) 組合相中的其中一幅 一紮藤條,見過類似D4(3) 的場景(不同角度)。
除咗相片仲有訊息,講黑衫會被人打,但內容係出於善意,叫人小心,開始擔心會唔會有事,所以打電話俾黃偉賢,因為佢人脈深厚,問佢聽到啲咩,佢話聽到鄉頭吹大雞,有劇本,唔係着黑衫就打,如果着黑衫挑釁支持政府嘅人,會用藤條打兩吓,警方都知道吹大雞,佢話會留意住,無講跟住會點,當時緊張嘅係中聯辦,少少擔心元朗,當時有肢體衝突,打兩下都唔係罕見,睇唔到有咩可以即時做,中聯辦迫切啲。
陳官詢問林卓廷,7月21日前,係咪收到風在元朗有事發生?平日會聯絡保安局和警方邊個人?林卓廷稱“立”過眼,有人話對付示威者,無留意係21號,當日下午先警覺到,所以嗰日先打俾黃偉賢。平日會聯絡保安局副局長,警方就聯絡上水和沙田的警民關係科。
[13:05]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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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律師問到背景,林卓廷自動講到何時向女朋友表白,引來在法庭上難得和容許的笑聲🥲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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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陳官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押後至今日開始辯方案情。
[10:04] 開庭
陳官收到黃錦娟大律師的信件,批准有一名證人可以匿名作供;另稱A1 在去年12月申請撤銷保釋,本案是還押中。
黃錦娟大律師表示A1 會作供,會傳召5名證人,另正與控方商量,其他證人口供詞以65B 呈堂。
[10:13] 林卓廷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簡述背景
林卓廷在元朗出生、長大、讀書、認識太太;2008年任職ICAC調查主任,2011年轉任民主黨總幹事,2015年當選北區區議員,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做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2020年11月辭任立法會議員,2021年3月辭任區議員。
區議員職責
接受市民求助和投訴,處理大廈環境、衛生、社區交通問題,主要服務上水石湖墟居民,但整個北區都會幫手。
立法會議員職責
主要係監察政府施政,包括提出質詢、審議法例、通過撥款,做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專責交通運輸、大廈圍標、保安事務,發展政策;保安事務包括所有治安、公共秩序等,同保安局和警方有定期會議;期間利用在ICAC 訓練時學到嘅知識,向公眾解釋,澄清坊間嘅誤解,發表過兩篇文章「為開槍警員說公道話」,目的係緩和市民情緒,另一方面在2014年佔領旺角時,見到警方用警棍打示威者嘅雨傘,亦向警方指出,如果打中頭就一發不可收拾,希望局勢唔好升溫。
服務嘅對象,首先係新界東居民,以致全港嘅市民,盡量唔會轉介個案,除非係好地區性,唔熟悉當區事務;有做反違標工作,處理屋苑嘅管理。
至於北區以外嘅工作,先了解情況,會提供協助,例如同元朗區議員黃偉賢合作,處理有關雞地有一棟大廈維修,工程質量不佳嘅問題。
2019社運
當時身為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在社會運動事件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跟進,要反映民意,唔好惡化,希望事件緩和,但做唔到;大體上透過向政府反映,細節上跟進日常示威遊行,維持公共秩序,希望以和理非進行。律師叫林舉例…
陳官叫停,指林卓廷的供詞可能對他有侵害,指某人嘅立場係幫助,但另一角度可能係參與,例如急救員,上訴庭已經有案例,與律師商議法庭有無需要作出警誡。辯方稱只會講客觀事實,風險唔高。陳官又舉例如在理大、中大出現,如果有其他證據,就會變成參與者,辯方有如踩鋼線。辯方提議只講大路嘢,唔講日期時間地點,官又話唔得,咁樣控方會追問。
[11:14~11:46] 小休
陳官向林卓廷警誡,大原則係證人在宣誓之下,唔可以唔答問題,但如果答案係自損利益,法庭容許可以選擇唔答。
律師叫林卓廷講在7月21日之前,做過咩事去「履行立法會議員嘅職責」?陳官阻止提問,指辯方講到去示威現場係立法會議員嘅職責,稱急救、採訪、協調,有唔同解讀。
當時反修例運動,好多示威抗議,有衝突場面,其中一個例子就係7月1日立法會地下玻璃門嘅位置,當時收到消息有示威者在下邊想衝入去,就趕落去現場,同其他立法會議員阻止示威人士用鐵籠車衝擊大門,到時擋在鐵籠車外,叫唔好衝入去,目的係唔希望形勢惡化,同示威者講唔好衝入立法會,要承擔刑事代價被判監10年,但被示威者拉開,直至跪在地上,緩和咗一段時間,但由於大量示威者,再次被拉開之後就返唔到埋去。
另一件事係沙田新城市廣場事件,在遊行之後,警方去到新城市廣場,發生嚴重衝突,幾日之後有市民到客戶服務處,質問管理人員,同莊榮輝去現場,莊先到,話觀察到有一名可疑人士攞住一袋鐵通,懷疑有人藉呢件事件進行刑事毁壞,林在場用大聲公向市民呼籲唔好進行破壞,要和平表達意見,即場有人喝倒采,有人在網上抨擊,維持咗一段時間。
林無戴口罩無戴頭盔,覺得做民意代表,戴口罩頭盔有隱藏身份,立法會議員嘅身份有說服力,令事件降溫緩和局勢。
另一單在屯門公園附近,有市民申請咗遊行,反對大陸大媽佔領和騷擾,當日係返屯門搵媽媽食飯,原本無打算去,中途收到訊息,就過去嘗試調停,見到有女士被示威者包圍,指控佢打人,但搵唔到傷者,只係有目擊者,保護女士等警方嚟到接走佢調查,期間有警民關係科警員被人包圍,帶佢離開。
仲有一單,有一男子被指影人相,嗰單被警方控告妨礙司法公正。
收到消息係指有時係自己睇,多數係職員通知,會去現場調停,以立法會議員嘅身份,有相當大幫助,因為有人識有人信任,亦有示威者對民主黨反感,良好嘅意願係避免過激,要承受刑罰,係講道理講溝通,做緩和嘅角色,有時示威者都唔知點處理,有人調停就可以和平解決。警方與示威者係對立嘅,作為立法會議員有公信力,可以溝通勸喻示威者。
721事件
7月21日前有收過訊息,當時收到非常多訊息,有傳統媒體、網上媒體、個別人士、唔同政見嘅都有,係好激烈、縱火、爆炸、殺人都有,睇唔到咁多,睇過就算,會依賴同事,如果相關嘅就通知林;主要留意嘅係721遊行,民主黨要作相關嘅安排,擺街站和物資,港島遊行完會去中聯辦抗議。
7月21日前聽過粗略消息,著黑衫嘅人在元朗會被支持政府嘅人打,已經好模糊,“立”吓眼,無放在心上,因為當時社會嘅場景,過激嘅言論非常氾濫,唔覺得好重要,關注係721當晚示威者去中聯辦抗議,擔心抗議變成衝突,好多記者問,但無從得知,估計係好嚴重,元朗事件係水過鴨背,類似嘅訊息有幾十至100條。
睇過一條片,有反修例人士做街頭放映會,被支持政府嘅人趕走,雖然睇過,無心裝載,無印象睇過有支持政府嘅遊行。
7月21日民陣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由維園去灣仔,知道去中聨辦係無不反;民主黨在終點前擺街站,主要安排由莊榮輝負責,記得仲有冼卓嵐、郭朗峰、區議員、民主黨總部人員、和義工,林卓廷在中午去到,約7點離開。
當日下午開始收到訊息和相,見到有人在元朗有部署,相片見到有一紮藤條,有一群群人,開始擔心元朗情況,打電話俾黃偉賢,因為佢係元朗資深區議員,值得信賴。
睇D4 相簿,確認在當日下午見過D4(5) 號相,見過D4(6) 組合相中的其中一幅 一紮藤條,見過類似D4(3) 的場景(不同角度)。
除咗相片仲有訊息,講黑衫會被人打,但內容係出於善意,叫人小心,開始擔心會唔會有事,所以打電話俾黃偉賢,因為佢人脈深厚,問佢聽到啲咩,佢話聽到鄉頭吹大雞,有劇本,唔係着黑衫就打,如果着黑衫挑釁支持政府嘅人,會用藤條打兩吓,警方都知道吹大雞,佢話會留意住,無講跟住會點,當時緊張嘅係中聯辦,少少擔心元朗,當時有肢體衝突,打兩下都唔係罕見,睇唔到有咩可以即時做,中聯辦迫切啲。
陳官詢問林卓廷,7月21日前,係咪收到風在元朗有事發生?平日會聯絡保安局和警方邊個人?林卓廷稱“立”過眼,有人話對付示威者,無留意係21號,當日下午先警覺到,所以嗰日先打俾黃偉賢。平日會聯絡保安局副局長,警方就聯絡上水和沙田的警民關係科。
[13:05]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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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律師問到背景,林卓廷自動講到何時向女朋友表白,引來在法庭上難得和容許的笑聲🥲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
(就本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上午提及721港島有民陣舉辦合法遊行由維園至灣仔,民主黨在灣仔油站外設有街站,有同事如莊榮輝,冼卓嵐、郭朗峯等協助,有枱櫈,大聲公及擴音機等設備,忘記有冇籌款箱。自己中午到達逗留至晚上六七點完結。下午在街站時收到關於元朗資訊及相片見到白衣人及藤條,呈上相片冊D4(1至7相)其中一張可見到。自己致電黃偉賢(資深元朗區議員) 指「收到相片及訊息,他說鄉頭吹大鷄,已經有劇本,見到黑衫去挑釁支持政府者(白衫)就用藤條打兩下,警方也知道」。黃答會留意住事件。林自己開始𨶹注元朗事件,但仍未發生衝突未有急切性去元朗
📎港島遊行結束
證人左7月21日前確認有見過訊息指元朗會襲擊黑衣人但忘紀有冇提日子。當時自己同保安局時任政治助理劉富生聯絡多,有其手提及辦工室電話,沒有聯絡其他警方人員。
約晚上6點半港島遊行完執拾好街站林便與三位同事(莊榮輝,冼卓嵐、郭朗峯)在灣仔食晚飯,街站物資沒有在帶身上由有其他人處理,席間各人用手機留意即時新聞,尤其西環中聯辦情況,自己不打算前去,知道有民主黨尹兆堅等會去。
四人灣仔食飯至八、九點,不時收到有關元朗白衣人訊息,沒有突別。郭朗峯因住不同地區先離開,自己及莊、冼2位住沙田打算一起坐港鐵去九龍塘轉車去沙田,那刻仍沒打算去元朗。
金鐘過海後林一直看手機訊息覺得局勢不安穩,提議同二人去美孚等有沒有進一步消息,兩人沒異議下便去美孚西鐵站等候,之後訊息見到一任職廚師姓蘇市民背部被藤條打傷相片。
📎FB帖文
確認2019年7月21日晚上九至十時許自己於個人FB專頁有元朗事件發文(截圖P10 D1),首個是在9:38pm 所發,內容因黃偉賢資訊提醒穿黑衣遊行回元朗小心。之後因見到姓蘇居民被打傷照片及一網上片段(P10(20))見到一男子被白衣人圍住打,個人相信是同一人,感到出事,同劇本話打兩下明顯不同。
【陳官指片段中只看到棍狀物件,看不到藤條,而且片段角度該男子面似有笑容。被告法律代表指該人將在稍後作供不用現在揣測】
📎同黃偉贀區議員通電
林卓廷見情況惡化於是致電當時保安局政助劉富生但他沒有接電話,自己再同黃偉賢聯絡同時吩咐洗卓嵐打比元朗警署但知道聯絡不成功。
陳官又問為何不打999?林指黃偉賢是元朗地膽當時自己正同他通電,自己向黃說事情同劇本話打兩下不同,黃稱需了解下,也指收到消息屯門黑幫也去了元朗作支援,林自己再問有冇元朗警方其他聯絡電話黃稱找到後再通知。
林之後第二次同黃偉賢電聯,黃已有進一步訊息,林表示會去元朗監察,黃偉賢提醒小心唔好出西鐵站,自己認同,因留在站內可阻止居民出閘以免被白衣人追打。
晚上10:15林卓廷出第二個帖文,「收到可靠消息... 黑社會....大家小心。」
黃偉賢用whatsapp傳來元朗警民關係鄧警長之聯絡電話,林隨即發電指情況惡化,黑社會黃昏集結至晚上,警方有情報而沒處理,要求快驅散聚集元朗黑社會,鄧警長稱知道情況,謂一直有便衣監察白衣人。【陳官強調根據庭上作供鄧沒有回應那些白衣人是黑社會】
林回答律師指同鄧警長2人通話中沒問警方有幾多人手及部署。對話中也沒有特別指擔心年青人,強調是關心所有返回元朗穿黑衫人士。因黃偉賢說法警方早兩日已知悉元朗鄉頭吹大鷄,林卓廷相信警方已經有部署故沒有再問及。
📎鄧警長控方案情作供出入
林否認鄧警長電話中有說過白衣人在鷄地集結,叫林不要坐西鐵入元朗,警方趕不到來車站,林也指沒有向鄧警長表示不需警方來西鐵站作保護。林舉例指自己同年6月30日在金鐘天橋遇上反對者也要警方保護,自己並作直播保障自己,陳官隨即稱保護不是應該用雙手隔擋為何用手機直播,林回應雙拳難敵四手,更何況是一班人四五十人,直播拍到容貌令施襲者有顧忌,片段內有人話扔我落橋!林指警察最後花了十分鐘才帶自己到橋底,因受傷要送院治療。
【陳官又問721有冇正式請求警察保護自己?林稱沒有,當刻想法是以立法局議員身位到來令警方有壓力前來驅散,沒有想到會有大型襲擊,而且不擔心當時會警力不足,知道警方前線至少幾千人,足夠對付持藤條行兇者,再者早兩日警方已經知悉情報可部署。
📎三人進入元朗
同鄧警長通話後告知同行2人最新情況及警方回應,3人於是由美孚坐西鐵入元朗,途中乘客有人穿黑衣,自己不肯定是否港島遊行完。沒有決定那個站下車但傾向在元朗。約2241 時林再在FB第三次發帖文指同元朗警方聯絡,要求確保市民安全,自己同兩位同事正在前往元朗。發帖用意希望通知返元朗市民小心並指自己做咗啲嘢,三人身上沒有口罩,同車沒有其他認識的人,最後車到達元朗站,由於開門時聽到有人大叫大堂有人打人自己便決定同兩同事落車。
1621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10點繼續主問,明天辯方需播放一些月台拍攝片段,估計全日可完成林之主問。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
(就本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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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上午提及721港島有民陣舉辦合法遊行由維園至灣仔,民主黨在灣仔油站外設有街站,有同事如莊榮輝,冼卓嵐、郭朗峯等協助,有枱櫈,大聲公及擴音機等設備,忘記有冇籌款箱。自己中午到達逗留至晚上六七點完結。下午在街站時收到關於元朗資訊及相片見到白衣人及藤條,呈上相片冊D4(1至7相)其中一張可見到。自己致電黃偉賢(資深元朗區議員) 指「收到相片及訊息,他說鄉頭吹大鷄,已經有劇本,見到黑衫去挑釁支持政府者(白衫)就用藤條打兩下,警方也知道」。黃答會留意住事件。林自己開始𨶹注元朗事件,但仍未發生衝突未有急切性去元朗
📎港島遊行結束
證人左7月21日前確認有見過訊息指元朗會襲擊黑衣人但忘紀有冇提日子。當時自己同保安局時任政治助理劉富生聯絡多,有其手提及辦工室電話,沒有聯絡其他警方人員。
約晚上6點半港島遊行完執拾好街站林便與三位同事(莊榮輝,冼卓嵐、郭朗峯)在灣仔食晚飯,街站物資沒有在帶身上由有其他人處理,席間各人用手機留意即時新聞,尤其西環中聯辦情況,自己不打算前去,知道有民主黨尹兆堅等會去。
四人灣仔食飯至八、九點,不時收到有關元朗白衣人訊息,沒有突別。郭朗峯因住不同地區先離開,自己及莊、冼2位住沙田打算一起坐港鐵去九龍塘轉車去沙田,那刻仍沒打算去元朗。
金鐘過海後林一直看手機訊息覺得局勢不安穩,提議同二人去美孚等有沒有進一步消息,兩人沒異議下便去美孚西鐵站等候,之後訊息見到一任職廚師姓蘇市民背部被藤條打傷相片。
📎FB帖文
確認2019年7月21日晚上九至十時許自己於個人FB專頁有元朗事件發文(截圖P10 D1),首個是在9:38pm 所發,內容因黃偉賢資訊提醒穿黑衣遊行回元朗小心。之後因見到姓蘇居民被打傷照片及一網上片段(P10(20))見到一男子被白衣人圍住打,個人相信是同一人,感到出事,同劇本話打兩下明顯不同。
【陳官指片段中只看到棍狀物件,看不到藤條,而且片段角度該男子面似有笑容。被告法律代表指該人將在稍後作供不用現在揣測】
📎同黃偉贀區議員通電
林卓廷見情況惡化於是致電當時保安局政助劉富生但他沒有接電話,自己再同黃偉賢聯絡同時吩咐洗卓嵐打比元朗警署但知道聯絡不成功。
陳官又問為何不打999?林指黃偉賢是元朗地膽當時自己正同他通電,自己向黃說事情同劇本話打兩下不同,黃稱需了解下,也指收到消息屯門黑幫也去了元朗作支援,林自己再問有冇元朗警方其他聯絡電話黃稱找到後再通知。
林之後第二次同黃偉賢電聯,黃已有進一步訊息,林表示會去元朗監察,黃偉賢提醒小心唔好出西鐵站,自己認同,因留在站內可阻止居民出閘以免被白衣人追打。
晚上10:15林卓廷出第二個帖文,「收到可靠消息... 黑社會....大家小心。」
黃偉賢用whatsapp傳來元朗警民關係鄧警長之聯絡電話,林隨即發電指情況惡化,黑社會黃昏集結至晚上,警方有情報而沒處理,要求快驅散聚集元朗黑社會,鄧警長稱知道情況,謂一直有便衣監察白衣人。【陳官強調根據庭上作供鄧沒有回應那些白衣人是黑社會】
林回答律師指同鄧警長2人通話中沒問警方有幾多人手及部署。對話中也沒有特別指擔心年青人,強調是關心所有返回元朗穿黑衫人士。因黃偉賢說法警方早兩日已知悉元朗鄉頭吹大鷄,林卓廷相信警方已經有部署故沒有再問及。
📎鄧警長控方案情作供出入
林否認鄧警長電話中有說過白衣人在鷄地集結,叫林不要坐西鐵入元朗,警方趕不到來車站,林也指沒有向鄧警長表示不需警方來西鐵站作保護。林舉例指自己同年6月30日在金鐘天橋遇上反對者也要警方保護,自己並作直播保障自己,陳官隨即稱保護不是應該用雙手隔擋為何用手機直播,林回應雙拳難敵四手,更何況是一班人四五十人,直播拍到容貌令施襲者有顧忌,片段內有人話扔我落橋!林指警察最後花了十分鐘才帶自己到橋底,因受傷要送院治療。
【陳官又問721有冇正式請求警察保護自己?林稱沒有,當刻想法是以立法局議員身位到來令警方有壓力前來驅散,沒有想到會有大型襲擊,而且不擔心當時會警力不足,知道警方前線至少幾千人,足夠對付持藤條行兇者,再者早兩日警方已經知悉情報可部署。
📎三人進入元朗
同鄧警長通話後告知同行2人最新情況及警方回應,3人於是由美孚坐西鐵入元朗,途中乘客有人穿黑衣,自己不肯定是否港島遊行完。沒有決定那個站下車但傾向在元朗。約2241 時林再在FB第三次發帖文指同元朗警方聯絡,要求確保市民安全,自己同兩位同事正在前往元朗。發帖用意希望通知返元朗市民小心並指自己做咗啲嘢,三人身上沒有口罩,同車沒有其他認識的人,最後車到達元朗站,由於開門時聽到有人大叫大堂有人打人自己便決定同兩同事落車。
1621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10點繼續主問,明天辯方需播放一些月台拍攝片段,估計全日可完成林之主問。